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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孙中山先生宪政思想的产生与他的人生经历密切相关。他研究西方的宪政思想,并吸收中国的传统文化,再结合革命斗争经历,形成了其独特的宪政思想。
关键词:孙中山;宪政思想
孙中山宪政思想在动荡的晚清喷薄而出,它的产生既与孙中山先生所受的教育息息相关,也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革命历程密切相关。
一、西方宪政思想
孙中山先生12岁时随母亲前往檀香山,在檀香山的五年多时间里,他开始接受“欧洲式的教育”。1883年,孙中山先生返回灾难深重的祖国并亲身感受了一场对他产生重大影响的侵华战争——中法战争。他说:“余自乙酉中法战后,始有志于革命”。1886年至1892年间,孙中山先生先后在广州、香港研习医学。这期间他进一步了解了西方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经济、政治学说。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给他以强烈震撼,已经成立的“法兰西民主政体”荡涤着他的民主思想。1896年10月11日,孙中山先生在伦敦被清朝政府驻英使馆馆员诱骗绑架。脱险后留居伦敦期间他又认真研究了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学说,仔细考察了西方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
从孙中山先生的言论中可以发现,他研究过柏拉图的《理想国》(“共和政体”)[1]、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美国学者巴直氏的《自由与政府》[2]以及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喜斯罗教授的《自由》等书。孙中山先生在《五权宪法》中讲道:“后来有位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著了一部书叫做‘法意’,有人把他叫做‘万法精义’。这本书是根据英国政治的习惯,发明三权独立的学说,主张把国家的政权分开成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所以三权分立,是由于孟德斯鸠所发明的。”[3]可见孙中山先生对《论法的精神》很有研究。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孙中山先生认为:“卢骚一生民权思想最要紧的著作,是‘民约论’。‘民约论’中立论的根据,是说人民的权利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各人都有天赋的权利,不过人民后来把天赋的权利放弃罢了。”[4]喜斯罗教授主张“宪法的三权是不够用,要主张四权”[5]。凭着对西方宪政思想浓厚的兴趣,孙中山先生还研究了汉密尔顿和约佛逊(杰斐逊)关于民权的思想。
孙中山先生说过:“大凡一种思想,不能说是好不好,只看他是合我们用不合我们用。如果合我们用,便是好,不合我们用,便是不好;合乎全世界的用途便是好,不合乎全世界的用途便是不好。”[6]显然,在西方遍地开花硕果累累的宪政思想符合孙中山先生“好”的标准,为他一生所向往。从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五权宪法”来看,西方宪政思想经过孙中山先生消化吸收,已然成为其宪政思想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社会政治制度方面,孙中山先生也用心研究。“从广东举事失败以后,便出亡海外。……在全球奔走之余,便把各国政治的得失源流,拿来详细考究,预备日后革命成功,好做我们建设的张本。故兄弟亡命各国的时候,便很注意研究各国的宪法”。[7]经过仔细研究,他发现虽然美国宪法把各种国利民福的条文在宪法中订得非常严密,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就是英国的政治家,也说自有世界以来,只有美国的三权宪法,是一种很完全的宪法”[8]。但是仍“觉得美国宪法里头,不完备的地方还是很多,而且流弊也很不少”[9]。孙中山先生能对美国宪法作出如此评价,说明他的确对美国宪法进行了详细考究。孙中山先生对英国的政治制度也作了研究,他指出英国现在的政治制度,是国会独裁,实行议会政治。除了研究各国的政治制度,孙中山先生还研究英美的诉讼制度,认为在诉讼制度中设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有助于维护人民的诉权。
出于救亡图存的心态,孙中山先生对西方宪政思想的研究是积极的、主动的,西方宪政思想对于来自于东方如饥似渴的学生也坦诚相见,给予了孙中山先生无穷的力量,使孙中山先生全身心投入矢志不渝革命事业。所以,西方宪政思想是孙中山先生宪政思想产生的源泉之一。
二、中国传统文化
封建社会是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家是其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殷周时期产生的宗法原则是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和族长支配地位与世袭特权的规范。儒家对这种宗法制度进行了全盘吸收,并认为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伦理原则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强调家为国本,君父一体,忠孝相通,从而将维护家长专制的宗法原则引入国家法律关系。“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的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的法律主体。”