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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与其他财产一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侵犯虚拟财产触犯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目前,网络游戏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盗窃”、“抢劫”、“诈骗”。
关键词:虚拟财产;犯罪;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64-02
作者简介:楼芝兰(1982-),女,浙江义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法学、刑法学。
一、“盗窃”
(一)盗用他人账号密码
一是利用特洛依木马程序或者别的病毒程序侵入玩家电脑或者通过钓鱼网站,即通过制作与官方网站极为相似的病毒网站,盗取玩家的账号和密码。二是利用游戏中建立起来的社交关系来骗取玩家账号密码,进而盗取账号内的虚拟财产,低价出售。
(二)卖号后恶意找回
此方法就是出售自己的账号后,恶意找回将购买此号后的玩家再此号上获得的装备宝物游戏币出售,该玩家也无法再找回账号,从而骗取出售账号的钱和出卖装备的钱。有的玩家不喜欢从低级开始玩,因此直接购买高等级的账号,但是在购买的时候卖家提供的资料错误或者信息不全,保留了可以找回账号所需的一些资料信息。
(三)法律适用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按盗窃罪处理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在盗取虚拟财产案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只是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属于牵连犯,应构成盗窃罪。对于卖号后恶意找回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于受害人进行了交易,交易后该号就已经属受害人所有且为受害人占有,行为人通过保留的资料而将其“找回”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按盗窃罪处理。
二、“诈骗”
“诈骗”,即利用欺诈手段骗取他的虚拟财产。
(一)伪装游戏角色
此方法是冒充他人进行诈骗或者在游戏里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别人信任后骗取别人财物。主要有:一是冒充游戏里的“名人”,在网络游戏中,很有多很受尊重的玩家,也有信誉很好的职业商人,都称为“名人”,与这些名人交易,安全系数较高。所以就利用相似的名字来冒充。二是冒充游戏里玩家的朋友,也是利用相似的名字与玩家进行交流,假意借宝物或金币,然后一借不还。
(二)欺骗加盟
此方法主要是通过在游戏中创建“工会”或者“联盟”,对外进行召集玩家,收取会费,然后将会员踢出,骗取会费。
法律适用: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以诈骗行为骗取虚拟财产购车诈骗罪的案件中,只要承认侵犯虚拟财产能够构成犯罪的,都会认定为诈骗罪,没有太多的争议。
三、诈骗行为与盗窃行为
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盗窃行为中经常伴有欺诈性,因为通过欺诈可以掩盖盗窃行为,使其得以顺利的实施。欺诈行为中也伴有有隐蔽性,因为不隐蔽,诈术就会被揭穿,不可能得到实施。所以,一个案件里经常有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
(一)冒充管理人员或客服
一是,通过冒充游戏管理人员或者交易平台的客服。二是,冒充交易平台的客服。
(二)假意交易
一是,“偷天换日”。在进行交易时,趁受害人不注意,调包宝物或修改交易金额。二是,通过假意与玩家进行交易而骗取虚拟财产。游戏里说人民币收游戏金币或者游戏装备,有人与其对话后谈妥交易,说已经将款打入该玩家账号,等几分钟后就会到账,该玩家相信后将宝物交易给他,然后货款迟迟未到,此人也逃之夭夭。
在一个案件中,既有诈骗行为又有盗窃行为时,问题的本质就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主要是从受害人有无做出实质性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需要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
在以上例子中,同样是采用冒充客服和假意交易的方法,但是行为模式不一样,犯罪构成就不一样,从而构成的罪名就不一样。两个方法里的第一种行为模式,都只是采用欺骗的手段来盗窃受害人的虚拟财产,受害人并不是基于错误的意识而处理财产。受害人进入钓鱼网站输入账号密码,并不是想将自己的虚拟财产给“客服人员”或者“官方网站”,仅仅是登陆领取“奖品”。假意交易中,受害人和行为人谈好价格,行为是趁受害人不注意之机,调包宝物或者修改金额,并没有使受害人产生错误意识。第二种行为模式,则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受害人相信了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并给予该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只要分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就不难定罪。
四、“抢劫”
线上“抢劫”,是利用病毒程序与玩家强行交易。线下“抢劫”,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持凶器抢盗虚拟宝物。冒充网络游戏玩家,谎称要购买网络游戏宝物,并约在某一地点当面交易,然后持凶器逼问账号密码,盗取账号内财物出售牟利。
法律适用:抢劫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无法抗拒的情况是由行为人的积极行为造成的。
线下抢劫虚拟财产的行为与传统的抢劫行为最大的不同就是行为的对象是虚拟财产,因此毫无疑问能够构成抢劫罪。
[参考文献]
[1]孟庆伟.试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J].当代法学论坛,2007.
[2]孙石平.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法律属性[J].大连海事大学,2009.
