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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时下,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环境令人堪忧。在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税制理论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现有国内外环境下环境税制存在的相关问题,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理应顺应国际税制发展趋势,乃至因地制宜的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税制体系。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政策选择
党的第十八大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然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治理任务依然艰巨。例如,2012年,全国废水排放量684.8亿吨,比上年增加3.9%;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2.9亿吨,比上年增加1.96%。本文首先进一步探讨现有国内外环境下环境税制存在的相关问题,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理应顺应国际税制发展趋势,乃至因地制宜的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税制体系。
一、国内外环境税收问题探讨
目前,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环境税收体系,成效显著,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更保护了当地资源与环境。因此,充分把握与借鉴国际上开展环境保护税的政策趋势,对我国适时因地制宜的开展环境税征收与立法工作具有关键作用。
(一)国际上开征环境税的政策演变及效果
就发达国家环境税政策的演化进程而言,陈诗一(2011)总结为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对补偿成本的环境收费,可看作环境税雏形阶段;(2)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是环境税正式出现阶段,主要用来筹集财政收入以及引导生产和消费;(3)90年代中期至今为环境税迅速发展时期,进行了基于环境税双赢目标的综合环境税制改革。
早期国外环境税实施主要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例如,丹麦在环境税制改革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相继开征了汽油税、矿物油税和零售容器税等能源税,1987年又在已开征能源税的基础上征收了二氧化碳税,直到1994年丹麦已实行了全面的绿色税收改革。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此成效的环境税收体系也并非一蹴而就。由于受到国际油价、天然气价格上升等因素的影响,环境保护税相关税种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常常遭到国内民众及网路舆论的反对。此时,要保证相关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就需要实施者在征管方式上以及税收负担上不断改进与完善。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是在对大量于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的同时,增加社会民众的社保福利,在权衡企业、个人纳税负担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可见,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效益很难在短时间内各方面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国内理论界针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假说”研究存在一定的误区,即过多侧重其结果导向性,而忽略了过程导向性。与其将环境税“双重红利”认定为实施环境保护税后所带来的环境与经济的综合效益,不如将其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税中的双重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兼顾税收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国内环境税收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理论上,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环境收费制度,二是环境相关型税种。这种环境收费与环境税收并存的局面在我国已持续近30年之久。收费制度,一般来讲主要基于环境资源的使用费以及政府规费征收而言;相对而言,税收制度,则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利而非财产使用权,征收上法定强制。基于陈诗一(2011)对发达国家环境税政策演变的阶段划分,显然我国仍然处在环境税雏形阶段,即主要依靠收取排污费手段来应对环境污染问题。
具体来讲,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主要是对废水、废气、固定废物和噪音等污染排放实行。但是,由于在环境政策层面上缺乏顶层设计,排污收费制度在设计和运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其一,收费偏低,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某些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根本难以激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其二,由于排污费不具备税收特有的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使得实际征收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征收率不足、协商收费等问题凸显,排污费对于环境污染的调节作用明显弱于税收。
而环境相关型税种则是在我国现有税收架构下以促进财政收入、经济增长为主要目的,同时提倡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资源所设置的税种。例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以及现已停止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但从我国目前的环境税收体系来看,尚未出台以专门用以调控资源、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独立环境税,而且目前环境相关型税种大多以税收优惠或税后减免等特殊形式展现,缺乏完整的环境税收体系。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改革现有环境税收格局势在必行。
二、政策的选择
合理划分地方与中央共享环境税收收入。由于环境保护税征收的范围之广、征收难度之大,单靠一个政府部门难以顺利高效率的实施。学界就税收收入归属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笔者认为环境税应该纳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范畴,合理划分地方与中央关于环境税收入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理由有二:第一,现有排污治理收费主要归属地方政府,考量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应该将大部分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第二,有些环境问题是区域性问题,所以中央必须对环境税收享有一定比例。一方面,环境污染治理区域往往难以清楚界定,若任由地方政府征税治理,可能会存在“搭便车”现象导致的无人管理,而中央拥有统筹调配的权利则可妥善克服这一现象;另一方面,基于现在大多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环境税收体系,在商品货物出口环节,海关因代为征收环境保护税,防止我国出口物品遭货物进口方征设绿色贸易壁垒,这一点地方政府在税收管辖权上无权干预。
参考文献:
[1]王哲林.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7(7):78-82.
[2]罗秦.世界性环境税的最新发展与我国的应对[J].税务研究,2013(5):28-30.
