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刑事侦查权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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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对1928年一件鸦片毒品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民国政府时期刑事侦查权的有限性特点。这里的有限性不同于权力本身的有限性,而是不同宪政体制下的有限性。
  [关键词]刑事侦查权;有限性;转型宪政
  [中图分类号]DF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0)01-0163-04
  
  一、从民国政府时期的一起毒品案件说起
  
  1928年11月,上海发生了轰动一时的“江安轮烟土案”,具体情况大致如下:
  上海市公安局得到情报,即将有一艘载有两万盎司鸦片的巨轮从汉口出发,最终将运抵上海华界外滩码头卸货。公安局长戴石浮命令一些警察埋伏在码头与岸上的仓库。在鸦片到岸卸货时,以李存正为首的警察亮出身份,巡查货物,发现有大量鸦片。对方则表示自己身份是军方的侦查人员,奉命查拿鸦片,以队长傅肖先为首。警方并不相信,坚持要求对方到警局核实,却遭到对方以妨碍公务为名的强制扣留,并被送到军方的白云观侦查队队部。11月23日,军方首先向新闻界公布自己在接获密报后查获了大量烟土,并用汽车运回队部。11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也向报界公布了警察查获大量鸦片的事实,同时将另外的事实暴露开来,即警察在查获鸦片时因人少反被劫到白云观侦查大队。同时警方还致电南京政府,申告武装运烟、劫掠警察的事实,还请求中央政府派员赴沪调查。从此,军方与警方相互指责,不约而同地要求中央政府彻底调查。但是,张之江委员会的报告虽然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之上,却含糊其辞,草草了事。
  上述内容就是1928年在上海轰动一时的鸦片走私案的大致经过。不过在此,笔者还拟对之做一简单分析。
  首先是作为刑事侦查权行使者的上海市公安局的态度。上海市公安局作为当时市政府的重要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侦查犯罪的职能,它应该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鸦片走私犯罪进行查处,并做出侦查终结的报告。从这个角度看,上海市公安局在接到走私鸦片的线索后,出动警察力量以羁押犯罪嫌疑人与扣押鸦片属于合法行为;不仅如此,他们将侦查行为进行到底,将警方查拿武装运烟反被掳劫的真相充分揭示,更是充分履行侦查职权的行为。
  但是,根据后来的史实以及学者们的分析,却发现当时的公安局长戴石浮与市长张定瑶乃桂系李宗仁、白崇禧之属,是蒋介石的反对派,使得警察的刑事侦查权染上浓浓的政治斗争意味,即侦查之结果不在于起诉,在于打击政敌。进一步则可以说,这时刑事侦查权的启动不追求刑事案件为侦查目标,而是追求一种政治利益;如果情况相反的话,其可以听之任之,而且还会如当时的记者对当时上海警察的评价一样:“上海的毒品交易收益如此巨大、触角如此广泛,很难使人相信当地的警察还有谁没下水的……”换句话说,鸦片走私在通常的情况下不会启动刑事侦查权。
