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益诉讼中的检察诉权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yuspecialshow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益诉讼一直以来是学者和司法工作者争论不休的问题。公益诉讼包含很多的内容即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等等。关于公益诉讼的国内研究和外文资料不断的呈现在我们的视野中,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同时存在。在国外,公益诉讼制度已经经历了很长的历史发展进程,正逐步成熟化、体系化、制度化。相比较而言,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只是在学界出现了如火如荼的局面,实务界似乎在冷眼旁观而已。2000年以来,虽然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对此进行大胆的尝试,为国家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并没有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影响。出现这样的局面也是意料之中,毕竟司法机关不能在理论界还没有拿出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之前,就大张旗鼓的进行所谓的“司法创新”,这也不符合法律制度的建构规律。应当承认,在理论上,公益诉讼制度同我国现行的诉权理论存在着很多冲突,必须从理论上予以厘清,才有助于它的生存和发展。笔者试就此讨论三个问题。
  一、检察诉权和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碰撞
  公民的合法权益将要受到侵害或已经受到侵害时,就可以诉诸司法机关寻求保护。此时,公民同受损权益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是直接的受害者,当向法院诉诸请求时,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进行诉讼。满足当事人适格的要求的是正当当事人,只有正当当事人起诉和应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并受本案判决的拘束,诉讼才有意义。当事人适格理论就是这样来要求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与受损权益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原、被告。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既成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也受到很多学者的青睐。但是,检察机关同公共利益并不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公共利益的受损,并不会造成检察机关直接的利益损失。公共利益涉及到了很多人的权益,不同的群体遭受的损害程度也有轻重之分,他们才是直接的利益受损者。而且,在此也不存在法定的诉讼担当和管理人的情况,检察机关的原告地位没有在理论上找到有力的支撑。但是,如果我们将这一诉讼的权能交给利益的直接受损者去行使,就会出现很多放弃诉权的情形。大多数情况下,公共利益的“肇事者”都是很强大的主体,他们在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和资源占有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利益直接受损者则无力与之进行抗衡,即使他们团结在一起也很难壮大自己。因此,有必要为利益受损者寻找其他的主体或组织代表他们进行诉讼,而且,这个主体或组织在各方面应有能力与“肇事者”相抗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保护者,符合这一方向性的要求。因检察机关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但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扩张到一定得范围,必将是国家利益受到损失。检察机关未雨绸缪,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国家利益还没有受到现实的侵害之前,即赋予起诉权,从理论上应当可以成立。
  二、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作为反诉之诉的被告
  公益诉讼的案件审理中,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反诉?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作为反诉之诉的被告呢?这些问题,在一些公益诉讼的制度中,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代表不会出现这种可能。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检察机关)就某一法律关系而提出的反请求。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请求理由同反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请求理由存在着一定的牵连性。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也许会有自己的“苦衷”,作出损害行为也许有其合理或者合法的依据。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损害了公共利益,就剥夺了他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在侵权案件中,也许会存在利益直接受损者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或者先损害了“肇事者”的利益的情形,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就应允许公益诉讼的被告可以就本案的原告(检察机关)提起反诉。在此,检察机关作为被告的原理等同于其作为原告的原理。这也是为了充分保障诉讼双方行使自身所拥有的辩护的权利,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诉权的行使和保障不能偏向原告,被告行使自己的诉权也应得到和原告一样的待遇,在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中都应如此。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先天的诉讼实力的差异我们不能在诉讼之时进行很好的协调和调整,但是在诉权的行使和保障方面,法律应做到平等对待。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就应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来对待,不能将其特殊化、高贵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也存在检察机关替肇事死者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但是检察机关到底有没有这种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诉权,在法律上还很难找到这种支撑,所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支持,赢得判决的胜诉,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三、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就此提起再审
  在公益诉讼案件审结之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就此案件提起再审?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是
  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在这种情况下,都涉及到检察机
  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的问题。检察机关既是案件的原告,同时又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自己参与诉讼的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作为监督者的地位自居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检察机关不可以在自己参加的民事案件中再提起再审。如果案件的审理的过程存在的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或者在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只能由上一级的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如果赋予了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抗诉的权利,就有可能造成法院审判不中立、不公正的情形。法官无法独立、自由地形使审判权,基于畏惧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或者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会更多的考虑检察机关的感受,会看看检察人员的眼色,这对民事案件的公正裁决极为不利。检查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所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具有制约作用,如果赋予检察机关在自己参与的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那么就很难保证审判机关的公正审判。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试图走出审判监督职能陷入的困境,但难以找到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的良策,这表明审判监督的困境在诉讼本身的结构上,审判权独立于控诉权的结构要素不改变,审判监督的困境就难以摆脱。