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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3月31日正式颁布了经过意见征询的存款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条例》,该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这个条例的有趣之处在于,它首先的作用是测试出了中国社会的不安全感。保险条例本来是个让储户安心的条例,但是人们普遍把注意力集中在条例中提到的50万元存款以下可以全额保障这一条,而大众口碑市场分析得出结论是,50万元以上的存款可能受到损失。这种想法不仅让媒体非常兴奋,它们还给大家出主意如何转移存款。另外,银行的营销费用也因此在这个过渡期有了小上升。我在某个国有大型银行有个熟人,他去年11月和今年3月底的一个主要工作就是向年纪大的存款人解释,“存款不会没有 的!”
其实实际情况是,中国的商业银行虽然可能破产,但这种可能性其实非常小,储蓄者最应该担心的是通货膨胀,它才是吃掉人们储蓄购买力的“元凶”。
第二个有趣的地方是,中国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产生对比。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成型在1930年代初,那时候正是大萧条时期。为了不让经济危机把商业银行体系(现在来看是比较脆弱的)完全摧毁,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法案中就有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条款。国会希望通过这种保险减少储户对自己的储蓄的担心,从而避免银行挤兑以及继发更严重的社会问 题。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提法在1990年代就开始有了,金融决策层对这个问题一直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并等待所谓适合的机会再予以推出。直到2014年,中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市场化,而且更多新型的民营银行获得经营牌照,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不适合也没有义务再为其进行风险背书时才推出了《存款保险条例》。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美国的保险制度在当时提高了单个银行的安全性,而中国的做法却让单个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降低了。当然,中国的做法似乎更有远见性,因为它是在整个商业银行体系没什么大问题的情况下开始实行这个制度。
存款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条例》体现的更大问题并不是人们的存款被损失概率,或者50万元到底覆盖了中国多少零售储户。政府不再为商业银行做背书(起码是形式上不再为商业银行做背书),更大的意义在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由自己承担无疑是金融市场更加市场化的表 现。
地方商业银行由于其历史原因,负有更多的地方经济发展成本,用外部市场的力量促进其提高运营水平是非常有效的方式。而运用这种方式的前提则是,去掉其政府背书,允许其破产。
这种市场化还体现在,即将实行的《存款保险条例》根据商业银行运营状况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风险大的金融机构相对于风险小的金融机构费率要高。这种方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比银监会更细致更商业化地监控商业银行的运营状况,比如当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被认为更具有风险时,中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就可以通过调节商业银行上缴的保险费率来控制其金融创新的冲 动。
这里还有个小问题,存款保险基金如果对商业银行提取存款保险费用,这个费率大概定在万分之五左右,按照中国商业银行存款体量100万亿人民币来看,存款保险基金大概可以提取500亿人民币。这笔钱进行稳健的投资也可以获得不错的收益,这种投资保持复利增长,用来提高存款人保险的最高额度将是不错的解决方案。
另外,对商业银行的这种保险费用提取,其实相当于提高了一次存款准备金率。在这个时间段,为了对冲流动性减少,央行有必要再施行一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的举 措。
这个条例的有趣之处在于,它首先的作用是测试出了中国社会的不安全感。保险条例本来是个让储户安心的条例,但是人们普遍把注意力集中在条例中提到的50万元存款以下可以全额保障这一条,而大众口碑市场分析得出结论是,50万元以上的存款可能受到损失。这种想法不仅让媒体非常兴奋,它们还给大家出主意如何转移存款。另外,银行的营销费用也因此在这个过渡期有了小上升。我在某个国有大型银行有个熟人,他去年11月和今年3月底的一个主要工作就是向年纪大的存款人解释,“存款不会没有 的!”
其实实际情况是,中国的商业银行虽然可能破产,但这种可能性其实非常小,储蓄者最应该担心的是通货膨胀,它才是吃掉人们储蓄购买力的“元凶”。
第二个有趣的地方是,中国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产生对比。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成型在1930年代初,那时候正是大萧条时期。为了不让经济危机把商业银行体系(现在来看是比较脆弱的)完全摧毁,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法案中就有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条款。国会希望通过这种保险减少储户对自己的储蓄的担心,从而避免银行挤兑以及继发更严重的社会问 题。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提法在1990年代就开始有了,金融决策层对这个问题一直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并等待所谓适合的机会再予以推出。直到2014年,中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市场化,而且更多新型的民营银行获得经营牌照,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不适合也没有义务再为其进行风险背书时才推出了《存款保险条例》。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美国的保险制度在当时提高了单个银行的安全性,而中国的做法却让单个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降低了。当然,中国的做法似乎更有远见性,因为它是在整个商业银行体系没什么大问题的情况下开始实行这个制度。
存款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条例》体现的更大问题并不是人们的存款被损失概率,或者50万元到底覆盖了中国多少零售储户。政府不再为商业银行做背书(起码是形式上不再为商业银行做背书),更大的意义在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由自己承担无疑是金融市场更加市场化的表 现。
地方商业银行由于其历史原因,负有更多的地方经济发展成本,用外部市场的力量促进其提高运营水平是非常有效的方式。而运用这种方式的前提则是,去掉其政府背书,允许其破产。
这种市场化还体现在,即将实行的《存款保险条例》根据商业银行运营状况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风险大的金融机构相对于风险小的金融机构费率要高。这种方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比银监会更细致更商业化地监控商业银行的运营状况,比如当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被认为更具有风险时,中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就可以通过调节商业银行上缴的保险费率来控制其金融创新的冲 动。
这里还有个小问题,存款保险基金如果对商业银行提取存款保险费用,这个费率大概定在万分之五左右,按照中国商业银行存款体量100万亿人民币来看,存款保险基金大概可以提取500亿人民币。这笔钱进行稳健的投资也可以获得不错的收益,这种投资保持复利增长,用来提高存款人保险的最高额度将是不错的解决方案。
另外,对商业银行的这种保险费用提取,其实相当于提高了一次存款准备金率。在这个时间段,为了对冲流动性减少,央行有必要再施行一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的举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