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视角下的藏族赔命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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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制定法是我国主要法律渊源,而习惯法作为一种最古老的法律渊源也存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并发挥重要作用。制定法不可朝令夕改的稳定性使得其同时又带有封闭、僵硬、滞后的局限性,而习惯法这种特殊的法律来源于生活且贴近生活对于我国法律秩序的构建,实现法律与文化的结合,推进我国法制建设意义非凡。在法治的今天起到的作用不可同日而语。
  关键词 习惯法 赔命价 融合 对立
  作者简介:何璇,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17-03
  一、 藏族习惯法的释义和特点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藏族习惯法释义
  藏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地域特定、生活习惯独特、全民信教的民族。“藏族部落中的习惯法是藏族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所赋予强制执行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并通过盟誓约定方式调节内外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藏族习惯法调整的内容广,结构体系完整。为何会出现完整的体系,藏族人民在其历史发展中,建立了强大的土蕃政权,这为藏族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内容包含了刑事民事两大方面,且相互糅合赔命价制度则是民主刑辅的习惯法制度。
  (二)藏族习惯法特点
  1.金钱的赔付性,各民族习惯法都有着其相同之处,那就是用金钱来进行补偿,不论是刑事还是民事都可以用金钱来补偿,最后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且赔付越高越有利于矛盾的解决。赔命价制度就是典型的金钱赔付,即发生杀人案件后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金钱的赔付,适应当地环境,不论在效率还是成本方面都大大体现了它的优势,节省了司法资源。
  2.与宗教的紧密性,藏族几乎全民姓教,是典型的宗教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出生到死亡。如婴儿出生需要诵经,丧葬祭祀需要诵经,死亡也要诵经超度,发生了纠纷也需要活佛出面进行调解。
  3.人群的特定性,但地区部落之间也有差异。如藏族人杀死藏族人则按照赔命价处理少则20万多则上百万,而藏族人打死外地人非藏人通常就地掩埋,移交司法机关,亲属找来的只赔给一万元。
  二、藏族赔命价制度
  (一)赔命价的形成与发展
  藏族拥有自己浓郁独特的民族文化,在自身发展及民族融合过程中国家、地方、宗教等法律相互交叉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纠纷解决方法,。赔命价制度最为典型, 是藏民族传统法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藏民族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久经不衰。在近年的研究中越来越清楚透彻,并且在一些影视剧 《黄昏的默哀》 、《拉卜楞人家》 也以此为题材。
  我国少数民族赔命价的风俗习惯由来已久,据《后汉书》记载,早在战国时的西南民族中就有此种杀人赔钱的习俗,我国藏族的赔命价度起源发展于吐蕃王朝时期,公元七世纪元朝时随着吐蕃王朝的强大附近部落先后被吞并,原来各个部落间的血亲关系被行政区划所取代,在奴隶主部落联盟政权下,财富和阶级等使得“血亲复仇”向损害赔偿转化,赔命价制度随之也进入制定法。如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十二条》,帕竹时期的《法律十五条》和五十达赖时期的《十三法》,元朝时赔命价处于衰落时期,森严的民族等级严重打击了赔命价制度。明清时期,由于中央政权维护与少数民族关系对其采取任由其发展的态度,赔命价制度有所发展。“民国时期青海贵德地方法院为此专门呈文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允许对该地蒙藏民族案件沿用旧例,经研究与浓郁法权统一相背,未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法制时期,赔命价制度在一段时间没有出现,但改革开放后,赔命价制度和其他民族习惯法又悄然兴起,这又称为“民族习惯法的回潮”。
  (二)赔命价的具体运行
