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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建设基础的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的同时,也是国家政治权利义务的来源,决定了宪法责任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建设落后。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公众对于国际形势和其他国家的形势了解的情况较以往更为迅速。在信息接受不均衡的条件下,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完善宪法责任制度都是不利的,正确认识到宪法责任的政治性十指关重要的。
关键词:
宪法责任;政治性;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1-0220-02
1 引言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责任在其中充当着体现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作用性的标志。宪法的实质在于: 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权限等等法律, 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各种政治力量间的实际对比,决定了宪法责任具有很强的政治作用,宪法责任的政治作用在宪法责任的研究中占到足够的重要程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建设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宪法责任是一个应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
2 宪法责任概述
毫无疑问的是宪法责任属于法律责任,同时与责任相对的是义务。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来一个形式的概念,宪法责任是指由于违反宪法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由此可以分离出进行分析的对象,包括宪法规定的义务,宪法所调整的主体,应承担的否定性结果。我们可以推定出来两层宪法责任关系的存在,第一个层次是宪法责任关系,而宪法责任关系实质上是一定的宪法义务,换言之,一切宪法责任的前提是一定宪法规范义务(关系)的存在。宪法关系还可进一步解释为功利性关系及道义性关系。第二个层次是宪法责任形式,而宪法责任形式与责任关系存在功利的和道义的两种形态相关,在责任形式方面也存在两类:即补偿与惩罚。宪法责任可以定义为:以破坏宪法上的功利关系和道义关系为前提而产生的宪法上的补偿和惩罚的不利后果。这一定义意味着宪法效力向私人之间的扩展,即宪法学中的“第三者效力”问题。同时也就表明宪法责任的主体不仅限于,也包含了私人与私人团体。
3 宪法责任的政治性
研究宪法责任的中心也就是研究宪法责任主体的特征。总体上看来宪法责任的主体的主要方面还是以国家、
政府各分支及领导人为主要的调整对象主体。这样也就决定了宪法责任的政治性是宪法责任研究的主要方面。同时公民与国家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主体,两者之间的接触包括到社会层次的方方面面,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也决定了宪法责任研究的主要方面为宪法责任的政治性。
从宪法的起源上来看,宪法最早是由于政治革命所引起的,是政治发展的产物。公认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215年签订的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美国1787年宪法是北美独立战争胜利的结果, 法国1791年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从宪法的起源上我们不难看出宪法所深深具有的,也抛之不去的政治性的内容与地位。
同时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芬纳认为,宪法就是在政府各机构及其官员之间分配职能、权利和义务,规定其与公共关系的法典一方面,宪法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 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内容, 另一方面, 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政治在宪法的规范和调整下运行和发展, 这也可以看成是宪法的政治功能。对于宪法的精神内核和政治功能, 西方学者多是从微观的政府过程和宏观的政治过程两大方面去理解和归纳的。
宪法责任的政治性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更为明显,从宪法的起源我们不难看出,其主要的作用是用来约束政府的,是一种人民对于政权权力角逐所产生的产物,宪法责任的政治性可以说是一条默示的规则。对于不同的国家机关作为宪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又具有鲜明的特征。
举例来说,我国的国家立法机关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因为全民将手中的权力在选举后交与选出的人大代表,有他们代为行使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存在着瑕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竭力主张并论证直接民主制,他认为: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公民都应直接参与政治, 决定公共事务!他还说:一旦公共服务不再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自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是濒临毁灭了!英国人民自己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只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办法, 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他认为直接民主的形式不可能出现,代议制原则的逻辑与现代民族国家所奉行的人民主权原则的逻辑是统一的,代议制民主是人民主权在现代民主国家的体现。这种代议制的出现并不是社会发展的退步,而是人民对于参与政治活动的合理妥协,人民主权的行使并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有权利站出来说话,同时也不可能让每个被选举出来的代表都具有代表人民的意识,甚至是人民所选出来的代表根本不会代表人民的意志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当这种代议制发生失灵时,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纠正机制用来规范立法机关所做出的违宪行为,和通过的违宪文件。正是因为这种代议制的政治性,决定了宪法责任的承担也要具有相应的政治性。
4 宪法责任承担的政治性
