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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随之兴起并逐渐火热,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的某些行为并不符合规定,常常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各种问题,成为当前学者专家正向探讨的问题。本文也从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入手,对其进行归纳总结,分析探讨,希望能够完善房地产行业的市场。
【关键词】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解决问题
一、前言
针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其衍生出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各种问题,规范市场经济成为当务之急。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以及施工的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正确合理地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种种问题,我国在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项解释的颁布一方面可以有利于正确合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此类纠纷案件的发生,完善房地产市场。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确认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与签署应必须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如果不符合规范标准,都会因为不符合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这一原因被确认为该合同是不成立的,违反了相关合同法的立法标准,对于合同稳定性有所损害,对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保证,另外还会使房地产行业市场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所以,為了维护整个建筑行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合同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终确认将无效合同分为五个大方面:一是相关承包单位没有相关的施工或是设计等资质;二是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他人资质来洽谈合同;三是建设工程没有通过招标;四是承包单位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转让工程;五是承包单位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分包工程。以上五中情况是分辨以及最终确认是否为无效合同的主要标准。
2关于无效合同的解决问题
当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后,该合同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但是承包单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付出了劳动、成本以及资金,因此承包方理应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补偿,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可以获得补偿,不合格的工程不应获得补偿。另外,《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对于验收已经合格的工程,就算合同确认为无效,也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结算工程工费。在《合同法》中规定,当合同确认无效或者是被撤销之后,因为该项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应该给予偿还,不能偿还或者是没有必要偿还的部分也要折价补偿,这项规定在建筑施工的合同中基本上没有办法实施,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办法接受这一条款,并且对于“折价补偿”这一规定也不明确,所以实施起来很是困难。
在目前的建筑工程中,垫资承包的现象比比皆是,像是当事人双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垫资,但是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达成一致,先由承包方垫付,以此来转嫁发包方的资金缺口问题。但是这种现象也容易出现问题。像是如果承包方不能垫资施工就很难承接到工程,而如果承包方愿意垫资施工就很容易导致发包方拖欠方拖欠工程款的后果。虽然“垫资承包”违反了一些相关的一些规定,但是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也并没有明确禁止“垫资承包”这一行为。“垫资承包”属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而唉合同中约定的一种行为,符合双方的需求,符合当时双方的真实思想,是双方自愿形成的行为,应当予以尊重,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予以保护。
4关于发包方擅自使用建筑工程的问题
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该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提早使用很容易对该工程的一些功能有所影响或者是损害,还极有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承包方应当对工程承担瑕疵修复和安全防护的责任。而发包方擅自使用建筑工程,就表明发包方默认接受该工程质量等问题以及自动放弃了承包方修复瑕疵等质量的义务。另外,发包方擅自使用建筑工程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发包方应当承担工程修复和对于损害的赔偿等责任。
5关于当事人另行制定合同的问题
在很多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会在起订了中标合同之后再次制定一份与之前中标主要内容并不相同的合同。在结算工程价款的时候,当事人一方会要求按照第一份合同进行结算,另一方就会要求按照第二份合同进行结算,这个时候因为一方另行制定合同的情况,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问题。相关招标投标的法律也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不得再次制定与中标合同不符的合同内容。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以上所叙述的问题都是案件中比较常见和热议的问题,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的秩序,保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的工作人员还应齐心协力,合同当事人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解决现存问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解决问题
一、前言
针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其衍生出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各种问题,规范市场经济成为当务之急。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以及施工的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正确合理地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种种问题,我国在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项解释的颁布一方面可以有利于正确合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此类纠纷案件的发生,完善房地产市场。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确认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与签署应必须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如果不符合规范标准,都会因为不符合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这一原因被确认为该合同是不成立的,违反了相关合同法的立法标准,对于合同稳定性有所损害,对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保证,另外还会使房地产行业市场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所以,為了维护整个建筑行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合同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终确认将无效合同分为五个大方面:一是相关承包单位没有相关的施工或是设计等资质;二是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他人资质来洽谈合同;三是建设工程没有通过招标;四是承包单位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转让工程;五是承包单位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分包工程。以上五中情况是分辨以及最终确认是否为无效合同的主要标准。
2关于无效合同的解决问题
当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后,该合同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但是承包单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付出了劳动、成本以及资金,因此承包方理应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补偿,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可以获得补偿,不合格的工程不应获得补偿。另外,《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对于验收已经合格的工程,就算合同确认为无效,也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结算工程工费。在《合同法》中规定,当合同确认无效或者是被撤销之后,因为该项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应该给予偿还,不能偿还或者是没有必要偿还的部分也要折价补偿,这项规定在建筑施工的合同中基本上没有办法实施,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办法接受这一条款,并且对于“折价补偿”这一规定也不明确,所以实施起来很是困难。
在目前的建筑工程中,垫资承包的现象比比皆是,像是当事人双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垫资,但是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达成一致,先由承包方垫付,以此来转嫁发包方的资金缺口问题。但是这种现象也容易出现问题。像是如果承包方不能垫资施工就很难承接到工程,而如果承包方愿意垫资施工就很容易导致发包方拖欠方拖欠工程款的后果。虽然“垫资承包”违反了一些相关的一些规定,但是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也并没有明确禁止“垫资承包”这一行为。“垫资承包”属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而唉合同中约定的一种行为,符合双方的需求,符合当时双方的真实思想,是双方自愿形成的行为,应当予以尊重,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予以保护。
4关于发包方擅自使用建筑工程的问题
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该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提早使用很容易对该工程的一些功能有所影响或者是损害,还极有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承包方应当对工程承担瑕疵修复和安全防护的责任。而发包方擅自使用建筑工程,就表明发包方默认接受该工程质量等问题以及自动放弃了承包方修复瑕疵等质量的义务。另外,发包方擅自使用建筑工程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发包方应当承担工程修复和对于损害的赔偿等责任。
5关于当事人另行制定合同的问题
在很多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会在起订了中标合同之后再次制定一份与之前中标主要内容并不相同的合同。在结算工程价款的时候,当事人一方会要求按照第一份合同进行结算,另一方就会要求按照第二份合同进行结算,这个时候因为一方另行制定合同的情况,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问题。相关招标投标的法律也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不得再次制定与中标合同不符的合同内容。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以上所叙述的问题都是案件中比较常见和热议的问题,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的秩序,保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的工作人员还应齐心协力,合同当事人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解决现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