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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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却很早建立了行政判例制度,令人产生诸多质疑。本文在简要介绍了法国行政法中判例的产生、地位和效力及其表现形式,探讨了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适用的特点,得出其对世界范围内的行政判例制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判例;法国行政判例制度;适用
  一、判例
  判例一词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指司法判决,就是指法院处理争议案件的详细说明,包含案情、处理所依据的法律和审理完案件的结果。
  其二,是判决中所涵盖的原则,这种原则是为了将因为案件事实引起的法律问题用法律表述出来,将处理该案件所依据做出的说明或者判断。
  在这里,我们可以引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判例的含义:一项已经判决的案件或者法院的裁决,它被认为是为一个后来发生的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或者相似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范例或权威性的依据。法院试图按照在先前的案件中确立的原则进行审判。
  二、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适用
  1.法国行政法中判例的产生
  行政判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行政法院和权限争议法庭。在法国不是每一级的行政法院都可以创制为以后相似的案件提供依据的行政判例。一般来说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所作的判决没有拘束力,不能创置一般性行政规则。最高行政法院所作的判决质量较高,一般不会轻易改变,最高行政法院有行政判例创制权。同时,权限争议法庭所做的解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权限争议的判决也会为以后的判决产生事实上的拘束力。
  2.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上的地位和效力
  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效力主要体现在:①行政判例对下级行政法院的效力问题。下级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主动采取最高行政法院的观点,因为如果下级法院不遵循最高行政法院的观点,当事人提出上诉时,这个判决很可能会被最高行政法院撤消。“从行政法庭上诉到上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一般权利与撤销原判之诉一道被法国人看做是法律在整个行政法院系统统一适用的保证,不管是一般还是特别的管辖权”。在法院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级行政判例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条例(在法国,法律是指国会所制定的普遍性规则。条例是指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如行政法规、规章)。②行政判例对行政机关的效力问题。就行政机关而言,如果某个问题最高行政法院已经有判决存在,也会主动采取法院的观点,否则案件起诉以后,可能会被认为违法。由此可见,法国的行政判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实际的法律拘束力,但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使得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判例不论是对下级法院还是行政机关都有着事实上的拘束力。③最高行政法院不受自身判决的拘束。由于最高行政法院不完全受先例的拘束,所以其可以重新考量自己所做出的判例,根据新情况的变化及时废止旧的不合时宜的判例和确立新的判例。
  3.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表现形式
  行政判例表现为行政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解释法律而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等。例如公共权力责任制度、行政行为、来去自由原则等。行政判例的法律效力虽然低于法律,但高于条例,实际上起到了补充法律的作用。
  三、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适用的特点
  1.严格限定判例的范围
  一般来说,最高行政法院的所作出的判决,不会轻易改变。下级行政法院遇到同类情况时,也会采取最高行政法院的观点,因为下级法院没有充分理由不遵循最高行政法院的观点,当事人提出上诉时,这个判决很可能会被最高行政法院撤消。加之,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对下级行政法院的法官的评价,是决定行政法官命运的重要因素,下级行政法院的法官都有害怕自己的判决被推翻的心理,为了逃避判决被屡屡推翻的危险,下级行政法院的法官都会遵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除此之外,还有权限争议庭,它是由最高法院(普通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同等代表组成,它通过具体的案件划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权限和解决双方的权限争议。权限争议庭的主要作用,在于决定某一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系统管辖,其实质是确定某个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法院管辖,实际上是划分行政审判的权限和确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因此,其作出的裁决的影响往往超过一个具体案件,在解决一个具体权限争议时,可能确定一个一般性的规则。
  2.注重强调行政判例的法律效力
  判例虽然是法国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但由于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宪法中有关行政的条文,国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组织和活动的法律,总统和总理所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长和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规章,这些都是行政法的渊源。在法国,国会所制定的普遍性规则称为法律,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普遍性规则(行政法规和规章)称为条例。他们的效力层次为:法律—行政判例—条例。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必须根据国会制定的法律断案,但由于作为行政行为根据的普遍性规则,主要由条例规定,而不是由法律规定行政法院断案还必须以条例为依据,不过所依据的条例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行政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可以根据法律和判例审查条例的效力,撤消违法的条例。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和权限争议庭的判例也就成为行政法院断案的主要依据,其效力要高于条例。
  3.强调行政判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在英国,最高法院也受本身判决的拘束,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 才推翻先前的判例。但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不受本身判决的拘束。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活动的纷繁复杂性及易变性,行政法的实践性很强,现代社会的发展又是如此的迅猛,最高行政法院必须根据社会政治发展的需要,通过判例确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的行政法原则和规则,如果最高行政法院受本身判决的拘束,势必束缚住自己的手脚,不能充分发挥判例法的灵活性和社会适应性。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在适当的情况下(例如认为先例已过时), 就可以推翻先例,通过判例确立起新的行政法原则和规则。
  四、结论
  法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行行政裁判制度的国家,其完备的行政判例制度不仅合理地界定了司法权和行政权,使两者处于良性的发展,同时还适度平衡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行政诉讼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极大地提升了行政法院的公信力。考察其富有特色的行政判例制度,对世界范围内的行政判例制度的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薛茜茜:《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年
  作者简介:
  姚业光(1989~),男,江苏省宿迁市人,工作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职务: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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