  赔命价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称之为“调头费”,就是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使被害人家属从复仇情感上掉头回来,否则极易引起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复仇掠夺;第二部分称为命价正额,是双方请头人活佛的有威望并且认为值得信赖的人进行调解后确定的命价即赔付多少钱;第三部分称为“煞尾尾”,双方恩怨了解。赔命价制度与藏传佛教也有紧密无间的关系,藏族几乎全民信仰藏传佛教,寺庙和活佛在藏族群众心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藏区人民的生活也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宗教融于民族,民族以宗教为特征,几乎藏族群众生活的每件大事都会请寺里的活佛或喇嘛来念经,比如丧葬,生病,祈福,婚嫁等等。在藏区每间寺庙都会有自己的活佛,据西藏宗教局统计,截止2014年12月31日,西藏地区共有活佛582位,还有19位活佛未完成坐床仪式,7位活佛的转世灵童正在寻找当中。活佛不仅是一种宗教称谓更是藏族人心中德高望重并且值得尊敬和信赖的人。藏族人认为他们是佛的化身,解放前,活佛除了依据转世系统的来外,还会有群众推举和出钱捐买,有时还会有新的活佛转世系统产生。这主要是因为宗教和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藏区对于活佛有很大的需求量,解放后新政府为了宗教,解除宗教地主阶级对藏族群众的干预和压迫限制了活佛的数量,禁止新的转世系统出现。但宗教对于人们的引导,未见减退。藏族群众还习惯用家里最值钱的东西供济寺庙。一般由当地的活佛或者喇嘛担任调解工作并在当地寺院活佛喇嘛处进行煞尾。当协议得不到行使的时候,寺庙会对负有行使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惩罚,寺庙不仅不视其为本村人,并且该家族需要寺庙念经的时候寺庙可无条件拒绝。真是这种宗教的强制性从而使得协议可以圆满的履行并且也满足了双方的精神愿望,从此双方修好不再结仇。
  案例一:2010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拉姆多同本村牧民杨巴措到杨乃白家与被害人洛布相遇,洛布出去再次回到杨巴措家中,拉姆多指责洛布踩了其脚,为此两人发生口交并走出帐房互拿打狗棒发生厮打,被劝开后,果洛离开,拉姆多突然追上在其背后猛刺一刀,洛布死亡。事后,被害人亲属纠结本部落精壮青年十余人装备长矛藏刀步枪等物准备掠夺拉姆多所在部落并要其偿命。途中被其部落要求和解的人拦下,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赔偿命金,绵羊121头、牛16头、马1匹、酥油五十公斤及茶叶等共计四万元。并同意两部落世代同好亲如兄弟,再不追究杀人者责任。   案例二:2010年1月16日,被告人巴丹尖措身背小口径步枪,骑马去放牧地点。途中丹巴尖措看见一人骑马赶来,走近方知是日吉,因与其有怨恨便回头瞪了一眼,日吉朝其吐口痰,尖措随即下马准备打架日吉也摸出随身携带的打狗棒,但争吵几句后离开。随后,尖措追自己马时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端起小口径步枪推上子弹,走到离日吉约两米的地方对准其下腹开枪,日吉当即死亡。被告人作案后,被告人与亲属由当地活佛 和僧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命价30000元人民币,分两次付清。第一次给71头牛,折价10000员,其余 20000在两个月内付清。永不追究加害人责任。
  (三)赔命价为何被藏族同胞接受认同
  而藏族赔命价究其本源是通过巨额的经济赔偿来惩处,其本质是赔偿,有些学者提出可不可以把赔命价归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按照理论刑事来说,赔血价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就是解决赔命价这一问题,但是在藏区无法实施,在现在司法程序中,民事赔偿附带在刑事之后,也就是先刑后民,而藏区刚好相反,刑事和民事的关系刚好倒过来,民事赔偿为主,其次才是刑事部分。如在藏族部落中,并不把强奸作为刑事犯罪,如果部落发生强奸可以由部落内部进行惩处,并且赔偿财务。这种快捷的赔偿就更加深入人心变得好实行。
  “赔命价”往往是需要赔偿巨额的财产,一家普通的牧民根本无法以一己之力进行赔偿,这些财产往往是一个部落或者加害人的亲属进行帮助赔偿。但这些东西大部分被其部落分掉而并未保障被害人家属的权利。而头人僧人部落大户却多多得益。这是其落后的地方。赔命价不仅使加害人家属承贷很大的损害并且其族人和亲属也无法避免。
  藏族统治者为巩固政权提高了伦理道德和宗教信仰的地位。藏族传统的道德伦理和藏传佛教的核心思想中,杀人是最大的杀生,在教义上杀生有罪,告发别人达到仇杀的目亦是罪大恶极。这是长期形成的藏族宗教观念,所以藏族群众宁肯不要赔命价也不愿把杀人案犯交给司法部门惩办。藏传佛教中“五戒” 、“十善”认为杀生是罪孽,犯下此种罪孽后灵魂会得不到安宁,来世也会遭到报应,他们认为不仅落个杀生害命之罪,而且并未得到超度亡灵用的经济赔偿,得不偿失。依赖于藏传佛教的经典教义,赔命价制度自然根存于广大藏区和藏族同胞心中。
  三、赔命价制度广泛存在并依然具有重要地位
