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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经济时代提升了社会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尤其是对会计专业的高职学生而言,他们必须懂得经济法律与法规,熟知并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从而培养出自身在现代复杂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关键词]高职高专 经济法 课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4-0247-01
一、目前学校教学方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理论课程,当前教学中不少院校仍采用单一传统的教学方——课堂讲授法,即以教师为主体,教师讲学生听。在课堂讲授法下,教师是课堂的主角,是知识与真理的传授者;学生是配角,是知识与真理的接受者、追求者。这种教学方法使得知识与真理单向流动,即从教师流向学生,缺乏教师与学生的互动,阻癮搜丛煨运嘉姆⒄梗岩蕴岣哐擞梅苫±砺壑度シ治觥⒔饩鍪导饰侍獾哪芰ΑA硗猓诳翁媒彩诜ㄏ拢淌χ厥拥氖嵌苑商跷牡慕馐秃筒觯导兄母怕式系停佣纬衫砺塾胧导耐牙耄鸾ナザ哉饷趴纬痰男巳ぁ?二、教学方法的新探索
(一)案例教学方法
针对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笔者多年的实际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上可以进行以下几种探索。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课堂的主角、课堂的主宰者;教师则是配角,整个教学过程是互动、双向的。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案例把《经济法》课程中抽象的原理、概念具体化,把其置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理、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的同时,也使学生恰当地掌握这些原理、概念所具有的特定含义和意义。案例教学法能创设一个良好的宽松的教学实践情景,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去分析、去讨论,有益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面对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案例教学法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同时还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企业法》、《公司法》等章节的教学均适于应用这种方法。
当然,采用案例教学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教师要给出案例问题的明确答案和法律依据。与其他学科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不同,《经济法》课程中案例问题的答案基本是明确的,唯一的,教师在每个案例教学后一定要给出明确的答案和相应的法律依据。二是注意循序渐进。教师要随着《经济法》课程的逐步深入、学生经济法律知识的不断增加,由简单到复杂地应用案例教学法,给学生一个从了解、接受到熟练、掌握的适应过程。三是要避免使学生形成不正确的概括化认识。可能某一两个案例所展现出来的信息非常吸引人,学生也深受影响,但他在这一两个案例上形成的概括化认识,远远不能说明经济法律的原理、概念,从而导致“过度概括化”现象的产生。应让学生明确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不是判例法国家,是用法学原理和法律条文来分析解决案例,而不是借先前的判例来分析新的案例。
(二)多媒体教学方法
随着高职院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多媒体教学方法已经逐渐被教师和学生所接受,但是多媒体教学方法也存在着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如果教师过分依赖多媒体,则有可能变成电子教案的“放映员”,忽略讨论环节的交流;二是教学进度增快,学生思考问题的时间减少;
三是教师的身体语言难以发挥,师生情感交流的机会大大降低;四是若学生的自制能力差,容易造成看热闹的场面,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启发式教学方法
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一般可以采用提问式,通过预先设计的知识点可能会出现的疑问,提示学生主动地对该知识点提出疑问,引导其主动地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要引导学生对该知识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多的提出,允许学生在课堂上向老师提问,这样在不断的提问中,充分吸引学生对该知识点的注意力,使得该知识点一次次清晰地呈现出来,并使之有立体感和丰富感。在提问和解答中,师生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答案,有利于学生拓宽视野,提高对问题认识的由浅入深,也可以调动学生解决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使其能更有效地把握和理解该知识点
(四)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
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实践教学法,是指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模式,由学生定期在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待有关人员咨询,或当场处理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纠纷、争议。
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灵活运用学习到的知识,使其对问题的认识加深并理解、巩固,而且这种方法也往往能使学生遇到一些复杂、疑难问题,从而迫使学生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等,容易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与求知欲。另外,这种方法处理业务的仿真性强,对培养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业务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这种做法颇有难度,主要是咨询、投诉人员的来访频率及提出问题的复杂性等,为保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接待时间也不宜过频及过长。
三、结论
随着高职院校的蓬勃发展,《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索正在不断推进。高职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根本出发点,因此,教师应当以此为目标,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尝试改革创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促进高职院校的更快发展。同时,教学方法的新探索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本身除了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外,也要增强实践水平,这样既可以丰富教学内容,积累案例资料,又可以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郑轶.经济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中国外资.2011(02).
[2] 张冬云.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J].职业时空.2006(15).
[3] 韩玮.关于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思考[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05).
