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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期货”创新融合保险市场及衍生品市场优势,有效整合农业生产经营者、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三方利益诉求,成为新形势下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路径。本文分析了“保险+期货”模式探索推广中期货市场产品供给不足、保险产品设计有待优化、市场运作不够完善等供给侧方面的主要瓶颈,提出供给侧方面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期货农业风险管理供给侧
“期货+保险”是新形势下农业风险管理的创新模式,它通过联合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期货价格为定价依据进行保险合同设计,农户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从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买入对应品种看跌期权,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再通过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分散,从而较为有效地满足了农业风险管理的需要,解决了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难题。“保险+期货”是农业风险管理的有益探索,也为我国农产品政策从“黄箱操作”向“绿箱操作”转变提供了新思路。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由此可见国家对探索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对接的重视程度,也可预见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持续性。
一、“保险+期货”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路径
在“保险+期货”模式下,农民收益得到了保障,保险公司扩大了保险的规模,期货公司也相应地得到了一定的收益,从而切合三方利益诉求,也整合了参与各方的痛点,使得参与各方互利共赢,并且缺一不可,形成闭环,成为农业风险管理改革新的探索路径。
(一)农业生产经营者迫切需要农业风险管理新手段
受农产品供需影响,农产品价格会产生较大波动,而长期处于“靠天吃饭”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特别是种植农户,难以承受这样的价格波动,运用市场化方式规避价格风险的农户只占少数。而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黄箱”政策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农业总产值的8.5%,意味着临时收储和目标价格补贴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将会进一步减弱。农业生产者面临的价格风险自身难以承受,而依靠财政补贴也愈加有限,也很难从第三方获得较好的避险措施。
(二)期货市场能够解决农业保险的定价和再保险难题
保险作为一种传统而常用的避险工具,在应用于农业生产领域时,也遇到了难以回避的技术问题。由于区域、品质、季节等差异,农产品价格难以确定和统一,价格险缺乏定价依据,险种无法科学合理地设计开发出来。而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农业保险定价问题,保单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农产品面临的风险比较一致,保险事故发生难以做到事件相互独立,从而存在巨额赔付风险。大量承保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由于缺乏合理的对冲机制,再保险也不愿意转移和分散这种巨额赔付风险,在再保险环节也面临着较大问题,而借助于期权市场,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问题基本可以迎刃而解。
(三)保险市场促使期货市场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实现对接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民,文化程度大多不高,而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主观上降低了其掌握价格风险管理工具的积极性。客观上,期货交易对生产规模、资金要求较高,对大多数农业生产者及中小企业均构成障碍,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特别是期货合约,为保证金交易,每手交易量大,起点较高,与小规模的农业经营不相适应。相比之下,保险保单更为常见易懂,更易接受;此外,与期货公司相比,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更为完善,服务辐射面更广,更能实现普惠作用。
二、“保险+期货”模式推广中供给端的主要瓶颈
由于其专业性,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推广成效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供给侧,而其供给涉及保险公司、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三方。虽然“保险+期货”项目已经取得了较大发展,试点项目由2016年的18个增加到2017年的75个,但整个市场规模仍相对较小,而供给侧的问题尤为突出,也是推进“保险+期货”模式推广的突破口。
(一)期货市场产品供给不足
一是期货品种不足。“保险+期货”应用的前提,是被保障的农产品在期货市场上有对应的交易品种。虽然农产品期货品种不断丰富,但从现阶段来看,覆盖范围仍较为有限,限制了该模式的全面推广。二是场内期权较少。由于缺少场内期权,无法直接使用场内期权合约进行风险对冲,需要复制场外期权来对冲风险。在此情况下,既需缴存期货保证金,又要支付期权费,增加了交易成本,进而抬高了保费。此外,复制场外期权操作难度大、对冲效果较差,无法对冲gamma、vega和theta等高阶风险。
(二)保险产品设计有待优化
一是目标价格设计不够灵活。试点项目中保险合约目标价格多采取单一价格,很难与未来价格的不同预期相匹配,不能有效满足不同预期的群体。二是收入险险种较为缺乏。与美国作物保险制度重视收入保障相比,当前的农作物保险主要集中在价格险,容易出现“保价不保收”,对农作物生产经营者的收入并不能形成充分保障。
(三)市场化程度需要加强
当前“保险+期货”主要运用于扶贫领域,在试点选择和费用承担上多有所倾斜,使得市场化运作不够,产能释放不足。在试点选择上,集中在贫困地区,现货产量、交易活跃度、市场环境等方面均相对缺乏,不利于业务快速推进和规模化开展;在费用承担上,由于政策导向,参与方均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出发点,对农户采取了特惠政策,对资金投入的回报要求较低,甚至不求回报,因此难以达到损益平衡,加上支持资金上的限制,难以大范围复制推广和持续化推进。
三、从供给侧推进“保险+期货”的路径
