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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程雁雷教授就曾在李齐全等著作《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研究》一书中的序中提到:“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受大陆法系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颇深,通常是把学校与学生作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并不对等,学生的权利往往被忽视。”近些年,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思维越来越融入到每个社会公民和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中,大学对学生的权益保障无论从法律还是章程上都做出了实践。《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年1月实行)的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大学章程是大学的“组织法”“最高法”“程序法”,是高等学校这一自治体对“立法”或“准立法”权的合理、有效行使。而大学章程作为大学运行的法则之一,既有宪法保障护航也有《高等教育法》为依据,是大学的行为规范的保障。
关键词:大学章程;学生权利
一、大学章程中的权利
2013年教育部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6所高校的大学章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与核准工作,自2013年11月第一所中国人民大学到2015年6月南京航天航空大学为止,教育部直属高校已有84所通过了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大学章程》。大学章程至关重要关系到现代大学现代化的发展,大学的重要性表现在大学章程中的内容的载入是否符合合法合理、全面,本文主要针对中美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的内容进行深度剖析和研究,比较得出异同并分析原因是否有待改善,并对我国大学章程继续完善提出自己的浅见。《高等教育法》第六章总共七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可以看出高等院校的学生具有获得奖学金、就业辅导、组织社团等权利。对于大学生来说既是成年的共和国国民享有公民基本权利,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实现中,由于学校制度和章程的可能存在不完美,并不能完全切合学生的实际。本文通过对中外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的比较研究,剖析自己发现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别人优秀的经验,为高校制订章程建言献策为促进高校“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做出微弱的贡献。但是中外高校数不胜数,所以笔者将选择中国“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美国的“耶鲁大学”“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六所大学作为研究对象因为这六所大学都是具有国际代表性的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大学章程建设的领军者,并且大学章程文本信息易于收集。
二、法律法规中的章程规范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以来,尤其是2011年11月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等问题进行全面规范以来,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规范要求越来越趋于明朗。至1949年后,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的如《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都先后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学章程是依法制定,并且要做到依法行使。
既然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在大学运行中具有“宪法”的意义,那么章程的建设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影响的首要的,学生权利是人权的一个方面。大学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具有相辅相成的功能,学生是大学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学的肉体和实现大学理想的灵魂。那么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大学生无论是从依法治国、还是依法治校、以人文本的角度来说大学章程对高校学生权利的重视都是合情合理合法。推动完善现在大学制度建设,保障高校学生的权益,帮助决策者更好管理和制定大学章程,呼吁依法治校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实践意义。
三、大学章程研究现状综述
国内研究主要有2014年高飞《大学章程视域中的大学生权利问题》发表在《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主要内容论述了大学生权利是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大学生的权利以及大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的权利,和大学章程制定中如何科学规定大学生的权利问题。赵玄2015年在《章程视野下大学成员及其权利保障比较研究》一文中基于成员身份规范的不同,在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保障方面,中外差异亦较为显著。联系当前国家教育改革的实际,可借鉴域外的规范模式,在大学章程的建设中采用“大学成员”的规范表述,并提供体系化的正当程序保障。何晨玥,金一斌2015年在《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建构——基于教育部已核准84所高校章程文本的比较》一文中立足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话语的聚焦性主题探寻学生权利话语的社会价值与功能意义是文本分析的主要意图,这需要将章程中的学生权利信息置于权利论、权利观念和权利实践这一法治逻辑体系中,反思其中透射的各种问题。郭春发,孙霄兵20112年在《大学章程制定中要认真对待学生参与权》一文中主张大学章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不仅要正确行使好学术权力,还要尊重学生的参与权。从参与主体看,高校学生参与权既是一种个体性权利,也是一种群体的权利;从权利内容看,学生参与权包括学术性事务与非学术性事务;从权利的层级看,學生参与权是通过宪法和普通法规定的各种权利。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大多研究者都是着重于对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提出完善大学章程学生权益内容。有的从话语权方面论证,有的从学生参与角度,有的从保障本身出发。也可以从侧面得知近年来我国对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的重视,掀起了研究的高潮。
参考文献:
[1]何晨玥,金一斌.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建构——基于教育部已核准84所高校章程文本的比较[J].中国高教研究,2015,09:20-26.
