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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正式予以对外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各有关方面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省政府领导就贯彻《条例》还作了重要批示,要求省安监局严格执行《条例》。为作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5月25日上午在省安监局召开由省人大机关、省检察院、省委部门、政府各有关部门代表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参加的宣传贯彻座谈会。福建省安监局施惠财副局长主持会议,陈炎生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条例》全文由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六条组成,是我国目前第一部专门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行政法规。《条例》确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体制;限时上报和限时调查处理的原则、主体、程序、内容;事故的等级划分;违反《条例》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确定了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为认定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地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成4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条例》确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为扭转过去“严格不起来、执行不下去”的局面,《条例》加大了惩处力度,对事故的责任者,本着不姑息、不迁就、不袒护的态度,采取行政、刑事手段坚决依法予以追究。比如,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于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全文由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六条组成,是我国目前第一部专门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行政法规。《条例》确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体制;限时上报和限时调查处理的原则、主体、程序、内容;事故的等级划分;违反《条例》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确定了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为认定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地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成4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条例》确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为扭转过去“严格不起来、执行不下去”的局面,《条例》加大了惩处力度,对事故的责任者,本着不姑息、不迁就、不袒护的态度,采取行政、刑事手段坚决依法予以追究。比如,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于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