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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让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力是我们下一步税制改革应该考虑的问题,只有让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力,才能去限制地方政府滥用财权,土地财政的问题也才能得到终结。
房产价格的变化是当今城镇居民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目前似乎房产新政的效果已初步显现,但这种只限制需求和改变信贷政策的措施对房价的抑制作用有限,如果不改变民众把房产作为一种投资品价格终将不断上涨的价格预期,房价毕竟会再次反弹。我国房价中的大部分成本来自土地,要抑制土地价格的高涨就必须削弱地方财政对土地的依赖。94年分税制改革使公共财政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总财政的比重大大得到提升,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12.3%提高到2008年的20.4%,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提高到2008年的53.3%。但是自上而下的分税制改革由于没有涉及到财政事权的划分导致大量的财政支出仍由地方政府来负担,使得我国地方政府财力和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78%下降至2008年的46.7%,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占比却由1993年的71.7%提高到2008年的78.7%,怎样让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力是我们下一步税制改革应该考虑的问题,只有让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力,才能去限制地方政府滥用财权,土地财政的问题也才能得到终结。另外,中国政府是一个建设型的政府,地方政府对资本尤其偏爱,而我们迟早要向服务型政府去转型,怎样使把政府对资本的追逐转变成对人力的偏爱是一个已经该提上历史日程的话题。
我国税种设计和税收的分配导致我国地方政府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不懈地对资本进行追求,而真正负担税收的消费者却得不到地方政府的偏爱。我国2008年税收收入的33.2%来自国内增值税,14.1%的税收收入来自营业税,在增值税转型完成后,我国计划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也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也就是未来我国将有近一半的税收收入来自增值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把增值税列为共享税,其收入的75%归中央,25%归地方,增值税由国税征收后,将地方征收增值税总额的25%返还给地方。我国的增值税是产地税,而不是消费地税,虽然增值税最后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但目前的分配方式使得某个地方产生的增值税越多,这个地方可以获得的增值税也就越多。我国珠江三角洲每年获得了大量的增值税收入,而西部城市的消费者却负担了大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现在已跃居我国第二大税种,2008年税收收入的20.6%来自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2002年之前是地方税,从2002年之后改成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除了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财政专享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间分享,2002年所得税收人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政府虽然把2002年起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都用于地方主要是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但是企业所得税仍然有40%由地方政府专享,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资本征税,资本由于高流动性可以在地方政府之间游走,造成了地方政府对资本的追逐。
我国2008年地方税收收入的31.8%来自营业税,19.3%来自增值税。17.2%来自企业所得税,这三种税的性质和分配方式导致了各个地方为了争夺税源而大打资本争夺战,而实际上这一切税收收入的最后负担者——消费者却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过去我们以经济发展和GDP增长为第一要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更加关注增长的质量和收入分配,我们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的税收分享方式进行调整,增加消费者对地方政府的吸引力。
德国是唯一采用共享税的联邦制发达国家,在解决政府间收入不平衡问题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增值税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各州州长和总理的圆桌会议两年确定一次,德国联邦政府分的增值税比例由1970年的70%下降到2009年的50.5%,州分享的增值税由1970年的30%上升至2009年的49.5%,州政府承担的增值税不断提高反映了州政府承担越来越多的政府事务。由州政府获得的增值税并不是由征收地享有,而是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再分配,首先州享有的增值税中的75%按照各州的人口数平均分配,这样人口越多的州获得的增值税就越多,剩下的25%再进一步补贴贫穷地区,人均税收能力低于全国水平的92%的州可以获得进一步的增值税补贴,如果还有结余再在各州间按照人口来分配。当然为了调动各州的增收积极性,从2005年开始,德国法律规定,在年度增值税增量中各州可留成12%,这部分增值税收入不计算在州与州之间横向平衡的公式当中。
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来重新考虑我国增值税在地方政府的分配,首先我们是不是可以变动增值税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而不是将太多的转移支付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因为对我国地方政府来说现在首要的任务是补足常规收支之间的缺口。其次我国增值税划为地方政府的那部分可以不再按照产地原则来分配,我们可以把划分给地方政府的增值税额中的一部分按照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口数或者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消费额来分配,因为人口越多,消费越多,也就意味着这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负担的增值税额也越多,那很显然更多的增值税应该返还给这个地方,由这个地方的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最后,当然我们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也为了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我们可以保留一部分增值税按照产地原则来分配,将小部分增值税返还给增值税税额较高的地区。
实际上由于资本的高流动性和企业所得税具有经济稳定和收入分配性质,企业所得税一直被认为适合中央政府征收的税种。但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已经造成太多的收入积累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收入严重不足,如果我们将企业所得税划分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就会进一步下降。而实际上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更加适合由地方政府支配。个人所得税现在是我国第四大税种,2008年税收收入的6.9%来自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样,个人所得税从2002年起也由地方专享税变成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税,2003年后地方分享个人所得税的40%。实际上,我们享有的很多公共产品是由我们居住地的地方政府提供的,地方政府有权获得居住人口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劳动力的流动相对资本的流动更不容易,我们在以后考虑提高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分享比例的同时,可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比例。
每次自然灾害后,中华民族表现出来的团结和大爱都让我们每个炎黄子孙骄傲,但灾难过后生活还将继续,政府在鼓励和保留每个公民的善心的同时,怎样制定一套合理的制度去发挥政府再次分配的作用,而不能总靠第三次分配手段来解决问题。农村的税费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取消了各级政府向农民伸手要钱的权利,我们现在也应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力,而限制地方政府通过卖地获得收入的财权,并且无论从税种的设计和税收收入在政府间的分配都提高人对政府的价值,真正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
