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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因而有必要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给出具体的治理措施。本文即在对该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为决策者提供一定的信息支持。
关键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董事会受托于股东,是公司治理的决策核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的职责之一就是使股东能够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层施加影响,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股东的权益能够受到保护。然而,由于体制或历史的原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的规模与结构存在诸多痹症。首先,董事长和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往往是控股母公司和大股东的代理人,而缺少代表小股东意愿的董事会成员,使得董事会的决策更多的是出于维护控股母公司和大股东的利益,而背离小股东的利益。其次,独立董事不独立,成为一种摆设或者话语权的附庸,地位尴尬。再次,某些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职责划分不清、超越权限的情形,削弱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作用等等。
2.产权过于集中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产权能够起到约束和规范人们之间相互关系行为的作用,使其外部性的内在化激励动机得以实现。可是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权”却与此相悖,产权结构单一、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关系模糊等问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们,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严重偏离预期的轨道,此外,目前我国由大型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共同参股的产权多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只占一小部分,但是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作为主要出资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却占大部分,即股份制改造过的金融控股公司,绝对控股的还是国家,该种产权模式采用的是金字塔式的权力支配方式,使得金融控股公司被迫听从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被迫参与对金融权力寻租的竞争,造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权虚置、产权约束软化和产权激励缺失。
3.业绩评估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系统完整、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的建立是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有效开展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企业在规范的、有效的、适合的激励工具的选取和运用方面,显得异常匮乏,这是我国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所以即使是近年来金融界的新生力量---金融控股公司,也不例外。在如今的金融控股公司中,董事和大部分经理人员,由于是通过“非竞争”方式产生的,所以也就天生性的缺乏制度性的约束,而由于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生相灭的,一旦所赋予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权利远多于义务,激励机制也就在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无法产生效应。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
1.组织结构不合理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时间较短,即使发展相对成熟的控股集团也仅有20多年的历史。因此,对处在该时期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因追求发展速度而导致的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而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设计的缺陷、组织流程安排不科学、组织管理制度不规范等等,这就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职能部门之间不能较好地制衡和监督,出现权力越位和责任缺失,甚至发生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权益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内部员工也人浮于事,在工作上推诿扯皮,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混乱现象,对其规模扩大和业务拓展也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2.外部法律法规监管不到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市场准入、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公司管控模式、风险控制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一片空白,极不不利于已经存在的以控股关系维系的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使其难以与国际接轨。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和对其监管的到位是其法人治理原则的一个首要前提,是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和债权人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拥有的权利。
3.经营发展不规范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经营发展并不规范,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根源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金融控股公司也远未达到规范发展的程度,并且就现有的情况来看,短期内还看不到能够改变的迹象。具体表现为:从国家试水金融控股工作开始,大量的资本持有者以控股或参股的形式进入不相关甚至高度不相关领域,以此来实现多元化经营的目的,或者就此将其业务所涉领域进行聚合后,以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與此同时,虽说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先行者也在与国际金融市场积极接轨,但更多的是效仿。在对国际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的效仿下,也使自己深陷到母公司难以对子公司进行评估和控制的困境。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治理措施
1.内部治理措施
(1)有效的监督是内部治理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约“内部人控制”的必要条件。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发挥主要监督作用的是监事会。监事会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就要对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批;在独立监事的引入方面,要保证其作为监事会成员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充分的知情权;在信息的获取方面,要为其开辟及时、充分和便捷的绿色通道;在监督权的行使方面,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公司召开的所有关于经营管理决策的会议,以此来要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经常化和正常化。
(2)内部治理措施的另一个主要方面是将治理过程透明化和可跟踪。为此,需要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定期公布制度,公布的范围涉及公司财务、业务和内部人持股状况以及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等多个方面;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法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须依照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决议执行。与此同时,详尽记录股东会议过程和议事内容,所记录的文档要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存续期间和其终结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严密保管,并按要求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在股东的行为方面,中小股东可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对其所提出的疑问和建议,金融控股公司应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大股东的责任更加明显,最基本的就是要承担道义,以公平的方式参与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
2.外部治理措施
(1)为了构建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不可或缺,首当其冲的就是在现有体制下打破股权高度集中的状态,以分散和多元的股权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为此就需要大力培育产权市场,可以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培育机构投资者。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优化重组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保障股东权益。而通过培养稳定的机构投资者,适时将部分股权出让给相关的机构法人,充分发挥法人股东金融控股公司治理中的优势和地位。
(2)对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是否规范和合理。从广义上讲,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受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的双向约束。外部制度指由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国际组织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有关规定。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的基本共识,并且将其作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是因为,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在资金吸引和资本维护方面积累更多的信心,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1]孙建华.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改进[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2]王学军.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理论基础及启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8)。
[3]李文沁.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与公司治理的策略[J].统计与决策,2011,(8).
