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户融资的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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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对陕西省洛川县果农资金借贷困境的成困分析,得出信用缺失是其主要原因。为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保证人引入到融资担保机制中,使之参与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问的金融交易,试图通过这种组织模式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可降低信用风险,缓解农户的融资压力。
  关键词: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担保;融资
  中图分类号:F304.4;F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0)06-0001-06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行为高度分散的小农户家庭经营和统一开放的国内外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面对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多种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活动异常活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农民自发性的组织创新模式,以产业链条为纽带,以经济合约为基础,在带动农户走向市场的同时,可以增强单个农户在金融交易中的市场势力。
  但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现状可以看出,在促进农户融资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有的功效没有发挥出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信贷约束,其原因除国家长期以来城市导向的信贷资源配置战略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之外,信用担保机制不健全使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能对接无疑也是重要原因。从各方面的理论研究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促进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的对接,在以生产、购销和信用为纽带将众多农户联结在一起的同时,合作组织以其特有的制度、经济等优势可以为其成员提供贷款担保,不但使担保难问题得以解决,且通过合作组织互联性交易实现对贷款发放的回收,能够确保贷款安全,其组织模式对农户信用提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农户融资难问题。
  
  一、洛川果农融资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洛川果农资金借贷现状
  通过对陕西省洛川县石头镇、秦关镇、旧县镇、黄章乡、朱牛乡、凤栖乡、杨舒乡、老庙镇的考察调研,走访果农123户,获得有效问卷117份。洛川果农资金借贷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各方面:
  1.果农的投资需求和借款欲望非常强烈。从对农户问卷调查结果来看,117户有效样本农户中有75户明确表示在现有利率水平下,有向他人借款的需求(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即64.1%的农户表明因缺少资金支持而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2.缺乏抵押担保是阻碍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最主要的因素。103户农户认为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47%的农户表示不会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理由是缺少正规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品,而找不到合格的担保人正规金融机构是不会向他们提供贷款的;51.3%的农户认为阻碍其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最主要的因素是“需要抵押担保”(见表1)。
  


  3.民间借贷仍然是满足洛川果农资金借贷需求最主要的渠道。由于正规金融机构需要抵押担保,所以有资金需求的农户转向了非正规融资渠道。在问到农户通常通过哪种渠道获取所需要的资金时,只有7户农民选择了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有75户选择亲朋好友、民间金融机构等非正规融资渠道(见表2);在问到是否有向其他个人、民间金融组织借入资金的经历时,有55户表示在过去和现在都有向其他个人、民间金融组织借入资金的经历,有44户过去或现在有民间借贷经历。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洛川果农资金借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果农的借款欲望非常强烈,但是由于缺乏合格的抵押品,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资金借贷需求进而转向非正规融资渠道,形成民间借贷繁荣的局面。
  (二)果农陷入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由于农业属弱势产业,其自身固有的高投入与低产出决定了农业贷款具有较高风险,同时,由于农户贷款额度小,借款人分散,贷款评估、审查和监测交易成本高,不确定因素较大,致使正规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资金供给根本不能满足农户强烈的资金需求欲望,金融机构往往采用信贷配给手段,从而借款人面临信贷约束,农民贷款难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深入分析可以看出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合格的抵押品及担保人,使得绝大多数农户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进而转向非正规融资方式,也就是说担保和抵押贷款在农村还难以成为融资的主要渠道,这也客观造成民间借贷融资的兴旺。从中可以看出,造成农户贷款难的核心问题是缺少抵押担保。
  有没有抵押与担保成为农民能否获得贷款的核心问题。抵押与担保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并且降低银行所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将违约损失降到最低,因而抵押品设置可以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但是从我国农村目前的情况来看,抵押与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健全。首先,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按照现行的《担保法》,耕地的使用权不具备抵押效力,农户的住房不能办理房产证,也不能作为抵押品。而除此之外,农户所拥有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财产由于价值评估麻烦且难以变现,大多数都不能被金融机构认可为合格的贷款抵押品。其次,农村担保机构规模小、数量少,根本不能满足农民的抵押担保需求。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放宽农户小额贷款的条件,对信誉较好、无贷款拖欠记录的农户可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不必要求提供抵押担保,但是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在实际贷款发放中常常因农户缺乏抵押担保品、风险较大而不愿发放信用贷款,因此农户依旧难以获得贷款。因此,现行的农村住房、土地制度实际上大大削弱了农民的融资能力,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引入网络组织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
  