房产价格的变化是当今城镇居民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目前似乎房产新政的效果已初步显现,但这种只限制需求和改变信贷政策的措施对房价的抑制作用有限,如果不改变民众把房产作为一种投资品价格终将不断上涨的价格预期,房价毕竟会再次反弹。我国房价中的大部分成本来自土地,要抑制土地价格的高涨就必须削弱地方财政对土地的依赖。94年分税制改革使公共财政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总财政的比重大大得到提升,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12.3%提高到2008年的20.4%,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提高到2008年的53.3%。但是自上而下的分税制改革由于没有涉及到财政事权的划分导致大量的财政支出仍由地方政府来负担,使得我国地方政府财力和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78%下降至2008年的46.7%,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占比却由1993年的71.7%提高到2008年的78.7%,怎样让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力是我们下一步税制改革应该考虑的问题,只有让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力,才能去限制地方政府滥用财权,土地财政的问题也才能得到终结。另外,中国政府是一个建设型的政府,地方政府对资本尤其偏爱,而我们迟早要向服务型政府去转型,怎样使把政府对资本的追逐转变成对人力的偏爱是一个已经该提上历史日程的话题。
我国税种设计和税收的分配导致我国地方政府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不懈地对资本进行追求,而真正负担税收的消费者却得不到地方政府的偏爱。我国2008年税收收入的33.2%来自国内增值税,14.1%的税收收入来自营业税,在增值税转型完成后,我国计划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也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也就是未来我国将有近一半的税收收入来自增值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把增值税列为共享税,其收入的75%归中央,25%归地方,增值税由国税征收后,将地方征收增值税总额的25%返还给地方。我国的增值税是产地税,而不是消费地税,虽然增值税最后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但目前的分配方式使得某个地方产生的增值税越多,这个地方可以获得的增值税也就越多。我国珠江三角洲每年获得了大量的增值税收入,而西部城市的消费者却负担了大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现在已跃居我国第二大税种,2008年税收收入的20.6%来自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2002年之前是地方税,从2002年之后改成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除了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财政专享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间分享,2002年所得税收人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政府虽然把2002年起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都用于地方主要是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但是企业所得税仍然有40%由地方政府专享,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资本征税,资本由于高流动性可以在地方政府之间游走,造成了地方政府对资本的追逐。
我国2008年地方税收收入的31.8%来自营业税,19.3%来自增值税。17.2%来自企业所得税,这三种税的性质和分配方式导致了各个地方为了争夺税源而大打资本争夺战,而实际上这一切税收收入的最后负担者——消费者却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过去我们以经济发展和GDP增长为第一要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更加关注增长的质量和收入分配,我们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的税收分享方式进行调整,增加消费者对地方政府的吸引力。
德国是唯一采用共享税的联邦制发达国家,在解决政府间收入不平衡问题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增值税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各州州长和总理的圆桌会议两年确定一次,德国联邦政府分的增值税比例由1970年的70%下降到2009年的50.5%,州分享的增值税由1970年的30%上升至2009年的49.5%,州政府承担的增值税不断提高反映了州政府承担越来越多的政府事务。由州政府获得的增值税并不是由征收地享有,而是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再分配,首先州享有的增值税中的75%按照各州的人口数平均分配,这样人口越多的州获得的增值税就越多,剩下的25%再进一步补贴贫穷地区,人均税收能力低于全国水平的92%的州可以获得进一步的增值税补贴,如果还有结余再在各州间按照人口来分配。当然为了调动各州的增收积极性,从2005年开始,德国法律规定,在年度增值税增量中各州可留成12%,这部分增值税收入不计算在州与州之间横向平衡的公式当中。
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来重新考虑我国增值税在地方政府的分配,首先我们是不是可以变动增值税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而不是将太多的转移支付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因为对我国地方政府来说现在首要的任务是补足常规收支之间的缺口。其次我国增值税划为地方政府的那部分可以不再按照产地原则来分配,我们可以把划分给地方政府的增值税额中的一部分按照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口数或者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消费额来分配,因为人口越多,消费越多,也就意味着这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负担的增值税额也越多,那很显然更多的增值税应该返还给这个地方,由这个地方的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最后,当然我们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也为了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我们可以保留一部分增值税按照产地原则来分配,将小部分增值税返还给增值税税额较高的地区。
实际上由于资本的高流动性和企业所得税具有经济稳定和收入分配性质,企业所得税一直被认为适合中央政府征收的税种。但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已经造成太多的收入积累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收入严重不足,如果我们将企业所得税划分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就会进一步下降。而实际上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更加适合由地方政府支配。个人所得税现在是我国第四大税种,2008年税收收入的6.9%来自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样,个人所得税从2002年起也由地方专享税变成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税,2003年后地方分享个人所得税的40%。实际上,我们享有的很多公共产品是由我们居住地的地方政府提供的,地方政府有权获得居住人口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劳动力的流动相对资本的流动更不容易,我们在以后考虑提高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分享比例的同时,可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比例。
每次自然灾害后,中华民族表现出来的团结和大爱都让我们每个炎黄子孙骄傲,但灾难过后生活还将继续,政府在鼓励和保留每个公民的善心的同时,怎样制定一套合理的制度去发挥政府再次分配的作用,而不能总靠第三次分配手段来解决问题。农村的税费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取消了各级政府向农民伸手要钱的权利,我们现在也应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力,而限制地方政府通过卖地获得收入的财权,并且无论从税种的设计和税收收入在政府间的分配都提高人对政府的价值,真正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