[3]司言武.环境税经济效应研究:一个趋于全面分析框架的尝试[J].财贸经济,2010(10):51-57.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政策选择
党的第十八大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然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治理任务依然艰巨。例如,2012年,全国废水排放量684.8亿吨,比上年增加3.9%;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2.9亿吨,比上年增加1.96%。本文首先进一步探讨现有国内外环境下环境税制存在的相关问题,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理应顺应国际税制发展趋势,乃至因地制宜的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税制体系。
一、国内外环境税收问题探讨
目前,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环境税收体系,成效显著,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更保护了当地资源与环境。因此,充分把握与借鉴国际上开展环境保护税的政策趋势,对我国适时因地制宜的开展环境税征收与立法工作具有关键作用。
(一)国际上开征环境税的政策演变及效果
就发达国家环境税政策的演化进程而言,陈诗一(2011)总结为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对补偿成本的环境收费,可看作环境税雏形阶段;(2)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是环境税正式出现阶段,主要用来筹集财政收入以及引导生产和消费;(3)90年代中期至今为环境税迅速发展时期,进行了基于环境税双赢目标的综合环境税制改革。
早期国外环境税实施主要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例如,丹麦在环境税制改革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相继开征了汽油税、矿物油税和零售容器税等能源税,1987年又在已开征能源税的基础上征收了二氧化碳税,直到1994年丹麦已实行了全面的绿色税收改革。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此成效的环境税收体系也并非一蹴而就。由于受到国际油价、天然气价格上升等因素的影响,环境保护税相关税种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常常遭到国内民众及网路舆论的反对。此时,要保证相关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就需要实施者在征管方式上以及税收负担上不断改进与完善。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是在对大量于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的同时,增加社会民众的社保福利,在权衡企业、个人纳税负担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可见,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效益很难在短时间内各方面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国内理论界针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假说”研究存在一定的误区,即过多侧重其结果导向性,而忽略了过程导向性。与其将环境税“双重红利”认定为实施环境保护税后所带来的环境与经济的综合效益,不如将其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税中的双重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兼顾税收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国内环境税收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理论上,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环境收费制度,二是环境相关型税种。这种环境收费与环境税收并存的局面在我国已持续近30年之久。收费制度,一般来讲主要基于环境资源的使用费以及政府规费征收而言;相对而言,税收制度,则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利而非财产使用权,征收上法定强制。基于陈诗一(2011)对发达国家环境税政策演变的阶段划分,显然我国仍然处在环境税雏形阶段,即主要依靠收取排污费手段来应对环境污染问题。
具体来讲,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主要是对废水、废气、固定废物和噪音等污染排放实行。但是,由于在环境政策层面上缺乏顶层设计,排污收费制度在设计和运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其一,收费偏低,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某些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根本难以激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其二,由于排污费不具备税收特有的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使得实际征收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征收率不足、协商收费等问题凸显,排污费对于环境污染的调节作用明显弱于税收。
而环境相关型税种则是在我国现有税收架构下以促进财政收入、经济增长为主要目的,同时提倡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资源所设置的税种。例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以及现已停止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但从我国目前的环境税收体系来看,尚未出台以专门用以调控资源、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独立环境税,而且目前环境相关型税种大多以税收优惠或税后减免等特殊形式展现,缺乏完整的环境税收体系。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改革现有环境税收格局势在必行。
二、政策的选择
合理划分地方与中央共享环境税收收入。由于环境保护税征收的范围之广、征收难度之大,单靠一个政府部门难以顺利高效率的实施。学界就税收收入归属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笔者认为环境税应该纳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范畴,合理划分地方与中央关于环境税收入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理由有二:第一,现有排污治理收费主要归属地方政府,考量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应该将大部分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第二,有些环境问题是区域性问题,所以中央必须对环境税收享有一定比例。一方面,环境污染治理区域往往难以清楚界定,若任由地方政府征税治理,可能会存在“搭便车”现象导致的无人管理,而中央拥有统筹调配的权利则可妥善克服这一现象;另一方面,基于现在大多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环境税收体系,在商品货物出口环节,海关因代为征收环境保护税,防止我国出口物品遭货物进口方征设绿色贸易壁垒,这一点地方政府在税收管辖权上无权干预。
参考文献:
[1]王哲林.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7(7):78-82.
[2]罗秦.世界性环境税的最新发展与我国的应对[J].税务研究,2013(5):28-30.
[3]司言武.环境税经济效应研究:一个趋于全面分析框架的尝试[J].财贸经济,2010(10):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