[10]儒家将家族与国家等同起来的用意非常明显,就是要建立封建等级制度。根据原始的自然法则,家庭形成之初,“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11] “随着男子在家庭中的实际统治的确立,实行男子独裁的最后障碍便崩溃了。”[12]所以,原始的家庭中就存在等级制度,父亲是家庭的统治者,其他任何人都要服从父亲的统治,不能挑战他的权威。国家被家族化后,国家的君主就类似于家庭中的父亲,其它社会成员就类似于家庭成员,等级之差和贵贱之别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显然,这种确定等级区别贵贱的法律思想有利于封建统治,得到了统治者的垂青,很快便在古老中国的文化土壤里生根发芽,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于是,在这种正统文化的影响下,封建皇权的统治形成了一种超稳定结构,封建皇权观念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中央集权统治日益稳固。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制中,君主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君主就是法律,君主的一句话可以成为法律,也可以废除既已存在的法律;君主掌握着臣民的生死大权,法律在君主面前完全失去了尊严。不容置疑,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实际上就是典型的“人治”,这种状况到清政府时期仍没改变。孙中山对当时的“人治”状况作了精辟的论述:“至中国现行政治,可以数语赅括之曰:无论为朝廷之事,为国民之事,甚至为地方之事,百姓均无发言或与闻之权;其身为官吏者,操有审判之全权,人民身受冤枉,无所吁诉。且官场一语,等于法律,上下相蒙相结,有利则各饱其私囊,有害则各委其责任。贪婪勒索之风,已成习惯;卖官鬻爵,贿赂公行。间有一二被政府惩治或斥革者,皆不善自谋者。然经一番之惩治或斥革之后,而其弊害乃尤甚!”[13]在法律制度上,诉讼中则是刑讯和枉法裁判。“所以中国人民,无一非被困于黑暗之中。”[14]封建社会的“人治”剥夺了人民的权利,束缚了人们的思想,阻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因而也不可避免地遭受西方列强的欺凌和掠夺。在这种统治中,要么接受它的影响成为忠实的维护者,要么抵制它成为坚决的反对者,孙中山先生属于后者。所以孙中山先生自幼就有反封建的想法。在接受西方教育、研究西方宪政思想理论以及西方政治制度后,孙中山先生救国救民的思路逐渐明晰,并最终形成了建立民主共和国的宪政思想。 值得一提的是,孙中山先生并没有全盘否定中国的传统文化,而是在摒弃的同时进行吸收。其五权宪法中的考试权和监察权,就是借鉴中国的传统制度。还有,他的“权能分治”也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人民后知后觉有权无能。“保养教育”之训政思想亦是如此。所以,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刺激了孙中山先生宪政思想的产生,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既丰富其宪政思想(五权宪法),又影响了其宪政思想(权能分治、“保养教育”训政)的完美。
三、革命斗争经历
孙中山先生宪政思想的产生还离不开革命斗争经历。首先,宪政思想使他更加痛恨清政府。正是清政府的腐败无能使中国沦落为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推翻清政府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其次,宪政思想的实施必须依赖革命成功。只有革命成功后取得政权才有实施宪政思想的可能,没有政权的支撑,宪政思想就成为空想。再次,革命宣传传播了他的宪政思想。虽然孙中山先生领导的革命党人在革命宣传方面做得不够好,但是在特定人群中却颇有影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革命宣传的过程中,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也得到了传播,扩大了影响,为革命胜利后宪政的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最后,宪政思想在革命实践中不断改进。经过实践的检验,宪政思想的不足就能表现出来。经过再思考,宪政思想又能得到改进。
策划、组织和发动反清武装斗争,是孙中山先生和战友们从事的主要革命实践活动。武昌起义前,他直接或间接领导了多次武装起义。1911年10月,湖北革命党人在武昌起义,腐朽之极的清朝政府土崩瓦解,丧钟终于敲响。孙中山先生被选为中华民国首任临时大总统,并于1912年元旦在南京组织了临时政府。新政权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制定了具有民主精神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发了一系列除旧布新的法令。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初步得到实施。
