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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快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解决煤矿“多小散乱”的煤炭生产格局、提升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重大举措。但是,我国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兼并重组煤炭的资源、组织、制度和安全文化的内部整合工作;强化煤矿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各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继续深化煤炭企业改革,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国煤矿安全规制的治理质量和效果,切实提高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关键词:兼并重组煤矿 安全生产问题 研究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煤炭生产和消费国,煤炭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40%左右,但我国煤炭行业的现代化水平一直较低。煤炭产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解决煤矿“多小散乱”的煤炭生产格局,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山西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目前,山西、河南已基本完成了煤矿兼并重组工作,云贵、内蒙古、山东等地的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都正在加速进行。随着我国煤炭行业兼并重组范围的不断扩大,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在实现生产规模化的条件下,能否带来经营集约化和采煤安全化的问题正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如何并且在多大程度上确保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
1 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在生产规模扩大化的同时,安全管理工作更加复杂和艰巨,对提高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和矿区范围迅速扩大,同时生产的矿井、工作面和矿工人数更多,倘若兼并重组后的“大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其后果将比小煤矿更严重。因此,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不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而且对提高整合后的煤矿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 煤炭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一般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为主体,而国有煤矿普遍存在着管理粗放、人浮于事、效率不高等问题,尤其是目前一些国有煤矿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作业人员素质严重低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难以落实、煤矿安全人才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从全国来看,特大矿难大都发生在设施完备、安全投入巨大的国有大型煤矿。近年来,我国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煤矿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也揭露了当前我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此,社会上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能否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所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的安全生产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1.3 我国煤矿煤层条件复杂,煤炭赋存条件差。我国约91%的煤矿是井工开采,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复杂,受水、火、瓦斯、煤尘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防灾抗灾难度加大。大量被兼并的小煤矿技术落后、管理混乱、机械化程度低、装备水平差、安全欠账较多,实现安全生产难度很大。特别是大量的中小煤矿没有相对独立的整块煤田,绝大部分开采的是大煤矿的边角煤,矿与矿之间多被采空区阻隔。尽管分布在各大生产矿井周边的小型煤矿目前已纳入整合范围,但长期以来,小矿井数量开采底数不清,并且存在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私采滥挖行为,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摸清采空区范围和积水、火区情况,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和诱发灾害因素,这些在客观上给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矿井机械化生产水平造成了障碍。
1.4 过去有的企业只注重兼并重组的过程,而不注重兼并重组后的内部整合工作,从而不能带来人力资源、组织和制度、文化上的协同效应所产生的安全管理效果。当前,许多小煤矿老板对兼并重组持有抵触情绪,行动上消极应付。一些国有矿迫于行政压力,表面上并购了小矿,其实很不情愿。为了应付兼并重组,有的只是口头上达成协议,或者拟订协议,形式上小矿归大矿所有,但是实际上这些小煤矿还是相对独立地存在着,还是各自经营。有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增加了小煤矿整合重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
1.5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特别是兼并重组后企业管理成本相应地增加,这些势必都会导致企业安全投入的减少。当前主体企业面临着小煤矿的改造、采矿设备的升级等费用和退还被兼并企业资源价款及固定资产的压力。比如,根据目前机械化生产建设的要求,每提升15万吨产能大约需投入资金3000多万元。这样,要达到要求的生产能力,每个矿井都需投入大量资金。
1.6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亟待提升,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和制约的煤矿安全规制亟待完善。当前,监管监察机构职能设置与分工不尽合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执法职责部分重复,对煤矿安全工作采用的考核方法不科学,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严重不到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所采取措施(包括提高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关注安全技术、健全煤矿安全规制、加大对事故的追究力度、建设安全文化、重视安全培训等)的效果并不理想。倘若各级政府再放松对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安全督察,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和安全责任制不能统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也就难以落实。
2 提高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对策措施
2.1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产业调整的政策要求,加快煤炭工业集约化发展步伐,着力推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二是要准确把握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工作重点,做好瓦斯治理、水害治理和防火治理等工作,切实抓好整合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三是要切实加强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组织领导,落实整合责任,加强政策研究,加大督查力度,开展反腐倡廉,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有效开展。四是要加强各煤炭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的责任意识。在推进兼并重组整合中,主体煤矿企业及其各煤矿都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强新形式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2.2 切实做好兼并重组煤炭的资源、组织、制度和安全文化的内部整合工作。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决不是简单的企业合并,扩大生产规模,其核心应是提高煤矿技术和管理水平。由于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完成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因素依然存在。因此,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要从实际出发,做好资源、组织、制度和安全文化的内部整合工作。特别是要在做好矿井灾害预防和提高矿井机械化生产水平的前提下,推进煤矿安全文化的整合和建设工作,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与安全文化层面可能发生的冲突,注重组织整合后的安全文化的整合,消除“安全文化冲突”风险,以产生“1+1>2”的协同效应。
