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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工作的实务过程需要社工坚持保密原则,这既是职业道德的客观要求,也是影响服务质量和效果的必要条件。在专业实践和服务过程中,由于保密原则具有限制性,无法保证绝对保密,因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极有可能遭遇伦理困境。本文通过分析保密原则的含义、要求和特征,探讨保密原则可能陷入伦理两难的表现形式,并由此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发展,减少或降低各种已知风险。
关键词:保密原则;伦理困境;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一直致力于帮助困难人群、解决社会问题、服务公众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进人类福祉。它的介入过程既需要专业实践技巧的运用,也需要职业伦理和道德操守的指导。并且,社工按照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做出的选择往往决定了最终的服务质量和效果[1]。但是由于面对的案例和案主不同,实际情况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征较为显著,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与传统伦理道德、个人价值取向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在整个专业实践和服务活动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因为专业价值和伦理守则的规定而陷入伦理困境,其中最易出现的伦理困境便是因保密原则而带来的伦理两难。
一、专业伦理中的保密原则
1999年颁布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是社会工作业界的基本遵循,其中建构了内容最为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体系。虽然各国各地因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社会制度、法律体系、文化风俗等不同而在伦理守则方面存在差异[2],但是通用的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仍在一定程度上趋同,尤其是对于保密原则这样的基本原则。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形成与社会工作专业的成熟和发展密不可分,是社工专业在演进过程中依据专业价值观,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提出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其特有的基本原则和伦理标准体现在服务过程的各个方面,并以此为基础促进专业关系的建立和发展[3]。而作为社会工作基本价值观之一的保密原则,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实施介入中必须以专业伦理为遵循,以服务对象的利益为优先,最大程度地保护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保密原则在维持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方面极富意义。首先,社会工作讲求尊重案主的自决性。不在案主不知情或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泄露隐私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应有的基本工作态度,是尊重案主的最好体现。这种职业操守有利于帮助社工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形成良性互动,为整个介入过程奠定良好的基础,进而协助案主解决自身问题,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其次,保密原则能有效检验社会工作者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实务技巧与伦理是社会工作的双翼,要成为一名专业、优秀的社工,必须拥有高专业技巧和高专业伦理敏感性。在面对是否保密的伦理困境时,社工不能以自己的好恶评判和决定是否行动,而要从专业的伦理角度出发进行决策。这不仅体现了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更从侧面反映了一定的诚信意识和道德素质。
二、保密原则限制性特征的几种特殊情况
实践中,社会工作者需要保密的内容有时不仅是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还与他人利益、公民权利、机构权益或者社会伦理和利益相冲突。这些冲突从根本上講是个人矛盾与社会矛盾的冲突,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伦理的冲突[4]。实践过程中,在面对这些特殊情况时,就不能进行绝对保密,保密原则的限制性特征开始显现。必要条件下,社会工作者可以在适度范围内公开案主的资料。以下是可以打破保密原则的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保密的内容可能威胁案主本人、他人安全或侵害公共利益。在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保密原则强调“尊重案主隐私权”的情况下,社会法律规定个人利益不得损伤他人权益或危害公共利益,否则专业服务和专业关系应该终止。因此,保密原则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并不是绝对的。在面对复杂情况时,社会工作者就不能单纯依靠社工伦理原则行事,而要权衡案主的隐私内容是否涉及人民安全和公共利益,是否可能危害案主本人或他人。例如,社会工作者小A的服务对象B是一名艾滋病患者。近期,B通过相亲认识了一个女孩儿,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因为害怕女方及其家人不同意这段婚事,选择隐瞒自己的病情。如果单纯是关于艾滋病患者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应当保护其信息安全,保证其个人资料和私生活不被外界与公众知悉。但在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如果坚守保密原则,服务对象的女朋友就被剥夺了知情权,并有可能因此感染艾滋病。在这种情况下,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披露资料能够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保密原则是可以被打破的。
第二,经案主口头或书面确认可以披露的信息。无论是案主主动公开还是社工基于保护案主利益需要分享资料,未经服务对象口头或书面授权同意,社会工作者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的资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透露时,社会工作者也应该对案主讲明透露信息的必要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按照约定的范围披露信息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经过服务对象确认同意后,保密原则可以被打破,但必须记录在案,按照工作流程履行相关手续。如果所披露信息还涉及第三方,要保证不透漏和公开他人的私密。
第三,案主起诉社会工作者或他人。为了案主(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将服务内容和相关记录当作证据或佐证材料提交司法机关时,保密原则可以打破。社会工作者和社工机构有义务保障案主(起诉人)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三、保密原则面临伦理困境的表现形式
