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法学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法学教育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以及服务管理的最后总归宿。本文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出发探索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与法学教育的特点,旨在建立一套完整适合少数民族法制建设和教育背景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关键词 法律硕士教育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培养目标
基金项目: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YCSW2015067。广西文科中心“科学研究工程”项目;项目编号:KW316。
作者简介:李德进,广西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刘夏怡,广西师范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29-03
一、 引言
在我国,法律硕士起源于专业学位制度改革,作为九十年代专业学位制度改革中成功设立的第三个专业学位,法律硕士旨在培养以法律职业为背景导向的、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实务型的高层次人才。自1996年法学专业硕士正式试办以来,法律专业硕士迄今已经走过19个年头,已大约为国家培养出近5万名法律硕士毕业生,遍布公检法系统、银行系统、党政机关、高校机关,取得了一系列成就。
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区域存在着长期的差别,除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以外,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也汉民族地区存在着不同之处。从立法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有其特殊的民族立法;从司法执法方面来说,少数民族地区以其自然人文环境为基础;在法学教育的培养上,少数民族地区因其特殊立法司法环境的需要也需要培养特殊的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少数民族大学中已得到普及,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法律硕士教育的基础。本文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出发,探索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与法学教育的特点,旨在建立一套完整适合少数民族法制建设和教育背景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二、 全国法律硕士培养现状与目标
(一) 培养现状
在我国,法律硕士学位起源于专业学位制度改革, 自1996年正式开展法律硕士教育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大量的高层次法律人才。1996年至2003年,累计招生29448人,到2005年,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在校学生达2.5万人,并已经培养出1万名左右的法律硕士专业学生。
在此期间,法律硕士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尤其自2000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以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逐渐扩大,从1996年只有8所院校具有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到2009年增加到115所。各学校招生人数也不断增多。以广西师范大学为例,2008年法律硕士的招生人数为28人,2009年为65人,2010年多至了100多人。这些数据显示出全国范围内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和壮大。
(二) 培养目标
1996年正式招收法律硕士以来,其培养目标共经历了三次制定与修改。从成立之初到经过的两次修改到具体的要求,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始终没有太大的改动和变化,始终围绕特定法律职业背景专业学位,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展开。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律硕士专业培养的目标有以下几个特征:
1. 法律硕士学位为借鉴欧美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基础上的专业学位。
2.法律硕士教育旨在培养应用性的法律人才。
3.法律硕士教育属于研究生层次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
三、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特点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
(一) 法制特点
西南少數民族地区指西藏自治区、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和重庆市民族自治地方,面积达234万余平方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都有了较大的发展,法制环境在此发展的前提下也有所改进,但与其他发达地区仍存在差距,阻碍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民族地区法制环境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自然、历史等诸多因素,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落后,全国5000多万贫困人群大多集中在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落后带来了法制环境的恶劣。
2.缺乏完备的民族法律体系,缺乏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不明。
3.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资金相对短缺,虽然中央加大了建设投入,但总体与发达地区仍有较大的差距,导致很多司法活动难以落实。
4.民族地区群众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习惯于遵照传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教义行事。
面对民族地区的法制现状,我们需要加快民族地区急缺的法律人才培养,不断提高民族地区法治水平,保证民族地区在法治的保证下持续、健康的发展。而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探索并试行的法律硕士专业教育,其设立的目的就是要培养社会所需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经过十多年的摸索改革,法律硕士专业教育日趋规范化、科学化,为我国进一步扩大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 教育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西南民族高等教育取的了较好的成就,但由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落后使得我国民族地区的高等教育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作为培养社会急需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法律硕士专业也存在着成就和缺陷。
目前我国的西南民族地区具有招收法律硕士资质的高校共有十几所,包括以下两个分类:
民族院校中具有招收资质的有:云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大学。
民族地区非民族高校具有招生资质的有:内蒙古大学、新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云南大学、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贵州大学、云南财经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和广西大学法律硕士培养的现状及教育资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成立于2005年,其前身是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法律系与原政治与公共管理的社会学系。学院下设法律系、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以及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学院现有教职工62人,博士生导师3人,教授12人,副教授13人,讲师29人。
广西师范大学2001年招收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2004年招收社会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2006年获得宪法与行政法学、社会保障硕士授予权,2007年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2009年获得社工专业学位授予权。学院共培养了本科生2000余人,硕士研究生500多人,在职研究生2000多人,为广西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目前学院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430人,全日制本科生1100多人,在职法律硕士80多人。法学专业是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应用型法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是广西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