  其次,从鸦片走私者一方看——这是一个比刑事侦查权更为广阔的观察框架。根据后来的资料以及学者的分析,这批鸦片的总后台是宋子文,虽然最初蒋介石并不知情,却仍被称为“蒋记鸦片(即这些鸦片收入用来购买军火)”;也可以说,这一鸦片贸易至少得到以蒋介石为首的政府默认——虽然其刚刚兼任中华民国禁烟委员会名誉主席,而且也刚刚以政府名义宣誓,“国民政府绝对不从鸦片得一文钱……”——而且与蒋介石支持上海黑帮杜月笙、黄金荣等人垄断鸦片贸易并从中分享利益时的态度一脉相承。”’然而,如果从鸦片在晚清、民国政府的地位、作用上看,就会出现另外一种判断。根据学者刘增合的考察,鸦片合法化之后,英国以鸦片大发中国之财,大清帝国却不能禁止与取缔,只能征收税收。在尝到甜头之后,施行以本地鸦片抵外国鸦片的政策,达到抵洋烟目的,同时财政收入剧增,在筹措战争赔款与缓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紧张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另外一个负面影响就是晚清政府在财政上严重依赖鸦片收入。1901年,晚清政府开始新政,1906年后鸦片禁政紧随其后,同时大规模的新政措施纷纷出台。新政需要的经费与禁政减少的经费出现巨大差额,以及传统税收没有明显增加,只有一个结果出现,鸦片禁政的中央与地方之激变以及新政成为一种负担,最终压垮了晚清帝国或者说至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简而言之,鸦片成为了晚清政府存在的重要基础,没有了它就没有了晚清政府。晚清政府废除鸦片,就相当于毁灭自己;要么就是另外一个抉择,转变成一个新的基因,成为一个“新”的政府,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完成这种转变,辛亥革命就让其躺在了鸦片废墟之下。此后,军阀混战时期没有减少对鸦片的依赖,且愈演愈烈,甚至军阀的存在取决于其对鸦片控制的多少,因此,当时的军阀混战往往与鸦片相关,比如说浙江军阀卢永祥与江苏军阀齐燮元的战争,就被魏斐德先生称为“鸦片之争”。
  1927年的国民政府距晚清、北洋政府未远,其财政收入未见有其他项目大幅增加,而且当时国民政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比如说日本的侵略、国内的治安形态等等,迫使其必须加快现代化的步伐,这需要大量的财政收入作为现代化措施的开支,鸦片税收难以停止。然而,鸦片无论怎么说,对中国国民的伤害非常大,中国人已经对之恨之入骨,在道德上无论如何都会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包括蒋介石政府自然也是如此。因此,作为鸦片走私一方的宋子文,甚至是蒋介石的国民政府,一直同时兼两种相反的行为:即禁烟与默许走私。这是一个悖论,禁烟就无法取得丰厚的财政收入,无法有效推行现代化;不禁烟,则在整个社会失去公信力与合法性。
  如果上述两个角色分析可以成立的话,我们就可以发现刑事侦查权在上海市公安局、市政府的坚持下具有的无限性特点,能够将“江安轮烟土案”的幕后真相迅速予以揭示;另一方面,在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的干预下,这一案件却又草草收尾而展现出刑事侦查权的有限性。然而,在1927~1937年间还不是法治国家的中国,刑事侦查权的特点——无论是有限性特点,还是无限性特点——都与刑事侦查权的本质属性没有什么根本性联系,而主要是政治运作的结果;并且还可以说,即使刑事侦查权展现的无限性(也可以说是任意性),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另外一种方式表现着有限性,即以金钱、关系等因素阻碍刑事侦查权的启动与运行。
  是故,我们可以作出判断了,即刑事侦查权在以毒品走私为首的有组织犯罪面前,表现了其有限性的特点。但还不够,还需要在宪政法律的框架下继续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刑事侦查权有限性特点对其他刑事案件的影响。
  
