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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数字时代,基于网络技术的数字图书馆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的宠儿,随之而来的,便是难以回避的著作权问题。从数字图书馆的运行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不协调之处入手,试图改变现行或者推出全新的制度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进而在更高层面上提出一种能够较好应对同类问题的办法,以期对当前著作权保护工作带来启发。
【关键词】 著作权;数字化;集体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现状说起
网络的迅猛发展冲击着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没有完全解决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有些行为即使在理论上能够被较为清晰界定侵权与否,但在实务操作中依然会碰到很多问题,尤其是在如何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往往很难拿捏准确,数字图书馆即是一例。
我国实务界、学界对于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讨论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尤其是在WCT与WPPT两个重要国际条约缔结和现行《著作权法》颁布以来,数字图书馆在建立、运行过程中所牵涉到的一系列著作权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略举几例为证:2006年初,清华大学教授黄延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称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未经其允许,将他所著的《二三十年代清华校园文化》一书在方正公司旗下的数字图书馆中进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2008年6月至8月,482名博硕士陆续向北京市朝阳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万方数据公司有限公司侵犯其学位论文著作权。
从印刷术到数字技术,每当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与新技术的遭遇,都可能会打破原先已有的利益平衡状态,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调解与缓和。在当今数字时代,基于网络技术的数字图书馆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的宠儿,随之而来的,便是难以回避的著作权问题。
二、问题的分析——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一)数字图书馆的基本性质分析
数字图书馆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形成的跨地区、跨国家的信息空间、信息系统。它以数字化方式将信息资源存储在具有海量存储能力的存储系统中,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将信息资源传递给不同地域的用户,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而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在数字图书馆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一系列新的著作权问题由此引发。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数字图书馆的基础,是数字图书馆区别于传统图书馆之处。但是,数字化信息资源涉及录入、扫描、镜像等问题,降低了复制的成本,增加了未取得授权而使用著作权的可能性。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项规定成立的条件是:第一,数字化复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第二,被复制的是本图书馆合法收藏的作品,而不能是盗版作品。第三,不能复制本馆收藏以外的作品。第四,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对象只能是馆舍内服务对象。因此,数字图书馆将数字化后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简要介绍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使用费的收取及分配、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集体管理是随着作品形式和作品使用形式日益复杂化、时空日益扩大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对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是有益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在大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下专门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业机构,其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具有很强的交易能力,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用集体管理制度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理论分析
《著作权法》通过设定专有权利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原理可知,一旦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17项权能所控制的行为,同时无法定免责理由,即构成著作权的直接侵权。数字图书馆在运营过程中,往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同时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条件,显然构成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要想用一种制度合法、合理地解决数字图书馆当前所面临的问题,首先必须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笔者认为,通过设立相关的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更为完善地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达到《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目前著作权人维权最大的困难,是找不到人行使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使得任一公众都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获得作品,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获得许可费、收集相关证据都是十分艰难的工作。一方面著作权人难以一一找到作品使用者,与其签订授权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另一方面即使找到作品使用者,如数字图书馆,但单一的著作权人势单力薄,无法与拥有强大财力、人力的作品傳播商进行公平公正的谈判。对于著作权人,维权有着巨大的成本,在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之后,获得的著作权收益也往往低于维权费用。因此,很多被侵权人只能寻找陷入共同困境的同伴,进行集团诉讼以维权,这也就是本文开篇“482硕士诉万方数字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产生背景。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只为了确立、巩固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垄断地位,同时必须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对文化发展的需求,一项意图解决当前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必须对两者加以平衡,不可偏颇。笔者以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很好地达到这一要求。目前,社会公众对数字图书馆的需求越来越大,有时甚至已经到了依附、不可或缺的程度。倘若单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使数字图书馆这一产业走向生存危机甚至灭亡,显然不可取。数字图书馆强调的是“内容为王”,只有积累海量数字资源和海量消费群体才能支撑这一产业。作为数字图书馆而言,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著作权人,几乎不可能一一联系权利人并获得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架起了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且依靠于法律的授权,有明确的权利(力)、责任规定,能够较好解决双方当事人“不信任”的问题。笔者以为,无论从著作权人合法权利,还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解决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并保证其能够合法、有序地发展下去,是极为有益的。
三、问题的解决——对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
