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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升格,引发了社会各界诸多担心和思考:升格并不能完全证明其执政能力、水平的提高,面临严峻的“维稳”形势,如何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这是其首要解决的问题;公安局长升格后,势必要分管一些其它工作,如分管工作过多,是否会分散精力从而影响公安工作?公安局长升格后,如何才能慎用手中权力,廉洁从政,接受社会监督?目前,这3道考题已经摆在了升格后的公安局长面前。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
“升格后,分管的工作多,感到工作强度大、压力大。在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就得自己拍板,权力大了,责任也大了。”一位由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的公安局长说。
这位公安局长的心声代表了大多数升格公安局长的想法。不少公安局长升格前,专司公安工作,对其它工作并不熟悉,现在站的层面高了,分管一些其它行业的工作,有的甚至还分管文教、卫生工作。公安局长们面临着如何提高执政能力的挑战,他们似乎有点“高处不胜寒”的感觉。
在维护稳定方面,公安机关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如果不全面掌握情况,就鉴别不出哪些属于警务活动,哪些是非警务活动,一旦出现群发事件,作为分管这项工作的常委,我就得承担责任。所以我在处理涉及稳定的事情时非常慎重,出现这类事情,我都亲自上阵。”一位公安局长告诉记者。这位公安局长升格后,考虑问题无形中更加全面,在这种全面的权衡考量中,其执政能力在逐步提高。然而现实中,因为某些公安局长执政能力不高而导致严重事件。如,2006年,在“彭水诗案”中,彭水县公安局长首先根据县领导指示而不是依据法律抓人,然后召集检察院和法院的人,提前以内部讨论方式为秦中飞定了罪。在这位身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长一手指挥下,所有的法律监督都被抛至九霄云外。2008年6月,贵州发生了著名的瓮安群发事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指出,这次事件背后深层次原因虽然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所致,但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公安处置不当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也是客观现实。事后,时任瓮安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被免职。
“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压力,都给升格后的公安局长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是公安局长们面临的第一道考题。”某省公安厅相关人士指出。
如何集中精力
记者在采写这组专题时,在截稿前半个月就联系了几个市的公安局长,表示了接受采访的意图,但是,这几个升格为常委、政法委书记或副市长的公安局长无一例外地以“工作忙,没时间接受采访”为由婉拒了记者提出“1个小时的采访,谈谈升格后的感受”请求。有公安系统的朋友告诉记者,这个话题很敏感,谁都不好说。
公安局长更忙了是不争的事实,从他们的分工就可以看出些许端倪。某市公安局长升格为副市长后,就从分管公安1个行业增加到了8个行业,其中包括城建、国土等涉及拆迁等矛盾交织、处于风口浪尖上的行业。另一个市的公安局长兼副市长后,分管了农业大口,还分管移民工作,涉及到项目时,一会儿飞北京,一会儿飞上海,忙得不亦乐乎。
记者提前好几天预约,终于采访到了四川彭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胡国民。当记者来到他的办公室时,他还在忙着接打电话。他对记者说:“实在抱歉,事情太多了。”作为常委,他不仅分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还分管信访、防邪、部分安监工作,并且还兼着中心城镇建设指挥部的副指挥长。他告诉记者,他几乎没有节假日。
某省省委巡视组一名负责人在巡视公安系统后担心地告诉记者,“升格后的公安局长分管行业过多,可能会分散他们在公安工作上的精力,他们担任的公安局长职位就可能成为虚位,从而削弱对公安的建设。”而这种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据某省公安厅政治部调查,升格后有的公安局长甚至分管10多个行业,不少升格后分管行业较多的公安局长其所在的公安局,日常事务基本上都由常务副局长负责,而局长大多听汇报,有的甚至遥控指挥,连副局长都很难见到局长。
