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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是《公民道德教育实施纲要》中新的五项伦常(以下简称“新五伦”),是在继承传统“五伦”道德文化基础上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家庭伦常关系及道德规范。“尊老爱幼”,突出的是在不同辈份的亲属之间,主要是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道德规范,旨在批判继承以“孝道”和“礼教”为核心的传统道德文化,树立社会主义新道德和新风尚。
“母爱”与“孝”是继承传统美德的两大范畴。
作为义务规范的“母爱”,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的总结。现代“母爱”表现为系列道德和法律要求,不仅在于“生”和“养”,还在于“教”和“育”,使其关爱更为合理化和具体化。这就意味着:生儿育女,对于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换言之,夫妻生养孩子已非单纯的自然行为,而属于一种社会或法律行为—只要生养了孩子,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传统道德文化中“子不教,父之过”在此获得了现代性的法律意义。一般来说,孩子的先天资质,包括道德品性并无太大差异,造成后天差距的关键在于幼年的环境及其教养,尤其是“母爱”和“母教”。一般而言,母爱有着生物学的本能的基础,但真正的母爱应是一种高贵的母性,有“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责任和奉献精神。比如,母亲之于孩子,具有天然的责任担当,不仅要求爱她漂亮和聪明的孩子,还能够爱丑陋或愚笨,甚至患有先天残疾的孩子;不仅在生活富足时要担当养育孩子的职责,而且在生活困苦时也是不离不弃。然而,中国的家庭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往往局限于家长制下的“无师自通”,缺乏了“自知之明”的公德意识和科学精神,而今又受到应试教育的实用性和极端功利主义的影响,许多家庭忽视了家庭教育,仅仅局限于出人头地、望子成龙和光宗耀祖的传统教育目标上。而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教育的真正目标,应该超越传统伦理和父母意志,开发孩子的學习自主性和创造性,使其能够自立于现代社会,成为一个心智健全与身体健康的合格公民。
“孝”,继承传统美德的另一范畴,是作为“下”对“上”而言的道德义务和规范。“孝亲”的道德文化并非与生俱来,而是人类社会的文明创造和教育的结果。孝道是随着家庭成员年龄的递增,从对孩子的母爱向对父母的报答的自然反转。在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从之前作为儿女被抚养权的享有转变为主动扶助和赡养父母的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比如,对于年迈体弱的父母,必须承担扶助和关照的义务,绝不允许不管不问和推卸责任,甚至虐待或遗弃老人。“孝亲”道德文化尤其为传统儒家所提倡,儒家尤其强调“孝亲”在“仁爱”学说中的核心位置。而广义上的“孝道”,乃至“礼教”则作为一种不断拓展了的儒家道德思想体系,是历代思想家通过反思、继承或建设传统文化特别提出的仁学原理。基于封建礼教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孝道”主要是指由传统儒家的忠、孝、仁、义等道德思想发展而来的“私德”原理、原则和规范,从而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即家庭、国家和社会一体化的“私德伦理”思想体系。传统儒家极力提倡“孝道”,逐步使“孝”形式化、制度化、极端化,并与修、齐、治、平树立道德人格和完善人生价值统一起来,即“以孝立身、处世、治国、平天下”,故有“忠臣出于孝门”等核心学说。然而,原本儒家的“孝道”仍然局限于“私德伦理”范畴,虽然强调相互对应之爱,却不是平等与互利的道德,体现的是上下、尊卑、长幼有序的家庭伦理和社会结构,而非现代社会强调的独立和平等的“公德伦理”。
“母爱”与“孝道”应与时俱进。
“母爱”精神的公德和法治化改造要求人们进一步提高“母爱”的思想境界,即从传统儒家局限于血缘亲情的“私德伦理”中走出来。在社会交往中,父母们不只是关爱自己家庭的孩子,而且也能够以“恻隐之心”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孩子,具有更为深厚和博大的母爱情怀。而“新五伦”之五的“邻里团结”,强调家庭从血缘亲情关系向邻里和社区的友爱关系延伸,要求私德向公德的合理化和广泛化发展。或许,只有将私德进行公德和法治化改造,方可达到孟子期待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境界。
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然具有难以割舍的血缘亲情关系,但已转向具有平等与独立性的社会关系。这是传统“母爱”和“孝道”与现代父母子女关系的最大差别。换言之,现代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首先是作为公民身份出现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是平等和互助互利的公民关系,随着人的成熟、独立性增强以及社会化发展,家庭及家庭生活的分化,成年后的子女与父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公民和法治化了。原初家庭成员,已从那种“不平等”和“不可分”的家庭关系,转变为一种平等和独立的人际交互关系。然而,应该看到,以“母爱”和“孝道”为核心的传统儒家文化是良莠不齐和根深蒂固的。新儒家梁漱溟先生曾经将传统情义道德定义为“伦理本位”(既非个人本位,也非社会本位),即“中国的伦理社会彼此互以对方为重,而不见一己利益”的伦理方式。因为密切亲情和你我不分的关系,因此就坚持“我必须要求你怎样”(父母)、“你必须为我怎样做”(子女)的传统道德观念—以一种绝对的、不平等的、应然不变的道德规范要求其家庭成员,似乎是父母永远不会衰老,孩子永远长不大,表现为超强的紧密性和依赖性。事实上,这既不利于培养后代的独立生活和爱的能力,也有违自然规律和有碍社会进步。比如,关于父子养老关系问题、父母与其子女及孙辈的财产和借贷关系等等,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在公民与法治社会中,体现现代性的“新五伦”的“母爱”和“孝道”,包括父母子女关系,既强调各具相对独立性和平等主体性的公民关系,又强调各自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当前中国传统“母爱”和“孝道”的公德和法治化改造仍是非常艰难的,除了公民与法治社会建设还在中途之外,它还涉及两千多年以来人们的情感寄托与信念和信仰问题。