加快推进“保险+期货”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需要针对供给侧的症结,在产品与模式方面进行创新和完善。
(一)加强供给主体引入
一是激发政府资金支持的积极性。从2017年试点的75个项目中,有22个项目由部委或地方政府资金支持,大部分项目仍未得到政府的参与和资金支持,政府资金支持的不足,限制了该类项目快速推进和高效实施,这也是该项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二是探索与银行的信贷合作。引入银行进行信贷支持,对参保农户及相关企业给予授信支持,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和资金保障。三是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利用行业龙头与种植户长期合作建立的合作基础及良好信誉,协调、安排种植户签约、投保流程,实现三方共赢。四是扩大覆盖面,引入更多的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加入,使得服务上更加丰富,激发市场活力和潜力。
(二)加强衍生品市场创新
一是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期货品种。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重点领域特色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各商品交易所要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花生、红枣等未上市重点农产品期货品种的规划上市。二是加强场内期权产品开发和运用。2019年1月28日天然橡胶期权、棉花期权、玉米期权合约正式挂牌交易。天然橡胶、棉花和玉米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品种,相应期权品种的推出将对这些农作物生产经营领域的风险管理提供重要的工具。保險公司未来可以直接利用场内期权来进行,期货公司也要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期权市场上的专业性,加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期货”上的合作及服务支持。三是积极探索美式期权产品设计。从试点情况来看,几乎所有公司都使用了亚式期权,使得最后的赔付受期间的价格波动影响较小,但农户的选择权和自由度相对较弱,建议下一步积极探索美式期权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三)提高保险市场产品供给
一是加强保险合约的产品定价的多元化,探索针对同一农作物产品设置不同目标价格、实行差异化定价的策略,丰富保险产品的种类和可选择性,使投保人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及对市场的预期,选择不同的产品。二是加快探索并扩大收入险覆盖面。由于价格保险的局限性,不能完全保证农作物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收益。大连商品交易所借鉴美国作物保险制度,2017年在“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中首次开展了9个收入险试点,包括玉米和大豆,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提升交易所的服务能力
一是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品种。一方面,在精准扶贫基础上,扩大扶贫覆盖面;另一方面,加强商业化的市场拓展,对于经济条件好、农作物产量高、市场较为成熟的地区,要加强市场培育和开发,推进“保险+期货”市场化、规模化发展。二是持续提升试点项目的产品设计和赔付能力。2017年上期所23个试点项目14个产生赔付,结合试点经验,下一步在项目选择和投保定价上需加以完善,使参与试点的农作物生产经营者更大程度得到实惠。
关键词:保险期货农业风险管理供给侧
“期货+保险”是新形势下农业风险管理的创新模式,它通过联合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期货价格为定价依据进行保险合同设计,农户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从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买入对应品种看跌期权,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再通过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分散,从而较为有效地满足了农业风险管理的需要,解决了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难题。“保险+期货”是农业风险管理的有益探索,也为我国农产品政策从“黄箱操作”向“绿箱操作”转变提供了新思路。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由此可见国家对探索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对接的重视程度,也可预见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持续性。
一、“保险+期货”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路径
在“保险+期货”模式下,农民收益得到了保障,保险公司扩大了保险的规模,期货公司也相应地得到了一定的收益,从而切合三方利益诉求,也整合了参与各方的痛点,使得参与各方互利共赢,并且缺一不可,形成闭环,成为农业风险管理改革新的探索路径。
(一)农业生产经营者迫切需要农业风险管理新手段
受农产品供需影响,农产品价格会产生较大波动,而长期处于“靠天吃饭”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特别是种植农户,难以承受这样的价格波动,运用市场化方式规避价格风险的农户只占少数。而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黄箱”政策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农业总产值的8.5%,意味着临时收储和目标价格补贴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将会进一步减弱。农业生产者面临的价格风险自身难以承受,而依靠财政补贴也愈加有限,也很难从第三方获得较好的避险措施。
(二)期货市场能够解决农业保险的定价和再保险难题
保险作为一种传统而常用的避险工具,在应用于农业生产领域时,也遇到了难以回避的技术问题。由于区域、品质、季节等差异,农产品价格难以确定和统一,价格险缺乏定价依据,险种无法科学合理地设计开发出来。而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农业保险定价问题,保单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农产品面临的风险比较一致,保险事故发生难以做到事件相互独立,从而存在巨额赔付风险。大量承保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由于缺乏合理的对冲机制,再保险也不愿意转移和分散这种巨额赔付风险,在再保险环节也面临着较大问题,而借助于期权市场,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问题基本可以迎刃而解。
