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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以儒家传统思想为建构基础,把刑法作为法律建构的重点,其他法律是作为辅助作用存在的。这种封建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沿用了很长的时间,对中国近代法律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中国近代法律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悲剧性,它是坚船利炮下的产物,可以说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产生的,它并没有延续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轨迹。由于19世纪鸦片战争的爆发,中国与世界产生了不曾有过的联系,这种联系完全改变了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方向,但却为近代法律的研究客观上提供了更多的资料。司法制度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重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的研究多集中在司法制度的静态形态,对司法制度的相关分支的研究并没有太多涉猎。当然,随着法学界对近代司法制度研究的关注,司法制度的研究逐渐延伸到其相关分支当中来。正是这一改变,使得近代司法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这些研究又为现代法律的建设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而且,追溯司法制度研究的文献我们可以知道,民国司法制度研究从民国时期就已经开始,《民国司法志》(王楫宝,商务印书馆,2013)就是很好的一本论述民国司法制度的著作。该著全面介绍与解析了民国时期司法改革,呈现了民国司法制度的变迁以及属于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特色,对司法组织、法典、法权以及法官等内容也作了详细地介绍,作者在文中充分肯定了这一时期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果。民国时期是中国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外在的社会环境对司法制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又由于司法制度自身也有很多的不足,因此该时期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细读《民国司法志》全书后掩卷而思,笔者对书中所呈现的民国司法制度有了自己的理解。本书先是简要介绍了一下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揭示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社会、经济与文明基础。尤其重点揭示了中国古代司法的一大弊端——司法权与行政权全为一人所有!一般人认为,由地方组织的行政权所有人去掌管司法是荒谬的,这种做法有蔑视司法的嫌疑。王楫宝先生却认为,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与立法的用意并不违背,而且可能是其他人并未弄清楚官吏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实际比重。中国古代的官吏职责范围非常广,最重要的便是要对犯罪案件进行亲自审理,对于那些刑事案件,官吏还需要对破案时间有所限制。相比治理范围之下的教育、社会救济等民生问题则由民间团体组织去办理,官吏还是把所有的精力放在案件的告破与审理上。因此,作者才认为,中国古代的官吏其实是司法权重于行政权。政法合一在中国司法历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在清末司法改革试图废除这种形式,但客观上它在基层社会中依然有一定的作用,因而顽强地生存了下来,直到抗战期间才得以废除。政法合一形式的废除为中国近代法制建设扫除了一大障碍。
民国时期是民法法典化的重要时期,民国政府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典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法典,该法典不仅体现了当时制定者的法律思想,为当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且还对后来中国民法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借鉴。作者详细论述了这一时期中国民法法典的建构基础、建构风格以及立法精神,揭示了民国民法体系的规范性。民国时期的刑法法典在内容上废除了与民国民主宪政体制不符的一些前清刑律,創制了一些新的、更加符合时代特征与国体的刑律。作者认为,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其付诸实践的艰难程度却很大,这主要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当时的中国处于非正常时期,国家状态极不稳定,即使再优良的制度也很难得到推行。该时期的民法与刑法法典就处于这种尴尬的境地,大部分时间都被束之高阁,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改革中还提出了人才建设的理念,并且将这种理念用实际行动推行开来。作者发现,民国时期的司法人才建设主要从三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实施。首先,政府沿用了古代以来的律法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对优秀司法人员的选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次,开办了法官训练机关——司法讲习所。司法讲习所的建立一方面使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得到了复习与巩固;另一方面,为国民政府进一步甄选优秀的司法人才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再者,民国政府意识到储备后备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因此还开办了法官学校。虽然法官学校在这一特殊时期反复开设又关闭,也由于学校泛滥而质量不能保证,最后导致法学人才的水平参差不齐,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前进步伐。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的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治国家的法律理念是值得称赞,法官学校的建立为法律人才储备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使得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最后,建立法官训练制度,推行检察官学习规划。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习与训练有利于提升法官与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保证了民国司法制度的顺利施行,当然也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法官制度并行实施的还有律师制度。民国政府非常重视律师制度,颁布了律师章程,公布了获取律师资格的条件,明确了律师的责任与义务,对于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律师还公布了一系列惩戒制度。法官制度与律师制度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法律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他们一起推动了中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
《民国司法志》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在简要介绍历代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对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变迁进行了细致地解读,不仅对民国司法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作者独有的评价,而且还对后来的民国司法制度学习者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材料。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
细读《民国司法志》全书后掩卷而思,笔者对书中所呈现的民国司法制度有了自己的理解。本书先是简要介绍了一下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揭示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社会、经济与文明基础。尤其重点揭示了中国古代司法的一大弊端——司法权与行政权全为一人所有!一般人认为,由地方组织的行政权所有人去掌管司法是荒谬的,这种做法有蔑视司法的嫌疑。王楫宝先生却认为,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与立法的用意并不违背,而且可能是其他人并未弄清楚官吏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实际比重。中国古代的官吏职责范围非常广,最重要的便是要对犯罪案件进行亲自审理,对于那些刑事案件,官吏还需要对破案时间有所限制。相比治理范围之下的教育、社会救济等民生问题则由民间团体组织去办理,官吏还是把所有的精力放在案件的告破与审理上。因此,作者才认为,中国古代的官吏其实是司法权重于行政权。政法合一在中国司法历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在清末司法改革试图废除这种形式,但客观上它在基层社会中依然有一定的作用,因而顽强地生存了下来,直到抗战期间才得以废除。政法合一形式的废除为中国近代法制建设扫除了一大障碍。
民国时期是民法法典化的重要时期,民国政府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典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法典,该法典不仅体现了当时制定者的法律思想,为当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且还对后来中国民法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借鉴。作者详细论述了这一时期中国民法法典的建构基础、建构风格以及立法精神,揭示了民国民法体系的规范性。民国时期的刑法法典在内容上废除了与民国民主宪政体制不符的一些前清刑律,創制了一些新的、更加符合时代特征与国体的刑律。作者认为,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其付诸实践的艰难程度却很大,这主要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当时的中国处于非正常时期,国家状态极不稳定,即使再优良的制度也很难得到推行。该时期的民法与刑法法典就处于这种尴尬的境地,大部分时间都被束之高阁,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改革中还提出了人才建设的理念,并且将这种理念用实际行动推行开来。作者发现,民国时期的司法人才建设主要从三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实施。首先,政府沿用了古代以来的律法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对优秀司法人员的选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次,开办了法官训练机关——司法讲习所。司法讲习所的建立一方面使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得到了复习与巩固;另一方面,为国民政府进一步甄选优秀的司法人才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再者,民国政府意识到储备后备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因此还开办了法官学校。虽然法官学校在这一特殊时期反复开设又关闭,也由于学校泛滥而质量不能保证,最后导致法学人才的水平参差不齐,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前进步伐。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的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治国家的法律理念是值得称赞,法官学校的建立为法律人才储备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使得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最后,建立法官训练制度,推行检察官学习规划。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习与训练有利于提升法官与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保证了民国司法制度的顺利施行,当然也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法官制度并行实施的还有律师制度。民国政府非常重视律师制度,颁布了律师章程,公布了获取律师资格的条件,明确了律师的责任与义务,对于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律师还公布了一系列惩戒制度。法官制度与律师制度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法律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他们一起推动了中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
《民国司法志》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在简要介绍历代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对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变迁进行了细致地解读,不仅对民国司法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作者独有的评价,而且还对后来的民国司法制度学习者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材料。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