基于保密原则的限制性特征,社会工作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很难做到绝对保密,伦理困境由此而生,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时案主的需求不能通过社工或案主本人的力量解决,常常要依靠第三方力量,如政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或案主的亲戚朋友。这时社工就不可避免地需要透露服务对象的部分信息,极有可能涉及案主私隐,社工就会因此遭遇伦理困境。
第二,案主的保密信息与其他人的利益相关。服务对象透漏的信息虽不致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但隐含侵犯他人利益的信息,也可能使社工陷入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 第三,社工身份多样,既要面对案主,也要面对社工机构、司法机关、行政单位、新闻媒体等。我国目前保障社会工作保密原则的法律尚不健全,社工被迫提供服务对象记录和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中专业伦理遇到挑战的情形难以避免。
四、解决“保密”原则伦理困境的对策建议
社会工作者自身需要重视并积极参与素质方面的教育及培訓。这就要求相关机构对社会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在不当的情形下违反保密原则的危害,时刻警惕并牢记专业伦理守则,避免在不经意间泄露案主的相关信息,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5]。具体而言,社会工作者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保证案主知情。社会工作者应该在接案时就向案主说明情况,明确案主的责任与义务,并交代清楚工作人员及机构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责任义务,特别是一切与保密有关的规定。同时,社会工作者还要给案主提问的机会,以方便案主更为深刻地理解整个社会工作的服务过程。
资料妥善保存。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应该详细了解服务对象的相关情况,并有工作记录。但不论是档案管理还是档案内容,只要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资料的,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可轻易提供给他人。尤其是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保密原则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料合理使用。社会工作者在做工作总结、报告等需要交流讨论而不得不引用其案例时,应当根据实际适度引用,并加以处理。例如:隐藏案主的真实姓名或使用化名、不得公开其家庭住址及工作单位等,避免给案主造成伤害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若有特殊需要,应征得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同意。
签订服务协议。在了解了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求后,社会工作者明确表示可以接案,并征得案主同意后,需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正式的服务协议,这不仅是确认双方服务关系,也是保障案主和社会工作者相关权益的必要流程。
参考文献
[1]文颖慧.社会工作实务中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及其决策研究[J].中国社会工作,2018(25):30-32.
[2]田宏,曹迪.浅析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之保密原则[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7(2):1-3.
[3]相华文.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研究[D].徐州:中国矿业大学,2017:5-6.
[4]于小珺.本土社会工作伦理问题的认知与抉择[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5:3-4.
[5]马智达.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问题与伦理抉择[D].兰州:兰州大学,2014:1-3.
关键词:保密原则;伦理困境;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一直致力于帮助困难人群、解决社会问题、服务公众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进人类福祉。它的介入过程既需要专业实践技巧的运用,也需要职业伦理和道德操守的指导。并且,社工按照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做出的选择往往决定了最终的服务质量和效果[1]。但是由于面对的案例和案主不同,实际情况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征较为显著,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与传统伦理道德、个人价值取向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在整个专业实践和服务活动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因为专业价值和伦理守则的规定而陷入伦理困境,其中最易出现的伦理困境便是因保密原则而带来的伦理两难。
一、专业伦理中的保密原则
1999年颁布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是社会工作业界的基本遵循,其中建构了内容最为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体系。虽然各国各地因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社会制度、法律体系、文化风俗等不同而在伦理守则方面存在差异[2],但是通用的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仍在一定程度上趋同,尤其是对于保密原则这样的基本原则。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形成与社会工作专业的成熟和发展密不可分,是社工专业在演进过程中依据专业价值观,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提出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其特有的基本原则和伦理标准体现在服务过程的各个方面,并以此为基础促进专业关系的建立和发展[3]。而作为社会工作基本价值观之一的保密原则,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实施介入中必须以专业伦理为遵循,以服务对象的利益为优先,最大程度地保护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保密原则在维持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方面极富意义。首先,社会工作讲求尊重案主的自决性。不在案主不知情或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泄露隐私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应有的基本工作态度,是尊重案主的最好体现。这种职业操守有利于帮助社工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形成良性互动,为整个介入过程奠定良好的基础,进而协助案主解决自身问题,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其次,保密原则能有效检验社会工作者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实务技巧与伦理是社会工作的双翼,要成为一名专业、优秀的社工,必须拥有高专业技巧和高专业伦理敏感性。在面对是否保密的伦理困境时,社工不能以自己的好恶评判和决定是否行动,而要从专业的伦理角度出发进行决策。这不仅体现了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更从侧面反映了一定的诚信意识和道德素质。