【萧成勇,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谷 月
“母爱”与“孝”是继承传统美德的两大范畴。
作为义务规范的“母爱”,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的总结。现代“母爱”表现为系列道德和法律要求,不仅在于“生”和“养”,还在于“教”和“育”,使其关爱更为合理化和具体化。这就意味着:生儿育女,对于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换言之,夫妻生养孩子已非单纯的自然行为,而属于一种社会或法律行为—只要生养了孩子,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传统道德文化中“子不教,父之过”在此获得了现代性的法律意义。一般来说,孩子的先天资质,包括道德品性并无太大差异,造成后天差距的关键在于幼年的环境及其教养,尤其是“母爱”和“母教”。一般而言,母爱有着生物学的本能的基础,但真正的母爱应是一种高贵的母性,有“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责任和奉献精神。比如,母亲之于孩子,具有天然的责任担当,不仅要求爱她漂亮和聪明的孩子,还能够爱丑陋或愚笨,甚至患有先天残疾的孩子;不仅在生活富足时要担当养育孩子的职责,而且在生活困苦时也是不离不弃。然而,中国的家庭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往往局限于家长制下的“无师自通”,缺乏了“自知之明”的公德意识和科学精神,而今又受到应试教育的实用性和极端功利主义的影响,许多家庭忽视了家庭教育,仅仅局限于出人头地、望子成龙和光宗耀祖的传统教育目标上。而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教育的真正目标,应该超越传统伦理和父母意志,开发孩子的學习自主性和创造性,使其能够自立于现代社会,成为一个心智健全与身体健康的合格公民。
“孝”,继承传统美德的另一范畴,是作为“下”对“上”而言的道德义务和规范。“孝亲”的道德文化并非与生俱来,而是人类社会的文明创造和教育的结果。孝道是随着家庭成员年龄的递增,从对孩子的母爱向对父母的报答的自然反转。在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从之前作为儿女被抚养权的享有转变为主动扶助和赡养父母的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比如,对于年迈体弱的父母,必须承担扶助和关照的义务,绝不允许不管不问和推卸责任,甚至虐待或遗弃老人。“孝亲”道德文化尤其为传统儒家所提倡,儒家尤其强调“孝亲”在“仁爱”学说中的核心位置。而广义上的“孝道”,乃至“礼教”则作为一种不断拓展了的儒家道德思想体系,是历代思想家通过反思、继承或建设传统文化特别提出的仁学原理。基于封建礼教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孝道”主要是指由传统儒家的忠、孝、仁、义等道德思想发展而来的“私德”原理、原则和规范,从而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即家庭、国家和社会一体化的“私德伦理”思想体系。传统儒家极力提倡“孝道”,逐步使“孝”形式化、制度化、极端化,并与修、齐、治、平树立道德人格和完善人生价值统一起来,即“以孝立身、处世、治国、平天下”,故有“忠臣出于孝门”等核心学说。然而,原本儒家的“孝道”仍然局限于“私德伦理”范畴,虽然强调相互对应之爱,却不是平等与互利的道德,体现的是上下、尊卑、长幼有序的家庭伦理和社会结构,而非现代社会强调的独立和平等的“公德伦理”。
“母爱”与“孝道”应与时俱进。
“母爱”精神的公德和法治化改造要求人们进一步提高“母爱”的思想境界,即从传统儒家局限于血缘亲情的“私德伦理”中走出来。在社会交往中,父母们不只是关爱自己家庭的孩子,而且也能够以“恻隐之心”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孩子,具有更为深厚和博大的母爱情怀。而“新五伦”之五的“邻里团结”,强调家庭从血缘亲情关系向邻里和社区的友爱关系延伸,要求私德向公德的合理化和广泛化发展。或许,只有将私德进行公德和法治化改造,方可达到孟子期待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境界。
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然具有难以割舍的血缘亲情关系,但已转向具有平等与独立性的社会关系。这是传统“母爱”和“孝道”与现代父母子女关系的最大差别。换言之,现代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首先是作为公民身份出现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是平等和互助互利的公民关系,随着人的成熟、独立性增强以及社会化发展,家庭及家庭生活的分化,成年后的子女与父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公民和法治化了。原初家庭成员,已从那种“不平等”和“不可分”的家庭关系,转变为一种平等和独立的人际交互关系。然而,应该看到,以“母爱”和“孝道”为核心的传统儒家文化是良莠不齐和根深蒂固的。新儒家梁漱溟先生曾经将传统情义道德定义为“伦理本位”(既非个人本位,也非社会本位),即“中国的伦理社会彼此互以对方为重,而不见一己利益”的伦理方式。因为密切亲情和你我不分的关系,因此就坚持“我必须要求你怎样”(父母)、“你必须为我怎样做”(子女)的传统道德观念—以一种绝对的、不平等的、应然不变的道德规范要求其家庭成员,似乎是父母永远不会衰老,孩子永远长不大,表现为超强的紧密性和依赖性。事实上,这既不利于培养后代的独立生活和爱的能力,也有违自然规律和有碍社会进步。比如,关于父子养老关系问题、父母与其子女及孙辈的财产和借贷关系等等,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在公民与法治社会中,体现现代性的“新五伦”的“母爱”和“孝道”,包括父母子女关系,既强调各具相对独立性和平等主体性的公民关系,又强调各自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当前中国传统“母爱”和“孝道”的公德和法治化改造仍是非常艰难的,除了公民与法治社会建设还在中途之外,它还涉及两千多年以来人们的情感寄托与信念和信仰问题。
【萧成勇,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谷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