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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和中坚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形势下,依法合规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正确思想的引领和科学有效的管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不能置身事外,必须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中,把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做大做强的重要内容,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两个责任”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现状及存在不足
(一)主体责任有待深入。
企业党委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党委只是领导主体,不是工作主体,没有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和政治责任担当起来,存在定位不准、责任虚化等问题,没有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和政治责任担当起来,实际工作中责任制的龙头作用体现不够,工作方法老套、陈旧,缺乏创新。一些领导人员尚未吃透主体责任的内涵,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同于开会部署、听取汇报、签责任书等固定动作,没有真正把反腐倡廉工作融进日常工作与管理工作,甚至有些单位工作考核也交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包办代替,落实责任制在一些单位处于“党委挂帅、纪委出征”的状态,普遍存在以纪委的监督责任来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
(二)监督责任落实不够。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要求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对企业员工廉政教育,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然而在具体工作中, 部分企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知识教育方面的了解不深入,未有效结合本企业的发展现状,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知识进行专业化的摘选,只是死板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进行学习,未能有效地提高企业员工的廉政自律意识;监督落实不全面,有的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责不够明确,监督范围不够广泛,监督内容不够全面,监督渠道不够畅通,监督方式相对单一,尤其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效果不明显。普遍存在不想追究、不愿追究、不敢追究、难以追究的现象,部分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企业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一些职责范围外的事成为分内事,逐渐形成了纪委“包打天下”的局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工作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甚至不敢監督、不愿监督等情况。
(三)落实责任措施不力。
有些企业责任落实存在“外紧内松”现象,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只停留在表面上,在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中依然我行我素、目无法纪。有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只注重对企业的业务经营,甚至有个别负责人认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企业纪委的工作职责,没有认识到“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制定落实责任工作,任务具体操作办法不多,有的虽然制定了责任落实实施办法,但在实施中,存在不结合本单位工作和岗位工作实际来拟定责任制内容的情况,依葫芦画瓢,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导致责任制的落实只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情况
(四)检查考核应用不足。
有的国有企业考核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过于笼统,而且责任不清晰,操作性不强。有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害怕对违纪行为严格处理会给企业本身“抹黑”的错误观念,对于违法违纪的行为往往存在着“睁一只眼闭着一只眼”的心理,以集体名义淡化个人责任。有些国有企业纪委在实际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放不开手脚,一些关键问题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出现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惩戒力度过轻,无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有的企业虽然修订出台了不少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制度上时冷时热、时紧时松,缺乏制度执行的长期性和持续性。检查考核职工参与途径不够,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也存在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部门单位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的奖惩、选拔任用脱钩,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考核结果起不了决定性作用。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主体意识淡漠。长期以来,部分单位、部门 “一岗双责”观念淡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落实不力。少数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尤其是行政一把手对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认为只要业务工作干好就行,把党风廉政建设看作是“软差事”;有的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公司纪委的事。
(二)实施监督困难。一是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长期以来,企业少数单位、部门自觉接受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认为纪委监督他们就是给他们揭短、亮丑,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不认真反思,落实整改,对问题熟视无睹。二是监督体制不顺。目前纪检监察实行双重领导,人员编制、人才建设、人员成长通道等一系列问题客观上使得它很难独立行使监督权。三是监督方法不多。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依然存在,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存在考核方式比较单一,对负责人追责力度不大等问题。四是不愿监督。一些职能部门出于工作惯性,或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纪委监察部牵头监督。
(三)追究责任“怕”。当今社会是个人情社会,抬头不见低头见,有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所以在追究责任时会产生怕得罪人的心理。在责任追究时之所以产生“怕”字,关键还是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义认识不够、对责任追究制度保护干部功能认识不够。
三、落实“两个责任”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两个责任”的宣传引导。强化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责任意识,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进一步改进宣传引导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意识,自觉主动地落实好“两个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对“两个责任”监督检查。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各级负责人述职述廉方式和程序,建立事前审核、事后抽查核实的制度机制,对报告内容不实的开展追责问责。开展述职述廉评议,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二是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有关负责人开展专题约谈,发挥督促、提醒、警示作用。三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察机制。优化企业公司巡察工作规划,将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与企业管理有关要求有机结合,全面覆盖企业各单位、部门。四是建立日常监察制度。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管为核心,对企业各有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建立日常工作抽查、检查等制度机制,将监察成果有效运用到考核评价系统。
(三)进一步完善“两个责任”考核评价。一是健全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尽快建立企业职能部门监督职能考评办法,进一步优化考核内容及指标,突出考核重点,对企业各单位、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方位考核。二是完善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公开,为选拔任用、评先表彰提供依据。对考核结果进行有效排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四)进一步建立“两个责任”责任追究体系。一是继续完善签字背书制度。每年年初,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层层开展签字背书,作为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二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细化问责内容、程序、方式等具体内容。三是建立完善 “一案双查”制度。明确启动程序、范围、形式等内容,做到有据可依。要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围绕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重要工作部署,紧盯“不落实的事”、严查“不落实的人”,在查清问题、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两个责任”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现状及存在不足