但是,袁世凯的倒行逆施使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化为乌有,孙中山先生又先后领导了针对袁世凯的“二次革命”和第一次护法运动。此后,他在上海从事《建国方略》的著述,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在《建国方略》中,孙中山先生重提“建国三时期”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期为三:第一、军政时期,第二、训政时期,第三、宪政时期。”[15]军政时期是破坏时期,训政时期为过渡时期,宪政时期为完成时期。与其于1905年《同盟会宣言》中提到的“三期”比较,虽然实质内容并没有变化,但在表述上有了变化,并且内容上丰富了许多:第一期为军法之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所以,经过革命实践的洗礼,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逐渐成熟。他还认真思考了中国近代化的课题,《实业计划》无疑是宏伟的经济建设蓝图。《实业计划》提出了利用外资、对外开放以及以交通带动工业全面发展的经济建设观点;“建立强大的国有经济,即由政府垄断兴办煤铁、水力、路矿、土地开发等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业,以此为主导适当扩展私有经济,发挥‘市场经济’的功能,以及优先发展与平衡发展的原则等”。[16]这些经济建设策略实际上是其民生主义的具体化,比“平均地权”来说立意更高远。
第二次护法战争失败后,把国民党改组成为真正的革命政党,是孙中山先生当时面临的要务。1922年9月,孙中山先生在上海召开了研究改组国民党的会议。共产党人参与有关工作,讨论了改组计划,草拟了宣言和党纲、党章。1924年1月,孙中山先生在广州主持召开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宣言》指出:“革命之目的,非仅仅在于颠覆满洲而已,乃在于满洲颠覆以后,得从事于改造中国。依当时之趋向,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政治方面,由专制制度过渡于民权制度;经济方面,由手工业的生产过渡于资本制度的生产。”[17]此时,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已然成熟。
四、结语
孙中山宪政思想在晚清应运而生,它是一阵狂风,加速了腐朽无能、摇摇欲坠清政府的灭亡;更是一剂强心针,让绝望的中国人看到了民主共和的曙光,看到了未来中国的希望。孙中山宪政思想在晚清虽然只是一缕光亮,却在黑暗中指明了革命的方向,激励着苦难的中国人前赴后继,奋勇向前!
注释:
[1][2][3][4][5][6][7][8][9][13][14][15][17]孙中山:《孙中山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26、581、579-580、671、574-575、622、572-573、573、573、22、23、150、520页。
[10] 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8页。
[11]、[12] 总政治部:《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选读》,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0年版,第64、65页。
[16]张学仁,陈宁生:《20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作者通讯地址:93995部队70分队基础教研室,西安 户县 710306)
关键词:孙中山;宪政思想
孙中山宪政思想在动荡的晚清喷薄而出,它的产生既与孙中山先生所受的教育息息相关,也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革命历程密切相关。
一、西方宪政思想
孙中山先生12岁时随母亲前往檀香山,在檀香山的五年多时间里,他开始接受“欧洲式的教育”。1883年,孙中山先生返回灾难深重的祖国并亲身感受了一场对他产生重大影响的侵华战争——中法战争。他说:“余自乙酉中法战后,始有志于革命”。1886年至1892年间,孙中山先生先后在广州、香港研习医学。这期间他进一步了解了西方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经济、政治学说。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给他以强烈震撼,已经成立的“法兰西民主政体”荡涤着他的民主思想。1896年10月11日,孙中山先生在伦敦被清朝政府驻英使馆馆员诱骗绑架。脱险后留居伦敦期间他又认真研究了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学说,仔细考察了西方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
从孙中山先生的言论中可以发现,他研究过柏拉图的《理想国》(“共和政体”)[1]、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美国学者巴直氏的《自由与政府》[2]以及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喜斯罗教授的《自由》等书。孙中山先生在《五权宪法》中讲道:“后来有位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著了一部书叫做‘法意’,有人把他叫做‘万法精义’。这本书是根据英国政治的习惯,发明三权独立的学说,主张把国家的政权分开成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所以三权分立,是由于孟德斯鸠所发明的。”[3]可见孙中山先生对《论法的精神》很有研究。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孙中山先生认为:“卢骚一生民权思想最要紧的著作,是‘民约论’。‘民约论’中立论的根据,是说人民的权利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各人都有天赋的权利,不过人民后来把天赋的权利放弃罢了。”[4]喜斯罗教授主张“宪法的三权是不够用,要主张四权”[5]。凭着对西方宪政思想浓厚的兴趣,孙中山先生还研究了汉密尔顿和约佛逊(杰斐逊)关于民权的思想。