1.明确组织性质。国际上,著作权管理组织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模式,国家允许就相同种类的作品和权利设立多家集体管理组织,鼓励自由竞争;第二种是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垄断结构模式。我国《著作权管理条例》第7条也规定拟将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以此赋予在某一业务领域依法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以事实上的垄断权。当涉及某些特定权利时,集体管理的许多基本优势只能由借由某一单一组织才能体现:发放许可使用的便利、准许凭一项合同使用全部世界目录的可能性、管理集中、增强组织的谈判能力、大幅度降低管理费用等。对作品使用者来说,可以避免多头联系,减少工作量。
2.明确收费与分配标准。收费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所不同。比如:在美国,复印补偿金采取个别收费的办法向复印者征收;在丹麦,采用“一揽子复印合同制“进行集体收缴。不同的收费方法体现了不同国家在立法传统上的差异,可以根据国情灵活选择。有一点需明确,即收费标准应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机制来灵活调节。为避免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的消极影响,应当在法律中对集体管理组织收费和分配标准的制定程序加以明确,增加使用人的发言权。
3.加强综合监督。考虑到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的垄断性,为避免其滥用权利,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工作,必须接受各方监督,尤其针对收入和分配两个方面。德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两个方面的监督力量:一是每年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议年度报告,对组织征收和分配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二是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德国是专利商标局。我国可以在参照德国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同时接受《反垄断法》的监督,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权利人、使用人的利益。
4.加强立法支持。要充分发挥一项制度的作用,必须完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只有《著作权法》第八条原则性的规定,且缺乏可操作性。一些集体管理比较成熟的国家,都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定专门法律。建议参考其他国家法律,完善相关法律,并增加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使用费的规范条款。
5.建立争议协调机构。争议解决机制体现了著作权法的私法本质,根据权利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使用费标准制度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使用费标准的自由化,引入“论证会制度”,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达成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个标准进行浮动性操作;二是确立使用费争议的解决机制,设立争议仲裁机构,就使用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使用者可以暂时先使用作品,但必须按照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先行支付报酬,在裁定作出后再按结束多退少补。受理仲裁事项不仅是使用费标准爭议,而且包括争议事项一方当事人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且争议事项与著作权有关系的,就可以受理仲裁。
四、结语
在当今网络时代,著作权人如何合理取得报酬以及社会公众如何合法取得知识并利用知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难题。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对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统一管理,极大地方便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和被许可人履行义务,促进网络信息的合法有序发展,丰富网络信息资源。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数字图书馆大量著作权许可问题的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方案,也是平衡各方利益,保护著作权的一个有力的支撑点。集体管理制度只是试图解决这一难题的措施之一,解决难题不能仅限于集体管理本身,还需要其立法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2
[2]秦珂著.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导论[M].气象出版社,2005
[3]陈建清.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J].福州大学学报.2007(3)
[4]杨丽杰.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研究[J].情报科学.2004(3)
【关键词】 著作权;数字化;集体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现状说起
网络的迅猛发展冲击着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没有完全解决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有些行为即使在理论上能够被较为清晰界定侵权与否,但在实务操作中依然会碰到很多问题,尤其是在如何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往往很难拿捏准确,数字图书馆即是一例。
我国实务界、学界对于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讨论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尤其是在WCT与WPPT两个重要国际条约缔结和现行《著作权法》颁布以来,数字图书馆在建立、运行过程中所牵涉到的一系列著作权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略举几例为证:2006年初,清华大学教授黄延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称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未经其允许,将他所著的《二三十年代清华校园文化》一书在方正公司旗下的数字图书馆中进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2008年6月至8月,482名博硕士陆续向北京市朝阳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万方数据公司有限公司侵犯其学位论文著作权。
从印刷术到数字技术,每当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与新技术的遭遇,都可能会打破原先已有的利益平衡状态,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调解与缓和。在当今数字时代,基于网络技术的数字图书馆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的宠儿,随之而来的,便是难以回避的著作权问题。
二、问题的分析——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一)数字图书馆的基本性质分析
数字图书馆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形成的跨地区、跨国家的信息空间、信息系统。它以数字化方式将信息资源存储在具有海量存储能力的存储系统中,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将信息资源传递给不同地域的用户,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而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在数字图书馆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一系列新的著作权问题由此引发。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数字图书馆的基础,是数字图书馆区别于传统图书馆之处。但是,数字化信息资源涉及录入、扫描、镜像等问题,降低了复制的成本,增加了未取得授权而使用著作权的可能性。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项规定成立的条件是:第一,数字化复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第二,被复制的是本图书馆合法收藏的作品,而不能是盗版作品。第三,不能复制本馆收藏以外的作品。第四,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对象只能是馆舍内服务对象。因此,数字图书馆将数字化后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简要介绍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使用费的收取及分配、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集体管理是随着作品形式和作品使用形式日益复杂化、时空日益扩大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对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是有益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在大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下专门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业机构,其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具有很强的交易能力,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用集体管理制度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理论分析
