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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对外表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实质性进展,“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我们逐渐压降到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
从监管部门角度而言,“P2P网贷机构清零”无疑是近年来有效治理P2P行业乱象的一个重要标志性成果。但扫尽地上的P2P机构,也并不意味着类似违规网贷行为将不再发生;即使关闭整个互联网,恐怕也没有办法彻底根除此类违规借贷行为。所以清零“P2P网贷机构”充其量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局部成果,风险尚未归于化解,余波仍在荡漾。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便是出借人约“8000多亿元没有回收”;在债务人清零的背景下,向谁追讨,以及如何追讨这空悬的8000亿的债务,显然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司法任务。
导致P2P乱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资金信贷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在于“不安”与“投机”双重心理驱使下的扭曲投资心态,也在于相应法律制度的缺失与监管的滞后。啥时候,投资者没钱不慌、有钱不忙的时候,或许就是P2P等违规借贷风潮可以消停一下的时候。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2020年12月5日发布公告称,依法查处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并暂停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
银保监会的处罚终于来了:“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并认定中行“原油宝”业务中存在四点问题:“一是产品管理不规范;二是风险管理不审慎;三是内控管理不健全;四是销售管理不合规。”
上述几点可以看作是银保监会对中国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但这对投资者赔偿与保护又有何直接作用呢?仅从新闻报道来看,银保监会只是(也只能)督促:“中国银行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与客户平等协商,及时回应关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对投资者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依然停留在2020年四五月份的阶段和水平。不仅人们关注的此次事件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乃至通过“原油宝”事件对国内金融监管改革的促进与推动,又落入了小范围个案处理的窠臼。
公允地讲,针对此次行政处罚,中国银行的态度是好的。可我们更关注此次事件中投资者保护的问题,毕竟,这市场不是游戏。
2020年12月14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的“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新规”在退市标准、退市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修改。
此次“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呈现出以下特征:
“系统性”特征。此次“退市新规”反映出监管部门将对整个证券市场退出机制做出系统性重要调整的决心。一方面,体现为沪深两市联动以及多层次市场之间统一协调,即所谓“双联动”,例如科创板、创业板同步优化退市指标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到退市新规的“系统性”调整,也是在上一年《证券法》作出修订的背景下,证券法制整体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與注册制改革背景遥相呼应。
“快捷性”特征。此次“退市新规”在诸多具体规则调整中,突出时间上的迅速:例如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同时,也着力简化程序,强调简单与便捷,例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大幅缩短退市流程,以及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等。
“竞争性”特征。“退市新规”的出台在健全证券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同时,也必将提升市场内部的竞争性。例如修订后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交易类退市指标、规范类退市指标以及重大违法类指标的调整,都朝着滤尽市场水分的方向努力。显然,市场竞争性的加强,必将产生“双刃剑”效应,在出清不具有投资价值公司的同时,必须做好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点评人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微评】
从监管部门角度而言,“P2P网贷机构清零”无疑是近年来有效治理P2P行业乱象的一个重要标志性成果。但扫尽地上的P2P机构,也并不意味着类似违规网贷行为将不再发生;即使关闭整个互联网,恐怕也没有办法彻底根除此类违规借贷行为。所以清零“P2P网贷机构”充其量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局部成果,风险尚未归于化解,余波仍在荡漾。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便是出借人约“8000多亿元没有回收”;在债务人清零的背景下,向谁追讨,以及如何追讨这空悬的8000亿的债务,显然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司法任务。
导致P2P乱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资金信贷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在于“不安”与“投机”双重心理驱使下的扭曲投资心态,也在于相应法律制度的缺失与监管的滞后。啥时候,投资者没钱不慌、有钱不忙的时候,或许就是P2P等违规借贷风潮可以消停一下的时候。
“原油宝”事件个案处理 投资者保护仍在路上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2020年12月5日发布公告称,依法查处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并暂停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
【微评】
银保监会的处罚终于来了:“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并认定中行“原油宝”业务中存在四点问题:“一是产品管理不规范;二是风险管理不审慎;三是内控管理不健全;四是销售管理不合规。”
上述几点可以看作是银保监会对中国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但这对投资者赔偿与保护又有何直接作用呢?仅从新闻报道来看,银保监会只是(也只能)督促:“中国银行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与客户平等协商,及时回应关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对投资者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依然停留在2020年四五月份的阶段和水平。不仅人们关注的此次事件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乃至通过“原油宝”事件对国内金融监管改革的促进与推动,又落入了小范围个案处理的窠臼。
公允地讲,针对此次行政处罚,中国银行的态度是好的。可我们更关注此次事件中投资者保护的问题,毕竟,这市场不是游戏。
退市新规呈现三大特征 谨防“双刃剑”效应
2020年12月14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的“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新规”在退市标准、退市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修改。
【微评】
此次“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呈现出以下特征:
“系统性”特征。此次“退市新规”反映出监管部门将对整个证券市场退出机制做出系统性重要调整的决心。一方面,体现为沪深两市联动以及多层次市场之间统一协调,即所谓“双联动”,例如科创板、创业板同步优化退市指标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到退市新规的“系统性”调整,也是在上一年《证券法》作出修订的背景下,证券法制整体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與注册制改革背景遥相呼应。
“快捷性”特征。此次“退市新规”在诸多具体规则调整中,突出时间上的迅速:例如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同时,也着力简化程序,强调简单与便捷,例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大幅缩短退市流程,以及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等。
“竞争性”特征。“退市新规”的出台在健全证券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同时,也必将提升市场内部的竞争性。例如修订后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交易类退市指标、规范类退市指标以及重大违法类指标的调整,都朝着滤尽市场水分的方向努力。显然,市场竞争性的加强,必将产生“双刃剑”效应,在出清不具有投资价值公司的同时,必须做好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点评人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