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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十行百家”专题调研报告中提出,要制定推动产业发展的出版政策、科学合理配置出版资源,研究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网络等出版权的合理配置问题,解决各种出版权分割所带来的问题,可以考虑对改革试点单位给予综合出版权的试点。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视察总署时也指出,要加大对改革到位、实力较强的出版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出版资源配置上向其倾斜,支持其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媒体兼并。
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即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出版单位颁发包含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等各类出版权在内的《出版许可证》,而不再按照不同载体分别进行审批。
多项改革为综合出版权试点铺路
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后,总署开展综合出版权试点工作条件已比较成熟。首先。国务院将文化部管理音像进口和音像市场的职责划转到总署,有利于总署从宏观层面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管理问题统一筹划。
其次。总署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机构改革,从审批到监管环节,都为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铺平了道路。总署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改革后,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的审批权均设在综合业务司。同时,总署司局调整后,将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监管集中在出版管理司,避免了原来图书出版社、音像电子出版社由不同司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出版管理司可以对不同载体的出版物统一监管。
此外,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法规障碍。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将出版物划分为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但在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方面,并未区分不同出版物规定不同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在许可证件的表述上,采用的是“出版许可证”的表述,并未区分为“图书出版许可证”、“音像出版许可证”等不同的证件类型。因此。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不存在法规障碍。
综合出版权推动出版业“三大转变”
首先,有利于转变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政府职能。由于出版单位享有的出版权不完整,图书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书配盘)都要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单独报批;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社出版图书还处在试点阶段,未全面展开。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可以减少审批程序,使出版单位根据出版内容自行决定载体形式,提高出版效率,有利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从审批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其次,有利于转变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我国现有图书出版单位539家(不含副牌社),音像出版单位370家(其中独立音像出版单位约150家。音像电子出版单位64家)、电子出版单位236家(其中独立电子出版社只有22家,音像电子出版社64家,图书电子出版单位150家)。可见,在现有出版单位中已经有很多出版单位同时具有不同载体出版物的出版权,而管理部门却按照不同载体分别审批、分别管理、分别统计,这本身就是制约行业发展的管理体制。总署可以选择一些改革到位的出版单位赋予其综合出版权,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兼并重组,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综合出版权的改革,还将有利于加大优胜劣汰,促使一批缺乏原创能力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退出市场。
再次,有利于出版业转变增长方式。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可以充分鼓励出版单位跨媒体出版,提高出版资源配置质量和利用效率;激励、鼓励出版单位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借助高科技手段,推动新闻出版的网络化、数字化,通过开发多层次、多形态的内容产品和增值服务,开拓新闻出版业新的发展空间,推动产业升级。
对开展综合出版权试点的建议
第一,报纸、期刊为连续出版物,在管理上与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存在较大不同,在进行综合出版权试点工作中可先将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权纳入,报纸、期刊的管理暂时维持不变。
第二,将综合出版权试点工作与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对改革到位、实力较强的出版单位,赋予综合出版权,鼓励他们跨媒体经营,做大做强对主动进行跨媒体兼并的出版单位,兼并重组后赋予其综合出版权,提高集约化程度,促进出版业集团化战略的实施。
第三,综合出版权试点工作积累一定经验后,可为出版单位统一核发《出版许可证》。对大部分出版单位,《出版许可证》的出版范围可统一授予“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物的出版”,对少数改制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缺乏活力的出版单位,仅授予单一出版权。
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即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出版单位颁发包含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等各类出版权在内的《出版许可证》,而不再按照不同载体分别进行审批。
多项改革为综合出版权试点铺路
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后,总署开展综合出版权试点工作条件已比较成熟。首先。国务院将文化部管理音像进口和音像市场的职责划转到总署,有利于总署从宏观层面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管理问题统一筹划。
其次。总署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机构改革,从审批到监管环节,都为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铺平了道路。总署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改革后,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的审批权均设在综合业务司。同时,总署司局调整后,将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监管集中在出版管理司,避免了原来图书出版社、音像电子出版社由不同司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出版管理司可以对不同载体的出版物统一监管。
此外,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法规障碍。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将出版物划分为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但在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方面,并未区分不同出版物规定不同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在许可证件的表述上,采用的是“出版许可证”的表述,并未区分为“图书出版许可证”、“音像出版许可证”等不同的证件类型。因此。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不存在法规障碍。
综合出版权推动出版业“三大转变”
首先,有利于转变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政府职能。由于出版单位享有的出版权不完整,图书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书配盘)都要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单独报批;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社出版图书还处在试点阶段,未全面展开。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可以减少审批程序,使出版单位根据出版内容自行决定载体形式,提高出版效率,有利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从审批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其次,有利于转变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我国现有图书出版单位539家(不含副牌社),音像出版单位370家(其中独立音像出版单位约150家。音像电子出版单位64家)、电子出版单位236家(其中独立电子出版社只有22家,音像电子出版社64家,图书电子出版单位150家)。可见,在现有出版单位中已经有很多出版单位同时具有不同载体出版物的出版权,而管理部门却按照不同载体分别审批、分别管理、分别统计,这本身就是制约行业发展的管理体制。总署可以选择一些改革到位的出版单位赋予其综合出版权,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兼并重组,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综合出版权的改革,还将有利于加大优胜劣汰,促使一批缺乏原创能力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退出市场。
再次,有利于出版业转变增长方式。赋予出版单位综合出版权,可以充分鼓励出版单位跨媒体出版,提高出版资源配置质量和利用效率;激励、鼓励出版单位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借助高科技手段,推动新闻出版的网络化、数字化,通过开发多层次、多形态的内容产品和增值服务,开拓新闻出版业新的发展空间,推动产业升级。
对开展综合出版权试点的建议
第一,报纸、期刊为连续出版物,在管理上与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存在较大不同,在进行综合出版权试点工作中可先将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权纳入,报纸、期刊的管理暂时维持不变。
第二,将综合出版权试点工作与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对改革到位、实力较强的出版单位,赋予综合出版权,鼓励他们跨媒体经营,做大做强对主动进行跨媒体兼并的出版单位,兼并重组后赋予其综合出版权,提高集约化程度,促进出版业集团化战略的实施。
第三,综合出版权试点工作积累一定经验后,可为出版单位统一核发《出版许可证》。对大部分出版单位,《出版许可证》的出版范围可统一授予“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物的出版”,对少数改制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缺乏活力的出版单位,仅授予单一出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