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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呼政发[2010]23号2010年3月24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尊重和关爱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市的敬老优待等为老服务工作,根据新形势和老年人的需求,现将我市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待对象:我市年满60周岁以上(包括外地在呼市居住)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