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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原有的增值税体系得到了完善,相应的视同销售情形也有所增加,本文对所有视同销售情形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对尚存在争议的一些情形及新的变化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视同销售;全面营改增;收入确认;会计处理
1引言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核算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诸多争议的特殊业务,如果会计核算或纳税申报处理不当,一方面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还容易扭曲增值税抵扣链条,带来不可估量的财务和税务风险。全面“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也将发生明显的变化,企业必须了解相关变化,才能实现当前税制改革的目标。
2全面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所谓视同销售,其实是税法上的术语,是指企业一些产品或劳务没有用于正常的销售,但是在税收中要被看作销售业务,按规定纳税。
营改增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全面“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新增三种视同销售行为,将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增加至11种,其中前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货物,新增三种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全面营改增后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3.1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作销售收入
这类行為的会计处理与正常的销售业务相同:按实际业务发生时间分别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其中,收入按照售价或公允价值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成本按照账面价值进行结转。
3.1.1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也即视同销售的前两种情形,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对于这两种情况,不管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手续费方式,最终结果是商品被销售出去,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且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均发生转移。因此委托受托双方均可确认收入,同时计算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确认收入的时点在不同方式下会有差异。
3.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例如企业以自产的手机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分析这类行为,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不能继续管理和控制该资产,满足收人确认的基本条件。但是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界定,给员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属于哪种情形以及是否确认收入,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认为应分情况看,如果是提供给企业所有员工且为企业在内部使用,例如企业公共设施福利,资产所有权不发生改变,属于资产内部处置,不应确认收入;如果是直接发放给员工个人,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个人,就应确认收入。
3.1.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进行投资或分配。用作分配时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用作投资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变更,会造成企业相关经济利益的留存,相当于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两种交易业务一般都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3.2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直接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由于产生纳税义务,同时以公允价值或者市价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
3.2.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种情形由于会计上统一核算,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只是在转移存放地点,实质上属于企业内部调拨商品。同时该流转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
3.2.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全面“营改增”之前,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的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交易事项。因此,之前如果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都应视同销售。然而全面营改增之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除了非经营活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均应缴纳增值税那么,今后企业若再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前述项目就不能算作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至于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是否仍然存在,相关税法没有明确说明,但可以判断基本不会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原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实质上属于企业资产的内部周转使用,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均未发生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只按账面价值进行成本结转。
3.2.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对于对外捐赠、赞助、广告、样品等行为,这类交易事项不能给企业带来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即使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也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应按照账面价值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3.2.4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类行为是无偿的,也即企业不能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同时属于非日常经营活动,类似于货物的无偿捐赠,会计上同样不确认收入,按照成本结转即可。
4结束语
全面营改增以来,视同销售情形变得更加复杂,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并确认销项税额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总之,财务人员应加强对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根据企业对不同的商品的不同销售方式,按照税法及会计准则的要求,合法筹划税务,对实现的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S].2016
[3]苏洪琳,杨良,陈雪.两步图解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注册税务师[J].2016(07):44-46
[4]田志良.基于商品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相关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6(10):68-71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S].2014
作者简介:
段俊芳(1987-),女,汉族,河南林州人。硕士研究生,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关键词]视同销售;全面营改增;收入确认;会计处理
1引言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核算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诸多争议的特殊业务,如果会计核算或纳税申报处理不当,一方面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还容易扭曲增值税抵扣链条,带来不可估量的财务和税务风险。全面“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也将发生明显的变化,企业必须了解相关变化,才能实现当前税制改革的目标。
2全面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所谓视同销售,其实是税法上的术语,是指企业一些产品或劳务没有用于正常的销售,但是在税收中要被看作销售业务,按规定纳税。
营改增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全面“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新增三种视同销售行为,将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增加至11种,其中前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货物,新增三种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全面营改增后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3.1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作销售收入
这类行為的会计处理与正常的销售业务相同:按实际业务发生时间分别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其中,收入按照售价或公允价值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成本按照账面价值进行结转。
3.1.1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也即视同销售的前两种情形,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对于这两种情况,不管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手续费方式,最终结果是商品被销售出去,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且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均发生转移。因此委托受托双方均可确认收入,同时计算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确认收入的时点在不同方式下会有差异。
3.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例如企业以自产的手机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分析这类行为,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不能继续管理和控制该资产,满足收人确认的基本条件。但是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界定,给员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属于哪种情形以及是否确认收入,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认为应分情况看,如果是提供给企业所有员工且为企业在内部使用,例如企业公共设施福利,资产所有权不发生改变,属于资产内部处置,不应确认收入;如果是直接发放给员工个人,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个人,就应确认收入。
3.1.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进行投资或分配。用作分配时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用作投资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变更,会造成企业相关经济利益的留存,相当于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两种交易业务一般都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3.2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直接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由于产生纳税义务,同时以公允价值或者市价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
3.2.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种情形由于会计上统一核算,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只是在转移存放地点,实质上属于企业内部调拨商品。同时该流转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
3.2.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全面“营改增”之前,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的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交易事项。因此,之前如果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都应视同销售。然而全面营改增之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除了非经营活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均应缴纳增值税那么,今后企业若再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前述项目就不能算作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至于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是否仍然存在,相关税法没有明确说明,但可以判断基本不会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原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实质上属于企业资产的内部周转使用,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均未发生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只按账面价值进行成本结转。
3.2.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对于对外捐赠、赞助、广告、样品等行为,这类交易事项不能给企业带来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即使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也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应按照账面价值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3.2.4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类行为是无偿的,也即企业不能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同时属于非日常经营活动,类似于货物的无偿捐赠,会计上同样不确认收入,按照成本结转即可。
4结束语
全面营改增以来,视同销售情形变得更加复杂,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并确认销项税额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总之,财务人员应加强对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根据企业对不同的商品的不同销售方式,按照税法及会计准则的要求,合法筹划税务,对实现的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S].2016
[3]苏洪琳,杨良,陈雪.两步图解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注册税务师[J].2016(07):44-46
[4]田志良.基于商品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相关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6(10):68-71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S].2014
作者简介:
段俊芳(1987-),女,汉族,河南林州人。硕士研究生,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