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视角下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的逻辑关系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jfox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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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在最近几十年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要真正把环境保护理念贯彻到实施与监督管理阶段,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市民社会的理念源于西方社会学家的理论研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诸多学者对此领域进行了大量研究。文章力图通过梳理市民社会这个社会学概念的分析范式,剖析市民社会中环境保护工作与公众参与的内在逻辑,以诠释环境保护工作应建立在充分调动市民社会以公众参与的形式展开的必要性。
  [关键词]市民社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一、市民社会理论的演变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学者们对市民社会的研究都有不同意义上的认知,但基本上现在大部分学者认同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应把市民社会的发展分为三个层次的历史时期,即古典市民社会发展时期,现代市民社会发展时期与当代市民社会发展时期。这三个历史时期均有许多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其中以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为代表的古典市民社会学说派,以黑格尔与马克思为代表的现代市民社会学说派,以葛兰西与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学说派。
  (一)古典主义上的市民社会
  在市民社会研究的最初,市民社会的概念是与野蛮相区分的,其源于对城市文明的总结。而那个时期所谓的市民社会是城邦社会中的一小部分,这个群体的生活方式与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公共生活方式相分离,有着自己的生活范围,他们享有城邦赋予的公民权,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他是这样区分公民的,即:“1.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2.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这里体现了,在城邦中被赋予公民权的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那些奴隶、妇女和儿童根本没有自己的生活范围与独立的公民人格。西塞罗对那个时期的市民社会也有着在这个基础上的理解,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是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
  (二)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促使了人类社会的多元发展,这一时期出现过很多早期的论述市民社会构成的思想家,其中包括包括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但是其论述多为没有清楚界定市民社会与国家公共领域生活的区别。之后的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在现代意义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其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明确加以区分,这是在吸收和继承上述思想家理论成果的同时并加以创新的结果,从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确立者。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详细而系统地阐述了市民社会的构成、性质、作用等,并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做了清晰的界定。黑格尔之后的马克思经过认真分析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在充分肯定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容的同时,也明确指出其严重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完善。马克思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角度来概括现代市民社会的,从而使市民社会理论更全面、更深刻,并超越了黑格尔从“需要的体系”这一角度规定的市民社会理论,避免了仅仅将市民社会概括为单一层面的经济交往的“需要的体系”这一弊端。
  (三)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的变化导致西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也发生着巨大的改变,随着政治国家队市场干预和规制力度的增大,政治国家在社会中公共领域的话语权越来越强,而私人领域范围的缩小与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大,带来的是政治国家与社会逐步融合,逐渐出现社会化的国家与国家化的社会概念。葛兰西基于文化传播的视角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变化进行了剖析,继而提出了不同于前人的市民社会理论。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不是马克思论述的那种简单的物质关系总和,理解市民社会更应该从文化传播的角度去分析,市民社会应包含思想文化体系,即关于社会文化知识与精神生活。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新发展同样也做出了重大贡献,哈贝马斯在融合葛兰西、黑格尔、马克思三位大家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丰富了市民社会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为理论》一书中对市民社会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他在市民社会理论中建立了生活世界这一范畴,生活世界概念并不包括以往的私人经济领,指纯粹的社会文化体系。
  二、市民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天然联系
  (一)环境保护的内涵