2.广西大学。广西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7年,学院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提出知识和技能,着重培养地方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法律通才。广西大学法学院现有教职工40人,专任教师35人,教授9人、副教授16人,已获得博士学位14人,正在攻读博士4人。在校生2469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64人,本科生500人在职研究生95人。
(三)成就与问题
由以上论述与例子可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成了基本覆盖西南民族地区的格局。除了西藏以外,西南民族地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拥有2所或2所以上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其次,各地区积极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例如云南大学以“立足云南,服务边陲”为办学目标,侧重培养禁毒工作的基本理论,广西师范大学以培养适应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需要的少数民族司法工作者为目标。最后,法律硕士培养能力不断增强,规模有所扩大。
但与此同时,西南少數民族地区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首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界定不清,究竟需要培养出具有什么素质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各大学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其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理念模糊不清,各个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理念多是沿用了法学硕士甚至法律本科的教学理念,导致很多学校的法律硕士专业课与本科有相似重叠,并不能凸显出法律硕士实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导致法律硕士教育的设计初衷与现实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最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不足,数量不能满足现有的需要。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因客观条件缺陷,导致人才流失严重,教育资源不足导致想要继续深造的学生转移到东部。
四、 制定面向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教育的根本在于明确教育的目标与理念,因此,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关键在于明确教育理念,制定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硕士教育目标。只有在明确目标的情况下,才能够相应的培养教师队伍,设置特色课程,探寻管理模式,创新教学手段,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的体系。
(一)培养理念
想要制定出适合的目标,首先需要明确培养理念,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面对本身的经济文化现状与法制建设现状,培养法律硕士,需要明确以下理念:
1.服务民族地区的理念。长期以来,民族地区人们在生活习惯、教育方式、对事物的认识上受民族习俗的影响很大,解决问题沿袭传统武力方式,受封建思想影响较深。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少数民族地区需要的法律人才要比传统地区法律硕士人才需要掌握更多的本民族特色与需要。
而这些民族地区所培育出的法律硕士必须具有为本民族当地事务,为本民族当地法制建设服务的功能。因此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必须以适合本民族地区需要为主要理念,尽量招收对本民族事务本地区事务熟悉并愿意留在本地服务的法律硕士,使法律硕士的培养更加符合服务民族地区的理念。
2.有特色高质量的理念。有特色的内涵是,法学院不断鼓励教师在教育中努力形成教育特色,如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法律硕士教学方式方法、创新法律硕士轻实践重理论的现有教学方法,鼓励引导学生参加实务运作和社会调查研究,鼓励引导法律硕士到少数民族地区了解习俗文化。
高质量是高标准的教育质量,培养院校可以设定高质量的量化标准,如参与实务研究的次数、参与社会调研的频率、参加模拟审判的效果、参加专业实习的成效,在这样噢诶杨理念的引导下,通过对培养院校的探索、教师的努力和法律硕士学生的不断追求,将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3.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复合型、应用型法律硕士人才的理念。我国2006年修改后的目标指出“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执业养成过程,是一种精英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更需要包括懂本民族语言文字、了解本民族传统习惯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在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上,要以市场经济为导向,面向21世纪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理念,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与方法上有更高的创新,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应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人才为主要途径。
(二)培养目标
法学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法学教育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以及服务管理的最后总归宿。因此在明确了法律硕士培养理念的前提下,总结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本文的落脚与归宿。
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上一要紧跟国家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二要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
1.紧跟国家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在国家层面,法学培养的目标是法学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教学改革和法学教育的焦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无论是1995年设立的初衷,1996年试办的目标还是1999年和2000年的修改完善,其培养目标均强调法律硕士专业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特征,致力于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及竞价管理的人才。
2.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具体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需要与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一方面在学习的过程中安排学生去民族地区公检法监等实务部门进行实践学习,另一方面在学校培养学习中融入民族地区的政策、习俗和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为民族地区传送大量的真正了解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在培养中积极参与到当地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中,打造出具有民族性、区域性的法律硕士人才。
注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1995年4月11号.
参考文献:
[1]面向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的研究与实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李德进.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刍议.社会科学家.2013(5).
[3]李立景.民族性·区域性·国际性——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三位一体模式创新初探.大学教育.2012(6).