作者简介
裘敬忠,男,河北省河间县人,1971-10,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级统计师。
劉娟,女,陕西省西安市人,1976-10,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助理讲师。
[关键词]高职高专 经济法 课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4-0247-01
一、目前学校教学方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理论课程,当前教学中不少院校仍采用单一传统的教学方——课堂讲授法,即以教师为主体,教师讲学生听。在课堂讲授法下,教师是课堂的主角,是知识与真理的传授者;学生是配角,是知识与真理的接受者、追求者。这种教学方法使得知识与真理单向流动,即从教师流向学生,缺乏教师与学生的互动,阻癮搜丛煨运嘉姆⒄梗岩蕴岣哐擞梅苫±砺壑度シ治觥⒔饩鍪导饰侍獾哪芰ΑA硗猓诳翁媒彩诜ㄏ拢淌χ厥拥氖嵌苑商跷牡慕馐秃筒觯导兄母怕式系停佣纬衫砺塾胧导耐牙耄鸾ナザ哉饷趴纬痰男巳ぁ?二、教学方法的新探索
(一)案例教学方法
针对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笔者多年的实际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上可以进行以下几种探索。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课堂的主角、课堂的主宰者;教师则是配角,整个教学过程是互动、双向的。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案例把《经济法》课程中抽象的原理、概念具体化,把其置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理、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的同时,也使学生恰当地掌握这些原理、概念所具有的特定含义和意义。案例教学法能创设一个良好的宽松的教学实践情景,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去分析、去讨论,有益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面对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案例教学法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同时还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企业法》、《公司法》等章节的教学均适于应用这种方法。
当然,采用案例教学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教师要给出案例问题的明确答案和法律依据。与其他学科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不同,《经济法》课程中案例问题的答案基本是明确的,唯一的,教师在每个案例教学后一定要给出明确的答案和相应的法律依据。二是注意循序渐进。教师要随着《经济法》课程的逐步深入、学生经济法律知识的不断增加,由简单到复杂地应用案例教学法,给学生一个从了解、接受到熟练、掌握的适应过程。三是要避免使学生形成不正确的概括化认识。可能某一两个案例所展现出来的信息非常吸引人,学生也深受影响,但他在这一两个案例上形成的概括化认识,远远不能说明经济法律的原理、概念,从而导致“过度概括化”现象的产生。应让学生明确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不是判例法国家,是用法学原理和法律条文来分析解决案例,而不是借先前的判例来分析新的案例。
(二)多媒体教学方法
随着高职院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多媒体教学方法已经逐渐被教师和学生所接受,但是多媒体教学方法也存在着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如果教师过分依赖多媒体,则有可能变成电子教案的“放映员”,忽略讨论环节的交流;二是教学进度增快,学生思考问题的时间减少;
三是教师的身体语言难以发挥,师生情感交流的机会大大降低;四是若学生的自制能力差,容易造成看热闹的场面,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启发式教学方法
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一般可以采用提问式,通过预先设计的知识点可能会出现的疑问,提示学生主动地对该知识点提出疑问,引导其主动地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要引导学生对该知识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多的提出,允许学生在课堂上向老师提问,这样在不断的提问中,充分吸引学生对该知识点的注意力,使得该知识点一次次清晰地呈现出来,并使之有立体感和丰富感。在提问和解答中,师生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答案,有利于学生拓宽视野,提高对问题认识的由浅入深,也可以调动学生解决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使其能更有效地把握和理解该知识点
(四)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
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实践教学法,是指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模式,由学生定期在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待有关人员咨询,或当场处理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纠纷、争议。
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灵活运用学习到的知识,使其对问题的认识加深并理解、巩固,而且这种方法也往往能使学生遇到一些复杂、疑难问题,从而迫使学生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等,容易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与求知欲。另外,这种方法处理业务的仿真性强,对培养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业务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这种做法颇有难度,主要是咨询、投诉人员的来访频率及提出问题的复杂性等,为保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接待时间也不宜过频及过长。
三、结论
随着高职院校的蓬勃发展,《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索正在不断推进。高职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根本出发点,因此,教师应当以此为目标,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尝试改革创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促进高职院校的更快发展。同时,教学方法的新探索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本身除了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外,也要增强实践水平,这样既可以丰富教学内容,积累案例资料,又可以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郑轶.经济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中国外资.2011(02).
[2] 张冬云.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J].职业时空.2006(15).
[3] 韩玮.关于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思考[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05).
作者简介
裘敬忠,男,河北省河间县人,1971-10,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级统计师。
劉娟,女,陕西省西安市人,1976-10,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助理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