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乘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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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免费搭乘是一种事实行为,要解决好免费搭乘损害赔偿的问题,不但要在立法上填补空白,还要在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方面加以完善。如此,才能维护各方面的利益,保持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免费搭乘;侵权责任;社会救济
  一、免费搭乘的概述
  免费搭乘不同于好意搭乘,免费搭乘强调的是“免费”,即使是营运性车辆也可以构成免费搭乘的施惠方,即享受免票优惠的乘客,如身高在标准以下的未成年儿童、持有老年证。残疾证等群体。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就有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在客运情形中其实也是存在着免费搭乘的现象。只不过在客运合同中出现免费搭乘而引起纠纷的解决方法在法律明文中已有所规定了,因此我们这里也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二、我国构建免费搭乘者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
  (一)实践中当事人权利救济之分析
  很多当事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想到的解决方法无非是私了(即自己私下协商解决)和诉讼两种途径。但是事实上这两种救济途径都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行之有效。就比如说“私了”,虽然也有通过“私了”解决问题的,但大部分还是不能通过它进行妥善的解决。因为人们避祸和自私的心理很容易让人把错误归咎为别人的原因,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施惠方觉得自己是在做好事、在乐于助人,并且,出现事故也是自己所不希望的,毕竟自己也坐在车内,所以施惠方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对受惠方损害的赔偿。做好事反而要赔钱,这在中国人的心里是有点接受不了的。可受惠方却不这么觉得,他们认为是施惠方给自己造成了损害,理所当然的要对自己进行赔偿。所以,这种救济方式到最后也往往很难得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
  那么就只有去法院采取诉讼的救济途径了。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免费搭乘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情况也比较混乱。我国对这种免费搭乘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明文规定。因此,各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参差不齐。当事人看到自己的判决和以前别人的判决不一样,就认为是法官在枉法裁判,进而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另外,就算判决下来了,当事人不大闹法院,但“判决容易执行难”的现象却也大有存在,受害者往往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因此,在面对当事人的救济,我们应该考虑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方面着手。所谓公力救济就是指加快立法的步伐。而私力救济则考虑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减少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所需要支付的赔偿额。
  (二)制定法律的现实需要
  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出台之前,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只能依据自己省市高院出台的指导性意见进行判决,甚至在一些没有出台指导意见的省市,法官只能根据自己和某些学者的法学理论,或是通过与同事、老师之间的探讨来指导判决。这就很容易导致判决的参差不一。当事人也就会觉得原来法院的判决也是可以随意为之的,好恶随法官而定,甚至会觉得法官是收受了对方当事人的贿赂而对自己枉法错判。当事人就会认为法律和法院其实并不像自己想像的那么神圣和具有权威了,这就容易产生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当事人大闹法院的现象就也就屡见不鲜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就荡然无存。
  但如果出台了一部全国性法律,那么,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便有充分的依据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就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当事人面对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使心存不满,也不能在法律上钻空子,从而大闹法院了。
  笔者认为,免费搭乘既是法律问题,但同时,它也是个社会问题。有句法谚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可见,法律与道德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二者相互渗透,互相促进。法律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更多的是明文规定我们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些事,而道德更多的却是引导我们做或不做某些事。因此,我们要进入和谐社会,是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引领的。
  因此,从我国的和谐社会发展目标和低碳经济的发展方向来看,我们构建免费搭乘的相关法律是有必要的。
  三、我国免费搭乘者损害赔偿立法的构建
  既然我国仍没有构建免费搭乘者损害赔偿制度,那么我们就应该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制定一部全面、完整的法律和相关救济制度。
  (一)强制“车上人员险”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已有几个年头了。交强险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确实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不过,交强险却没有将车上人员险纳入其范畴。其理由无非是防止车方与同乘者进行骗保行为。其实,这种担心纯粹是多余的,因为车上人员险的赔偿条件是车上人员有受伤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两车相撞才会导致车上人员受伤,这种撞车受伤的尺度是很难把握的,因此,又有多少人愿意去冒着生命危险骗保呢?而且,保险公司也自有其一套调查体系,不会那么容易让人骗保成功的。
  所以,笔者觉得应该将车上人员险纳入“交强险”的范畴,这样做能使施惠方和受惠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补偿,也能妥善的解决或者减少因免费搭乘而产生的纠纷。
  (二)完善调解制度
  我国是比较重视调解制度的,调解可以有效缓和冲突双方的矛盾,能有效减少冲突给双方带来的伤害,这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作为解决免费搭乘问题的辅助制度,调解制度也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当出现事故的时候,纠纷是难免的。因此,完善社会调解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能有效的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营造一个和谐友善的社会。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笔者认为,我们应在交警支队和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交通事故的调解委员会,这样就能在矛盾的初级阶段将其化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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