[4]周伟.论强化我国民族地区法律教育的路径.行政与法.2009(9).
[5]张丽.贵州省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贵州师范大学.2014.
[6]郝晓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践与探索.法学家.2007(6).
[7]李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困境与出路.黑龙江大学.2006.
[8]李叶.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刍议.贵州师范大学.2014.
[9]龙伟林.法律硕士实践课程规范化研究.贵州师范大学.2014.
[10]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中国高教研究.2011(11).
[11]周鹏.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教育现状及问题探析.内蒙古大学.2014.
关键词 法律硕士教育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培养目标
基金项目: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YCSW2015067。广西文科中心“科学研究工程”项目;项目编号:KW316。
作者简介:李德进,广西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刘夏怡,广西师范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29-03
一、 引言
在我国,法律硕士起源于专业学位制度改革,作为九十年代专业学位制度改革中成功设立的第三个专业学位,法律硕士旨在培养以法律职业为背景导向的、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实务型的高层次人才。自1996年法学专业硕士正式试办以来,法律专业硕士迄今已经走过19个年头,已大约为国家培养出近5万名法律硕士毕业生,遍布公检法系统、银行系统、党政机关、高校机关,取得了一系列成就。
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区域存在着长期的差别,除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以外,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也汉民族地区存在着不同之处。从立法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有其特殊的民族立法;从司法执法方面来说,少数民族地区以其自然人文环境为基础;在法学教育的培养上,少数民族地区因其特殊立法司法环境的需要也需要培养特殊的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少数民族大学中已得到普及,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法律硕士教育的基础。本文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出发,探索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与法学教育的特点,旨在建立一套完整适合少数民族法制建设和教育背景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二、 全国法律硕士培养现状与目标
(一) 培养现状
在我国,法律硕士学位起源于专业学位制度改革, 自1996年正式开展法律硕士教育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大量的高层次法律人才。1996年至2003年,累计招生29448人,到2005年,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在校学生达2.5万人,并已经培养出1万名左右的法律硕士专业学生。
在此期间,法律硕士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尤其自2000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以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逐渐扩大,从1996年只有8所院校具有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到2009年增加到115所。各学校招生人数也不断增多。以广西师范大学为例,2008年法律硕士的招生人数为28人,2009年为65人,2010年多至了100多人。这些数据显示出全国范围内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和壮大。
(二) 培养目标
1996年正式招收法律硕士以来,其培养目标共经历了三次制定与修改。从成立之初到经过的两次修改到具体的要求,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始终没有太大的改动和变化,始终围绕特定法律职业背景专业学位,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展开。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律硕士专业培养的目标有以下几个特征:
1. 法律硕士学位为借鉴欧美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基础上的专业学位。
2.法律硕士教育旨在培养应用性的法律人才。
3.法律硕士教育属于研究生层次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
三、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特点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
(一) 法制特点
西南少數民族地区指西藏自治区、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和重庆市民族自治地方,面积达234万余平方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都有了较大的发展,法制环境在此发展的前提下也有所改进,但与其他发达地区仍存在差距,阻碍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民族地区法制环境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自然、历史等诸多因素,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落后,全国5000多万贫困人群大多集中在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落后带来了法制环境的恶劣。
2.缺乏完备的民族法律体系,缺乏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不明。
3.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资金相对短缺,虽然中央加大了建设投入,但总体与发达地区仍有较大的差距,导致很多司法活动难以落实。
4.民族地区群众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习惯于遵照传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教义行事。
面对民族地区的法制现状,我们需要加快民族地区急缺的法律人才培养,不断提高民族地区法治水平,保证民族地区在法治的保证下持续、健康的发展。而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探索并试行的法律硕士专业教育,其设立的目的就是要培养社会所需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经过十多年的摸索改革,法律硕士专业教育日趋规范化、科学化,为我国进一步扩大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 教育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西南民族高等教育取的了较好的成就,但由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落后使得我国民族地区的高等教育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作为培养社会急需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法律硕士专业也存在着成就和缺陷。
目前我国的西南民族地区具有招收法律硕士资质的高校共有十几所,包括以下两个分类:
民族院校中具有招收资质的有:云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大学。
民族地区非民族高校具有招生资质的有:内蒙古大学、新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云南大学、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贵州大学、云南财经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和广西大学法律硕士培养的现状及教育资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成立于2005年,其前身是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法律系与原政治与公共管理的社会学系。学院下设法律系、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以及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学院现有教职工62人,博士生导师3人,教授12人,副教授13人,讲师29人。