宪法责任承担的形式是指宪法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因为能够承担宪法责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引起宪法责任的行为的多样性,宪法责任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宪法责任在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存在竞合,但是有些形式是为宪法责任所独有的,这些特有的形式是宪法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宪法责任政治性要求的表现。
在公众眼中最为耳熟能详的案例就是关于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弹劾事件,是一个典型的特定的机关在依照法定的程序剥夺违宪的国家领导人的制裁措施。这种宪法责任的承担,不仅仅体现了违反法律就要承担责任的基本法理,同时也是美国两党内部斗争的表现。1996年美国总统选举结束后,民主党的克林顿的白宫处于选后的放松状态,碰巧当时共和党的国会为了预算问题而与白宫抗争,冻结了联邦开支,许多政府雇员都被指示暂时不要来上班,造成了包括白宫在内的许多政府机关人员稀少。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克林顿和白宫实习生莫尼卡•莱文斯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事情爆发后,克林顿在公开的场合以及宣誓作证的情况下他都斩钉截铁的宣称自己和莱文斯基没有性关系。最关键的证据是一件沾有总统精液的蓝色洋装,莱文斯基原想把它留作纪念,没想到却留下了总统的DNA证据。当化验结果出炉,克里顿不得不对全国发表讲话,向人民道歉,承认自己和莱文斯基有不正当的交往。共和党人抓住了克林顿的小辫子,把克林顿扣上刑事伪证罪的大帽子,对他提出了弹劾,但是最终的结果是被众议院否决。这里我们就很清楚的看到了一场政治力量的角逐,先是共和党人选举失败,而后把持国会的共和党人就削减政府机关财政支出,直到“拉链门”的爆发,两党关于总统宝座的角逐达到了最为激励的顶峰,这场政治的角逐最终以民主党获胜而告终。由此我们就不难看出,宪法责任的承担,在提起到结束的过程中,政治都起着推动和决定性的作用。
其他比较常见的宪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罢免,对政府官员在其任职期限届满之前,由选民以投票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方式与责任形式;撤销,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反宪法规范、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和本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的全部或一部的措施,;宣告无效和不予适用,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否定违宪法律文件和行为的效力的宪法责任形式;取缔和强制解散,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宪政党的存在与活动的宪法责任形式。其中罢免体现了公众对于行使政治权利的方式;撤销与宣告无效和不予适用体现了国家对于外来或者本源的法律在政治立场上代表人民予以规范的方法;取缔和强制解散,更是为了规范政党而体现的,政党是政治活动最为基本的单位。由此可以看出,宪法责任的承担也具有强烈的政治性。
5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从宪法的产生开始,就是因为政治斗争的结果,再到宪法责任的承担政治性的因素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研究清楚其重要的作用的前提,就是弄清政治性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宪法责任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562.
[2]郭殊.论宪法责任[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11):15-16.
[3]刘广登.论宪法责任的政治性[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8,(1):6.
[4]刘广登.政府宪法责任的理论逻辑[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5):110
关键词:
宪法责任;政治性;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1-0220-02
1 引言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责任在其中充当着体现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作用性的标志。宪法的实质在于: 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权限等等法律, 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各种政治力量间的实际对比,决定了宪法责任具有很强的政治作用,宪法责任的政治作用在宪法责任的研究中占到足够的重要程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建设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宪法责任是一个应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
2 宪法责任概述
毫无疑问的是宪法责任属于法律责任,同时与责任相对的是义务。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来一个形式的概念,宪法责任是指由于违反宪法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由此可以分离出进行分析的对象,包括宪法规定的义务,宪法所调整的主体,应承担的否定性结果。我们可以推定出来两层宪法责任关系的存在,第一个层次是宪法责任关系,而宪法责任关系实质上是一定的宪法义务,换言之,一切宪法责任的前提是一定宪法规范义务(关系)的存在。宪法关系还可进一步解释为功利性关系及道义性关系。第二个层次是宪法责任形式,而宪法责任形式与责任关系存在功利的和道义的两种形态相关,在责任形式方面也存在两类:即补偿与惩罚。宪法责任可以定义为:以破坏宪法上的功利关系和道义关系为前提而产生的宪法上的补偿和惩罚的不利后果。这一定义意味着宪法效力向私人之间的扩展,即宪法学中的“第三者效力”问题。同时也就表明宪法责任的主体不仅限于,也包含了私人与私人团体。
3 宪法责任的政治性
研究宪法责任的中心也就是研究宪法责任主体的特征。总体上看来宪法责任的主体的主要方面还是以国家、
政府各分支及领导人为主要的调整对象主体。这样也就决定了宪法责任的政治性是宪法责任研究的主要方面。同时公民与国家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主体,两者之间的接触包括到社会层次的方方面面,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也决定了宪法责任研究的主要方面为宪法责任的政治性。
从宪法的起源上来看,宪法最早是由于政治革命所引起的,是政治发展的产物。公认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215年签订的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美国1787年宪法是北美独立战争胜利的结果, 法国1791年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从宪法的起源上我们不难看出宪法所深深具有的,也抛之不去的政治性的内容与地位。