2.3 强化煤矿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各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应该加强煤矿企业的高层领导和各级管理者安全责任意识教育。要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角度,在强制的基础上把企业各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和安全责任制统一起来,把安全履责和问责结合起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各层次责任主体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当前,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要严格加强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安全管理,确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凡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重新组织复产验收,对不符有关政策及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确定的关闭矿井和未保留矿井在未关闭移交之前,要安排专人盯紧看严,特别对尚未实质性接管的各类矿井更要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2.4 继续深化煤炭企业改革,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由于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一般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为主体,而国有煤矿目前仍以粗放型发展方式为主导,企业行政化、机构臃肿、管理效率低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煤炭企业必须把行业发展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煤矿工人素质的轨道上来,以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实现煤炭行业的可持续稳步发展。通过优化人才生活和工作环境,强化煤矿矿工的培训,强化安全教育,特别是加强组织学习,增强遵章守纪的意识,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不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矿井安全科技水平,提高煤矿安全事故防范能力。要不断学习和采用现代企业科学管理制度,加强煤矿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安全投入,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不断地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5 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国煤矿安全规制的治理质量和效果。各级政府对重组后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既不能放任自由,也不能以罚代管,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并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强化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和制约。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包括法律的、经济的、政策的、教育的各种手段,改善我国煤矿安全规制效果。采取能够促进煤矿自身注重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建立和不断完善煤矿的本质安全化管理体系,形成以政府引导、企业自律、法律保障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作者简介:张志超(1962-),男,湖北黄梅人,高级经济师,从事工业经济与企业管理研究。
关键词:兼并重组煤矿 安全生产问题 研究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煤炭生产和消费国,煤炭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40%左右,但我国煤炭行业的现代化水平一直较低。煤炭产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解决煤矿“多小散乱”的煤炭生产格局,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山西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目前,山西、河南已基本完成了煤矿兼并重组工作,云贵、内蒙古、山东等地的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都正在加速进行。随着我国煤炭行业兼并重组范围的不断扩大,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在实现生产规模化的条件下,能否带来经营集约化和采煤安全化的问题正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如何并且在多大程度上确保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
1 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在生产规模扩大化的同时,安全管理工作更加复杂和艰巨,对提高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和矿区范围迅速扩大,同时生产的矿井、工作面和矿工人数更多,倘若兼并重组后的“大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其后果将比小煤矿更严重。因此,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不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而且对提高整合后的煤矿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 煤炭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一般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为主体,而国有煤矿普遍存在着管理粗放、人浮于事、效率不高等问题,尤其是目前一些国有煤矿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作业人员素质严重低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难以落实、煤矿安全人才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从全国来看,特大矿难大都发生在设施完备、安全投入巨大的国有大型煤矿。近年来,我国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煤矿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也揭露了当前我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此,社会上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能否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所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的安全生产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1.3 我国煤矿煤层条件复杂,煤炭赋存条件差。我国约91%的煤矿是井工开采,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复杂,受水、火、瓦斯、煤尘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防灾抗灾难度加大。大量被兼并的小煤矿技术落后、管理混乱、机械化程度低、装备水平差、安全欠账较多,实现安全生产难度很大。特别是大量的中小煤矿没有相对独立的整块煤田,绝大部分开采的是大煤矿的边角煤,矿与矿之间多被采空区阻隔。尽管分布在各大生产矿井周边的小型煤矿目前已纳入整合范围,但长期以来,小矿井数量开采底数不清,并且存在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私采滥挖行为,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摸清采空区范围和积水、火区情况,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和诱发灾害因素,这些在客观上给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矿井机械化生产水平造成了障碍。
