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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经济法的理论问题研究中,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较为薄弱的一块。但是,该问题对于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有着相当大的影响。本文从介绍学界对该问题的几种学说入手,分析经济法责任应当独立的必要性及其在理论上的可行性,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章标识码】B 【文章编号】1326-3587(2012)02-0098-02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必的学科,其独寺性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而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理论研究,由于其是公认的“难垦之域”,研究难度很大,相应的研究成果也过于匮乏,但是,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的研究是促使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拥有独立的责任体系,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拥有逻辑自洽性的基础。为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必须要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进行剖析。
一、经济法独立责任问题的相关定义
关于何为经济法责任,学界存在多种理论观点。有学者将经济法责任定义为“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不同部门法所规定的义务不同,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同”。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虽然各种学说的侧重点和表述有所不同,但是实质都是承认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定义,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列,从而显现其独立性”。
二、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学说成果综述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仅仅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已。即,经济法本身没有自己的法律责任,经济法无法抽象概括出体现经济法本质的法律责任,其责任规范体现在与经济法相关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上。
此种学说忽视了经济法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归责方式,片面的将违反经济法法律规范产生的责任归类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中,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完整性,否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在学界普遍认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赢法律部门的今天,该学说已经没有市场。
固有与援引说在理论上是一个突破,它肯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其独有的规则体系,是一种长足的进步,但是,从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关系来看,经济法是为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因而它必然要以传统部门法的发展为基础,必然要与之存在密切的关系,而此学说人为的割断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问的内在联系,认为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仅仅是对传统部门法各类责任的简单相加或随机综合,实质上仅仅承认了经济法责任的部分独立性。
综合责任说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的独立的责任,但是它是一种综合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系统化和提升。经济法责任实质卜是“以经济法责任为主导的多种责任形式的互动和互补”。这种观点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关系高度变革时期,变革的结果将导致社会对法律理论和知识创新的巨大需求,同时,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程度已经超出了单独使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范围,如果固守传统法律责任理论,追求某种或某些独特的法律调整方法,必将使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丧失。
彻底独立说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但它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经济法规定的责任,经济法责任只是经济法规定的责任中的一种。但是该学说片面地强调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而忽视了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具有白足性的法学理论,应当有自己的责任理论;一个具有自足性的部门法,其责任应当具有独立性”。独立的责任体系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自足性和逻辑自洽性的体现。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逻辑链条应该为:调整对象——主体——权义结构——法律行为——法律责任。顺应该链条,可以得知,法律责任是一个部门法保持完整性必不可少的因素,是对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保障,同时也是法律义务的继续,即,“只要违反法定义务就应该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就应该有所谓第二性义务存在”。如果有人违反了经济法规范,而且经济法规范已经针对该行为制定了具体的责任形式,该责任主体即应当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责任体系,仅仅要求违反经济法法律法规的人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则经济{玄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何不能够得以体现,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完善和长足的发展。
四、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可行性分析
经济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具特殊性,可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区别。经济法主体身份具多重性。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及其亚部门法中体现出来的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一一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在传统部门法中,所涉及的主体往往在性质上是较为单一的,称谓上也并非那么多样。由于经济法的主体双重,因此,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主体也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国家即经济法的调制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时所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另一方面是个人或者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即调制受体违反经济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在分配责任时,从不同的主体角度出发,对经济法的两种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而其他传统法律部门则很少有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身份特征而规定不同的追责方式。因此,经济法责任在承担主体上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
经济法中的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用,甚至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更加强调经济法主体的无过错责任,但是,其他传统法律部门中则更多的强调过错责任原则。其根本原因是经济法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理念不同,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的实质正义和公平效率,而民法等更加强调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因此,经济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由于其独有的价值观,也存在着一定的独立性。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
五、结语