而将启动再审的权利赋予上一级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减少上述方面的影响,而且可以使上一级检察机关有效地监督、领导下一级检察机关。因此,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只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来对待,不再行使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职责。由于检察机关作为公诉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其权限将受到了限制,因此,检察机关参与该类案件,必须限制在一定的案件类型范围之内,即可限定在国有资产的保护、反垄断诉讼等方面是较为适宜的。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在我国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之中的当事人,在理论上还有很多需要研究和推敲的地方。除此之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检察机关在提出诉前财产担保时,应该怎样承担担保的费用,这些都是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考虑的问题。即在设计制度时,除了要将公平、民主等因素渗透其中外,还要考虑经济因素。无论对于检察院还是社会中的其他主体,在求助司法救济之前,必须衡量一下我们所投入的诉讼成本和产出所得,是否达到了所期望的要求,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公益诉讼制度受到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的阻碍,当事人理论、诉之利益理论及诉讼标的理论等不作相应的改变和调整,检察机关的公诉诉讼的诉权等就难以得到发展,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制度进行大胆的创新和突破,必须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结合。当然,在进行法律制度的移植时,我们还应当考虑中国现有的司法资源和现存的司法环境,只有同我国的司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相结合,方可为我所用,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更有效的提起公益诉讼,为国家和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他文献
摘 要:火灾是一种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和社会现象。古往今来,它无情地给人类带来了许多灾难和痛苦。人类在同火灾的斗争中总结出要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对人类的危害,关键要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其中阻燃剂及材料的阻燃处理就是人类探索出的从根本上预防火灾的措施。本文介绍了常见阻燃剂的种类、阻燃机理、材料的阻燃处理及新型阻燃剂的发展,以增强人们对阻燃技术领域的认识和了解。  关键词:火灾;预防;阻燃剂
期刊
摘 要:因为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市场行为是由公司董事直接完成的,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一种代表关系,公司董事以公司名义所为的经营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因而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就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行为的实质作出者—公司董事承担社会责任。在《公司法》里面直接规定公司董事的社会责任可以达到两个方面的效果,一是将公司社会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而且这里的个人作为公司的董事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与经营行为的作出发挥着实质的影响
期刊
摘 要:世博安保作为一项时间长、要求高、标准高的重大任务,既是推动安保官兵干好工作的强大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官兵压力的重要来源。通过价值认同、和谐氛围、心理训练、心理咨询、控制节奏、个人调控等手段可以缓解官兵的心理压力。  关键词:世博安保官兵;心理压力    做好世博安保工作是本届世博会成功的重要基础。胡主席强调,要确保世博安保万无一失。世博安保工作牵动着每一个参战官兵的神经,也受到社会各界广
期刊
德意志民族给世人的印象就是其对事的思辩和对人的严谨,这种民族特点也体现在国家的检察官制度上。正是这种严谨得有些苛刻的制度,造就了一支高度专业化、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作为现代大陆法系检察官制度的渊源国家,德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检察制度及检察官制度简介    德国检察制度建立在联邦宪政基础上,具体而言,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和职能设置由《法院组织法》
期刊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职权发生的犯罪拥有侦查权。但近年来,对于腐败、渎职的犯罪人员的判处,有着轻刑化的趋势,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反腐败职能部门和关心党风廉政建设的人们的警惕和重视:对腐败官员从轻处罚,或者说职务犯罪的判处有轻刑化的趋势。因职务犯罪触犯刑法的官员,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比率较高。为什么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腐败官员,被判处免予刑事
期刊
摘 要:量刑建议权,也称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而且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建议的一种权力。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于提高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刑事案件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但目前,对量刑建议的改革还处于摸索阶段,尤其是我们基层检察院在具体行使量刑建议权时经常遇到一些
期刊
摘 要:梦是一种心理现象,是遭到压抑的潜意识欲望的变相满足,但文学作品中的梦对深化主题,揭示人物的内心世界和人物的性格特征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小说《简爱》与《呼啸山庄》中,勃朗特姐妹通过梦境把主人公矛盾的内心世界揭示得淋漓精致。本文试运用弗洛伊德的心理学理论对两部小说中的梦境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展示了梦境在文学创作中特殊的艺术效果。  关键词:简爱;呼啸山庄;梦境比较    夏洛蒂勃朗特的《简爱》和
期刊
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主义思想建立在其对社会发展规律客观认识的基础之上,是关于人的解放和发展的学说、共产主义的现实运动和未来社会制度三者的有机统一体。  关键词:共产主义思想;哲学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主义思想是其通过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考察与研究,以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为理论基础,以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而确立的思想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共产主义思想的哲学内涵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一、共
期刊
摘 要:实践教学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它为当代大学生掌握知识筑牢了科学平台;为当代大学生提高能力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当代大学生提高政治素质提供了重要保证。  关键词:实践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作用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是指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学生在课堂内外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实
期刊
我国,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权通过分解也包括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三项基本权能,但这三项基本权能都被视为检察权的合理延伸,属于检察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换句话说,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都被统一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但是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权、合理配置检察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检察权配置运行模式,既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