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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法官比公开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掌握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在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没被得到普遍的理性认识。本文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的问题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途径几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平衡法时期。在我国有好多学者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作了界定或描述,但大都是对西方国家法学者的定义进行援引,主要观点有:(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可以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运用自由意志来发现社会中的“活的法”,自由地运用法律来解决具体法律问题;(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英美法系国家赋予法官在某种情况下所行使的一种权力。在审判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被证据所左右,也不屈从于权力和各种争执,只是依据公平正义和理智的道德来决定争诉;(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照程序性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与认定的一种意志自由选择的权力属性;(四)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从个案事实的认定和适用于该案的法律内容的识别的多种可能的选择,自主判断,做出合理选择的权力;(五)法官自由裁量权势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从上述观点来理解,笔者人为可以见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界定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应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依据法律精神、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的选择和适用法律,对具体案件酌情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判断的权力。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途径
针对目前审判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明晰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法官应当在下列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1、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裁量的;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法定几种方案中选择其一的;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进行裁量的;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5、法律不合目的或滞后于社会现实,适用该规则会导致被绝大多数有理性的人斥责为完全不能接受和完全不合理的结果的;6、法律有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具体规定的;7、法律规定的其他适用自由裁量权的。
(二)掌握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下列原则:1、法律有绝对的确定性规范时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2、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公序良俗;3、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可以自由裁量的假定情况时才可以行使;4、自由裁量权不可类推适用;5、体现公共利益;6、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三)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法律越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小,反之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就大,所以应力求在立法上来尽可能的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为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首先要坚持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既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强化审判工作监督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其次,实行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要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登记报告制度是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做出决断,在宣判前填写登记表备查,由厅长向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报告,院长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审判管理制度。第三,增强裁判文书的证据效力和判决书的说理性。增强判决书对对证据效力的分析,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的主观臆断,避免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增强判决文书的说理性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清晰地说明法律的适用依据和理由,针对诉讼各方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在判决书中必须给予明确的答复,做到有理有据,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当裁判。第四,完善陪审员制度。近几年陪审员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几乎到了名存实亡的地步。陪审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接受监督和倾听民意的较好途径。
(五)引入判例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在现实中已经起到判例的作用。判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的效果表现在:一方面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法官可以收先例的约束较准确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在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先例确立的规则作出裁判。目前,由于我国法制不够健全和不够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所以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比较突出,人们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其实质就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所以我们实在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有效的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六)加强法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能,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具有较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具体法条的理解,应当从法理和立法者初衷角度出发,这样才能保证自由裁量的合法性。法官如果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具备秉公执法的思想,不能视公正如生命。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权,就必须要有公正办案的良好思想,养成不畏权势、不徇私枉法,不为利益所倾的优良品德。目前,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学者和普通百姓关注的焦点,我作为法律工作者会关注实践中的问题,深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平衡法时期。在我国有好多学者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作了界定或描述,但大都是对西方国家法学者的定义进行援引,主要观点有:(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可以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运用自由意志来发现社会中的“活的法”,自由地运用法律来解决具体法律问题;(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英美法系国家赋予法官在某种情况下所行使的一种权力。在审判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被证据所左右,也不屈从于权力和各种争执,只是依据公平正义和理智的道德来决定争诉;(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照程序性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与认定的一种意志自由选择的权力属性;(四)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从个案事实的认定和适用于该案的法律内容的识别的多种可能的选择,自主判断,做出合理选择的权力;(五)法官自由裁量权势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从上述观点来理解,笔者人为可以见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界定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应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依据法律精神、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的选择和适用法律,对具体案件酌情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判断的权力。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途径
针对目前审判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明晰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法官应当在下列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1、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裁量的;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法定几种方案中选择其一的;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进行裁量的;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5、法律不合目的或滞后于社会现实,适用该规则会导致被绝大多数有理性的人斥责为完全不能接受和完全不合理的结果的;6、法律有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具体规定的;7、法律规定的其他适用自由裁量权的。
(二)掌握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下列原则:1、法律有绝对的确定性规范时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2、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公序良俗;3、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可以自由裁量的假定情况时才可以行使;4、自由裁量权不可类推适用;5、体现公共利益;6、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三)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法律越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小,反之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就大,所以应力求在立法上来尽可能的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为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首先要坚持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既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强化审判工作监督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其次,实行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要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登记报告制度是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做出决断,在宣判前填写登记表备查,由厅长向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报告,院长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审判管理制度。第三,增强裁判文书的证据效力和判决书的说理性。增强判决书对对证据效力的分析,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的主观臆断,避免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增强判决文书的说理性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清晰地说明法律的适用依据和理由,针对诉讼各方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在判决书中必须给予明确的答复,做到有理有据,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当裁判。第四,完善陪审员制度。近几年陪审员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几乎到了名存实亡的地步。陪审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接受监督和倾听民意的较好途径。
(五)引入判例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在现实中已经起到判例的作用。判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的效果表现在:一方面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法官可以收先例的约束较准确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在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先例确立的规则作出裁判。目前,由于我国法制不够健全和不够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所以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比较突出,人们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其实质就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所以我们实在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有效的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六)加强法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能,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具有较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具体法条的理解,应当从法理和立法者初衷角度出发,这样才能保证自由裁量的合法性。法官如果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具备秉公执法的思想,不能视公正如生命。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权,就必须要有公正办案的良好思想,养成不畏权势、不徇私枉法,不为利益所倾的优良品德。目前,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学者和普通百姓关注的焦点,我作为法律工作者会关注实践中的问题,深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