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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商法是与民生问题最为贴近的法律类型。它们密切关系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此基础上的连带责任制度也涉及多个领域,连带责任这项法律规范制度是一个较为广泛的说法,其主要表现在债务关系纠纷中所产生共同侵权责任,最终是以保护债权人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权利规范。本文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连带责任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实施补偿措施和救济措施,进一步加大民商法律关系中处于当事人位置的法律责任,确保债权人正当的、合法的权益。但是,由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导致连带责任的最初立法目的受到破坏和阻碍。因此,要想更好地实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实现其良好的持续性发展,就要高度重视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那些問题,并对其对症下药,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对策。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我国现代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一般案件要求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时间,也就是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在主债务达到履行期的时候,期限是两年时间。但是在《担保法》中却对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主债务达到履行期的六个月之内。并且对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在与程序法的联系方面不够紧密
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组成的重要一员,为起到共同规范我国法律环境的目的,应当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但是民商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由于随着不同的法律规则的变化相应的会引起连带责任在程序法中的应用产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连带责任有时候在民商法与程序法中规定不同,从而导致连带责任在程序法中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不能真正的得到实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按照程序法中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进行认定,与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出现冲突。
(三)关于责任人的确定不够明确和具体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来说,倘若法院还没有对其对其进行审理,那么对侵权人的责任和被侵权人责任之间的分担情况就会被保留不被追究。从司法实务方而来说,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被全部起诉,法院依然能够明确其共同侵权的责任以及判定其需要赔偿的范围。从民事行为方面来说,一旦原告状告了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部分侵权人,那么法院就可以就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而關于侵权人的个数以及各自的侵权行为不再予以过问。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侵权行为及后果进行举证。
(四)在对选择权进行使用时不够周密
在对一些民法案件和商法案件进行具体处理时,针对侵权行为,法院往往为了提升工作效率,方便对案件进行审理,都会要求原告把参与共同侵权行为的人员集中到一起进行诉讼。这一权利为原告所持有,法院不能够自作主张启用该程序。在民法与商法中,当原告起诉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部分侵权人时,就可根据连带责任方面的规定,理性选择和处理自身作为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以及实体权。
二、加强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对策
(一)从制度方面对于连带责任加快完善
对于连带责任来说,虽然它已经渗透到民商法中的多项条例,但是有很多规定还不够完善,应该尽快的从制度上完善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使得在后续的使用中,能够准确的应用,不会再出现界定过于模糊,不利于连带责任的各项判定的情况。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在制度、程序等各方面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才有利于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连带责任进行正确合理的判定。
(二)在诉讼程序上,对连带责任的权利划分进行完善
关于连带责任方面其权利的划分,首先,可以把程序法中关于实体权利方面的保障原则当做划分基础,明确被告和其余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性权益、对原告的诉讼权进行确定,并以此制定出能够保障这些正当权益的规定。参考有关方面的制定原则,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关于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切诉讼方式和诉讼内容进行详细的标注和说明。在实际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对连带责任的责任体系进行具体应用,在这一环节中,对于那些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则需要制定出具体的方案,以此保障连带责任在权利方面与义务方面有一个正确的划分。
(三)平衡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
平衡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是依照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水平程度来对其进行调整,促进民商诉讼工作的高效进行。在对民商行为主体的范围进行确定之前,法院还要定义民商行为主体方面的权利,防比法院因债权债务主体的确立而出现混乱的现象。
(四)为当事人的合法要求提供制度的空间
从民商法的实务层面来看,在对诉讼程序进行设计时,设计人员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利,这就要求设计人员设计出来的诉讼程序要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首先,把诉讼效益原则与综合平衡诉讼工作原则当做最根本的价值标准,其次,再开始着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制定。再其次,在以后的程序立法或是对指定实体法程序进行规则制定时,还要选择有效地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后,在对诉讼程序进行设计与制定时,还要对实体法的规定以及其程序性规定进行考虑。
三、结语
总而言之,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一项实用性极广的重要的制度,主要是为了补偿救济经济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为了切实解决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具体应用过程当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在制度和诉讼程序上对其进行完善,平衡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当事人的合法要求提供制度的空间,从促进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2015,
