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法律条款被认为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中构建起预审程序的先河。我国现存的预审程序与本文所称的预审程序截然不同。预审程序对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完整的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