  1949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司法逐步深人藏区。特别中央政府于1983年制定了“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一政策有利于平息“赔命价”案件并且缓解了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矛盾。但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藏区落后的法制思想与法律观念,在交通、文化、经济、等相对封闭的广大藏区,“赔命价”仍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广泛存在,且短期内也无法“割除”。一是与国家司法机对持谈判,民间与公权司法共同介入。二是当命案发生后,当事人都会首先通过赔命价解决。根据甘南州舟曲县公安局局长锁索同志提供的资料:2013年11月,舟曲县峰迭诅上村与该县坝子村村之间发生的一起由偷牛盗马所引发的命案,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发生械斗,造成4死31伤。此案民间调解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双方为部落名义,调解书系藏文并加盖了法院印章。赔命价作为一种习惯法,保障其效力的部落体制在民主改革之后已经逐步瓦解,案件发生后,他们更加愿意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之后再提出赔命价。习惯法与司法杂糅。藏区的现实社会中同时存在两种机制:习惯法机制和制定法机制。两种纠纷机制相互杂糅渗透共同协作,他们从不同角度满足人们对纠纷解决的需要。制定法替代习惯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但是在现实中,保障少数民族对法制的需要,是十分重要的且是一个长期磨合的过程。中国城市间的差别大同小异,各种差别主要集中在农村。在藏区大小城市我国司法机关正常有序的执行司法权。而在城市近郊居民便捷的司法救助和受教育程度的普遍较高使他们更愿意进行司法救助,司法权也可以较为牧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但是,牧区城市密集度及其低并且人口密度也低。交通不便成为他们落后的最主要原因,谁也不愿意因为一点点事付出更高的成本解决。牧区广大的地区也为司法权的深入带来一定难度。这时,民族自决纠纷制度便成为他们首选。不仅这些制度在西北牧区少数民族同胞中根深蒂固,获得收益的时间短,与此相比司法机关的处理时间长,无意中增加了诉讼成本而赔本的买卖谁也不会做,加之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机关人手不够,并且大多是各个学校的体改生自考生甚至是高中毕业后的委培生,每年公务员考试时青海甘南的基层司法机关需要大量的人才,而报考的考生少之又少,这更加滋生了习惯法并扩大其影响。但赔血价的优势甚至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机制无法比拟的。
  四、当代法制大背景下的赔命价制度
  (一)赔命价制度与现代立法
  藏族赔命价具有的两大价值:一是合理调节资院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二是恢复正义以人为本的理念价值。其实现存在于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两个基本方面。赔命价不仅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更加重视兼顾犯罪人如何回归社会。与现行刑法相比较而言,国家被害受害人三方之间比较不容易平衡。对于长期以来奉行报应正义的国家刑事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并直接导致了赔命价习俗的大规模的回潮。如果其价值的合理性被社会普遍承认,那么适当借鉴赔命价制度中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则顺理成章。正是藏族的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和藏传佛教教义核心思想的优点,才使杀生被看成世上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和极大的罪恶,其在血亲复仇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并在废除死刑上做出了伟大贡献。 “赔命价”,不仅遵循了对人生命的尊重,更与《世界宣言》中对保护个人的生命权和废除死刑的人道主义精神相谋和,这种藏族民族法理念法哲学精神,不仅有利于我国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也利于民族区域自治法治,还对中国现代刑法学的理论创新和未来中国的死刑废除提供一定的实践基础。
  (二)赔命价制度面临的问题
