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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赛亚·伯林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斗士,伯林的消极自由着重于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活动范围而并不是群体(社会)所拥有的权利和活动范围,为自由主义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伯林这种适度和折衷的消极自由是满怀对个人自由的敬意的,同时这种富有强大生命力的理论对西方的政治文化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值得我国的社会发展从中寻找适合国情与实际的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以赛亚·伯林;自由主义;消极自由
从伯林的思想中可以看出“不受到任何的干涉”就是伯林的消极自由,“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者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奴役状态的。”[1]由此不难得出我们所享有的自由程度是跟这种不受干涉的范围有关的,不受干涉的范围越小,我们能够支配的自由就越少。这种“不受到干涉”的自由思想就是来源于古典政治学者的自由概念,霍布斯认为“自由人就是······不受阻碍地做他想做的事情的人。”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就是对其的继承与发展。说到消极自由的概念必须要提到最早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贡当斯了,他的有关古代人之自由与现代人之自由的内涵的描述,使我们真正开始理解这种不受干涉的自由才是我们最值得珍惜和为之奋斗的自由。在这种现代人的自由里,不受他人干涉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就像是一种受人无比尊崇的信仰一般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古代人的自由里个人都拥有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但是“所有的私人行动都受到严格的监控。个人相对于舆论、劳动、特别是宗教的独立性未得到丝毫的重视”[2]。所以说贡当斯认为的最值得珍惜的自由就是每一个人都享受一个不会受到干涉或者他人侵犯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每一个人都能够在不伤害别人利益的前提下做任何他喜欢做的事情。而古代人都能拥有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但是在个人自由的空间里却被这样那样的条件所束缚,个体自由不得不屈从去公共的需要,因而个体的自由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政体或者公共领域的剥夺。
消极自由之于伯林而言就是指“可以免于······的自由”伯林指出:“但是不管以什么样的原则来划定不受干涉的领地,无论它是自然法、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还是绝对的命令的要求、社会契约之规定或人们借以澄清和护卫他们的信念的任何其他概念,自由的意义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在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干涉。”[3]越是不受这些干涉的影响,我们可以享有的自由就越多。
另外值得探究的是,伯林在自由与自由的行动之间也进行了区分和探析,首先伯林开始思考在个人的领域里,我们自身如何才算是缺乏自由呢?通过消极自由的内涵来判断,如果个人是真的缺乏自由的话,那就意味着个人的行为受到了外力的强制和干预,但是伯林分析到并不是全部的“干涉”都会成为影响个人的自由。假设我们被他人的行为人为的阻碍了我们的想要达到的目标,那么就可以认定我们是缺乏了自由的权利。但是换一个角度,若阻碍我们达到目标的行为是非人为有意的去强制和干预,这样的失败就不能称之为缺乏自由,用力不从心或者能力欠佳想必是更加的恰当。其次,在古典自由主义中这种自由和自由的行动也是有区分的,就像是霍布斯认为的那样:“但当运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我们往往就不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是说它缺乏运动的力量,像是静止的石头和卧病的人便是这样。”我们不能因为自己不能一下跳离地面五米或者失聪而无法聆听音乐,或者无法阅读我们没有学习过的语言的文章而感到自己是缺乏自由的,如果由于在知识或者经济层面上對我们的行为产生了限制,但并不是因为其他人对我们的行为进行阻碍,那么我们所缺少的仅仅是我们行使自由的条件,而不是自由本身所造成的。
伯林认为,我的不自由的状况是由于其他人阻碍了我本来可以做到的事情;如果我的不被干涉或者强制的行为的领域被其他人挤压至最小的某种程度,我就是出于被强制的状况之中。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不能”都可以称之为强制。个人不能做的事情并非是完全受到他人的干涉与强制,比如我因为经济上的原因,卖不起米面油等基本生活需求,这并不是受到他人的压迫,而是因为自己缺乏能力所导致的;其次,强制的前提条件是个人拥有一个不影响他人情况下自己想做什么做什么的领域,但是如果没有这种无忧不虑的领域,就更不要提强制与否了,比如我因为突发疾病不能上班,这并不意味着我是被他人所迫而无法上班的;再次,伯林所说的强制都是有意识的行为,而并非是那些偶然性的或者转瞬即逝的强制和干涉;最后。强制是有目的的,伯林认为这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他们忽视了大部分的自由权利,通过剥夺大多数人的自由来满足一己的私欲,这就是强制的目的。针对这目的,伯林主张在一定的程序(法律)上是必须保障个人自由的优先地位,这样维护个人自由的重要性是当代社会不能忽视的问题。