(一)主体责任有待深入。
企业党委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党委只是领导主体,不是工作主体,没有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和政治责任担当起来,存在定位不准、责任虚化等问题,没有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和政治责任担当起来,实际工作中责任制的龙头作用体现不够,工作方法老套、陈旧,缺乏创新。一些领导人员尚未吃透主体责任的内涵,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同于开会部署、听取汇报、签责任书等固定动作,没有真正把反腐倡廉工作融进日常工作与管理工作,甚至有些单位工作考核也交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包办代替,落实责任制在一些单位处于“党委挂帅、纪委出征”的状态,普遍存在以纪委的监督责任来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
(二)监督责任落实不够。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要求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对企业员工廉政教育,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然而在具体工作中, 部分企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知识教育方面的了解不深入,未有效结合本企业的发展现状,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知识进行专业化的摘选,只是死板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进行学习,未能有效地提高企业员工的廉政自律意识;监督落实不全面,有的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责不够明确,监督范围不够广泛,监督内容不够全面,监督渠道不够畅通,监督方式相对单一,尤其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效果不明显。普遍存在不想追究、不愿追究、不敢追究、难以追究的现象,部分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企业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一些职责范围外的事成为分内事,逐渐形成了纪委“包打天下”的局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工作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甚至不敢監督、不愿监督等情况。
(三)落实责任措施不力。
有些企业责任落实存在“外紧内松”现象,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只停留在表面上,在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中依然我行我素、目无法纪。有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只注重对企业的业务经营,甚至有个别负责人认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企业纪委的工作职责,没有认识到“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制定落实责任工作,任务具体操作办法不多,有的虽然制定了责任落实实施办法,但在实施中,存在不结合本单位工作和岗位工作实际来拟定责任制内容的情况,依葫芦画瓢,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导致责任制的落实只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情况
(四)检查考核应用不足。
有的国有企业考核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过于笼统,而且责任不清晰,操作性不强。有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害怕对违纪行为严格处理会给企业本身“抹黑”的错误观念,对于违法违纪的行为往往存在着“睁一只眼闭着一只眼”的心理,以集体名义淡化个人责任。有些国有企业纪委在实际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放不开手脚,一些关键问题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出现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惩戒力度过轻,无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有的企业虽然修订出台了不少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制度上时冷时热、时紧时松,缺乏制度执行的长期性和持续性。检查考核职工参与途径不够,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也存在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部门单位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的奖惩、选拔任用脱钩,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考核结果起不了决定性作用。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主体意识淡漠。长期以来,部分单位、部门 “一岗双责”观念淡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落实不力。少数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尤其是行政一把手对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认为只要业务工作干好就行,把党风廉政建设看作是“软差事”;有的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公司纪委的事。
(二)实施监督困难。一是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长期以来,企业少数单位、部门自觉接受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认为纪委监督他们就是给他们揭短、亮丑,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不认真反思,落实整改,对问题熟视无睹。二是监督体制不顺。目前纪检监察实行双重领导,人员编制、人才建设、人员成长通道等一系列问题客观上使得它很难独立行使监督权。三是监督方法不多。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依然存在,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存在考核方式比较单一,对负责人追责力度不大等问题。四是不愿监督。一些职能部门出于工作惯性,或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纪委监察部牵头监督。
(三)追究责任“怕”。当今社会是个人情社会,抬头不见低头见,有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所以在追究责任时会产生怕得罪人的心理。在责任追究时之所以产生“怕”字,关键还是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义认识不够、对责任追究制度保护干部功能认识不够。
三、落实“两个责任”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两个责任”的宣传引导。强化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责任意识,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进一步改进宣传引导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意识,自觉主动地落实好“两个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对“两个责任”监督检查。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各级负责人述职述廉方式和程序,建立事前审核、事后抽查核实的制度机制,对报告内容不实的开展追责问责。开展述职述廉评议,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二是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有关负责人开展专题约谈,发挥督促、提醒、警示作用。三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察机制。优化企业公司巡察工作规划,将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与企业管理有关要求有机结合,全面覆盖企业各单位、部门。四是建立日常监察制度。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管为核心,对企业各有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建立日常工作抽查、检查等制度机制,将监察成果有效运用到考核评价系统。
(三)进一步完善“两个责任”考核评价。一是健全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尽快建立企业职能部门监督职能考评办法,进一步优化考核内容及指标,突出考核重点,对企业各单位、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方位考核。二是完善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公开,为选拔任用、评先表彰提供依据。对考核结果进行有效排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四)进一步建立“两个责任”责任追究体系。一是继续完善签字背书制度。每年年初,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层层开展签字背书,作为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二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细化问责内容、程序、方式等具体内容。三是建立完善 “一案双查”制度。明确启动程序、范围、形式等内容,做到有据可依。要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围绕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重要工作部署,紧盯“不落实的事”、严查“不落实的人”,在查清问题、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