关键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董事会受托于股东,是公司治理的决策核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的职责之一就是使股东能够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层施加影响,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股东的权益能够受到保护。然而,由于体制或历史的原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的规模与结构存在诸多痹症。首先,董事长和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往往是控股母公司和大股东的代理人,而缺少代表小股东意愿的董事会成员,使得董事会的决策更多的是出于维护控股母公司和大股东的利益,而背离小股东的利益。其次,独立董事不独立,成为一种摆设或者话语权的附庸,地位尴尬。再次,某些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职责划分不清、超越权限的情形,削弱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作用等等。
2.产权过于集中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产权能够起到约束和规范人们之间相互关系行为的作用,使其外部性的内在化激励动机得以实现。可是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权”却与此相悖,产权结构单一、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关系模糊等问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们,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严重偏离预期的轨道,此外,目前我国由大型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共同参股的产权多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只占一小部分,但是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作为主要出资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却占大部分,即股份制改造过的金融控股公司,绝对控股的还是国家,该种产权模式采用的是金字塔式的权力支配方式,使得金融控股公司被迫听从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被迫参与对金融权力寻租的竞争,造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权虚置、产权约束软化和产权激励缺失。
3.业绩评估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系统完整、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的建立是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有效开展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企业在规范的、有效的、适合的激励工具的选取和运用方面,显得异常匮乏,这是我国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所以即使是近年来金融界的新生力量---金融控股公司,也不例外。在如今的金融控股公司中,董事和大部分经理人员,由于是通过“非竞争”方式产生的,所以也就天生性的缺乏制度性的约束,而由于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生相灭的,一旦所赋予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权利远多于义务,激励机制也就在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无法产生效应。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
1.组织结构不合理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时间较短,即使发展相对成熟的控股集团也仅有20多年的历史。因此,对处在该时期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因追求发展速度而导致的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而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设计的缺陷、组织流程安排不科学、组织管理制度不规范等等,这就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职能部门之间不能较好地制衡和监督,出现权力越位和责任缺失,甚至发生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权益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内部员工也人浮于事,在工作上推诿扯皮,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混乱现象,对其规模扩大和业务拓展也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2.外部法律法规监管不到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市场准入、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公司管控模式、风险控制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一片空白,极不不利于已经存在的以控股关系维系的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使其难以与国际接轨。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和对其监管的到位是其法人治理原则的一个首要前提,是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和债权人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拥有的权利。
3.经营发展不规范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经营发展并不规范,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根源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金融控股公司也远未达到规范发展的程度,并且就现有的情况来看,短期内还看不到能够改变的迹象。具体表现为:从国家试水金融控股工作开始,大量的资本持有者以控股或参股的形式进入不相关甚至高度不相关领域,以此来实现多元化经营的目的,或者就此将其业务所涉领域进行聚合后,以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與此同时,虽说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先行者也在与国际金融市场积极接轨,但更多的是效仿。在对国际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的效仿下,也使自己深陷到母公司难以对子公司进行评估和控制的困境。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治理措施
1.内部治理措施
(1)有效的监督是内部治理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约“内部人控制”的必要条件。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发挥主要监督作用的是监事会。监事会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就要对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批;在独立监事的引入方面,要保证其作为监事会成员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充分的知情权;在信息的获取方面,要为其开辟及时、充分和便捷的绿色通道;在监督权的行使方面,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公司召开的所有关于经营管理决策的会议,以此来要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经常化和正常化。
(2)内部治理措施的另一个主要方面是将治理过程透明化和可跟踪。为此,需要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定期公布制度,公布的范围涉及公司财务、业务和内部人持股状况以及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等多个方面;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法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须依照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决议执行。与此同时,详尽记录股东会议过程和议事内容,所记录的文档要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存续期间和其终结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严密保管,并按要求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在股东的行为方面,中小股东可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对其所提出的疑问和建议,金融控股公司应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大股东的责任更加明显,最基本的就是要承担道义,以公平的方式参与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
2.外部治理措施
(1)为了构建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不可或缺,首当其冲的就是在现有体制下打破股权高度集中的状态,以分散和多元的股权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为此就需要大力培育产权市场,可以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培育机构投资者。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优化重组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保障股东权益。而通过培养稳定的机构投资者,适时将部分股权出让给相关的机构法人,充分发挥法人股东金融控股公司治理中的优势和地位。
(2)对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是否规范和合理。从广义上讲,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受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的双向约束。外部制度指由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国际组织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有关规定。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的基本共识,并且将其作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是因为,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在资金吸引和资本维护方面积累更多的信心,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1]孙建华.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改进[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2]王学军.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理论基础及启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8)。
[3]李文沁.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与公司治理的策略[J].统计与决策,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