[2]常苗苗.大学章程视野下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5.
[3]周光礼,朱家德.大学章程的国际比较[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1,05:27-30.
[4]马陆亭.大学章程地位与要素的国际比较[J].教育研究,2009,06:69-76.
作者简介:
李萍,(1991—),女,汉,安徽合肥,单位: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法学。
关键词:大学章程;学生权利
一、大学章程中的权利
2013年教育部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6所高校的大学章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与核准工作,自2013年11月第一所中国人民大学到2015年6月南京航天航空大学为止,教育部直属高校已有84所通过了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大学章程》。大学章程至关重要关系到现代大学现代化的发展,大学的重要性表现在大学章程中的内容的载入是否符合合法合理、全面,本文主要针对中美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的内容进行深度剖析和研究,比较得出异同并分析原因是否有待改善,并对我国大学章程继续完善提出自己的浅见。《高等教育法》第六章总共七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可以看出高等院校的学生具有获得奖学金、就业辅导、组织社团等权利。对于大学生来说既是成年的共和国国民享有公民基本权利,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实现中,由于学校制度和章程的可能存在不完美,并不能完全切合学生的实际。本文通过对中外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的比较研究,剖析自己发现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别人优秀的经验,为高校制订章程建言献策为促进高校“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做出微弱的贡献。但是中外高校数不胜数,所以笔者将选择中国“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美国的“耶鲁大学”“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六所大学作为研究对象因为这六所大学都是具有国际代表性的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大学章程建设的领军者,并且大学章程文本信息易于收集。
二、法律法规中的章程规范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以来,尤其是2011年11月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等问题进行全面规范以来,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规范要求越来越趋于明朗。至1949年后,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的如《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都先后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学章程是依法制定,并且要做到依法行使。
既然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在大学运行中具有“宪法”的意义,那么章程的建设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影响的首要的,学生权利是人权的一个方面。大学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具有相辅相成的功能,学生是大学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学的肉体和实现大学理想的灵魂。那么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大学生无论是从依法治国、还是依法治校、以人文本的角度来说大学章程对高校学生权利的重视都是合情合理合法。推动完善现在大学制度建设,保障高校学生的权益,帮助决策者更好管理和制定大学章程,呼吁依法治校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实践意义。
三、大学章程研究现状综述
国内研究主要有2014年高飞《大学章程视域中的大学生权利问题》发表在《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主要内容论述了大学生权利是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大学生的权利以及大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的权利,和大学章程制定中如何科学规定大学生的权利问题。赵玄2015年在《章程视野下大学成员及其权利保障比较研究》一文中基于成员身份规范的不同,在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保障方面,中外差异亦较为显著。联系当前国家教育改革的实际,可借鉴域外的规范模式,在大学章程的建设中采用“大学成员”的规范表述,并提供体系化的正当程序保障。何晨玥,金一斌2015年在《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建构——基于教育部已核准84所高校章程文本的比较》一文中立足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话语的聚焦性主题探寻学生权利话语的社会价值与功能意义是文本分析的主要意图,这需要将章程中的学生权利信息置于权利论、权利观念和权利实践这一法治逻辑体系中,反思其中透射的各种问题。郭春发,孙霄兵20112年在《大学章程制定中要认真对待学生参与权》一文中主张大学章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不仅要正确行使好学术权力,还要尊重学生的参与权。从参与主体看,高校学生参与权既是一种个体性权利,也是一种群体的权利;从权利内容看,学生参与权包括学术性事务与非学术性事务;从权利的层级看,學生参与权是通过宪法和普通法规定的各种权利。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大多研究者都是着重于对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提出完善大学章程学生权益内容。有的从话语权方面论证,有的从学生参与角度,有的从保障本身出发。也可以从侧面得知近年来我国对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的重视,掀起了研究的高潮。
参考文献:
[1]何晨玥,金一斌.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建构——基于教育部已核准84所高校章程文本的比较[J].中国高教研究,2015,09:20-26.
[2]常苗苗.大学章程视野下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5.
[3]周光礼,朱家德.大学章程的国际比较[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1,05:27-30.
[4]马陆亭.大学章程地位与要素的国际比较[J].教育研究,2009,06:69-76.
作者简介:
李萍,(1991—),女,汉,安徽合肥,单位: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