  由于农户缺乏银行可接受的抵押品,因而造成了金融机构的“惜贷”局面。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行为完全处于微观经济活动领域,且经济活动都摆脱不了人类行为的根本性——利益驱动性和有限理性,这是人性定律(霍布斯)。根据西蒙的看法,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要求制度能够对经济活动当事人施以有效的约束,没有约束,他就会“损人利己”,以不正当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阿罗一德布鲁提出在竞争市场中一般的合约模型,如果缔约各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不对称信息通常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巴特勒提出信用条件与互动过程有关。
  构建网络结构的组织形态,可以从本质上有效地提升农户信用。这是因为,一方面,个人的生命有限,而且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较低,而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个人的生命,从而有利于使一次性博弈变成重复博弈;另一方面,正如韦伯指出,参加社团网络组织等于获得一个“社会印章”(a social seal of ap-proval),使得“团体惩罚”(类似一种“连坐制”)更为可能。对卡松和科克斯来说,网络是一种高度信任的、 把不同所有者联结起来的合作机制。它的竞争对手就是市场和公司。市场以低度信任、所有权分立为特征,公司以所有者一体化为特征(见表3)。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运用市场机制,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会引起大量交易成本。另一种选择就是一体化。但农户往往资金有限,规模难以在短期内扩大;加之我国农业在土地承包制以后,表现出的高度分散化作业,一体化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当市场秩序与机制不完善时,与内部化相对的另一种选择是建立网络,但条件是所有分散的所有者都属于同一个合作团体。这些过程如图1所示。明显的是,网络完全可以起到替代一体化的作用。当买者和卖者属于不同的团体时,网络可以通过第三方建立起来(E),他们是彼此信任的,也为他人所信任,但他们不必信任与之发生交易的行动者,如A与B。
  


  为什么网络可能增加信用呢?假定A有货物y,B有货物x,并且一单位-z的价值等于三单位y的价值,则无论是在市场交换中还是在网络交换中,A与B之间的交换都可以表述成下列形式:A=B如果交换是市场交换,数量关系就能被建立起来:3y=1x如果交换是网络交换,交换一旦发生就在A和B之间建立了一种质的关系,即在A与B之间建立了一种债务关系:A欠B的1x,或B欠A的3y。而一次交换的完成并没有撤消相互的债务关系。只有通过一个反向的交换,如A=B债务才可能被撤消。平衡的条件是:my=my1,如3y=3y1和nx=nx1,如1x=1x1
  所以,网络交换是相对延时结清的,而市场交换则是即时结清的。延时结清延长了交易双方的债务关系,延长了交易双方信息传递关系,一次失信会被记录在案,影响今后一系列博弈的结果,这样,在网络内,使一次性博弈变成了长期重复博弈中的一环,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比较稳定、比较持久的性质,多次重复交换则由此变成了重复的“博弈”。经过一系列的重复交往与重复博弈之后,博弈双方就能找到合作解。不但如此,对于互动双方来说,一方的一次不合作即使不能宣告彼此间关系的结束,也将引起另一方的报复,结果有可能两败俱伤,这就要求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去寻找合作的办法,以实现较好的收益,这种方法就是网络。
  


  其次,网络对惩罚的实施有重要的支持作用。如在图2(a)中,A1、A2、A3没有相互联系,而在图2(b)和图2(c)中,A1、A2,、A3有联系,但在图2(b)中A2与A3没有联系。假定每个行动者的行动使三人都得利,此时图2(a)中的三个行动者都不会采取行动。在图2(b)中,若A1拒绝行动,并打算与A2、A3分享行动后果,A2将劝导A1采取行动,但他没有能力承担A1行动所付代价。这时A2可以利用A1行动后可以共享公共物品来解决他的问题。在图2(b)中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性,即A2利用对A1价值极大而对自己价值不大的资源补偿A1。在图2(c)中存在的可能性就是A2与A3可以利用他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对A1实行联合惩罚。所以,正如科尔曼所言,网络可以把坐享其成转变成热情奉献。
  