孙中山先生说过:“大凡一种思想,不能说是好不好,只看他是合我们用不合我们用。如果合我们用,便是好,不合我们用,便是不好;合乎全世界的用途便是好,不合乎全世界的用途便是不好。”[6]显然,在西方遍地开花硕果累累的宪政思想符合孙中山先生“好”的标准,为他一生所向往。从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五权宪法”来看,西方宪政思想经过孙中山先生消化吸收,已然成为其宪政思想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社会政治制度方面,孙中山先生也用心研究。“从广东举事失败以后,便出亡海外。……在全球奔走之余,便把各国政治的得失源流,拿来详细考究,预备日后革命成功,好做我们建设的张本。故兄弟亡命各国的时候,便很注意研究各国的宪法”。[7]经过仔细研究,他发现虽然美国宪法把各种国利民福的条文在宪法中订得非常严密,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就是英国的政治家,也说自有世界以来,只有美国的三权宪法,是一种很完全的宪法”[8]。但是仍“觉得美国宪法里头,不完备的地方还是很多,而且流弊也很不少”[9]。孙中山先生能对美国宪法作出如此评价,说明他的确对美国宪法进行了详细考究。孙中山先生对英国的政治制度也作了研究,他指出英国现在的政治制度,是国会独裁,实行议会政治。除了研究各国的政治制度,孙中山先生还研究英美的诉讼制度,认为在诉讼制度中设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有助于维护人民的诉权。
出于救亡图存的心态,孙中山先生对西方宪政思想的研究是积极的、主动的,西方宪政思想对于来自于东方如饥似渴的学生也坦诚相见,给予了孙中山先生无穷的力量,使孙中山先生全身心投入矢志不渝革命事业。所以,西方宪政思想是孙中山先生宪政思想产生的源泉之一。
二、中国传统文化
封建社会是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家是其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殷周时期产生的宗法原则是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和族长支配地位与世袭特权的规范。儒家对这种宗法制度进行了全盘吸收,并认为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伦理原则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强调家为国本,君父一体,忠孝相通,从而将维护家长专制的宗法原则引入国家法律关系。“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的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的法律主体。”[10]儒家将家族与国家等同起来的用意非常明显,就是要建立封建等级制度。根据原始的自然法则,家庭形成之初,“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11] “随着男子在家庭中的实际统治的确立,实行男子独裁的最后障碍便崩溃了。”[12]所以,原始的家庭中就存在等级制度,父亲是家庭的统治者,其他任何人都要服从父亲的统治,不能挑战他的权威。国家被家族化后,国家的君主就类似于家庭中的父亲,其它社会成员就类似于家庭成员,等级之差和贵贱之别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显然,这种确定等级区别贵贱的法律思想有利于封建统治,得到了统治者的垂青,很快便在古老中国的文化土壤里生根发芽,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于是,在这种正统文化的影响下,封建皇权的统治形成了一种超稳定结构,封建皇权观念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中央集权统治日益稳固。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制中,君主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君主就是法律,君主的一句话可以成为法律,也可以废除既已存在的法律;君主掌握着臣民的生死大权,法律在君主面前完全失去了尊严。不容置疑,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实际上就是典型的“人治”,这种状况到清政府时期仍没改变。孙中山对当时的“人治”状况作了精辟的论述:“至中国现行政治,可以数语赅括之曰:无论为朝廷之事,为国民之事,甚至为地方之事,百姓均无发言或与闻之权;其身为官吏者,操有审判之全权,人民身受冤枉,无所吁诉。且官场一语,等于法律,上下相蒙相结,有利则各饱其私囊,有害则各委其责任。贪婪勒索之风,已成习惯;卖官鬻爵,贿赂公行。间有一二被政府惩治或斥革者,皆不善自谋者。然经一番之惩治或斥革之后,而其弊害乃尤甚!”[13]在法律制度上,诉讼中则是刑讯和枉法裁判。“所以中国人民,无一非被困于黑暗之中。”[14]封建社会的“人治”剥夺了人民的权利,束缚了人们的思想,阻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因而也不可避免地遭受西方列强的欺凌和掠夺。在这种统治中,要么接受它的影响成为忠实的维护者,要么抵制它成为坚决的反对者,孙中山先生属于后者。所以孙中山先生自幼就有反封建的想法。在接受西方教育、研究西方宪政思想理论以及西方政治制度后,孙中山先生救国救民的思路逐渐明晰,并最终形成了建立民主共和国的宪政思想。 值得一提的是,孙中山先生并没有全盘否定中国的传统文化,而是在摒弃的同时进行吸收。其五权宪法中的考试权和监察权,就是借鉴中国的传统制度。还有,他的“权能分治”也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人民后知后觉有权无能。“保养教育”之训政思想亦是如此。所以,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刺激了孙中山先生宪政思想的产生,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既丰富其宪政思想(五权宪法),又影响了其宪政思想(权能分治、“保养教育”训政)的完美。
