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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采用分置式立法模式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就此解决了自甘风险规则在以往司法实践中,被作为当然前提加以适用所发生的标准冲突和责任混同的问题。研究认为,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民法典》与英美法之中存在构成要件、性质界定、例外情形等三个方面的差异。我国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需要明确自愿的判断标准,增加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体育活动危险之构成要件,厘清固有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界限,注重风险承担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