  因而在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引入网络组织机制作为中介作用的担保人,将有助于制约农户的道德风险,减少不确定性,增强契约的自履约机制。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表明,构建以服务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的信用担保体系,在参与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和农村经济主体之间引入一个传递信号的第三方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抵押品缺乏的困境。对贷款人而言,第三方担保所起的作用与抵押品类似,当借款人违约时,其为银行提供了补偿损失的额外渠道;对借款人而言,第三方担保向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可以有效缓解农户在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时融资担保能力不足的困境,进而达到促进金融交易的目的;另外第三方担保的引入还可以在借贷双方架起沟通的桥梁,加快信息在“农户一担保人一金融机构”之间的横向传播,有利于缓解借贷双方信息非对称的困境。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展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践探索表明,第三方担保对缓解农村信贷融资约束具有积极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金融担保的可行性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定义和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的,遵循自愿、互利、民主等原则,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为一体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市场经济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以现代西方农村合作经济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为解决农户个体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现状发展起来的。它不触动家庭经营体制,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会在新的层次和意义上深化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在洛川苹果产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可行性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优化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优势,笔者试图将这一组织模式引入到洛川苹果产区,使其成为该地区有效的生产经营模式,从而促进洛川苹果产业的发展。
  首先,在洛川苹果产区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产业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形成的,而洛川所具有的苹果产业优势完全可促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洛川县位于延安市南部,地处渭北黄土高原沟壑区,是以苹果为特色主导产业的农业县。洛川苹果从1947年栽种,至今已有苹果面积3.4万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71%,2007年全县苹果总产量达到56万吨,产值12亿元;从事苹果经销的企业和大户320多个,中介经纪人达2 000多人;各类果品储藏、加工设施完善,这些优势使得在洛川苹果产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一定的产业基础。
  其次,在洛川苹果产区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地缘及业缘优势。地缘是以共同或相近地理空间(环境)引发的特殊亲近关系,如同乡关系和邻居关系等,地缘是血缘与姻缘意识于人和物的泛化。由于具有地缘关系,农户相互之间相对比较了解,在洛川苹果产区构建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一定的地域优势,节省了合作组织的组建成本;另外,在洛川苹果产区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业缘优势。业缘关系是人们由职业或行业的活动需要而结成的人际关系。由于洛川地区苹果种植已经成为其主要的产业,从事苹果生产经营的农户数量巨大,由于其日常的技术、销售经验等的交流已经形成相应的关系网络,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更加容易。   另外,在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时,农民的合作意愿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原来各农户是单独找技术、找市场,现在则由于一个村或几个村都从事同一行业,集群优势凸显,最新种植技术实现共享,名声在外的产品有人找上门收购,既提高了产品的品质和商誉,又增强了共同抵御风险的能力,直接可以增加成员农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农户认识到分散的家庭经营很难适应统一的市场,并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117户有效样本农户中有38户农户认为农业生产的最大风险是价格风险,从调查结果来看农户的合作意愿比较强烈。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融资担保的理论依据
  由图3可知,农户由于信用不足,对其贷款的风险VA已经超过银行的信贷风险控制线VC,信贷交易无法实现。此时,如果引入第三方担保,例如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其成员农户的担保人,农户的信用资源增加,信贷风险将由VA下降至VB,从而将风险水平降低到银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进而促成信贷交易。通过这种机制,农户不但可能获得银行的贷款,而且贷款利率将随风险的下降由RA降至RB。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信用担保通常能够促进信贷交易的有效运行,其经济分析的基础在于该组织的担保对于风险水平的调整,影响信贷的交易量和交易水平,从而实现市场均衡。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融资担保的可行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担保这种做法能够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提高其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优势决定了它可以成为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提供信贷的金融联结中介,起到为农户融资提供担保的作用。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融资担保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在法律上得以明确,正规金融机构通过与专业合作组织的良好合作可以培育更优质的客户,增加农村信贷的供给,同时还可以联手建立成员农户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农户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户加大支持力度,对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农户取消其贷款资格,进行相应制裁和惩罚。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融资担保的内在动力。成员的生产经营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层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的发展是建立在成员的生产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帮助其成员解决生产经营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进而促进成员生产经营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的发展才有了基础。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融资担保的经济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自身的投资是合作组织最早的资金来源,也是其发展壮大的最初物质基础。除了成员缴纳的会费和股金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另外还有政府投入的政策性资金。这些资金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担保的经济基础。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融资担保的制度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通过合作社原则为内核的制度安排,把其成员联合在同一组织体系之内,在通过合作才能实现发展的机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成员共谋发展,民主管理,相互监督,成员之间团结协作、相互帮助,本身就是一个信用关系非常强的组织体系。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担保的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担保的这种模式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解决自身融资难题而产生的一种有效的担保模式,这种模式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商业性、政策性担保相比,这种担保模式以向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目标,追求社区或社会效益。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
  首先,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担保,形成了贷款发放逐村连片的特点,非常有利于发展具有产业集群色彩的农村特色经济带(如“专业组”、“专业村”、“专业镇”等),提高农业、农副产品和乡村企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程度,从而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部分成员具有养殖、种植、销售等专业技术或经验,通过合作组织的媒介作用,可以将技术经验传授给更多农户,可以引导成员农户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并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担保的过程中,使集群化色彩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凝聚力更强。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担保使得社会交换博弈的参与者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成员,对其成员而言拖欠不仅意味着失去再次贷款的机会,更意味着失去在合作组织中的声誉,得到的社会惩罚大于普通担保形式。所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模式下其成员蓄意违约的损失更大,进而激励合作组织成员及时还贷,增进了合作组织的集体福利。
  最后,提高了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降低了贷款经营成本。由农户自愿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都是本村本乡人,可以凭借血缘、地缘关系掌握申请贷款农户的可信程度和还款能力的变动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惧贷心理。另外,经合作组织担保的贷款,使金融机构减少了大量繁杂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工作,使信贷人员能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加强贷后管理和发展优质客户,大大降低了贷款经营成本,达到提升农村金融交易效率的目的。
  
  四、结束语
  
  在借贷双方之间寻求一种目前各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替代——发展第三方担保组织、构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是缓解农村金融约束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发展农村信贷融资担保组织可以选择的几种模式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用固有的组织优势为其成员提供担保与现阶段农村经济金融环境更为适应,推广发展的价值和可能性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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