二、保密原则限制性特征的几种特殊情况
实践中,社会工作者需要保密的内容有时不仅是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还与他人利益、公民权利、机构权益或者社会伦理和利益相冲突。这些冲突从根本上講是个人矛盾与社会矛盾的冲突,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伦理的冲突[4]。实践过程中,在面对这些特殊情况时,就不能进行绝对保密,保密原则的限制性特征开始显现。必要条件下,社会工作者可以在适度范围内公开案主的资料。以下是可以打破保密原则的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保密的内容可能威胁案主本人、他人安全或侵害公共利益。在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保密原则强调“尊重案主隐私权”的情况下,社会法律规定个人利益不得损伤他人权益或危害公共利益,否则专业服务和专业关系应该终止。因此,保密原则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并不是绝对的。在面对复杂情况时,社会工作者就不能单纯依靠社工伦理原则行事,而要权衡案主的隐私内容是否涉及人民安全和公共利益,是否可能危害案主本人或他人。例如,社会工作者小A的服务对象B是一名艾滋病患者。近期,B通过相亲认识了一个女孩儿,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因为害怕女方及其家人不同意这段婚事,选择隐瞒自己的病情。如果单纯是关于艾滋病患者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应当保护其信息安全,保证其个人资料和私生活不被外界与公众知悉。但在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如果坚守保密原则,服务对象的女朋友就被剥夺了知情权,并有可能因此感染艾滋病。在这种情况下,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披露资料能够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保密原则是可以被打破的。
第二,经案主口头或书面确认可以披露的信息。无论是案主主动公开还是社工基于保护案主利益需要分享资料,未经服务对象口头或书面授权同意,社会工作者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的资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透露时,社会工作者也应该对案主讲明透露信息的必要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按照约定的范围披露信息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经过服务对象确认同意后,保密原则可以被打破,但必须记录在案,按照工作流程履行相关手续。如果所披露信息还涉及第三方,要保证不透漏和公开他人的私密。
第三,案主起诉社会工作者或他人。为了案主(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将服务内容和相关记录当作证据或佐证材料提交司法机关时,保密原则可以打破。社会工作者和社工机构有义务保障案主(起诉人)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三、保密原则面临伦理困境的表现形式
基于保密原则的限制性特征,社会工作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很难做到绝对保密,伦理困境由此而生,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时案主的需求不能通过社工或案主本人的力量解决,常常要依靠第三方力量,如政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或案主的亲戚朋友。这时社工就不可避免地需要透露服务对象的部分信息,极有可能涉及案主私隐,社工就会因此遭遇伦理困境。
第二,案主的保密信息与其他人的利益相关。服务对象透漏的信息虽不致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但隐含侵犯他人利益的信息,也可能使社工陷入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 第三,社工身份多样,既要面对案主,也要面对社工机构、司法机关、行政单位、新闻媒体等。我国目前保障社会工作保密原则的法律尚不健全,社工被迫提供服务对象记录和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中专业伦理遇到挑战的情形难以避免。
四、解决“保密”原则伦理困境的对策建议
社会工作者自身需要重视并积极参与素质方面的教育及培訓。这就要求相关机构对社会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在不当的情形下违反保密原则的危害,时刻警惕并牢记专业伦理守则,避免在不经意间泄露案主的相关信息,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5]。具体而言,社会工作者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保证案主知情。社会工作者应该在接案时就向案主说明情况,明确案主的责任与义务,并交代清楚工作人员及机构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责任义务,特别是一切与保密有关的规定。同时,社会工作者还要给案主提问的机会,以方便案主更为深刻地理解整个社会工作的服务过程。
资料妥善保存。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应该详细了解服务对象的相关情况,并有工作记录。但不论是档案管理还是档案内容,只要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资料的,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可轻易提供给他人。尤其是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保密原则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料合理使用。社会工作者在做工作总结、报告等需要交流讨论而不得不引用其案例时,应当根据实际适度引用,并加以处理。例如:隐藏案主的真实姓名或使用化名、不得公开其家庭住址及工作单位等,避免给案主造成伤害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若有特殊需要,应征得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同意。
签订服务协议。在了解了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求后,社会工作者明确表示可以接案,并征得案主同意后,需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正式的服务协议,这不仅是确认双方服务关系,也是保障案主和社会工作者相关权益的必要流程。
参考文献
[1]文颖慧.社会工作实务中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及其决策研究[J].中国社会工作,2018(25):30-32.
[2]田宏,曹迪.浅析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之保密原则[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7(2):1-3.
[3]相华文.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研究[D].徐州:中国矿业大学,2017:5-6.
[4]于小珺.本土社会工作伦理问题的认知与抉择[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5:3-4.
[5]马智达.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问题与伦理抉择[D].兰州:兰州大学,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