三、革命斗争经历
孙中山先生宪政思想的产生还离不开革命斗争经历。首先,宪政思想使他更加痛恨清政府。正是清政府的腐败无能使中国沦落为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推翻清政府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其次,宪政思想的实施必须依赖革命成功。只有革命成功后取得政权才有实施宪政思想的可能,没有政权的支撑,宪政思想就成为空想。再次,革命宣传传播了他的宪政思想。虽然孙中山先生领导的革命党人在革命宣传方面做得不够好,但是在特定人群中却颇有影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革命宣传的过程中,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也得到了传播,扩大了影响,为革命胜利后宪政的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最后,宪政思想在革命实践中不断改进。经过实践的检验,宪政思想的不足就能表现出来。经过再思考,宪政思想又能得到改进。
策划、组织和发动反清武装斗争,是孙中山先生和战友们从事的主要革命实践活动。武昌起义前,他直接或间接领导了多次武装起义。1911年10月,湖北革命党人在武昌起义,腐朽之极的清朝政府土崩瓦解,丧钟终于敲响。孙中山先生被选为中华民国首任临时大总统,并于1912年元旦在南京组织了临时政府。新政权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制定了具有民主精神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发了一系列除旧布新的法令。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初步得到实施。
但是,袁世凯的倒行逆施使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化为乌有,孙中山先生又先后领导了针对袁世凯的“二次革命”和第一次护法运动。此后,他在上海从事《建国方略》的著述,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在《建国方略》中,孙中山先生重提“建国三时期”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期为三:第一、军政时期,第二、训政时期,第三、宪政时期。”[15]军政时期是破坏时期,训政时期为过渡时期,宪政时期为完成时期。与其于1905年《同盟会宣言》中提到的“三期”比较,虽然实质内容并没有变化,但在表述上有了变化,并且内容上丰富了许多:第一期为军法之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所以,经过革命实践的洗礼,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逐渐成熟。他还认真思考了中国近代化的课题,《实业计划》无疑是宏伟的经济建设蓝图。《实业计划》提出了利用外资、对外开放以及以交通带动工业全面发展的经济建设观点;“建立强大的国有经济,即由政府垄断兴办煤铁、水力、路矿、土地开发等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业,以此为主导适当扩展私有经济,发挥‘市场经济’的功能,以及优先发展与平衡发展的原则等”。[16]这些经济建设策略实际上是其民生主义的具体化,比“平均地权”来说立意更高远。
第二次护法战争失败后,把国民党改组成为真正的革命政党,是孙中山先生当时面临的要务。1922年9月,孙中山先生在上海召开了研究改组国民党的会议。共产党人参与有关工作,讨论了改组计划,草拟了宣言和党纲、党章。1924年1月,孙中山先生在广州主持召开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宣言》指出:“革命之目的,非仅仅在于颠覆满洲而已,乃在于满洲颠覆以后,得从事于改造中国。依当时之趋向,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政治方面,由专制制度过渡于民权制度;经济方面,由手工业的生产过渡于资本制度的生产。”[17]此时,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已然成熟。
四、结语
孙中山宪政思想在晚清应运而生,它是一阵狂风,加速了腐朽无能、摇摇欲坠清政府的灭亡;更是一剂强心针,让绝望的中国人看到了民主共和的曙光,看到了未来中国的希望。孙中山宪政思想在晚清虽然只是一缕光亮,却在黑暗中指明了革命的方向,激励着苦难的中国人前赴后继,奋勇向前!
注释:
[1][2][3][4][5][6][7][8][9][13][14][15][17]孙中山:《孙中山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26、581、579-580、671、574-575、622、572-573、573、573、22、23、150、520页。
[10] 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8页。
[11]、[12] 总政治部:《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选读》,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0年版,第64、65页。
[16]张学仁,陈宁生:《20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作者通讯地址:93995部队70分队基础教研室,西安 户县 7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