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指定监护,近亲优先
问:刘某与宋某都是台州市某局的公务员,结婚后生有一子,名小龙。刘某和宋某工作繁忙,小龙满周岁后一直跟姑姑生活。小龙8岁时,刘某和宋某在旅游中不幸遇车祸死亡。在处理两人的后事时,小龙的姑姑和外祖父母在小龙的监护权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小龙的姑姑认为,小龙是刘家的后代,多年来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已经有了很深的感情,小龙应当由自己抚养和监护。小龙的外祖父母认为,小龙是自己的外孙,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合情合理。请问,小龙的监护权应由谁享有?
娄迪(浙江台州)
律师意见:《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根据此规定,小龙的父母死亡后,他的外祖父母和姑姑都可以成为他的监护人。但是,姑姑作为监护人时,除她本人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外,还须征得小龙父母所在单位的同意。因此,本案的处理必须考虑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小龙父母所在单位不同意姑姑成为小龙的监护人,那么小龙的外祖父母就是小龙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第二,如果小龙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姑姑作为小龙的监护人,那么小龙的外祖父母和姑姑都享有小龙的法定监护权,但顺序上,外祖父母优先。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只能用指定代理来确定小龙监护权的归属,即由小龙父母所在单位在小龙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由于姑姑不属于近亲属,小龙父母所在单位应指定小龙的外祖父母为小龙的监护人。
■线索确实,应为立功
问:范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投案自首,并主动提供同案嫌犯井某的藏身之处。公安民警按照范某提供的线索前往抓捕。井某闻声逃走,民警赶到现场后扣押了井某的轿车。后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抓获了井某。井某供述了当日因听见警笛鸣叫而弃车逃走的事实。请问,范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抓捕同案嫌犯的线索,但因其他原因没能抓获同案犯,可否认定范某有立功情节?
邵斌(云南昆明)
律师意见:认定立功时,主要考察的是被告人有无协助行为,而不是考察司法机关有无抓获同案嫌犯的结果。本案中,范某向公安机关供出同案嫌犯的藏身之处,而且从井某被扣押的车辆以及井某本人的供述可见,范某提供的线索属实,之所以没有抓获井某,不是范某所提供的线索的缘故,而是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行动中措施不当。应该说,范某为抓捕井某已经做出了积极的协助,应对范某的行为给予积极的评价,不能让他承担没有抓获井某的不利后果。这才符合《刑法》规定立功的真正意图,也有利于促使公安机关采取更加积极稳妥的抓捕措施,保证司法效率。
因此,范某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关于同案嫌犯的线索,不管该同案犯实际上被及时抓获还是因其他原因没能被抓获,只要该线索确实,就应认定范某有立功情节。
■接受赠与,幼儿权利
问:罗某自幼深得祖母的疼爱。在他9岁那年,祖母对他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5万元钱,将来上大学用。后来,祖母以罗某的名义在银行存了5万元,并告知罗某。罗某十分高兴,将这件事告诉了母亲。几年后,祖母去世。在分割遗产时,罗某母亲提出,祖母以罗某名义存款5万元不能作为遗产。而罗某的伯伯和叔叔都反对,他们认为罗某在接受存款时,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祖母的赠与行为无效。请问,这5万元钱应归谁所有?
王明元(内蒙古集宁)
律师意见:要确定本案中的5万元钱的归属,关键要认定罗某能否接受其祖母的赠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的所有民事活动都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祖母与罗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罗某有权接受祖母的赠与,得到5万元钱。由于祖母在世时已经将5万元钱以罗某的名义存入银行,该存款已经实际转移给罗某,归罗某所有,祖母去世后,不能再将该款项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编辑:陈彤】
问:刘某与宋某都是台州市某局的公务员,结婚后生有一子,名小龙。刘某和宋某工作繁忙,小龙满周岁后一直跟姑姑生活。小龙8岁时,刘某和宋某在旅游中不幸遇车祸死亡。在处理两人的后事时,小龙的姑姑和外祖父母在小龙的监护权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小龙的姑姑认为,小龙是刘家的后代,多年来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已经有了很深的感情,小龙应当由自己抚养和监护。小龙的外祖父母认为,小龙是自己的外孙,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合情合理。请问,小龙的监护权应由谁享有?
娄迪(浙江台州)
律师意见:《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根据此规定,小龙的父母死亡后,他的外祖父母和姑姑都可以成为他的监护人。但是,姑姑作为监护人时,除她本人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外,还须征得小龙父母所在单位的同意。因此,本案的处理必须考虑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小龙父母所在单位不同意姑姑成为小龙的监护人,那么小龙的外祖父母就是小龙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第二,如果小龙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姑姑作为小龙的监护人,那么小龙的外祖父母和姑姑都享有小龙的法定监护权,但顺序上,外祖父母优先。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只能用指定代理来确定小龙监护权的归属,即由小龙父母所在单位在小龙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由于姑姑不属于近亲属,小龙父母所在单位应指定小龙的外祖父母为小龙的监护人。
■线索确实,应为立功
问:范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投案自首,并主动提供同案嫌犯井某的藏身之处。公安民警按照范某提供的线索前往抓捕。井某闻声逃走,民警赶到现场后扣押了井某的轿车。后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抓获了井某。井某供述了当日因听见警笛鸣叫而弃车逃走的事实。请问,范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抓捕同案嫌犯的线索,但因其他原因没能抓获同案犯,可否认定范某有立功情节?
邵斌(云南昆明)
律师意见:认定立功时,主要考察的是被告人有无协助行为,而不是考察司法机关有无抓获同案嫌犯的结果。本案中,范某向公安机关供出同案嫌犯的藏身之处,而且从井某被扣押的车辆以及井某本人的供述可见,范某提供的线索属实,之所以没有抓获井某,不是范某所提供的线索的缘故,而是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行动中措施不当。应该说,范某为抓捕井某已经做出了积极的协助,应对范某的行为给予积极的评价,不能让他承担没有抓获井某的不利后果。这才符合《刑法》规定立功的真正意图,也有利于促使公安机关采取更加积极稳妥的抓捕措施,保证司法效率。
因此,范某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关于同案嫌犯的线索,不管该同案犯实际上被及时抓获还是因其他原因没能被抓获,只要该线索确实,就应认定范某有立功情节。
■接受赠与,幼儿权利
问:罗某自幼深得祖母的疼爱。在他9岁那年,祖母对他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5万元钱,将来上大学用。后来,祖母以罗某的名义在银行存了5万元,并告知罗某。罗某十分高兴,将这件事告诉了母亲。几年后,祖母去世。在分割遗产时,罗某母亲提出,祖母以罗某名义存款5万元不能作为遗产。而罗某的伯伯和叔叔都反对,他们认为罗某在接受存款时,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祖母的赠与行为无效。请问,这5万元钱应归谁所有?
王明元(内蒙古集宁)
律师意见:要确定本案中的5万元钱的归属,关键要认定罗某能否接受其祖母的赠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的所有民事活动都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祖母与罗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罗某有权接受祖母的赠与,得到5万元钱。由于祖母在世时已经将5万元钱以罗某的名义存入银行,该存款已经实际转移给罗某,归罗某所有,祖母去世后,不能再将该款项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