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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改拟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2012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修法应对“银发社会”新情况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颁布施行,而其修订已酝酿多年。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5年来的首次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形成的报告显示,中国老龄化社会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空巢老人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老年抚养比快速攀升等特点。
这次检查发现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包括: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等。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指出,近年来,中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地方屡屡发生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各类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标准不规范,许多养老机构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从法律法规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整规范,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立法规范劳务派遣或成亮点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表示,规范劳务派遣可能将成为亮点。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中国劳务派遣工数量激增。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专题调研,都把劳务派遣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中存在被滥用的问题,一些用工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等问题比较突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说,不符合规定的滥用劳务派遣,容易引起用工混乱。
乌日图说,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就是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下,就在劳资双方之间增加了劳务派遣机构,这就形成了三方劳资关系。这样一种有劳动没有关系,有关系没有劳动的体制就造成了劳资双方关系的复杂化,也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模糊。
全国政协委员欧成忠建议,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制度用工范围,明确定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强调,要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还应该对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清查。
2012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修法应对“银发社会”新情况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颁布施行,而其修订已酝酿多年。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5年来的首次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形成的报告显示,中国老龄化社会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空巢老人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老年抚养比快速攀升等特点。
这次检查发现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包括: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等。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指出,近年来,中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地方屡屡发生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各类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标准不规范,许多养老机构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从法律法规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整规范,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立法规范劳务派遣或成亮点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表示,规范劳务派遣可能将成为亮点。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中国劳务派遣工数量激增。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专题调研,都把劳务派遣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中存在被滥用的问题,一些用工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等问题比较突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说,不符合规定的滥用劳务派遣,容易引起用工混乱。
乌日图说,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就是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下,就在劳资双方之间增加了劳务派遣机构,这就形成了三方劳资关系。这样一种有劳动没有关系,有关系没有劳动的体制就造成了劳资双方关系的复杂化,也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模糊。
全国政协委员欧成忠建议,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制度用工范围,明确定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强调,要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还应该对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