23:263.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连带责任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实施补偿措施和救济措施,进一步加大民商法律关系中处于当事人位置的法律责任,确保债权人正当的、合法的权益。但是,由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导致连带责任的最初立法目的受到破坏和阻碍。因此,要想更好地实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实现其良好的持续性发展,就要高度重视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那些問题,并对其对症下药,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对策。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我国现代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一般案件要求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时间,也就是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在主债务达到履行期的时候,期限是两年时间。但是在《担保法》中却对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主债务达到履行期的六个月之内。并且对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在与程序法的联系方面不够紧密
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组成的重要一员,为起到共同规范我国法律环境的目的,应当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但是民商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由于随着不同的法律规则的变化相应的会引起连带责任在程序法中的应用产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连带责任有时候在民商法与程序法中规定不同,从而导致连带责任在程序法中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不能真正的得到实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按照程序法中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进行认定,与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出现冲突。
(三)关于责任人的确定不够明确和具体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来说,倘若法院还没有对其对其进行审理,那么对侵权人的责任和被侵权人责任之间的分担情况就会被保留不被追究。从司法实务方而来说,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被全部起诉,法院依然能够明确其共同侵权的责任以及判定其需要赔偿的范围。从民事行为方面来说,一旦原告状告了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部分侵权人,那么法院就可以就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而關于侵权人的个数以及各自的侵权行为不再予以过问。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侵权行为及后果进行举证。
(四)在对选择权进行使用时不够周密
在对一些民法案件和商法案件进行具体处理时,针对侵权行为,法院往往为了提升工作效率,方便对案件进行审理,都会要求原告把参与共同侵权行为的人员集中到一起进行诉讼。这一权利为原告所持有,法院不能够自作主张启用该程序。在民法与商法中,当原告起诉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部分侵权人时,就可根据连带责任方面的规定,理性选择和处理自身作为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以及实体权。
二、加强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对策
(一)从制度方面对于连带责任加快完善
对于连带责任来说,虽然它已经渗透到民商法中的多项条例,但是有很多规定还不够完善,应该尽快的从制度上完善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使得在后续的使用中,能够准确的应用,不会再出现界定过于模糊,不利于连带责任的各项判定的情况。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在制度、程序等各方面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才有利于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连带责任进行正确合理的判定。
(二)在诉讼程序上,对连带责任的权利划分进行完善
关于连带责任方面其权利的划分,首先,可以把程序法中关于实体权利方面的保障原则当做划分基础,明确被告和其余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性权益、对原告的诉讼权进行确定,并以此制定出能够保障这些正当权益的规定。参考有关方面的制定原则,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关于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切诉讼方式和诉讼内容进行详细的标注和说明。在实际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对连带责任的责任体系进行具体应用,在这一环节中,对于那些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则需要制定出具体的方案,以此保障连带责任在权利方面与义务方面有一个正确的划分。
(三)平衡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
平衡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是依照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水平程度来对其进行调整,促进民商诉讼工作的高效进行。在对民商行为主体的范围进行确定之前,法院还要定义民商行为主体方面的权利,防比法院因债权债务主体的确立而出现混乱的现象。
(四)为当事人的合法要求提供制度的空间
从民商法的实务层面来看,在对诉讼程序进行设计时,设计人员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利,这就要求设计人员设计出来的诉讼程序要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首先,把诉讼效益原则与综合平衡诉讼工作原则当做最根本的价值标准,其次,再开始着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制定。再其次,在以后的程序立法或是对指定实体法程序进行规则制定时,还要选择有效地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后,在对诉讼程序进行设计与制定时,还要对实体法的规定以及其程序性规定进行考虑。
三、结语
总而言之,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一项实用性极广的重要的制度,主要是为了补偿救济经济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为了切实解决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具体应用过程当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在制度和诉讼程序上对其进行完善,平衡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当事人的合法要求提供制度的空间,从促进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2015,
23: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