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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其适用范围,但科研院所至今仍实行编制管理,造成科研院所制定聘用合同时要兼顾劳动合同法和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区别二者关于合同期限、试用期、服务期以及解除合同四方面的不同要求和冲突,具体分析各自的合理性及侵权之处。强调在适合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专门实体法出现之前,聘用合同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并对相关人事法规政策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逐步实现科研院所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