(三)保险市场促使期货市场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实现对接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民,文化程度大多不高,而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主观上降低了其掌握价格风险管理工具的积极性。客观上,期货交易对生产规模、资金要求较高,对大多数农业生产者及中小企业均构成障碍,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特别是期货合约,为保证金交易,每手交易量大,起点较高,与小规模的农业经营不相适应。相比之下,保险保单更为常见易懂,更易接受;此外,与期货公司相比,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更为完善,服务辐射面更广,更能实现普惠作用。
二、“保险+期货”模式推广中供给端的主要瓶颈
由于其专业性,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推广成效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供给侧,而其供给涉及保险公司、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三方。虽然“保险+期货”项目已经取得了较大发展,试点项目由2016年的18个增加到2017年的75个,但整个市场规模仍相对较小,而供给侧的问题尤为突出,也是推进“保险+期货”模式推广的突破口。
(一)期货市场产品供给不足
一是期货品种不足。“保险+期货”应用的前提,是被保障的农产品在期货市场上有对应的交易品种。虽然农产品期货品种不断丰富,但从现阶段来看,覆盖范围仍较为有限,限制了该模式的全面推广。二是场内期权较少。由于缺少场内期权,无法直接使用场内期权合约进行风险对冲,需要复制场外期权来对冲风险。在此情况下,既需缴存期货保证金,又要支付期权费,增加了交易成本,进而抬高了保费。此外,复制场外期权操作难度大、对冲效果较差,无法对冲gamma、vega和theta等高阶风险。
(二)保险产品设计有待优化
一是目标价格设计不够灵活。试点项目中保险合约目标价格多采取单一价格,很难与未来价格的不同预期相匹配,不能有效满足不同预期的群体。二是收入险险种较为缺乏。与美国作物保险制度重视收入保障相比,当前的农作物保险主要集中在价格险,容易出现“保价不保收”,对农作物生产经营者的收入并不能形成充分保障。
(三)市场化程度需要加强
当前“保险+期货”主要运用于扶贫领域,在试点选择和费用承担上多有所倾斜,使得市场化运作不够,产能释放不足。在试点选择上,集中在贫困地区,现货产量、交易活跃度、市场环境等方面均相对缺乏,不利于业务快速推进和规模化开展;在费用承担上,由于政策导向,参与方均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出发点,对农户采取了特惠政策,对资金投入的回报要求较低,甚至不求回报,因此难以达到损益平衡,加上支持资金上的限制,难以大范围复制推广和持续化推进。
三、从供给侧推进“保险+期货”的路径
加快推进“保险+期货”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需要针对供给侧的症结,在产品与模式方面进行创新和完善。
(一)加强供给主体引入
一是激发政府资金支持的积极性。从2017年试点的75个项目中,有22个项目由部委或地方政府资金支持,大部分项目仍未得到政府的参与和资金支持,政府资金支持的不足,限制了该类项目快速推进和高效实施,这也是该项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二是探索与银行的信贷合作。引入银行进行信贷支持,对参保农户及相关企业给予授信支持,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和资金保障。三是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利用行业龙头与种植户长期合作建立的合作基础及良好信誉,协调、安排种植户签约、投保流程,实现三方共赢。四是扩大覆盖面,引入更多的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加入,使得服务上更加丰富,激发市场活力和潜力。
(二)加强衍生品市场创新
一是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期货品种。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重点领域特色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各商品交易所要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花生、红枣等未上市重点农产品期货品种的规划上市。二是加强场内期权产品开发和运用。2019年1月28日天然橡胶期权、棉花期权、玉米期权合约正式挂牌交易。天然橡胶、棉花和玉米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品种,相应期权品种的推出将对这些农作物生产经营领域的风险管理提供重要的工具。保險公司未来可以直接利用场内期权来进行,期货公司也要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期权市场上的专业性,加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期货”上的合作及服务支持。三是积极探索美式期权产品设计。从试点情况来看,几乎所有公司都使用了亚式期权,使得最后的赔付受期间的价格波动影响较小,但农户的选择权和自由度相对较弱,建议下一步积极探索美式期权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三)提高保险市场产品供给
一是加强保险合约的产品定价的多元化,探索针对同一农作物产品设置不同目标价格、实行差异化定价的策略,丰富保险产品的种类和可选择性,使投保人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及对市场的预期,选择不同的产品。二是加快探索并扩大收入险覆盖面。由于价格保险的局限性,不能完全保证农作物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收益。大连商品交易所借鉴美国作物保险制度,2017年在“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中首次开展了9个收入险试点,包括玉米和大豆,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提升交易所的服务能力
一是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品种。一方面,在精准扶贫基础上,扩大扶贫覆盖面;另一方面,加强商业化的市场拓展,对于经济条件好、农作物产量高、市场较为成熟的地区,要加强市场培育和开发,推进“保险+期货”市场化、规模化发展。二是持续提升试点项目的产品设计和赔付能力。2017年上期所23个试点项目14个产生赔付,结合试点经验,下一步在项目选择和投保定价上需加以完善,使参与试点的农作物生产经营者更大程度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