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生职业化培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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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着培养目标和模式同质化、法学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专门性的法律职业教材缺乏和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等问题,难以培养出满足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人才。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应用法学基本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从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培养具备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师资、构建涵盖各类法律职业知识的教材体系和建设职业化培养实践基地等方面入手,改进现有法学本科教育方式,提高法学本科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培养;应用法学;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232-02
  从1977年恢复高考起算,我国新时期的法学本科教育已经走过了35年的历程。三十多年来,各培养单位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法律人才,有力推动着我国的法治进程。但“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教学模式下培养的法学本科生,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改进原有的培养模式,提高法学本科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更好地满足各类法律职业现实需要已成为法学本科教育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630多所高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生在校人数逾30万人。法学本科教育规模迅猛发展的同时,法学人才培养整体质量却有所下降,法学本科生培养与社会现实需要相脱节,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1.法学本科生培养目标和模式同质化。各培养单位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无非是学术型人才、实务型人才人或二者复合型人才,没有根据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各类法律职业本身的特点确定培养目标和模式。教学内容强调法学各个部门理论知识的全面系统讲授,所谓的实践教学、诊所式教育亦流于形式。这种目标和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学本科生没有自己的特色、缺乏相应法律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无法满足各类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导致法学教育与社会现实需要相脱节。
  2.法学教师普遍缺乏法律实务经验。高校法学教师的主要来源是法学院系的应届毕业生,他们的社会经历基本是“从学校到学校”。这类法学教师可能掌握了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严重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对特定法律职业所需知识和技能也缺乏了解,所能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基本上是“从书本到书本”。我们知道,法学乃实用之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对法律职业不熟悉的法学教师,很难培养出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符合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实务型法学本科生。
  3.专门性的法律职业教材缺乏。目前的法学本科教材基本上是对某一法律部门理论的系统阐述,内容无非是部门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偏重于法律实务的案例教程,也是以案例阐释法理或法律的适用,很少涉及案件处理各个环节中各类法律职业人的实务工作。为突破“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教育模式,法学本科生需要更多学习和了解的是各类法律职业群体所需具备的职业素养、知识和技能,以及他们在工作中如何具体分析案例、适用法律、制作文书,各个工作环节中需要从事什么工作和注意什么事项。而这么方面的专门性教材恰恰少之又少。
  4.法学本科生的实习、实践教育流于形式。实习、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生了解特定法律职业、提高职业技能的重要途径。为此,不少法学院系都为法学本科生设置了法律实习、实践教学环节。但由于法学院系与实习、实践单位合作交流不够,带队教师与指导老师缺乏有效沟通,学生在实习、实践单位往往从事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再加上管理松散、组织乏力等因素,这样的实践教学并没有让学生掌握多少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更没能比较全面和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某一法律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应用法学基本理论
  应用法学是关于特定法律职业人员如何应用法律的一门学科,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实务中应用法律的原则、技术、方法和规律等为研究内容的学科。应用法学突破了现有法学研究和教学纵向分割的模式,突出以法律职业为界构建跨部门法、系统化的实务主导型的研究和教学模式,较好地契合了我国法治建设从立法本位向执法、司法本位转化的实际需求[1]。
  如果说理论法学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应然性方向指引,那么应用法学将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实然性措施保障。与传统的理论法学相比较,应用法学具有以下特征:1)实践性突出。理论法学侧重于研究“形而上”的抽象性法学理论问题,关注的重点是立法层面上的问题;而应用法学侧重于研究“形而下”的具体性法律实践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律实施层面上的问题。2)主体性鲜明。理论法学侧重于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研究不同法律事实产生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凸显“事”的客观存在性;而应用法学则侧重于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研究不同法律职业群体运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和规律等,彰显“人”的主观能动性。3)综合性明显。理论法学侧重于研究本门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关注的重点是本门法学学科的相关理论问题;而应用法学侧重于研究法律实施的问题,关注重点是特定法律职业群体运用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解决纠纷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综合性特征非常明显[2]。
  应用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有着自身独特的学科体系,主要由法律应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和对象论三部分构成。1)法律应用的主体论。法律应用的主体是指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职能部门及职业人员。应用法学从不同职能部门及职业主体的角度,研究其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和规律等内容,注重对不同职业主体分类培养,以满足培养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人才的需求。2)法律应用的方法论。法律应用的方法是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应用法学应针对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一般性原理进行研究,探讨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共同性特征和要求,力求法律实施的公正、统一。3)法律应用的对象论。法律应用的对象是对同种类型案件和典型代表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实证分析,以建立和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从而使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运用法律或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3]。   这种以特定法律职业群体为分类标准,以其运用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和规律等为研究内容的法学学科理论,突破了现有各自为政的法学学科划分理论,疏通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阻隔,为培养跨学科、职业化的法学本科生指明了方向。
  三、推进法学本科生职业化培养的思路
  以应用法学基本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培养以特定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法学本科生。
  1.创新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克服法学本科生培养同质化倾向,将培养特定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根据所设定的培养目标,更新教学观念、调整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变革教学评价机制,将课程教学的重点放在特定法律职业群体所需运用和适用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的讲授,实践教学环节则强调学生对特定法律职业群体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技巧的熟悉和掌握。通过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使学生了解特定法律职业所需知识和技能,具备综合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初步胜任特定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
  2.培养具备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培养能够初步胜任特定法律职业工作的法学本科生,离不开具备特定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师资队伍。为改变法学教师“从学校到学校”的人生阅历和“从书本到书本”的教学内容,各培养单位应当建立“教学、研究、实践、进修”相结合的教育师资培养机制,鼓励教师参加实践教学调研和去特定法律职业部门挂职锻炼,给教师提供参与法律实务、了解特定法律职业的机会。此外,法学院系还应当有计划地聘请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特定法律职业人士,通过兼职授课、举办实务知识和技能讲座、担任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等方式,指引法学本科学习、思考和实践[4]。
  3.构建涵盖各类法律职业知识的教材体系。教材质量的优劣对于教师的教学效果起着重要影响。虽然职业化的本科生培养模式重在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但课程教学仍然是培养职业化法学本科生的重要内容。特定法律职业群体所需运用和适应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特定法律职业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技巧,都可以通过综合、提炼编著为相应的教材。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群体所需知识和技能为内容构建专门性的法律职业教材体系,可以为法学本科生的实习、实践提供指导,从而使其少走弯路、更快更好地熟悉和掌握特定法律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4.建设职业化培养实践基地。实践教学是培养职业化法学本科生的重点,而法律实践基地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平台。加强与特定法律职业部门的合作,根据所设定的培养目标建立相应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职业化法学本科生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法学院系与实践教学基地保持长期的合作和进行经常性的交流,把实践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及时告知实践教学基地,并根据实践教学基地的反馈适时调整实践教学目标和任务。同时,实践教学带队教师与特定法律职业部门的指导教师应当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以便带队教师动态了解学生在实践基地的学习、锻炼状态,以便加强实践教学的组织和管理,从而确保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通过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实践教学的管理,使法学本科生尽快了解和掌握特定法律职业所需的素养、知识和技能。
  参考文献:
  [1]杨建学.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探索[N].人民法院报,2012-01-06.
  [2]张平.应用法学是当代法制建设的生力军[N].人民法院报,2011-12-26.
  [3]张平.发展应用法学:让实践与理论并重[N].光明日报,2012-03-29.
  [4]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律实务教育体系[N].光明日报,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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