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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据怎样要回借款?
问:不久前,我一个朋友因急需用钱向我借款1万元,因为时间紧急,也没有来得及写借条,我就将钱给他了。但后来我催他还款时,他总是不还。我曾经以短信的形式要求他还款,他承认还款,但是并没有承认具体的金额,我感觉他有点想赖账的意思。请问我没有借据,该怎样才能要回借款,短信内容可以作为起诉他的证据吗?
律师答复: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短信的证明力不是很强,一般用来作为佐证。短信作证据的前提需要发短信的那个号码是实名登记的号码,而且需要证明这条短信的确是当事人自己发的。在实践中要证明发短信的人是不是手机主人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短信的真实性并不强,一般不作为单独证据使用。
你这种情况,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取证,对方不愿意说出具体的金额,你可以以诱导的方式让他说出来,然后将通话内容录音。同时,如果有第三方在场,也是可以作证的。借钱时如果是通过银行汇到他账上或卡上,银行的汇款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不管是朋友还是熟人,在金钱的往来上都要讲究正规的手续,按程序办事。不管什么人向你借钱,都要写正规的借据。写借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吃一堑长一智,希望你以后在生活中注意。
以他人名义贷款不能归还,如何定性?
问:我经营的公司因流动资金短缺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我先前在该行贷款尚未归还,不能再以我的名义办理,我同学在银行当信贷员,建议我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于是我找到自己的一个亲戚以其名义办理了10万元贷款,后来,我又找另外二个亲戚分别贷款10万。但最终因为我经营不善,致使30万贷款无力偿还。现在银行要起诉我,请问我会被定罪吗?
律师答复:你和你同学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你在三笔贷款办理中起主导作用,是实际的贷款申请人和使用人,明知自己在该银行有贷款尚未偿还不能再继续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利用与银行信贷员的私交以亲戚名义办理贷款30万元,贷款且到期无力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你同学作为银行信贷员对你顶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的行为是明知的,且采取了积极的协助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你亲戚虽然知道你用他们的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并采取了积极协助的行为,有共同犯罪嫌疑,但均未达到20万元的追诉标准,故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10万元欠款是否能要回来?
问:我和朱某是好朋友,2009年9月16日,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借期满后,朱某不能偿还,我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朱某辩称,他借我10万元是事实,但他已经还了,还款时,我将他书写的借据退回给他,然后他撕毁了。因为当时朱某并没有写借条给我,我也不能拿出借据。所以法院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主张朱某借款10万元,应当举证证明。因我不能举证证明朱某借款的事实,对我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这种判决是否合理?
律师答复:这种判决不合理,你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一审错判主要在于其对“本证”、“ 相反证据”、“ 反驳证据”的概念存在模糊。
一审法院就是基于“本证” 只能由原告(你)举出,“ 相反证据”、“ 反驳证据” 才能由被告(朱某)举证这一点,认定你的举证不能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在此案中可能有多个“本证”,“本证” 也可以由被告(朱某)举出。你为了证明朱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其应当提供的“借据” 是“本证”。你虽然无法提供“本证”即“借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朱某已承认借款的事实了,你就不必举证证明关于你借其款的主张了,你的主张因朱某的承认而得证实了。
本案的主要争议的是这1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偿还了?你说未还,朱某说已还了,且你已将借据交给朱某撕毁了。你和朱某各执一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错误地认为“本证”只能由原告(你)举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朱某对其已还借款的主张举出“本证” 予以证明。如果朱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还你10万元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你应该再次诉讼,相信二审法院会给出一个正确的判决。
问:不久前,我一个朋友因急需用钱向我借款1万元,因为时间紧急,也没有来得及写借条,我就将钱给他了。但后来我催他还款时,他总是不还。我曾经以短信的形式要求他还款,他承认还款,但是并没有承认具体的金额,我感觉他有点想赖账的意思。请问我没有借据,该怎样才能要回借款,短信内容可以作为起诉他的证据吗?
律师答复: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短信的证明力不是很强,一般用来作为佐证。短信作证据的前提需要发短信的那个号码是实名登记的号码,而且需要证明这条短信的确是当事人自己发的。在实践中要证明发短信的人是不是手机主人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短信的真实性并不强,一般不作为单独证据使用。
你这种情况,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取证,对方不愿意说出具体的金额,你可以以诱导的方式让他说出来,然后将通话内容录音。同时,如果有第三方在场,也是可以作证的。借钱时如果是通过银行汇到他账上或卡上,银行的汇款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不管是朋友还是熟人,在金钱的往来上都要讲究正规的手续,按程序办事。不管什么人向你借钱,都要写正规的借据。写借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吃一堑长一智,希望你以后在生活中注意。
以他人名义贷款不能归还,如何定性?
问:我经营的公司因流动资金短缺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我先前在该行贷款尚未归还,不能再以我的名义办理,我同学在银行当信贷员,建议我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于是我找到自己的一个亲戚以其名义办理了10万元贷款,后来,我又找另外二个亲戚分别贷款10万。但最终因为我经营不善,致使30万贷款无力偿还。现在银行要起诉我,请问我会被定罪吗?
律师答复:你和你同学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你在三笔贷款办理中起主导作用,是实际的贷款申请人和使用人,明知自己在该银行有贷款尚未偿还不能再继续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利用与银行信贷员的私交以亲戚名义办理贷款30万元,贷款且到期无力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你同学作为银行信贷员对你顶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的行为是明知的,且采取了积极的协助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你亲戚虽然知道你用他们的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并采取了积极协助的行为,有共同犯罪嫌疑,但均未达到20万元的追诉标准,故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10万元欠款是否能要回来?
问:我和朱某是好朋友,2009年9月16日,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借期满后,朱某不能偿还,我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朱某辩称,他借我10万元是事实,但他已经还了,还款时,我将他书写的借据退回给他,然后他撕毁了。因为当时朱某并没有写借条给我,我也不能拿出借据。所以法院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主张朱某借款10万元,应当举证证明。因我不能举证证明朱某借款的事实,对我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这种判决是否合理?
律师答复:这种判决不合理,你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一审错判主要在于其对“本证”、“ 相反证据”、“ 反驳证据”的概念存在模糊。
一审法院就是基于“本证” 只能由原告(你)举出,“ 相反证据”、“ 反驳证据” 才能由被告(朱某)举证这一点,认定你的举证不能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在此案中可能有多个“本证”,“本证” 也可以由被告(朱某)举出。你为了证明朱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其应当提供的“借据” 是“本证”。你虽然无法提供“本证”即“借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朱某已承认借款的事实了,你就不必举证证明关于你借其款的主张了,你的主张因朱某的承认而得证实了。
本案的主要争议的是这1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偿还了?你说未还,朱某说已还了,且你已将借据交给朱某撕毁了。你和朱某各执一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错误地认为“本证”只能由原告(你)举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朱某对其已还借款的主张举出“本证” 予以证明。如果朱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还你10万元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你应该再次诉讼,相信二审法院会给出一个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