  “赔命价”在立法上的出路有两条:一是完全废止;二是有条件的承认并予以规范。如何引导赔命价制度与我国刑法相适应,引导其退出历史舞台是其面临的巨大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在藏区案件中的介入,原先只是通过隐秘形式处理或半公开的形式,则多转为公开形式。习惯法与我国司法诉讼机制相杂糅。虽然进行报案但还是按照赔血价制度进行赔偿,有些牧民甚至是想通过赔偿而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从轻处理,有时候这种情况往往是人财两空,不仅财务尽失,而且被告也为未出宽大处理,司法机关介入后,其原本的纠纷解决机制被破坏,加害人不仅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并且惧怕部落之间的掠夺情况出现,还是要赔巨额的陪命价。司法机关的介入无异给加害人家属施加压力,这种压力使家属往往更主动的提出赔血价以便争取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施行司法上的“宽大处理”一定情况下好像司法机关的介入更加助长了赔命价。   在现实背景下无法真正决定在藏区到底是废除习惯法禁止其继续适用还是承认其合法性都不能一概而论,一叶障目,习惯法为什么会在藏族牧区经久不衰,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注意的。藏区不便利的交通,全民信教的生活习惯,法制教育的落后才是真正的原因,就像宗教的发展国家既不鼓励也不阻碍,任其自生自灭,不符合规律的事物总会退出历史舞台只是时间问题。当然习惯法也一样,在现在法制不断发展的今天,藏区人民的知识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其习惯法也会取其糟粕取其精华。加大牧区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素质,才是当今最主要的。对于赔命价这样的习惯法则要摸索出一套能在藏区实施并能结合制定法的路子,这样才能慢慢完善法制建设,让习惯法去完成现实司法机制无法在牧区实施的空白。如习惯法的进行要在司法机关监督下进行,如果有不公平或对一方不利时,司法机关则必须介入。反之则要其发挥自身作用。但是如果国家的法律不够完善不能完全照顾到少数民族地区和牧区,藏区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不够完备,国家的执法能力不够完善,法制教育没有在藏区发挥提高人们法制素质的作用,法盲还是占大多数比例,这样习惯法就不能正真退出历史舞台。只有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自身,人们觉得司法机关更能保障其利益,习惯法则必然失去民族认同感退出历史舞台。
  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要在现代司法诉讼的大背景下与制定法紧紧结合,共同完成对牧区人权保护的历史使命,最终会退出历史舞台。
  五、结语
  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既包含多样的本土文化也包含丰富的伦理道德,判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必须吸收中国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要素,完善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的形成亦经历了千百年风雨的洗礼,我们不能对其一概而论,不能因为其落后而对其进行抛弃和否定,必须在其中寻找优点并进行发展,对其缺点落后的部分则必须进行改进甚至否定,先进是一种相对而不是一种绝对。少数民族是我国民族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祖国的和平统一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没有谓之谁更优越之分,只有优秀的部分才是优越的。引导习惯法与制定法相适应,保障公平公正。就赔命价的观察者而言,我们必须以一个自慎的观察者形象,避开既有的理论或学术结论,不能歪曲其真实本质,不可否认,我们对赔命价的一些研究或多或少的带有一些偏见。所以,尽量的跳出自己时代的制度和文明,观察“赔命价”这一存在于“法律孤岛”中的“旧法”。
  注释:
  《黄昏的默哀》由几名藏族大学生创作拍摄,这是一部有关草场纠纷的电影,片中的男主角为了化解同胞们争夺草场而结下的深仇大恨,失去了自己宝贵的生命,换回了草原的宁静、和平和未来。
  《拉卜楞人家》以著名藏传佛教寺院拉卜楞寺为背景,通过一个藏族四合院里四对年轻人和一个老人的不同经历和故事,讲述这个历史悠久的草原小城在改革开放后发生的巨大变化,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藏族和汉族的和谐融合。
  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邪淫,四不妄语,五不饮酒。
  “十戒”的内容包括“身三”,即不杀、不盗、不淫;“口四”、即不两舌、不恶口、不妄言、不绮语;“意三”、即不贪、不嗔、不痴。“十戒”的内容包括“身三”,即不杀、不盗、不淫;“口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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