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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业运行过程中对于会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一直都是十分重要的过程,而现在会计信息出现违法性失真的问题则是十分常见的一大问题,文章分析了其中常见的问题。
【关键词】 企业信息 会计信息 责任合约
1、前言
现在国内已经针对会计信息的违法失真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根据需要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过程,但是其中依然存子啊一些问题,文章就此进行分析。
2、相关背景
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已不能适应目前治理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需要,1999年《会计法》中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负首要责任,会计人员负次要责任”的安排是合理的,但是,该法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不仅没有在口径上与上述安排保持一致,而且力度不够,使得合理的会计信息失真责任合约安排将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本文根据分析结果建议对《会计法》与《刑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应修订,建议政府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与建立社会检举制度。
3、问题的提出
会计信息是社会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即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要求会计信息能够与它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相符,也就是说,会计信息应具有真实性的质量特征。然而,近10年来,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①,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②。我国审计署自1983年成立以来,每年都审计出大量的违纪金额。根据审计署1983至1998年的审计单位数、审计覆盖率和查出的违纪金额③,我们得到了“平均每单位违纪金额”和“估计总体违纪金额”。为了能够明确说明违纪金额的严重程度,我们把每年估计总体违纪金额与当年的国民生产总值④进行比较,得到“估计总体违纪金额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之比”。平均每单位违纪金额与估计总体违纪金额基本上呈递增的趋势,特别是1998年,平均每单位违纪金额达311189万元,估计总体违纪金额达268878168亿元;从估计总体违纪金额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相比来看,1983年至1998年共16年中有15年的估计总体违纪金额超过了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其中7年的总体违纪金额超过了当年国民生产总值,1998年的总体违纪金额更是达到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5倍。应该说,违纪金额之大令我们吃惊!当然,违纪金额的逐年上升与我国审计技术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是以会计信息失真的存在为前提的。相反,由于审计不可能查出所有的违纪金额,企业真正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比上文所分析的还要严重得多。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状况与财政部在1999年7月至2000年12月间五次抽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结果也是一致的。从总体上看,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果表明,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普遍,不少企业违纪问题十分严重。其中,第一号公告中被抽查的110户酿酒企业,有102户存在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应该说,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曾根据其成因的不同,将会计信息失真分为三类:违法性失真、规范性失真和技术性失真。违法性失真是指有关单位和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规范性失真是指由于会计规范⑥的不科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技术性失真则是指会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会计工作的需要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很明显,会计信息规范性失真的治理措施在于提高会计规范的质量,它是一个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进展的重大问题,实际上,会计学的发展无非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即让会计信息能够尽可能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运动的客观事实。
4、企业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责任合约安排的产生与变迁
《会计法》是我国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专业性法律,如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长期以来是它的重要内容。《会计法》最初制定于1985年,此后分别在1993年和1999年经过了两次修订,每一次的修订都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责任作出了不同的合约安排,按照1985年《会计法》规定,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责任合约的内容包括:(1)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2)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并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3)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违反法规的收支不予办理;(4)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法规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5)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核算的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種安排下,地方和部门的行政领导人,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都负有责任,同时会计人员还承担着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这种责任的解脱途径在于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进行报告。根据1993年《会计法》的规定,其在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责任安排方面与1985年《会计法》的差别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规定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这表明1993年的《会计法》不再要求地方和部门的行政领导人对企业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承担责任,对企业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承担责任的是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人员仍然承担着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所不同的是,这种责任的解脱途径不仅仅是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也可以是向财政、审计和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5、结束语
现在信息违法的失真性需要根据责任制度进行针对性的安排,要完成这些内容关键在于明确负责人等有关参与人员的责任,随后扩大责任范围。
【参考文献】
[1] 谭平.皖江物流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分析[D].江西财经大学,2018.
[2] 张磊华.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探讨[J].中国商论,2018,No.755(16):126-127.
【关键词】 企业信息 会计信息 责任合约
1、前言
现在国内已经针对会计信息的违法失真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根据需要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过程,但是其中依然存子啊一些问题,文章就此进行分析。
2、相关背景
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已不能适应目前治理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需要,1999年《会计法》中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负首要责任,会计人员负次要责任”的安排是合理的,但是,该法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不仅没有在口径上与上述安排保持一致,而且力度不够,使得合理的会计信息失真责任合约安排将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本文根据分析结果建议对《会计法》与《刑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应修订,建议政府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与建立社会检举制度。
3、问题的提出
会计信息是社会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即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要求会计信息能够与它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相符,也就是说,会计信息应具有真实性的质量特征。然而,近10年来,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①,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②。我国审计署自1983年成立以来,每年都审计出大量的违纪金额。根据审计署1983至1998年的审计单位数、审计覆盖率和查出的违纪金额③,我们得到了“平均每单位违纪金额”和“估计总体违纪金额”。为了能够明确说明违纪金额的严重程度,我们把每年估计总体违纪金额与当年的国民生产总值④进行比较,得到“估计总体违纪金额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之比”。平均每单位违纪金额与估计总体违纪金额基本上呈递增的趋势,特别是1998年,平均每单位违纪金额达311189万元,估计总体违纪金额达268878168亿元;从估计总体违纪金额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相比来看,1983年至1998年共16年中有15年的估计总体违纪金额超过了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其中7年的总体违纪金额超过了当年国民生产总值,1998年的总体违纪金额更是达到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5倍。应该说,违纪金额之大令我们吃惊!当然,违纪金额的逐年上升与我国审计技术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是以会计信息失真的存在为前提的。相反,由于审计不可能查出所有的违纪金额,企业真正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比上文所分析的还要严重得多。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状况与财政部在1999年7月至2000年12月间五次抽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结果也是一致的。从总体上看,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果表明,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普遍,不少企业违纪问题十分严重。其中,第一号公告中被抽查的110户酿酒企业,有102户存在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应该说,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曾根据其成因的不同,将会计信息失真分为三类:违法性失真、规范性失真和技术性失真。违法性失真是指有关单位和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规范性失真是指由于会计规范⑥的不科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技术性失真则是指会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会计工作的需要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很明显,会计信息规范性失真的治理措施在于提高会计规范的质量,它是一个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进展的重大问题,实际上,会计学的发展无非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即让会计信息能够尽可能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运动的客观事实。
4、企业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责任合约安排的产生与变迁
《会计法》是我国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专业性法律,如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长期以来是它的重要内容。《会计法》最初制定于1985年,此后分别在1993年和1999年经过了两次修订,每一次的修订都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责任作出了不同的合约安排,按照1985年《会计法》规定,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责任合约的内容包括:(1)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2)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并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3)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违反法规的收支不予办理;(4)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法规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5)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核算的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種安排下,地方和部门的行政领导人,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都负有责任,同时会计人员还承担着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这种责任的解脱途径在于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进行报告。根据1993年《会计法》的规定,其在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责任安排方面与1985年《会计法》的差别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规定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这表明1993年的《会计法》不再要求地方和部门的行政领导人对企业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承担责任,对企业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承担责任的是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人员仍然承担着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所不同的是,这种责任的解脱途径不仅仅是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也可以是向财政、审计和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5、结束语
现在信息违法的失真性需要根据责任制度进行针对性的安排,要完成这些内容关键在于明确负责人等有关参与人员的责任,随后扩大责任范围。
【参考文献】
[1] 谭平.皖江物流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分析[D].江西财经大学,2018.
[2] 张磊华.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探讨[J].中国商论,2018,No.755(16):12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