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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最近,随着央视“我眼中的乡贤”系列报道的推出,全国各地出现了弘扬乡贤文化的呼声,本文试图以乡贤文化为视角,探讨乡贤文化及其根源性因素是否与现阶段推进乡土社会法治相背离,以及如何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即能否从乡贤文化中寻求到法治观念渗入到乡村社会的突破点。
关键词 法治 乡村社会 乡贤文化
作者简介:陈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18-02
一、乡村社会法治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的各种现代化制度建设,高速而强力的法制建设似乎让依稀沉睡着的乡村社会应接不暇,然而,它却不得不接受这种强力的改变,试图将全社会纳入法治图式之中的政府将乡村社会视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地,开展了“送法下乡”等一系列普法运动。这场运动的实质是在将西方法治观念灌输到传统的乡村社会之中,以期实现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渗入。然而,由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古老绵长和独特的社会结构,以及民间文化习俗、传统组织的强大生命力,以国家政权为主导的快速的法治化推进往往出现的结果是,乡村社会的古老习俗将这些新的法治观念重新进行了解读,而使得政府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方圆》杂志与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于 2012 年启动了“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活动。据《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制作的图表显示,乡村社会的法治现状似乎不那么乐观。
(注:文中图表数据来源于《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
“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 在此种情形下,乡贤文化的倡导者们吸引了我的注意,促使我思考乡贤文化与我们正在推行的乡村法治化是否相背离,乡贤文化能否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起到作用。
二、乡贤文化的内涵及其运行
那么,何谓乡贤文化呢?乡贤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进程中,乡绅或乡贤之士都是乡村风俗教化、社会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早在唐朝,刘知九的《史通·杂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郡书赤矜其乡贤,美其邦族。”迄于明清,各州县都建有乡贤祠,以供奉历代乡贤人物。凡进入乡贤祠的人既要有“惠政”,又要体现地方民众的意志,这一种文化思想渊源长久。而在《孟子》《周礼》等古代著作中均有具体的乡村组织与管理构想的记载。
“乡贤”,是本乡本土有德行、才能和声望而深被本地民众所尊重的贤达,是对去世者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按照传统,“乡贤”的标准是“三不朽”,即立德、立功、立言,也就是做人、做事、做学问。“乡贤文化”就是这个乡土地域历代有名的贤士积淀下来的榜样文化,是在这个地域形成的有激励、教化作用的思想文化形态。“通常是县级基层地区,研究本地历代名流时贤的德行贡献,用以弘文励教、建构和谐社会的文化理念与教化策略。”
然而,从古老的封建时代延续至今,乡贤文化多多少少带了一丝“人治”亦或是“德治”的色彩。在乡贤文化之中,活跃在乡村社会的乡贤充当的角色实际上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他们向民众传达来自上面的政策、机制,调和民众与政府及民众之间的矛盾,同时,他们也以自己的行为为广大乡民树立榜样。而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在封建礼俗约束下的带有规范性的行为,民众出于对乡贤的尊重和爱戴而纷纷效仿其行为,从而达到了以传统道德、礼俗来治理社会的目的。由于乡贤的作用,也使得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权延伸到了乡土社会。
三、法治现状之原因剖析
那么,这样一种源于乡土社会的礼俗文化,在讲究法理的现代社会,在两种文化的碰撞中如何从现代公共治理和传统人文精神中找到结合点?在现代化社会中能否为乡村社会的法治化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借鉴呢?这还要分析当下乡村社会法治进程缓慢的原因。
首先,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费孝通笔下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们终老己乡、不轻易流动,同时重视伦理和血缘,以血缘结成关系,以伦理维持秩序。无讼、无为政治、长老统治。这样的熟人社会即使经历着农村精英向城市流动,城乡背离式发展的打击,也依然没有褪去它以伦理维持秩序的古老面貌。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对法律的认同缺失,加上根深蒂固的权利虚无意识,使得法治难以推进。其次,政府对法治体制的主观设计和急促推进与乡村社会客观需要之间的脱节, 决定了法律和乡村社会的紧张和背离。最后,“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使农村法治进程面临着先天不足和后天发展的障碍。” 因此,在乡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广大农民很容易将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法治推行者视为外来力量。说到底也就是,法律并没有被信仰,反而是被忽视、被厌恶。而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延伸到乡村社会时,是有限度的。
四、结论——乡贤文化如何与法治相契合
那么,乡贤文化的倡导和弘扬与现今乡村法治化的推进有无矛盾呢?这样一种以人为主导而不是以制度的运转为主导的存在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是否契合?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从乡贤文化中追寻到共同点呢?