  环境保护的理念主要是减少甚至避免造成环境负担及危险所采取的措施或行为整体。其主要特征之一即为公益性,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矛盾和关系主要以人为整体的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因此,环境保护这一理念是在支持、保障社会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以维护公共领域利益为核心的一种公益性极强概念,其包含的不仅是执政者与国家的管理意志与利益追求,也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对公共利益维护的社会性要求。狭义上来讲环境保护应包括三大内涵:(1)为排除现已存在与出现的对环境的损害;(2)为去排除或减轻现在对环境可能或潜在的危险性;(3)为经由预防措施的采取来防止对未来环境的危害性。从广义上讲环境保护不仅应包括环境公害治理与抵抗,更应包括环境的维持与资源的有效管理以保障人类生活与生存的基础,那么这一具有预防计划性的措施涉及面甚广。传统環境法要求国家在采取干预措施来排除环境公害的损害与危害,但国家权力相对市民社会的自由往往是尽量避免的,避免过分压抑市民社会的自由秩序,这就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措施的局限性,因此维护公共利益的环境保护理念推广并不能仅仅由国家利用行政权去维持与推行,从而更加凸显了市民社会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特殊地位。
  (二)市民社会中环境保护意识的普及化
  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构成了市民社会最初的构成目的,尽管其从事市场交易行为的动机纯粹出于私利。但他们这种利益上既相对立又相依赖的交易关系恰恰为各个私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权利义务保障。因为市民社会中的任何人。如果他不能首先满足别人的需要和利益要求。就不可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自此构成了以市场交易需求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的权利义务体系。各个不同的私人利益在相互对立与竞争中形成共同利益。在于其一旦离开了市民社会利益共同体。任何私人利益都将无实现的可能。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辩证互动态势。自发形成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个个别利益实现的社会机制、私人利益共生共存的制衡机制和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动力机制。市民社会内部调整公共领域利益的规则自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其要求只有以充分尊重各个不同市场主体利益取向的基础上。保证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推动着社会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实现。那么,这必然形成市民社会关心社会共同利益的利益倾向,即一定范围内的公益性。   由于市民社会独立自主的发展,从而使市民社会成员在拥有了其自主意志决定市场交易对象和方式的过程中,通过自身价值和私人利益的实现。个性自由得到了张扬。自主精神得到了培育。公益意识得到了加强,并且由此提升了其参与社会事务和政治国家公共事务的能力。独立自治的市民社会为社会主体提供了平等和自由竞争的舞台,使社会成员摆脱了政治社会身份歧视与限制的羁绊,市民社会的成员更够更切实地接触公共利益与界定公共领域。通过市场经济的规律去对国家公权力难以干预的领域去从根本上关注与保护公共利益。即“市场经济提供了个体条件、空间条件、观念条件和法律条件。为经济主体平等、自由、独立地开展经济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固这样的社会经济基础也使市民社会拥有了国家公权力不能完全把握的使用工具——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去关注与解决公共领域生活存在的问题,是市民社会相比国家公权力拥有的更有效更直接的调整手段。因此,作为公共领域问题的环境保护问题自然也会引起市民社会的关注与共鸣,市民社会的发展导致市民社会对公共领域的关注,现代环境保护意识的萌发是在公共领域内的一场意识革命,那么市民社会这种对公共领域的关注的热情与维护公共利益的独立属性便给予了市民社会参与这次环境保护领域革命的天然理由。
  所以说,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必将由狭隘的个人主义中心向公共领域中心过渡,这种过渡是自然而然的,是独立自主的演变。环境保护意识的萌发及实施需要市民社会去起到理解与维护,相反市民社会关注公众领域的迫切心情也必然让市民社会去关注公共环境的保护工作,至此市民社会发展的三个层次体现了市民社会与环境保护工作之间的天然联系。
  三、市民社会的演进与公众参与的必然性
  (一)公众参与的环境法内涵
  公众的意愿是每个具体人群或个人意愿的集合,公众利益同样也是每一个具体人群或个人利益的集合。个体的意愿或利益只有符合公众意愿或利益时,才具有合理性。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与富有成效的制度,在国际社会和各国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许多的国际法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等都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公众参与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许多国家的环境法也对公众参与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二)市民社会中公众参与意识的升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其实质已经是由不同利益主体基于市场经济平台而产生的平等自由关系,以及通过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互为手段与目的的利益与需要的体系。市民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进过程中,其中的“需要的体系”通过普遍化的契约市场交换主体将从最基本的私权独立的家庭关系中隐含的平等关系上升为社会普遍的交往形式,使独立个体的自主交往关系在整个社会获得了“形式的普遍性”。但市场交换体系使个人从传统社会中的人的依赖关系中解放出来的同时也使市场独立主体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程度大大提高,物质利益的相互需求成为市场独立主体建立相互交往关系的重要枢纽。然而这种物质利益追求是建立在机会的偶然性与交往程度的短暂性,以及完全功利性的契约关系基础上,这种或然的不稳定的交往体系决定了基于利益双方自结成依赖关系依赖就是不稳定与不持久的。迪尔凯姆曾说过:“在唯有利益独霸一切的时候,任何事物都无法牵制人们的私心,每个自我都觉得自己与别人处在剑拔弩张的态势中,他们所达成的所有休戰协定都不可能维持太久。实际上,自我利益是世界上最没有恒久性的东西,这样一来,人们只能形成短促的接触和联系。因此,我们必须看清楚,这究竟是不是有机团结的真正性质。”