  二、转型宪政与刑事侦查权
  
  笔者拟从转型宪政的视角分析上述刑事侦查权有限性特征形成的原因。分析的时间期限是1927~1937年,是一种还主要依靠暴力或者势力取得政权的转型宪政体制。
  在国民政府的1927~1937年,蒋介石通过武力取得政权,在形式上取得最高领袖的地位,但是旗下的各派斗争仍是此起彼伏,比如说蒋介石与汪精卫、冯玉祥、白崇 禧等人的政治斗争。进一步说,从权力起源与形成的视角分析,一方面,蒋介石国民政府建立的基础是武力,仅仅可以使对手口服,在形式上听从中央政府的命令;另一方面对手非心服,只好让其分享权力。换句话说,蒋介石政权在权力的起源与形成上,具有了表面的集中与实际的分散特点。
  在国民政府成立后,权力的实际运行中,国民政府的权力在执行政策时,由于他们的主张并不统一,而是歧见纷纷,前述的表面集中与实际的分散就显现出来,形成一种张力;另外,这种权力形成的方式并不具有稳定性,一旦对方有机会,就会趁势将最高领袖赶下台,自己走向前台,因此具体权力的运行过程与结果都显示出张力同时又无处不在,体现在权力的各个场合。
  以西方法治国家作为对比:政治家们取得政权的方式是选举,即通过宪政规定的选举体制,由公民投票抉择执政者,政治权力斗争的场域主要在每一届政府形成之前,在每一届政府权力确立之后,权力之间杯葛的、消极的态度通常没有,使得具体权力在运行时表现中立性、客观性。这些具体的权力运行,比如说,刑事侦查权在对待所有刑事案件上都平等,不具有本文所理解的有限性,只有根据权力本身属性的有限性而具有的有限性。
  有了这一对比,我们就可以对中国在1927~1937年间的转型时期宪政体制作出一些判断了:在权力的起源与形成时,有执政者与反对派很正常,而且在这个场域发生政治斗争都是可以的,但是对政治斗争的结果必须不仅仅口服,还需要心服,在这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没有做到,只达到了口服但心不服的境地。正是这种口服心不服的状态,导致政治权力斗争继续延续到了第二阶段。这时的权力运行就不再是客观、中立的,而仅仅是一种工具,一种攻击对方的工具,执政者利用自己的执政优势将对方边缘化,对手利用自己的能力、势力削弱执政者的合法性,一旦时机成熟,取而代之,自己走向执政者。
  具体到本文所叙述的案例,就可以重构所有“事实”经过:在“江安轮烟土案”发生时,蒋介石、宋子文取得了一个总体的权力以及若干具体政权,李宗仁、白崇禧等反对派也取得一些具体部门的权力;不仅仅在中央政府,他们在地方的代理人同样存在如是对立。比如说,在上海,市长张定瑶与公安局长戴石浮代表着李宗仁的桂系,军方则代表着宋子文、蒋介石一派。当走私鸦片案件出现时,上海市长与公安局长就启动具体的刑事侦查权以让蒋介石、宋子文难堪、出丑,失去其政权存在的合法性,但是在形式上却是一个“法不阿贵”的堂皇理由。在另一方,蒋介石国民政府利用自己的执政优势,削弱了这一刑事侦查权,仅仅以一些小人物作为法律上的替罪羊,充分体现了侦查权有限性的特征。就这样,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就演变成了政治事件,刑事侦查权在这里就止步了,即使没有止步,也转变成为政治工具了,具有了有限的特征。
  简单地说,在1927~1937年间,国民政府下的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表现出有限性特点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总体权力的取得与之后的具体权力运行没有一个制度性的隔离,让每一次具体权力运行都有可能成为政治斗争的场合,从而掩盖了刑事侦查权的相对公共性与客观性特点。作为政治运作的权力应该是民主、选举或者其他方法解决的问题,而作为既成事实的刑事侦查权不应该主要受到前者的影响、甚至决定,它们之间必须有一个具体的、有效的隔离,否则,一切相关权力运行都有可能沦落为前者发挥的场合。如果这样的话,必然让刑事侦查权不仅仅在以毒品为代表的犯罪上无能为力,而且也让普通刑事案件变形。
  