《著作权法》通过设定专有权利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原理可知,一旦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17项权能所控制的行为,同时无法定免责理由,即构成著作权的直接侵权。数字图书馆在运营过程中,往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同时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条件,显然构成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要想用一种制度合法、合理地解决数字图书馆当前所面临的问题,首先必须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笔者认为,通过设立相关的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更为完善地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达到《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目前著作权人维权最大的困难,是找不到人行使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使得任一公众都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获得作品,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获得许可费、收集相关证据都是十分艰难的工作。一方面著作权人难以一一找到作品使用者,与其签订授权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另一方面即使找到作品使用者,如数字图书馆,但单一的著作权人势单力薄,无法与拥有强大财力、人力的作品傳播商进行公平公正的谈判。对于著作权人,维权有着巨大的成本,在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之后,获得的著作权收益也往往低于维权费用。因此,很多被侵权人只能寻找陷入共同困境的同伴,进行集团诉讼以维权,这也就是本文开篇“482硕士诉万方数字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产生背景。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只为了确立、巩固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垄断地位,同时必须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对文化发展的需求,一项意图解决当前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必须对两者加以平衡,不可偏颇。笔者以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很好地达到这一要求。目前,社会公众对数字图书馆的需求越来越大,有时甚至已经到了依附、不可或缺的程度。倘若单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使数字图书馆这一产业走向生存危机甚至灭亡,显然不可取。数字图书馆强调的是“内容为王”,只有积累海量数字资源和海量消费群体才能支撑这一产业。作为数字图书馆而言,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著作权人,几乎不可能一一联系权利人并获得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架起了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且依靠于法律的授权,有明确的权利(力)、责任规定,能够较好解决双方当事人“不信任”的问题。笔者以为,无论从著作权人合法权利,还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解决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并保证其能够合法、有序地发展下去,是极为有益的。
三、问题的解决——对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
1.明确组织性质。国际上,著作权管理组织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模式,国家允许就相同种类的作品和权利设立多家集体管理组织,鼓励自由竞争;第二种是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垄断结构模式。我国《著作权管理条例》第7条也规定拟将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以此赋予在某一业务领域依法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以事实上的垄断权。当涉及某些特定权利时,集体管理的许多基本优势只能由借由某一单一组织才能体现:发放许可使用的便利、准许凭一项合同使用全部世界目录的可能性、管理集中、增强组织的谈判能力、大幅度降低管理费用等。对作品使用者来说,可以避免多头联系,减少工作量。
2.明确收费与分配标准。收费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所不同。比如:在美国,复印补偿金采取个别收费的办法向复印者征收;在丹麦,采用“一揽子复印合同制“进行集体收缴。不同的收费方法体现了不同国家在立法传统上的差异,可以根据国情灵活选择。有一点需明确,即收费标准应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机制来灵活调节。为避免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的消极影响,应当在法律中对集体管理组织收费和分配标准的制定程序加以明确,增加使用人的发言权。
3.加强综合监督。考虑到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的垄断性,为避免其滥用权利,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工作,必须接受各方监督,尤其针对收入和分配两个方面。德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两个方面的监督力量:一是每年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议年度报告,对组织征收和分配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二是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德国是专利商标局。我国可以在参照德国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同时接受《反垄断法》的监督,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权利人、使用人的利益。
4.加强立法支持。要充分发挥一项制度的作用,必须完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只有《著作权法》第八条原则性的规定,且缺乏可操作性。一些集体管理比较成熟的国家,都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定专门法律。建议参考其他国家法律,完善相关法律,并增加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使用费的规范条款。
5.建立争议协调机构。争议解决机制体现了著作权法的私法本质,根据权利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使用费标准制度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使用费标准的自由化,引入“论证会制度”,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达成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个标准进行浮动性操作;二是确立使用费争议的解决机制,设立争议仲裁机构,就使用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使用者可以暂时先使用作品,但必须按照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先行支付报酬,在裁定作出后再按结束多退少补。受理仲裁事项不仅是使用费标准爭议,而且包括争议事项一方当事人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且争议事项与著作权有关系的,就可以受理仲裁。
四、结语
在当今网络时代,著作权人如何合理取得报酬以及社会公众如何合法取得知识并利用知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难题。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对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统一管理,极大地方便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和被许可人履行义务,促进网络信息的合法有序发展,丰富网络信息资源。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数字图书馆大量著作权许可问题的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方案,也是平衡各方利益,保护著作权的一个有力的支撑点。集体管理制度只是试图解决这一难题的措施之一,解决难题不能仅限于集体管理本身,还需要其立法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2
[2]秦珂著.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导论[M].气象出版社,2005
[3]陈建清.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J].福州大学学报.2007(3)
[4]杨丽杰.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研究[J].情报科学.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