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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县人民法院
法官钱薇
红河州贬损价值第一案审理人
法官
2007年9月17日,蒙自县兴盛路上,一辆夏利轿车正常行驶中突然被一辆微型面包车迎面撞击,造成车辆受损。经蒙自县交警大队认定,面包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夏利车损金额11956元。修复后,夏利车主对肇事方索赔贬损价值8千元和鉴定费用3千元,并向蒙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得到了赔偿。判决后,法官钱薇撰文节选如下:
由于汽车的特殊性,即使修复后的汽车能够正常使用,也很难回复到原来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市场交易中,人们对它的评价已明显降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同样属于损害事实的范畴,侵害人应予以赔偿。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117条的规定应得到支持,并据此做出一审判决。
关于“贬损价值”价格评估司法鉴定的问题。本案在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贬损价格评估鉴定就成为案件的关键,价格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关乎案件是否能够公平处理。我省现在类似鉴定中心的机构倒不少,但真正具有车损鉴定评估资质的不多,在此要提醒当事人,在选择车损鉴定机构时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车损鉴定的机构需具有发改委审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价格鉴定机构完成,我省还需到省高院进行备案。
本案的审结将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新开端,给受害者的权利予以更加全面和完善的保护。
昆明诺太价格评估事务所
总经理:太德
中国注册价格鉴证师
高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国家司法鉴定人
咨询电话:4575728
价格鉴证师
在对肇事修复后车辆做贬损价值鉴定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剧烈的碰撞的确影响了车辆的传动、制动、转向等主要功能,甚至改变车体形状,如底盘原有尺寸、梁距、轴距等。绝大多数修理厂无法将车辆恢复到出厂状态。
贬损价值鉴定也以二手车商的估价作为一种佐证,肇事车辆在二手车市场的确有大幅贬值。
以上两点,是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因此我们认为,被鉴定出存在贬损价值的肇事车,理应向负责的一方索赔损失。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法学会会员
乔嗣勇
法律咨询:13033342948
律师
车辆贬损价值属于直接损失,法院对这部分损失应当支持。
首先,从民法理论上讲,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一种侵权责任,车主应当证明肇事方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行为的违法性;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肇事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其次,受损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安全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自身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的贬值,给车主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最后,受损车辆的车主应委托专业鉴定部门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以确定其贬损价值。
综合以上三点意见,我认为,车辆贬损价值属于直接损失,车主可依法向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大地财产保险云南分公司
法律科郑林楠
理赔咨询:95590
保险公司
事故造成的车辆的直接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使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恢复达到受损前的状态。而贬损价值是因为修理后造成的机动车价值贬值,该贬值与机动车受损前后的外观及使用性能没有必然的联系性。因此,贬损价值属于间接产生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责任是有限责任,相关保险责任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收取多少保险费承担多少保险责任。贬损价值不属于保险公司现有险种的赔偿范围,如果贬损价值成为一种社会普遍认同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自然会推出相应的附加保险。
法官钱薇
红河州贬损价值第一案审理人
法官
2007年9月17日,蒙自县兴盛路上,一辆夏利轿车正常行驶中突然被一辆微型面包车迎面撞击,造成车辆受损。经蒙自县交警大队认定,面包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夏利车损金额11956元。修复后,夏利车主对肇事方索赔贬损价值8千元和鉴定费用3千元,并向蒙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得到了赔偿。判决后,法官钱薇撰文节选如下:
由于汽车的特殊性,即使修复后的汽车能够正常使用,也很难回复到原来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市场交易中,人们对它的评价已明显降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同样属于损害事实的范畴,侵害人应予以赔偿。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117条的规定应得到支持,并据此做出一审判决。
关于“贬损价值”价格评估司法鉴定的问题。本案在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贬损价格评估鉴定就成为案件的关键,价格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关乎案件是否能够公平处理。我省现在类似鉴定中心的机构倒不少,但真正具有车损鉴定评估资质的不多,在此要提醒当事人,在选择车损鉴定机构时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车损鉴定的机构需具有发改委审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价格鉴定机构完成,我省还需到省高院进行备案。
本案的审结将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新开端,给受害者的权利予以更加全面和完善的保护。
昆明诺太价格评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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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肇事修复后车辆做贬损价值鉴定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剧烈的碰撞的确影响了车辆的传动、制动、转向等主要功能,甚至改变车体形状,如底盘原有尺寸、梁距、轴距等。绝大多数修理厂无法将车辆恢复到出厂状态。
贬损价值鉴定也以二手车商的估价作为一种佐证,肇事车辆在二手车市场的确有大幅贬值。
以上两点,是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因此我们认为,被鉴定出存在贬损价值的肇事车,理应向负责的一方索赔损失。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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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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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损价值属于直接损失,法院对这部分损失应当支持。
首先,从民法理论上讲,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一种侵权责任,车主应当证明肇事方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行为的违法性;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肇事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其次,受损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安全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自身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的贬值,给车主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最后,受损车辆的车主应委托专业鉴定部门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以确定其贬损价值。
综合以上三点意见,我认为,车辆贬损价值属于直接损失,车主可依法向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大地财产保险云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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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的车辆的直接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使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恢复达到受损前的状态。而贬损价值是因为修理后造成的机动车价值贬值,该贬值与机动车受损前后的外观及使用性能没有必然的联系性。因此,贬损价值属于间接产生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责任是有限责任,相关保险责任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收取多少保险费承担多少保险责任。贬损价值不属于保险公司现有险种的赔偿范围,如果贬损价值成为一种社会普遍认同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自然会推出相应的附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