  三、对其他刑事案件的影响
  
  在1927~1937年间的民国政府,蒋介石政权处于一方面必须依靠鸦片贸易作为重要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却又违法犯罪的尴尬境地,在整个中国历史上都是一个特例。在只讲政治斗争,且表现颇为激烈的当时,上海市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权在侦查走私鸦片案件时,鸦片就又成为了双方政治斗争的又一个场域,而非实际展示侦查权的公共性、客观性与中立性的场合。
  如果这一与鸦片有关的政治斗争仅仅是一个独立的事件,或许对刑事侦查权的有限性的判断就没有那么必要了,因为任何事物有原则就有例外。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其具有非常强大的示范效应,其他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权的启动与运行纷纷仿效,最终使刑事侦查权有限性特征在中国转型时期演变为一种规律性或普遍性现象。简单地说,就是贩毒案件的刑事侦查权的有限性特征对其他刑事案件的影响。笔者分两个层次予以分析。
  首先,简单分析其他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在民国时期,鸦片由于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而且中国已经深受其害,受到了全国上下反对,最终由合法状态转变为非法状态,并由刑法等法律规范。但是,娼妓业与赌博业自古以来都是合法的,政府只对其征收税收,虽然娼妓业、赌博业是合法的,但是其中涉及有犯罪,而且是有组织的犯罪,比如说在娼妓业中,就有妓院老板与其他人的合谋绑架妇女、拐卖妇女等等有组织的犯罪行为。现在就来分析这一有组织犯罪所面临的刑事侦查权。
  有组织犯罪通常都与当时的帮会有关,正如魏斐德所说,“几乎所有的违法行为,从丐帮组织、妓女贩卖和经营鸦片,都必须经过青帮的许可……而且(帮会)……维持了上海犯罪世界的某种秩序”。因此,当有组织的绑架妇女与拐卖妇女进入妓院的刑事案件发生时,公安局的警察启动、运行、最终终结刑事侦查权,虽然不会受到前述鸦片案件那么强大的干扰或者面临最高权力的政治斗争,但还是会受到若干其他权力影响。每当这些犯罪受到刑事侦查时,甚至还没有开始,犯罪嫌疑人就通过帮会的能量阻碍刑事侦查权的作用,因为帮会本身就与当时最高政权、各级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说与蒋介石关系密切的杜月笙、黄金荣,甚至担任着若干国民政府公职,即掌握着若许国家权力。两者之间的关系越密切,对其他案件中帮会对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权的阻碍就越有效与有力,刑事侦查权的有限性就越发显得清晰。
  其次,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影响。前述犯罪行为使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有限性特征非常清晰地表现出来了,那么这一特点会不会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得到体现呢?在一个具体的辖区内,法治状态下的社会本应该:一旦出现刑事案件时,必然有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需要启动侦查权,以查明真相,最终惩罚犯罪人,恢复社会、社区或受害人的秩序。根据1927~1937年的宪政体制的特点,权力配置形式上的集中性与统一性,而实际上在具体权力配置时执政者与反对派分享权力,甚至他们本身就演变为一个个“听封不听调”的土皇帝,有着无限的权力。这些土皇帝,除非在一个更为宏观的政治斗争视野下失败而失去权力,或者不宜在此时运用,当有刑事案件发生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就会用丰厚的金钱、密切的人际关系联系这些拥有无限权力的土皇帝,以阻碍刑事侦查权的启动、运行以及最终侦结。就这样,刑事侦查权的有限性再次在一个更普遍的范围内得到扩张。在普通刑事案件中, 刑事侦查权有限性不会得到体现的场合,在笔者看来,至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刑事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能力用金钱或关系影响侦查机关或者说在实际的刑事案件没有了受害人(即社会直接成为了承担者),嫌疑人没有动用关系或金钱。第二,(各级)上级权力机关对此非常关注,达到了不敢谋私的程度。第三,真相没有在社会中公开传播,没有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
  
  四、结语
  
  简而言之,上述两个层面的分析都反映了民国政府时期(1927~1937年间)具体公安局刑事侦查权的有限性特征,是在鸦片贸易中展现的刑事侦查权有限性特征的示范效应的结果之一。其实,这一论断有一个前提,即假定贩毒案件是刑事侦查权力有限性的初始点,由此而来的就是其对其他刑事案件的影响——这是为了论述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分析策略。完全有可能是其他有组织犯罪以及普通刑事案件早已形成刑事侦查权有限性特征,最终在鸦片毒品案件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不过,在笔者看来,更为可能的是,两者相互促进与固化刑事侦查权的有限性规律。
  最后,根据上述所有内容,简单总结如下:
  第一,厘清刑事侦查权有限性特征的含义。根据前面分析,可以概括为: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启动、运行与终结都应该得到平等地对待,不因总体权力、其他权力的干涉而有所区别。但是由于权力起源、配置问题出现了对不同案件不同处置的刑事侦查权运作模式,进一步说,则有组织的犯罪案件、贪渎案件以及其他特殊案件出现在刑事侦查权面前时,后者表现出一种无力感,而这种有限性具有浓烈的扩散性,污染一般的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权,也具有了有限性特征,即最终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启动、运行与侦查终结都表现出有限性来。
  第二,在上述界定的内涵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判断:克服刑事侦查权有限性的问题就是从对案件侦查的选择性执法,到对所有刑事案件平等地启动、运行与终结的过程或者至少要达到一种要求,即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所有刑事案件启动侦查程序,并侦查终结。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克服刑事侦查权有限性特征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之路,如果再在宏观的范围看,也是中国新的宪政体制(与传统中国的宪政体制比较而言)实现的过程。而这个转型宪政过程其实就是总体权力转移时要与具体权力,比如说刑事侦查权有一个制度性的隔离,使之少受总体权力以及其他具体权力的干扰或祸害。
  
  (责任编辑: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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