1.4 过去有的企业只注重兼并重组的过程,而不注重兼并重组后的内部整合工作,从而不能带来人力资源、组织和制度、文化上的协同效应所产生的安全管理效果。当前,许多小煤矿老板对兼并重组持有抵触情绪,行动上消极应付。一些国有矿迫于行政压力,表面上并购了小矿,其实很不情愿。为了应付兼并重组,有的只是口头上达成协议,或者拟订协议,形式上小矿归大矿所有,但是实际上这些小煤矿还是相对独立地存在着,还是各自经营。有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增加了小煤矿整合重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
1.5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特别是兼并重组后企业管理成本相应地增加,这些势必都会导致企业安全投入的减少。当前主体企业面临着小煤矿的改造、采矿设备的升级等费用和退还被兼并企业资源价款及固定资产的压力。比如,根据目前机械化生产建设的要求,每提升15万吨产能大约需投入资金3000多万元。这样,要达到要求的生产能力,每个矿井都需投入大量资金。
1.6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亟待提升,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和制约的煤矿安全规制亟待完善。当前,监管监察机构职能设置与分工不尽合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执法职责部分重复,对煤矿安全工作采用的考核方法不科学,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严重不到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所采取措施(包括提高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关注安全技术、健全煤矿安全规制、加大对事故的追究力度、建设安全文化、重视安全培训等)的效果并不理想。倘若各级政府再放松对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安全督察,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和安全责任制不能统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也就难以落实。
2 提高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对策措施
2.1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产业调整的政策要求,加快煤炭工业集约化发展步伐,着力推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二是要准确把握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工作重点,做好瓦斯治理、水害治理和防火治理等工作,切实抓好整合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三是要切实加强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组织领导,落实整合责任,加强政策研究,加大督查力度,开展反腐倡廉,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有效开展。四是要加强各煤炭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的责任意识。在推进兼并重组整合中,主体煤矿企业及其各煤矿都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强新形式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2.2 切实做好兼并重组煤炭的资源、组织、制度和安全文化的内部整合工作。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决不是简单的企业合并,扩大生产规模,其核心应是提高煤矿技术和管理水平。由于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完成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因素依然存在。因此,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要从实际出发,做好资源、组织、制度和安全文化的内部整合工作。特别是要在做好矿井灾害预防和提高矿井机械化生产水平的前提下,推进煤矿安全文化的整合和建设工作,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与安全文化层面可能发生的冲突,注重组织整合后的安全文化的整合,消除“安全文化冲突”风险,以产生“1+1>2”的协同效应。
2.3 强化煤矿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各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应该加强煤矿企业的高层领导和各级管理者安全责任意识教育。要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角度,在强制的基础上把企业各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和安全责任制统一起来,把安全履责和问责结合起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各层次责任主体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当前,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要严格加强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安全管理,确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凡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重新组织复产验收,对不符有关政策及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确定的关闭矿井和未保留矿井在未关闭移交之前,要安排专人盯紧看严,特别对尚未实质性接管的各类矿井更要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2.4 继续深化煤炭企业改革,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由于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一般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为主体,而国有煤矿目前仍以粗放型发展方式为主导,企业行政化、机构臃肿、管理效率低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煤炭企业必须把行业发展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煤矿工人素质的轨道上来,以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实现煤炭行业的可持续稳步发展。通过优化人才生活和工作环境,强化煤矿矿工的培训,强化安全教育,特别是加强组织学习,增强遵章守纪的意识,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不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矿井安全科技水平,提高煤矿安全事故防范能力。要不断学习和采用现代企业科学管理制度,加强煤矿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安全投入,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不断地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5 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国煤矿安全规制的治理质量和效果。各级政府对重组后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既不能放任自由,也不能以罚代管,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并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强化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和制约。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包括法律的、经济的、政策的、教育的各种手段,改善我国煤矿安全规制效果。采取能够促进煤矿自身注重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建立和不断完善煤矿的本质安全化管理体系,形成以政府引导、企业自律、法律保障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作者简介:张志超(1962-),男,湖北黄梅人,高级经济师,从事工业经济与企业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