伯林之所以在自由、自由的能力和实现自由所需要的条件之间的进行区分,是为了不让我们进入至重视于创造我们行使自由的条件,反而却忽略自由本身这死胡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一直都存在着饥饿、贫穷、疾病等缺乏自由条件的状况,但是如果我们试图用压制或者剥夺其他的价值来弥补和补偿自由的条件,这样才是对自由本身最可耻的贬低和侵犯。伯林说过对自由的剥夺“并不会增加被牺牲的东西即自由,不管这种牺牲有多大的道德要求或者补偿。任何事物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既不是平等、公正、正义、文化,也不是人的幸福或者良心的安稳——自由之所失也许为公正、幸福或者和平之所得补偿,但是失去的仍旧是失去了;说虽然我的‘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有可能失去,但是某种其他的自由(‘社会的’或‘经济的’)可能增加,这是混淆了价值。”[4]伯林认为价值与价值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这种矛盾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把自由同其他相类似的价值比如公平、正义、平等、幸福等简单地相等同,在现实生活中就会表现出对消极自由的忽视,会对自由本身进行压制,也最终会造成自由的绝对丧失。因为“没有消极自由,人类生活,不管是社会还是个体,都将枯萎。”[5]与此同时,伯林对自由与行使自由的条件进行区分也恰恰说明了自由并不是我们人类唯一的价值目标,人生所追求的的意义或者价值是丰富多样的,它们之间是不可通约的。
总结来说伯林的消极自由着重于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活动范围而并不是群体(社会)所拥有的权利和活动范围,个人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拥有的自由选择的权利的最小范围的存在也正是呼应伯林对消极自由概念的界定。伯林这种适度和折衷的消极自由是满怀对个人自由的敬意的,同时这种富有强大生命力的理论对西方的政治文化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值得我国的社会发展从中寻找适合国情与实际的学习和借鉴
注释:
[1] [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年版.189
[2][英]邦雅曼·贡当斯:《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4
[3][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年版. 195
[4][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年版. 193
[5][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年版. 56
参考文献:
[1][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2]胡传胜.自由的幻象——伯林思想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英]邦雅曼·贡当斯.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阎克文,刘满贵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李昂(1990.05—),籍贯:河南省郑州市,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
【关键词】:以赛亚·伯林;自由主义;消极自由
从伯林的思想中可以看出“不受到任何的干涉”就是伯林的消极自由,“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者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奴役状态的。”[1]由此不难得出我们所享有的自由程度是跟这种不受干涉的范围有关的,不受干涉的范围越小,我们能够支配的自由就越少。这种“不受到干涉”的自由思想就是来源于古典政治学者的自由概念,霍布斯认为“自由人就是······不受阻碍地做他想做的事情的人。”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就是对其的继承与发展。说到消极自由的概念必须要提到最早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贡当斯了,他的有关古代人之自由与现代人之自由的内涵的描述,使我们真正开始理解这种不受干涉的自由才是我们最值得珍惜和为之奋斗的自由。在这种现代人的自由里,不受他人干涉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就像是一种受人无比尊崇的信仰一般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古代人的自由里个人都拥有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但是“所有的私人行动都受到严格的监控。个人相对于舆论、劳动、特别是宗教的独立性未得到丝毫的重视”[2]。所以说贡当斯认为的最值得珍惜的自由就是每一个人都享受一个不会受到干涉或者他人侵犯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每一个人都能够在不伤害别人利益的前提下做任何他喜欢做的事情。而古代人都能拥有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但是在个人自由的空间里却被这样那样的条件所束缚,个体自由不得不屈从去公共的需要,因而个体的自由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政体或者公共领域的剥夺。
消极自由之于伯林而言就是指“可以免于······的自由”伯林指出:“但是不管以什么样的原则来划定不受干涉的领地,无论它是自然法、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还是绝对的命令的要求、社会契约之规定或人们借以澄清和护卫他们的信念的任何其他概念,自由的意义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在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干涉。”[3]越是不受这些干涉的影响,我们可以享有的自由就越多。