  综上所述,市民社会是由独立个人自主交往的私人关系构成的,这说明市民社会不仅存在包含着经济交往领域,同时也包含在非经济交往的其他社会交往领域。那么,公共领域作为市民社会基于市场发展关系必将关注的领域,决定了市民社会在经济交往领域的基础上必将形成的一种文化批判领域。市民社会通过自主的经济交往建立了政治国家之外的一独立性话语权,而市民社会为了维护这种独立性的话语权必将在个体经济交往的同时通过组织化的形式进一步增强自身的力量并展开了与政治国家的互动和博弈。公共领域问题的公众参与形式就自然成为了市民社会中产生出来用以克服其内在局限性与国家文化领域垄断的新的社会力量,它的出现已经超越了以往物质经济利益关系中纯粹对物资利益的追求,通过在公共领域参与问题解决的方式,产生出不同理念和自由价值观的碰撞和融合而达成社会的公共理性和普遍共识,以实现整个社会有机团结的理性建构和价值整合。
  四、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的内在联系
  (一)市民社会中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性
  通过上文对市民社会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天然联系及市民社会与公众参与必然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市民社会这个处于人类社会交往中的个别领域,其本身的发展与演进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由狭隘的独立家庭生产体系向社会公众交往领域过渡的,这个过渡的过程也建立了市民社会在公众领域维护其根本个体利益独立话语权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博弈。市民社会关注重心向公众领域过渡的过程其参与的形式即为公众参与社会与国家问题决策,质疑与监督政治国家行为的方式,由于市民社会中私人公共领域对公众领域问题关注的必然性,加之环境问题的解决作为公共领域必将面临的问题,那么市民社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与开展发挥其应质疑国家、批评国家的作用也便顺理成章,市民社会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关注必将是以公众参与的方式参与公众领域话语权的争夺中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以达到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其交往环境中的个体利益。而公众参与便是将公众的意愿即每一个具体人群或个人意愿集合起来通过种种途径,以公众代表的方式,集中公众的意见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市民社会中环境保护工作需求公众参与的必然性   环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公共领域问题,不仅包括对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的解决与治理,并且包括对未来将要发生的环境问题的预防与规范,而政治国家针对环境问题的治理与防治要遵守最基本的比例相当性原则,即针对环境污染行为对于生命健康之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对自由市民社会适当干预的法律法规,国家权力对公共秩序的维持必将存在一定的社会领域死角,环境问题的治理与预防也存在相应的真空地带。那么环境保护工作的展开与实施就呼唤一种来自社会自身的力量去解决这个问题处理的空白地带,建立在独立平等关系基础上的市民社会是拥有高度自主意识的市场经济主体。这些社会主体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人。以及这些个人所自愿参与组成的社会群体、社团组织、利益共同体”等。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实现。他们会“积极地参与和从事公益领域的事务。他们在法律和规则的范围内开展合理的运用市场自然规律的方式去不断地扩大对环境问题治理的范围。”并且由于市民社会在非官方属性的物质交往领域的存在,其社会主体的自愿性利益交往和自主性市场交换行为的日渐发达,可以培育更多具有独立环保精神和防控风险意识的环境保护主体。
  五、结语
  市民社会对公众领域的关注赋予其对参与公共事务的契机,那么市民社会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就与环境保护领域便结成了必然的联系。市民社会的参与力量加入到人类社会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其成员在不断地探索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新思路的基础上,运用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及组织形式丰富和健全社会对环境问题解决的方式,深入地理解和总结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自觉地按照经济规律进行活动。使环境问题治理的运行方式更加健康规范并对自由社会的干扰程度最低。从而为整个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发展注入了无穷生机与活力。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2009-11。
  ②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126页。
  ③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9年2月版第19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二版第102-103页。
  ⑤葛兰西:《狱中札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⑥哈貝马斯,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⑦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31页。
  ⑧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43页。
  ⑨Vg.Hope/Beckmann,Unweltrecht,1998,1Rdnr.37f.
  ⑩王立新:《论经济体制转轨与市民社会的培育》,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
  ⑾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56页
  ⑿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323页。
  ⒀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62页。
  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57页。
  ⒂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32页。
  ⒃金民卿:《市民社会·市场经济·现代化》,《宁夏党校学报》1999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2009-11.
  [2]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3]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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