与其他部门相比,公安机关编制庞大,人员众多,在法定严格的公务员概念上,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公安机关的人员基本约占同级公务员总额的四分之一。单就管理这样庞大的队伍和处理涉及公安的事务时,公安局长就要花费很多精力,而升格后的公安局长们如果还要分管其他事务繁忙的行业,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四川仁寿县副县长、公安局长王正祥告诉记者,他把90%的精力都放在公安工作上,因为他很清楚,自己是公安局的法人代表。而他毕竟只分管3个行业。
对于公安局长升格后更加忙碌的现象,一位成都市民说得很直白:“我不关心公安局长是不是升格以及升到什么级别,只要他能维护社会的安定,能给我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就可以。”
尽管升格后的公安局长更忙碌了,但他们还是很乐意的。一位组织部长说:“公安局长升格后,毕竟其站的层面更高,接触的范围更广,手中的权力更大了,特别是其上升通道打通了,发展的前景想像空间更大了。”东部某省一位公安局长私下告诉记者:“以前很忙,觉得上升空间不大,有时难免有其它想法。升格后的忙碌是值得的,毕竟政治待遇上去了,工作的动力更强,同时对自己的要求也更高了。”
怎样处理好公安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合理分配时间,是摆在升格后的公安局长面前的又一道考题。
如何廉洁用权
2008年10月13日,又一个升格的公安局长落马消息刺激了人们的神经。广东省韶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原韶关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副厅级)的韶关市公安局局长职务,叶树养因涉嫌经济问题,已于8月底被广东省纪委立案审查。腐败公安局长的话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作为这支准军事化力量的首脑——公安局长在升格后无疑大权在握。但升格前的公安局长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而升格后的公安局长被押上审判台的也并不鲜见。
辽宁省凤城市原副市长兼公安局长陈世琦就是担任政府副职的腐败公安局长中的一个典型,陈任副市长前是凤城市公安局长,陈任副市长后两个春节中,收受贿赂和礼金36万余元,是前6年收受钱物的总和。
担任政法委书记的腐败公安局长也不时见诸报端。早在1998年,曾经头戴“全国优秀公安局长”等桂冠的杭州市江干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分局局长吴伟虎受贿索贿150多万元,被一审判处死刑。在这类腐败公安局长中有两个重量级的人物,一个是武汉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杨世洪,另一个是南昌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曾新民。
几乎每年都有升格的公安局长落马,抵挡不住社会上的种种诱惑是他们“栽跟头”的重要内因,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则是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外因。
早在吴伟虎案发时,杭州市纪委就分析指出,当时在浙江省,各地普遍是公安局长担任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纪委要对同级党委领导进行监督,理论上成立,实际操作困难很大;检察机关本来对公安机关有司法监督权,却不可能对政法委书记进行监督,这些是吴伟虎能够肆意妄为的重要原因。
某省公安厅纪委一位资深警官谈出了自己的担心:“公安局长升格后,在条线上,上级公安机关不好管理监督他们;由于升格后的公安局长职位更高,在公安局长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上,大家更不好向他提意见了,因此就谈不上对他的监督。”
“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已被普遍证明不利于监督制约。因为来自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可能会在政法委的干预之下消弥于无形,使本来就处于强势的警察权变得更加刚性化。”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专家说。
一位法院院长告诉记者,当在处理涉及到公安的案件时,因为或多或少要考虑政法委书记又是公安局长,就会产生迁就心理。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某省省委巡视组组长指出,公安局长担任政法委书记可能使公安产生自大情绪,从而影响检方侦办的涉及公安内部的渎职案件。
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公安局长进入政府班子要比担任政法委书记更有益。某县一位人大副主任说:“如果公安局长由副县长兼任,那么人大的监督就顺利得多,因为政府成员是由人大选举任命的。”
有的地方的政法委书记在兼任公安局长后,给自己立下一条“规矩”:在一般情况下,不干预具体个案。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因为政法委书记的介入而影响了检察院和法院的独立办案程序,但这毕竟是建立在个人素质基础之上的软性约束。