另外值得探究的是,伯林在自由与自由的行动之间也进行了区分和探析,首先伯林开始思考在个人的领域里,我们自身如何才算是缺乏自由呢?通过消极自由的内涵来判断,如果个人是真的缺乏自由的话,那就意味着个人的行为受到了外力的强制和干预,但是伯林分析到并不是全部的“干涉”都会成为影响个人的自由。假设我们被他人的行为人为的阻碍了我们的想要达到的目标,那么就可以认定我们是缺乏了自由的权利。但是换一个角度,若阻碍我们达到目标的行为是非人为有意的去强制和干预,这样的失败就不能称之为缺乏自由,用力不从心或者能力欠佳想必是更加的恰当。其次,在古典自由主义中这种自由和自由的行动也是有区分的,就像是霍布斯认为的那样:“但当运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我们往往就不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是说它缺乏运动的力量,像是静止的石头和卧病的人便是这样。”我们不能因为自己不能一下跳离地面五米或者失聪而无法聆听音乐,或者无法阅读我们没有学习过的语言的文章而感到自己是缺乏自由的,如果由于在知识或者经济层面上對我们的行为产生了限制,但并不是因为其他人对我们的行为进行阻碍,那么我们所缺少的仅仅是我们行使自由的条件,而不是自由本身所造成的。
伯林认为,我的不自由的状况是由于其他人阻碍了我本来可以做到的事情;如果我的不被干涉或者强制的行为的领域被其他人挤压至最小的某种程度,我就是出于被强制的状况之中。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不能”都可以称之为强制。个人不能做的事情并非是完全受到他人的干涉与强制,比如我因为经济上的原因,卖不起米面油等基本生活需求,这并不是受到他人的压迫,而是因为自己缺乏能力所导致的;其次,强制的前提条件是个人拥有一个不影响他人情况下自己想做什么做什么的领域,但是如果没有这种无忧不虑的领域,就更不要提强制与否了,比如我因为突发疾病不能上班,这并不意味着我是被他人所迫而无法上班的;再次,伯林所说的强制都是有意识的行为,而并非是那些偶然性的或者转瞬即逝的强制和干涉;最后。强制是有目的的,伯林认为这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他们忽视了大部分的自由权利,通过剥夺大多数人的自由来满足一己的私欲,这就是强制的目的。针对这目的,伯林主张在一定的程序(法律)上是必须保障个人自由的优先地位,这样维护个人自由的重要性是当代社会不能忽视的问题。
伯林之所以在自由、自由的能力和实现自由所需要的条件之间的进行区分,是为了不让我们进入至重视于创造我们行使自由的条件,反而却忽略自由本身这死胡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一直都存在着饥饿、贫穷、疾病等缺乏自由条件的状况,但是如果我们试图用压制或者剥夺其他的价值来弥补和补偿自由的条件,这样才是对自由本身最可耻的贬低和侵犯。伯林说过对自由的剥夺“并不会增加被牺牲的东西即自由,不管这种牺牲有多大的道德要求或者补偿。任何事物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既不是平等、公正、正义、文化,也不是人的幸福或者良心的安稳——自由之所失也许为公正、幸福或者和平之所得补偿,但是失去的仍旧是失去了;说虽然我的‘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有可能失去,但是某种其他的自由(‘社会的’或‘经济的’)可能增加,这是混淆了价值。”[4]伯林认为价值与价值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这种矛盾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把自由同其他相类似的价值比如公平、正义、平等、幸福等简单地相等同,在现实生活中就会表现出对消极自由的忽视,会对自由本身进行压制,也最终会造成自由的绝对丧失。因为“没有消极自由,人类生活,不管是社会还是个体,都将枯萎。”[5]与此同时,伯林对自由与行使自由的条件进行区分也恰恰说明了自由并不是我们人类唯一的价值目标,人生所追求的的意义或者价值是丰富多样的,它们之间是不可通约的。
总结来说伯林的消极自由着重于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活动范围而并不是群体(社会)所拥有的权利和活动范围,个人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拥有的自由选择的权利的最小范围的存在也正是呼应伯林对消极自由概念的界定。伯林这种适度和折衷的消极自由是满怀对个人自由的敬意的,同时这种富有强大生命力的理论对西方的政治文化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值得我国的社会发展从中寻找适合国情与实际的学习和借鉴
注释:
[1] [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年版.189
[2][英]邦雅曼·贡当斯:《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4
[3][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年版. 195
[4][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年版. 193
[5][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年版. 56
参考文献:
[1][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2]胡传胜.自由的幻象——伯林思想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英]邦雅曼·贡当斯.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阎克文,刘满贵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李昂(1990.05—),籍贯:河南省郑州市,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