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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认定工作是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做出认定的过程,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维护工伤职工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在对工伤保险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与论述的基础上,从工伤保险认定主体、认定范围以及认定程序三个方面,对工伤保险认定工作优化策略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一、工伤保险认定存在的问题
从工伤保险认定主体来看,《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认定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工伤保险认定工作。而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工伤保险认定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工作的监督工作都是由这一主体来开展,这种情况存在着认定工作不规范的风险。
从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来看,《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工伤保险认定工作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知道作用,然而,随着工伤形式的多元化发展,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这对于工伤职工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着一定的制约作用。
从工伤保险认定程序来看,在对工伤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主要需要经过申请、受理与审核、提出认定结论三个步骤,确保这三个步骤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对于确保工伤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无论是工伤申请优先权、时限还是处理程序和时长等都存在不合理之处,这制约着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二、工伤保险认定的优化策略
(一)工伤保险认定主体
对工伤保险认定主体进行改革,需要对工伤保险政策制定者角色、执行者角色以及监督者角色进行分离,在此过程中,实现工伤保险认定机构的社会化,是一种有效的路径。具体而言,社会性组织处于公共权力与私有权力之间,不会受到公权力的过度干预,也能够受到政府部门与社会大众的监督,因此,将社会性组织作为开展工伤保险认定的整体,能够推动工伤保险认定工作更为公正与客观,却能够推动工伤保险认定工作适应时代发展。当然,要实现社会性组织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完全替代,仍旧需要开展深入的改革工作,而在改革过程中,明确过渡期工伤保险认定主体十分重要,在此过程中,工伤保险认定的执行权可以进行分散,即根据工伤保险认定工作的差异,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共同开展工伤保险认定工作,从而为工伤保险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构建保障。
(二)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我国所工伤保险认定工作中的认定对象为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且为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开展工伤保险认定工作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这一概念作出考量,并对这一概念作出适当的补充。当然,工伤保险与其赔偿等都具有社会立法属性,有必要向工伤职工进行适当倾斜,因此,一些模糊化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我国工伤保险认定工作有必要与时俱进并重视与国际接轨,如在“通勤事故”的认定中,许多国家都将发生于通勤过程中的事故认定为工伤,在我国工伤保险认定中,如果职工的通勤目的没有改变且在合理时间内,则同样有必要认定为工伤。一些非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况也可以适当调整,如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情况可以由国家设置专项基金来进行救助与补偿,而需要避免将其救济责任交由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伤残军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而企业压力也能够降低。
(三)工伤保险认定程序
在对工伤保险认定程序进行改革的过程中,首先,简化工伤保险认定程度对于提升工伤保险认定效率,确保工伤职工及时的获得救助十分重要,为此,对于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说明以及社保证明的工伤职工,则可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保险认定工作,而如果不能提供这些材料,则有必要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介入,从而避免工伤保险认定耗费过长时间;其次,在申请时限方面,设定申请时限是为了强化企业工伤申报职责、确保工傷职工权益得到更为及时的保障,关于这一点,需要适当放宽时限,并规定提交申请之前的补偿费用由企业负责。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工伤保险认定工作中,认定工作主体、认定工作范围以及认定工作程序都存在一些亟待改善的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对工伤保险认定工作做出优化,则对于充分发挥出工伤保险认定在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工伤保险认定存在的问题
从工伤保险认定主体来看,《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认定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工伤保险认定工作。而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工伤保险认定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工作的监督工作都是由这一主体来开展,这种情况存在着认定工作不规范的风险。
从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来看,《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工伤保险认定工作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知道作用,然而,随着工伤形式的多元化发展,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这对于工伤职工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着一定的制约作用。
从工伤保险认定程序来看,在对工伤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主要需要经过申请、受理与审核、提出认定结论三个步骤,确保这三个步骤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对于确保工伤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无论是工伤申请优先权、时限还是处理程序和时长等都存在不合理之处,这制约着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二、工伤保险认定的优化策略
(一)工伤保险认定主体
对工伤保险认定主体进行改革,需要对工伤保险政策制定者角色、执行者角色以及监督者角色进行分离,在此过程中,实现工伤保险认定机构的社会化,是一种有效的路径。具体而言,社会性组织处于公共权力与私有权力之间,不会受到公权力的过度干预,也能够受到政府部门与社会大众的监督,因此,将社会性组织作为开展工伤保险认定的整体,能够推动工伤保险认定工作更为公正与客观,却能够推动工伤保险认定工作适应时代发展。当然,要实现社会性组织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完全替代,仍旧需要开展深入的改革工作,而在改革过程中,明确过渡期工伤保险认定主体十分重要,在此过程中,工伤保险认定的执行权可以进行分散,即根据工伤保险认定工作的差异,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共同开展工伤保险认定工作,从而为工伤保险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构建保障。
(二)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我国所工伤保险认定工作中的认定对象为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且为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开展工伤保险认定工作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这一概念作出考量,并对这一概念作出适当的补充。当然,工伤保险与其赔偿等都具有社会立法属性,有必要向工伤职工进行适当倾斜,因此,一些模糊化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我国工伤保险认定工作有必要与时俱进并重视与国际接轨,如在“通勤事故”的认定中,许多国家都将发生于通勤过程中的事故认定为工伤,在我国工伤保险认定中,如果职工的通勤目的没有改变且在合理时间内,则同样有必要认定为工伤。一些非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况也可以适当调整,如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情况可以由国家设置专项基金来进行救助与补偿,而需要避免将其救济责任交由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伤残军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而企业压力也能够降低。
(三)工伤保险认定程序
在对工伤保险认定程序进行改革的过程中,首先,简化工伤保险认定程度对于提升工伤保险认定效率,确保工伤职工及时的获得救助十分重要,为此,对于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说明以及社保证明的工伤职工,则可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保险认定工作,而如果不能提供这些材料,则有必要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介入,从而避免工伤保险认定耗费过长时间;其次,在申请时限方面,设定申请时限是为了强化企业工伤申报职责、确保工傷职工权益得到更为及时的保障,关于这一点,需要适当放宽时限,并规定提交申请之前的补偿费用由企业负责。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工伤保险认定工作中,认定工作主体、认定工作范围以及认定工作程序都存在一些亟待改善的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对工伤保险认定工作做出优化,则对于充分发挥出工伤保险认定在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