“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须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这是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中的断言。从乡贤文化出发,乡贤文化所给予的精神力量其实就是乡贤作为榜样的力量。在古代,乡贤是乡村社会里的榜样,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引导和教化着民众,使他们的行为符合封建礼俗和道德的要求。而在当下的法治社会,我们要在乡村社会推进法治,且要让乡贤文化发挥作用的话,我们所弘扬的乡贤文化就必须是革新的乡贤文化,我们认定的乡贤就必须是新乡贤。
经分析,我认为,现今乡村社会法治进程推进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治意识不能有效地植入广大乡民的思想和血液当中,而将这一点作为突破点,去发掘和革新鄉贤文化,利用乡贤的力量去传播和激发乡村社会的权利、法治意识,是将乡贤文化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必经之路。从这条路径出发,乡贤文化作为一种协调式、带动式的文化,就具备了新时代的教化功能——法治教化。而乡贤文化与法治也结合了起来,不再因其带有“人治”色彩和调解性质而显得与依法治国进程相背离。要做到乡贤文化与法治的契合,要做到以下几点:
关键词 法治 乡村社会 乡贤文化
作者简介:陈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18-02
一、乡村社会法治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的各种现代化制度建设,高速而强力的法制建设似乎让依稀沉睡着的乡村社会应接不暇,然而,它却不得不接受这种强力的改变,试图将全社会纳入法治图式之中的政府将乡村社会视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地,开展了“送法下乡”等一系列普法运动。这场运动的实质是在将西方法治观念灌输到传统的乡村社会之中,以期实现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渗入。然而,由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古老绵长和独特的社会结构,以及民间文化习俗、传统组织的强大生命力,以国家政权为主导的快速的法治化推进往往出现的结果是,乡村社会的古老习俗将这些新的法治观念重新进行了解读,而使得政府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方圆》杂志与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于 2012 年启动了“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活动。据《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制作的图表显示,乡村社会的法治现状似乎不那么乐观。
(注:文中图表数据来源于《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
“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 在此种情形下,乡贤文化的倡导者们吸引了我的注意,促使我思考乡贤文化与我们正在推行的乡村法治化是否相背离,乡贤文化能否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起到作用。
二、乡贤文化的内涵及其运行
那么,何谓乡贤文化呢?乡贤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进程中,乡绅或乡贤之士都是乡村风俗教化、社会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早在唐朝,刘知九的《史通·杂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郡书赤矜其乡贤,美其邦族。”迄于明清,各州县都建有乡贤祠,以供奉历代乡贤人物。凡进入乡贤祠的人既要有“惠政”,又要体现地方民众的意志,这一种文化思想渊源长久。而在《孟子》《周礼》等古代著作中均有具体的乡村组织与管理构想的记载。
“乡贤”,是本乡本土有德行、才能和声望而深被本地民众所尊重的贤达,是对去世者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按照传统,“乡贤”的标准是“三不朽”,即立德、立功、立言,也就是做人、做事、做学问。“乡贤文化”就是这个乡土地域历代有名的贤士积淀下来的榜样文化,是在这个地域形成的有激励、教化作用的思想文化形态。“通常是县级基层地区,研究本地历代名流时贤的德行贡献,用以弘文励教、建构和谐社会的文化理念与教化策略。”
然而,从古老的封建时代延续至今,乡贤文化多多少少带了一丝“人治”亦或是“德治”的色彩。在乡贤文化之中,活跃在乡村社会的乡贤充当的角色实际上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他们向民众传达来自上面的政策、机制,调和民众与政府及民众之间的矛盾,同时,他们也以自己的行为为广大乡民树立榜样。而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在封建礼俗约束下的带有规范性的行为,民众出于对乡贤的尊重和爱戴而纷纷效仿其行为,从而达到了以传统道德、礼俗来治理社会的目的。由于乡贤的作用,也使得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权延伸到了乡土社会。
三、法治现状之原因剖析
那么,这样一种源于乡土社会的礼俗文化,在讲究法理的现代社会,在两种文化的碰撞中如何从现代公共治理和传统人文精神中找到结合点?在现代化社会中能否为乡村社会的法治化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借鉴呢?这还要分析当下乡村社会法治进程缓慢的原因。
首先,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费孝通笔下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们终老己乡、不轻易流动,同时重视伦理和血缘,以血缘结成关系,以伦理维持秩序。无讼、无为政治、长老统治。这样的熟人社会即使经历着农村精英向城市流动,城乡背离式发展的打击,也依然没有褪去它以伦理维持秩序的古老面貌。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对法律的认同缺失,加上根深蒂固的权利虚无意识,使得法治难以推进。其次,政府对法治体制的主观设计和急促推进与乡村社会客观需要之间的脱节, 决定了法律和乡村社会的紧张和背离。最后,“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使农村法治进程面临着先天不足和后天发展的障碍。” 因此,在乡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广大农民很容易将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法治推行者视为外来力量。说到底也就是,法律并没有被信仰,反而是被忽视、被厌恶。而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延伸到乡村社会时,是有限度的。
四、结论——乡贤文化如何与法治相契合
那么,乡贤文化的倡导和弘扬与现今乡村法治化的推进有无矛盾呢?这样一种以人为主导而不是以制度的运转为主导的存在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是否契合?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从乡贤文化中追寻到共同点呢?
“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须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这是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中的断言。从乡贤文化出发,乡贤文化所给予的精神力量其实就是乡贤作为榜样的力量。在古代,乡贤是乡村社会里的榜样,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引导和教化着民众,使他们的行为符合封建礼俗和道德的要求。而在当下的法治社会,我们要在乡村社会推进法治,且要让乡贤文化发挥作用的话,我们所弘扬的乡贤文化就必须是革新的乡贤文化,我们认定的乡贤就必须是新乡贤。
经分析,我认为,现今乡村社会法治进程推进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治意识不能有效地植入广大乡民的思想和血液当中,而将这一点作为突破点,去发掘和革新鄉贤文化,利用乡贤的力量去传播和激发乡村社会的权利、法治意识,是将乡贤文化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必经之路。从这条路径出发,乡贤文化作为一种协调式、带动式的文化,就具备了新时代的教化功能——法治教化。而乡贤文化与法治也结合了起来,不再因其带有“人治”色彩和调解性质而显得与依法治国进程相背离。要做到乡贤文化与法治的契合,要做到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