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法治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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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治与法制这两个词音相似而意不同,法治和法制在现代社会并不是对立的两种社会运作方式,二者具有区别基础上的统一性和整合性。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法制的体现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关键词】法治;法制;民主;社会运行
  一、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法制”一词,首见于《礼记月令》一文:“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①文中所描述的法制,强调法律制度的形式意义,指的是国法、法律或典章制度,换句话说,国家创造出来的任何法律制度,即使是“恶法”也属法制,只要制定出来就必须得到遵守。在非民主制社会,法制不过是“人治”的外衣,这种“人治”之下的法制与近现代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法制有着根本的区别。近现代社会所呼吁所强调的“民主法制”,它强调的不仅是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都要遵守法律,并且国家机关也要遵守法律。近现代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程序和过程。
  “法治”一词则属于“舶来品”,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最早论述法治问题,其著作《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②当代法学界中仍然存在对法治内涵的争论。通过中外学者观点的对比概括,法治应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统一。形式意义的法治,侧重的是“有法可依”、“以法治国”的法律运行方式及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的是“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价值理念、原则。形式意义的法治与实质意义的法治相辅相成、互为体现,实质意义的“法治”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则必须体现法治的价值理念及取向。
  法制与法治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属于制度的范畴,强调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同时也是对法制的完善和改造;第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则是民主制的产物,只有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第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但其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有时也会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而法治总是与专制、特权相对立,要求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即使是当权者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制和法治内涵虽不同,但绝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无论是在怎样的国家和社会制度下,法制都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而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③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公报》中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十六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该四点相辅相成,成为有机不可分割的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确立是在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写入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变。这预示着中国将依靠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民间的力量,走向法治化的道路。
  法制与法治与经济基础休戚相关,它们的本质由其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均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精神,区别于其他社会性质的法制或法治:首先,它们均坚定不移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道路为基础,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宗旨;其次,它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由人民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在以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同时又奉行“普遍守法”的原则,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阶级”存在。再次,它们既强调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又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共同目的是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三、从社会主义法制走向法治的历史进程
  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社会,其中的一项重要内涵和关键前提就是“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法制到现代化法制、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的发展过程,法制现代化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法律创设的民主性,二是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明确性,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三是法律职业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四是司法过程的公开性与程序性。总体而言,现代法制的价值理念是,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也应以“法制现代化”的理念内涵为依托,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④一方面是从指导思想上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移植,如著名法学家卢梭、孟德斯鸠等法律著作中的优秀法律思想,如“人民主权、权力制约”等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是从经济基础上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也为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原料沃土;还有一方面是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培养了法治精神,也对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最早将“法治”思想引入中国的是梁启超先生。梁启超在学习、翻译、介绍和宣传西方学者法律思想中,深受其影响,接受和吸收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提出“今天立法以治天下”、“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等法治思想。⑤
  在1949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同志就在全国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但从当时的社会背景来看,人民在心理上并没有摆脱长达数千年的封建法制专制的桎梏,真正的法治缺少发芽的沃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虽然主张走法治之路,但始终自觉不自觉的蒙上“人治”的色彩,文革的十年浩劫,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打上了值得警示和反思的烙印。但近二十年的法制建设,使得法制体系的基本形成,使得公民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使得国家领导人的思想发生极大转变,为“法制”向“法治”的跨越准备了基本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进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与法律建设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发展不无关系。这一时期,我们不仅继承了古代中国法制的优秀思想,同时还大量的借鉴了大量的西方法律文明,建立了一套基本完整的法律体系。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2004年,人权入宪,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这体现了我国更加重视人的价值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发展观使社会主义法治真正的适应中国的历史和国情,让法治能深入人心,服务于大众,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正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实现有如下几点要求:一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不谋而合;二是要求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三是有效制约国家公权力,形成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良性循环,“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力的保障;四是实现法制民主化。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均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广泛的民主,并将民主的制度、权利、程序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备形态;五是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六是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严重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抑制,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生活幸福。⑥
  法治国家的实现有许多现实的困难需要克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条件需多面考虑,既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为其完备基础,又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还需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治观念、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但是,我们仍应当看到,无论从理念上还是制度上,从机制建设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在从“法制”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我们都已迈出了坚实的跨越。
  注释:
  ①韦丹萍.《浅论中国的法治进程》,《法学论坛》,2012年03期.
  ②王青林.《法制下法治与法治下法制》,《求是学刊》,2004年01期.
  ③周晶.《法治与法制的离合探索》,《改革与开放》,2010年02期.
  ④丁慧.《浅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辽宁法治研究》,2006年04期.
  ⑤胡建华.《论“法制”向“法治”的过渡》,《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05期.
  ⑥陈泽亮.《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策导刊》,200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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