如何对位高权重的公安局长形成有效的监督,保证其公正、廉洁地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重权是摆在社会各界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摆在升格后的公安局长面前的另一道必须写出答案的考题。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
“升格后,分管的工作多,感到工作强度大、压力大。在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就得自己拍板,权力大了,责任也大了。”一位由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的公安局长说。
这位公安局长的心声代表了大多数升格公安局长的想法。不少公安局长升格前,专司公安工作,对其它工作并不熟悉,现在站的层面高了,分管一些其它行业的工作,有的甚至还分管文教、卫生工作。公安局长们面临着如何提高执政能力的挑战,他们似乎有点“高处不胜寒”的感觉。
在维护稳定方面,公安机关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如果不全面掌握情况,就鉴别不出哪些属于警务活动,哪些是非警务活动,一旦出现群发事件,作为分管这项工作的常委,我就得承担责任。所以我在处理涉及稳定的事情时非常慎重,出现这类事情,我都亲自上阵。”一位公安局长告诉记者。这位公安局长升格后,考虑问题无形中更加全面,在这种全面的权衡考量中,其执政能力在逐步提高。然而现实中,因为某些公安局长执政能力不高而导致严重事件。如,2006年,在“彭水诗案”中,彭水县公安局长首先根据县领导指示而不是依据法律抓人,然后召集检察院和法院的人,提前以内部讨论方式为秦中飞定了罪。在这位身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长一手指挥下,所有的法律监督都被抛至九霄云外。2008年6月,贵州发生了著名的瓮安群发事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指出,这次事件背后深层次原因虽然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所致,但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公安处置不当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也是客观现实。事后,时任瓮安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被免职。
“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压力,都给升格后的公安局长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是公安局长们面临的第一道考题。”某省公安厅相关人士指出。
如何集中精力
记者在采写这组专题时,在截稿前半个月就联系了几个市的公安局长,表示了接受采访的意图,但是,这几个升格为常委、政法委书记或副市长的公安局长无一例外地以“工作忙,没时间接受采访”为由婉拒了记者提出“1个小时的采访,谈谈升格后的感受”请求。有公安系统的朋友告诉记者,这个话题很敏感,谁都不好说。
公安局长更忙了是不争的事实,从他们的分工就可以看出些许端倪。某市公安局长升格为副市长后,就从分管公安1个行业增加到了8个行业,其中包括城建、国土等涉及拆迁等矛盾交织、处于风口浪尖上的行业。另一个市的公安局长兼副市长后,分管了农业大口,还分管移民工作,涉及到项目时,一会儿飞北京,一会儿飞上海,忙得不亦乐乎。
记者提前好几天预约,终于采访到了四川彭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胡国民。当记者来到他的办公室时,他还在忙着接打电话。他对记者说:“实在抱歉,事情太多了。”作为常委,他不仅分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还分管信访、防邪、部分安监工作,并且还兼着中心城镇建设指挥部的副指挥长。他告诉记者,他几乎没有节假日。
某省省委巡视组一名负责人在巡视公安系统后担心地告诉记者,“升格后的公安局长分管行业过多,可能会分散他们在公安工作上的精力,他们担任的公安局长职位就可能成为虚位,从而削弱对公安的建设。”而这种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据某省公安厅政治部调查,升格后有的公安局长甚至分管10多个行业,不少升格后分管行业较多的公安局长其所在的公安局,日常事务基本上都由常务副局长负责,而局长大多听汇报,有的甚至遥控指挥,连副局长都很难见到局长。
与其他部门相比,公安机关编制庞大,人员众多,在法定严格的公务员概念上,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公安机关的人员基本约占同级公务员总额的四分之一。单就管理这样庞大的队伍和处理涉及公安的事务时,公安局长就要花费很多精力,而升格后的公安局长们如果还要分管其他事务繁忙的行业,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四川仁寿县副县长、公安局长王正祥告诉记者,他把90%的精力都放在公安工作上,因为他很清楚,自己是公安局的法人代表。而他毕竟只分管3个行业。