由于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对经济法理论的不可或缺性以及经济法责任本身的独特性,经济法责任应当具有独立性是毋庸置疑的。关于经济法责任如何独立,笔者认为,学界关于该问题的四种学说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将其以整个法律部门的形式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相互区分,同时也关注到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相互联系,或许是针对该问题的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正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相互独立,但是,虽然其对于某些责任形式的名称不同,但其实质性内容相同;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可以相互配合,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共同实现立法者所期望的立法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章标识码】B 【文章编号】1326-3587(2012)02-0098-02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必的学科,其独寺性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而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理论研究,由于其是公认的“难垦之域”,研究难度很大,相应的研究成果也过于匮乏,但是,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的研究是促使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拥有独立的责任体系,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拥有逻辑自洽性的基础。为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必须要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进行剖析。
一、经济法独立责任问题的相关定义
关于何为经济法责任,学界存在多种理论观点。有学者将经济法责任定义为“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不同部门法所规定的义务不同,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同”。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虽然各种学说的侧重点和表述有所不同,但是实质都是承认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定义,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列,从而显现其独立性”。
二、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学说成果综述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仅仅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已。即,经济法本身没有自己的法律责任,经济法无法抽象概括出体现经济法本质的法律责任,其责任规范体现在与经济法相关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上。
此种学说忽视了经济法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归责方式,片面的将违反经济法法律规范产生的责任归类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中,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完整性,否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在学界普遍认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赢法律部门的今天,该学说已经没有市场。
固有与援引说在理论上是一个突破,它肯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其独有的规则体系,是一种长足的进步,但是,从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关系来看,经济法是为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因而它必然要以传统部门法的发展为基础,必然要与之存在密切的关系,而此学说人为的割断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问的内在联系,认为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仅仅是对传统部门法各类责任的简单相加或随机综合,实质上仅仅承认了经济法责任的部分独立性。
综合责任说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的独立的责任,但是它是一种综合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系统化和提升。经济法责任实质卜是“以经济法责任为主导的多种责任形式的互动和互补”。这种观点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关系高度变革时期,变革的结果将导致社会对法律理论和知识创新的巨大需求,同时,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程度已经超出了单独使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范围,如果固守传统法律责任理论,追求某种或某些独特的法律调整方法,必将使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丧失。
彻底独立说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但它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经济法规定的责任,经济法责任只是经济法规定的责任中的一种。但是该学说片面地强调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而忽视了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具有白足性的法学理论,应当有自己的责任理论;一个具有自足性的部门法,其责任应当具有独立性”。独立的责任体系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自足性和逻辑自洽性的体现。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逻辑链条应该为:调整对象——主体——权义结构——法律行为——法律责任。顺应该链条,可以得知,法律责任是一个部门法保持完整性必不可少的因素,是对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保障,同时也是法律义务的继续,即,“只要违反法定义务就应该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就应该有所谓第二性义务存在”。如果有人违反了经济法规范,而且经济法规范已经针对该行为制定了具体的责任形式,该责任主体即应当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责任体系,仅仅要求违反经济法法律法规的人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则经济{玄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何不能够得以体现,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完善和长足的发展。
四、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可行性分析
经济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具特殊性,可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区别。经济法主体身份具多重性。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及其亚部门法中体现出来的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一一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在传统部门法中,所涉及的主体往往在性质上是较为单一的,称谓上也并非那么多样。由于经济法的主体双重,因此,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主体也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国家即经济法的调制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时所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另一方面是个人或者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即调制受体违反经济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在分配责任时,从不同的主体角度出发,对经济法的两种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而其他传统法律部门则很少有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身份特征而规定不同的追责方式。因此,经济法责任在承担主体上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
经济法中的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用,甚至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更加强调经济法主体的无过错责任,但是,其他传统法律部门中则更多的强调过错责任原则。其根本原因是经济法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理念不同,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的实质正义和公平效率,而民法等更加强调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因此,经济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由于其独有的价值观,也存在着一定的独立性。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
五、结语
由于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对经济法理论的不可或缺性以及经济法责任本身的独特性,经济法责任应当具有独立性是毋庸置疑的。关于经济法责任如何独立,笔者认为,学界关于该问题的四种学说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将其以整个法律部门的形式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相互区分,同时也关注到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相互联系,或许是针对该问题的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正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相互独立,但是,虽然其对于某些责任形式的名称不同,但其实质性内容相同;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可以相互配合,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共同实现立法者所期望的立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