同时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芬纳认为,宪法就是在政府各机构及其官员之间分配职能、权利和义务,规定其与公共关系的法典一方面,宪法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 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内容, 另一方面, 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政治在宪法的规范和调整下运行和发展, 这也可以看成是宪法的政治功能。对于宪法的精神内核和政治功能, 西方学者多是从微观的政府过程和宏观的政治过程两大方面去理解和归纳的。
宪法责任的政治性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更为明显,从宪法的起源我们不难看出,其主要的作用是用来约束政府的,是一种人民对于政权权力角逐所产生的产物,宪法责任的政治性可以说是一条默示的规则。对于不同的国家机关作为宪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又具有鲜明的特征。
举例来说,我国的国家立法机关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因为全民将手中的权力在选举后交与选出的人大代表,有他们代为行使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存在着瑕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竭力主张并论证直接民主制,他认为: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公民都应直接参与政治, 决定公共事务!他还说:一旦公共服务不再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自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是濒临毁灭了!英国人民自己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只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办法, 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他认为直接民主的形式不可能出现,代议制原则的逻辑与现代民族国家所奉行的人民主权原则的逻辑是统一的,代议制民主是人民主权在现代民主国家的体现。这种代议制的出现并不是社会发展的退步,而是人民对于参与政治活动的合理妥协,人民主权的行使并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有权利站出来说话,同时也不可能让每个被选举出来的代表都具有代表人民的意识,甚至是人民所选出来的代表根本不会代表人民的意志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当这种代议制发生失灵时,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纠正机制用来规范立法机关所做出的违宪行为,和通过的违宪文件。正是因为这种代议制的政治性,决定了宪法责任的承担也要具有相应的政治性。
4 宪法责任承担的政治性
宪法责任承担的形式是指宪法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因为能够承担宪法责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引起宪法责任的行为的多样性,宪法责任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宪法责任在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存在竞合,但是有些形式是为宪法责任所独有的,这些特有的形式是宪法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宪法责任政治性要求的表现。
在公众眼中最为耳熟能详的案例就是关于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弹劾事件,是一个典型的特定的机关在依照法定的程序剥夺违宪的国家领导人的制裁措施。这种宪法责任的承担,不仅仅体现了违反法律就要承担责任的基本法理,同时也是美国两党内部斗争的表现。1996年美国总统选举结束后,民主党的克林顿的白宫处于选后的放松状态,碰巧当时共和党的国会为了预算问题而与白宫抗争,冻结了联邦开支,许多政府雇员都被指示暂时不要来上班,造成了包括白宫在内的许多政府机关人员稀少。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克林顿和白宫实习生莫尼卡•莱文斯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事情爆发后,克林顿在公开的场合以及宣誓作证的情况下他都斩钉截铁的宣称自己和莱文斯基没有性关系。最关键的证据是一件沾有总统精液的蓝色洋装,莱文斯基原想把它留作纪念,没想到却留下了总统的DNA证据。当化验结果出炉,克里顿不得不对全国发表讲话,向人民道歉,承认自己和莱文斯基有不正当的交往。共和党人抓住了克林顿的小辫子,把克林顿扣上刑事伪证罪的大帽子,对他提出了弹劾,但是最终的结果是被众议院否决。这里我们就很清楚的看到了一场政治力量的角逐,先是共和党人选举失败,而后把持国会的共和党人就削减政府机关财政支出,直到“拉链门”的爆发,两党关于总统宝座的角逐达到了最为激励的顶峰,这场政治的角逐最终以民主党获胜而告终。由此我们就不难看出,宪法责任的承担,在提起到结束的过程中,政治都起着推动和决定性的作用。
其他比较常见的宪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罢免,对政府官员在其任职期限届满之前,由选民以投票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方式与责任形式;撤销,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反宪法规范、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和本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的全部或一部的措施,;宣告无效和不予适用,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否定违宪法律文件和行为的效力的宪法责任形式;取缔和强制解散,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宪政党的存在与活动的宪法责任形式。其中罢免体现了公众对于行使政治权利的方式;撤销与宣告无效和不予适用体现了国家对于外来或者本源的法律在政治立场上代表人民予以规范的方法;取缔和强制解散,更是为了规范政党而体现的,政党是政治活动最为基本的单位。由此可以看出,宪法责任的承担也具有强烈的政治性。
5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从宪法的产生开始,就是因为政治斗争的结果,再到宪法责任的承担政治性的因素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研究清楚其重要的作用的前提,就是弄清政治性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宪法责任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562.
[2]郭殊.论宪法责任[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11):15-16.
[3]刘广登.论宪法责任的政治性[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8,(1):6.
[4]刘广登.政府宪法责任的理论逻辑[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