对于公安局长升格后更加忙碌的现象,一位成都市民说得很直白:“我不关心公安局长是不是升格以及升到什么级别,只要他能维护社会的安定,能给我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就可以。”
尽管升格后的公安局长更忙碌了,但他们还是很乐意的。一位组织部长说:“公安局长升格后,毕竟其站的层面更高,接触的范围更广,手中的权力更大了,特别是其上升通道打通了,发展的前景想像空间更大了。”东部某省一位公安局长私下告诉记者:“以前很忙,觉得上升空间不大,有时难免有其它想法。升格后的忙碌是值得的,毕竟政治待遇上去了,工作的动力更强,同时对自己的要求也更高了。”
怎样处理好公安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合理分配时间,是摆在升格后的公安局长面前的又一道考题。
如何廉洁用权
2008年10月13日,又一个升格的公安局长落马消息刺激了人们的神经。广东省韶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原韶关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副厅级)的韶关市公安局局长职务,叶树养因涉嫌经济问题,已于8月底被广东省纪委立案审查。腐败公安局长的话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作为这支准军事化力量的首脑——公安局长在升格后无疑大权在握。但升格前的公安局长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而升格后的公安局长被押上审判台的也并不鲜见。
辽宁省凤城市原副市长兼公安局长陈世琦就是担任政府副职的腐败公安局长中的一个典型,陈任副市长前是凤城市公安局长,陈任副市长后两个春节中,收受贿赂和礼金36万余元,是前6年收受钱物的总和。
担任政法委书记的腐败公安局长也不时见诸报端。早在1998年,曾经头戴“全国优秀公安局长”等桂冠的杭州市江干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分局局长吴伟虎受贿索贿150多万元,被一审判处死刑。在这类腐败公安局长中有两个重量级的人物,一个是武汉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杨世洪,另一个是南昌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曾新民。
几乎每年都有升格的公安局长落马,抵挡不住社会上的种种诱惑是他们“栽跟头”的重要内因,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则是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外因。
早在吴伟虎案发时,杭州市纪委就分析指出,当时在浙江省,各地普遍是公安局长担任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纪委要对同级党委领导进行监督,理论上成立,实际操作困难很大;检察机关本来对公安机关有司法监督权,却不可能对政法委书记进行监督,这些是吴伟虎能够肆意妄为的重要原因。
某省公安厅纪委一位资深警官谈出了自己的担心:“公安局长升格后,在条线上,上级公安机关不好管理监督他们;由于升格后的公安局长职位更高,在公安局长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上,大家更不好向他提意见了,因此就谈不上对他的监督。”
“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已被普遍证明不利于监督制约。因为来自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可能会在政法委的干预之下消弥于无形,使本来就处于强势的警察权变得更加刚性化。”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专家说。
一位法院院长告诉记者,当在处理涉及到公安的案件时,因为或多或少要考虑政法委书记又是公安局长,就会产生迁就心理。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某省省委巡视组组长指出,公安局长担任政法委书记可能使公安产生自大情绪,从而影响检方侦办的涉及公安内部的渎职案件。
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公安局长进入政府班子要比担任政法委书记更有益。某县一位人大副主任说:“如果公安局长由副县长兼任,那么人大的监督就顺利得多,因为政府成员是由人大选举任命的。”
有的地方的政法委书记在兼任公安局长后,给自己立下一条“规矩”:在一般情况下,不干预具体个案。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因为政法委书记的介入而影响了检察院和法院的独立办案程序,但这毕竟是建立在个人素质基础之上的软性约束。
如何对位高权重的公安局长形成有效的监督,保证其公正、廉洁地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重权是摆在社会各界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摆在升格后的公安局长面前的另一道必须写出答案的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