[3]黄朝成.浅谈盗窃虚拟财产犯罪[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02).
关键词:虚拟财产;犯罪;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64-02
作者简介:楼芝兰(1982-),女,浙江义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法学、刑法学。
一、“盗窃”
(一)盗用他人账号密码
一是利用特洛依木马程序或者别的病毒程序侵入玩家电脑或者通过钓鱼网站,即通过制作与官方网站极为相似的病毒网站,盗取玩家的账号和密码。二是利用游戏中建立起来的社交关系来骗取玩家账号密码,进而盗取账号内的虚拟财产,低价出售。
(二)卖号后恶意找回
此方法就是出售自己的账号后,恶意找回将购买此号后的玩家再此号上获得的装备宝物游戏币出售,该玩家也无法再找回账号,从而骗取出售账号的钱和出卖装备的钱。有的玩家不喜欢从低级开始玩,因此直接购买高等级的账号,但是在购买的时候卖家提供的资料错误或者信息不全,保留了可以找回账号所需的一些资料信息。
(三)法律适用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按盗窃罪处理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在盗取虚拟财产案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只是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属于牵连犯,应构成盗窃罪。对于卖号后恶意找回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于受害人进行了交易,交易后该号就已经属受害人所有且为受害人占有,行为人通过保留的资料而将其“找回”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按盗窃罪处理。
二、“诈骗”
“诈骗”,即利用欺诈手段骗取他的虚拟财产。
(一)伪装游戏角色
此方法是冒充他人进行诈骗或者在游戏里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别人信任后骗取别人财物。主要有:一是冒充游戏里的“名人”,在网络游戏中,很有多很受尊重的玩家,也有信誉很好的职业商人,都称为“名人”,与这些名人交易,安全系数较高。所以就利用相似的名字来冒充。二是冒充游戏里玩家的朋友,也是利用相似的名字与玩家进行交流,假意借宝物或金币,然后一借不还。
(二)欺骗加盟
此方法主要是通过在游戏中创建“工会”或者“联盟”,对外进行召集玩家,收取会费,然后将会员踢出,骗取会费。
法律适用: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以诈骗行为骗取虚拟财产购车诈骗罪的案件中,只要承认侵犯虚拟财产能够构成犯罪的,都会认定为诈骗罪,没有太多的争议。
三、诈骗行为与盗窃行为
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盗窃行为中经常伴有欺诈性,因为通过欺诈可以掩盖盗窃行为,使其得以顺利的实施。欺诈行为中也伴有有隐蔽性,因为不隐蔽,诈术就会被揭穿,不可能得到实施。所以,一个案件里经常有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
(一)冒充管理人员或客服
一是,通过冒充游戏管理人员或者交易平台的客服。二是,冒充交易平台的客服。
(二)假意交易
一是,“偷天换日”。在进行交易时,趁受害人不注意,调包宝物或修改交易金额。二是,通过假意与玩家进行交易而骗取虚拟财产。游戏里说人民币收游戏金币或者游戏装备,有人与其对话后谈妥交易,说已经将款打入该玩家账号,等几分钟后就会到账,该玩家相信后将宝物交易给他,然后货款迟迟未到,此人也逃之夭夭。
在一个案件中,既有诈骗行为又有盗窃行为时,问题的本质就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主要是从受害人有无做出实质性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需要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
在以上例子中,同样是采用冒充客服和假意交易的方法,但是行为模式不一样,犯罪构成就不一样,从而构成的罪名就不一样。两个方法里的第一种行为模式,都只是采用欺骗的手段来盗窃受害人的虚拟财产,受害人并不是基于错误的意识而处理财产。受害人进入钓鱼网站输入账号密码,并不是想将自己的虚拟财产给“客服人员”或者“官方网站”,仅仅是登陆领取“奖品”。假意交易中,受害人和行为人谈好价格,行为是趁受害人不注意之机,调包宝物或者修改金额,并没有使受害人产生错误意识。第二种行为模式,则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受害人相信了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并给予该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只要分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就不难定罪。
四、“抢劫”
线上“抢劫”,是利用病毒程序与玩家强行交易。线下“抢劫”,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持凶器抢盗虚拟宝物。冒充网络游戏玩家,谎称要购买网络游戏宝物,并约在某一地点当面交易,然后持凶器逼问账号密码,盗取账号内财物出售牟利。
法律适用:抢劫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无法抗拒的情况是由行为人的积极行为造成的。
线下抢劫虚拟财产的行为与传统的抢劫行为最大的不同就是行为的对象是虚拟财产,因此毫无疑问能够构成抢劫罪。
[参考文献]
[1]孟庆伟.试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J].当代法学论坛,2007.
[2]孙石平.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法律属性[J].大连海事大学,2009.
[3]黄朝成.浅谈盗窃虚拟财产犯罪[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