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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标准、过错形式、过错认定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民法理论中过错问题的解析及其对其他国家(地区)公证立法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公证行为的特点,从提高公证公信力、控制行业风险等角度,提出: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应适用客观标准,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形式应该采用区分主义.并从违反效力义务、说明义务及其他法定义务三个方面对实践中可认定为过错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