广西师范大学2001年招收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2004年招收社会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2006年获得宪法与行政法学、社会保障硕士授予权,2007年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2009年获得社工专业学位授予权。学院共培养了本科生2000余人,硕士研究生500多人,在职研究生2000多人,为广西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目前学院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430人,全日制本科生1100多人,在职法律硕士80多人。法学专业是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应用型法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是广西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
2.广西大学。广西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7年,学院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提出知识和技能,着重培养地方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法律通才。广西大学法学院现有教职工40人,专任教师35人,教授9人、副教授16人,已获得博士学位14人,正在攻读博士4人。在校生2469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64人,本科生500人在职研究生95人。
(三)成就与问题
由以上论述与例子可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成了基本覆盖西南民族地区的格局。除了西藏以外,西南民族地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拥有2所或2所以上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其次,各地区积极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例如云南大学以“立足云南,服务边陲”为办学目标,侧重培养禁毒工作的基本理论,广西师范大学以培养适应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需要的少数民族司法工作者为目标。最后,法律硕士培养能力不断增强,规模有所扩大。
但与此同时,西南少數民族地区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首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界定不清,究竟需要培养出具有什么素质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各大学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其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理念模糊不清,各个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理念多是沿用了法学硕士甚至法律本科的教学理念,导致很多学校的法律硕士专业课与本科有相似重叠,并不能凸显出法律硕士实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导致法律硕士教育的设计初衷与现实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最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不足,数量不能满足现有的需要。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因客观条件缺陷,导致人才流失严重,教育资源不足导致想要继续深造的学生转移到东部。
四、 制定面向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教育的根本在于明确教育的目标与理念,因此,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关键在于明确教育理念,制定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硕士教育目标。只有在明确目标的情况下,才能够相应的培养教师队伍,设置特色课程,探寻管理模式,创新教学手段,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的体系。
(一)培养理念
想要制定出适合的目标,首先需要明确培养理念,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面对本身的经济文化现状与法制建设现状,培养法律硕士,需要明确以下理念:
1.服务民族地区的理念。长期以来,民族地区人们在生活习惯、教育方式、对事物的认识上受民族习俗的影响很大,解决问题沿袭传统武力方式,受封建思想影响较深。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少数民族地区需要的法律人才要比传统地区法律硕士人才需要掌握更多的本民族特色与需要。
而这些民族地区所培育出的法律硕士必须具有为本民族当地事务,为本民族当地法制建设服务的功能。因此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必须以适合本民族地区需要为主要理念,尽量招收对本民族事务本地区事务熟悉并愿意留在本地服务的法律硕士,使法律硕士的培养更加符合服务民族地区的理念。
2.有特色高质量的理念。有特色的内涵是,法学院不断鼓励教师在教育中努力形成教育特色,如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法律硕士教学方式方法、创新法律硕士轻实践重理论的现有教学方法,鼓励引导学生参加实务运作和社会调查研究,鼓励引导法律硕士到少数民族地区了解习俗文化。
高质量是高标准的教育质量,培养院校可以设定高质量的量化标准,如参与实务研究的次数、参与社会调研的频率、参加模拟审判的效果、参加专业实习的成效,在这样噢诶杨理念的引导下,通过对培养院校的探索、教师的努力和法律硕士学生的不断追求,将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3.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复合型、应用型法律硕士人才的理念。我国2006年修改后的目标指出“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执业养成过程,是一种精英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更需要包括懂本民族语言文字、了解本民族传统习惯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在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上,要以市场经济为导向,面向21世纪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理念,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与方法上有更高的创新,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应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人才为主要途径。
(二)培养目标
法学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法学教育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以及服务管理的最后总归宿。因此在明确了法律硕士培养理念的前提下,总结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本文的落脚与归宿。
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上一要紧跟国家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二要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
1.紧跟国家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在国家层面,法学培养的目标是法学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教学改革和法学教育的焦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无论是1995年设立的初衷,1996年试办的目标还是1999年和2000年的修改完善,其培养目标均强调法律硕士专业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特征,致力于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及竞价管理的人才。
2.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具体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需要与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一方面在学习的过程中安排学生去民族地区公检法监等实务部门进行实践学习,另一方面在学校培养学习中融入民族地区的政策、习俗和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为民族地区传送大量的真正了解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在培养中积极参与到当地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中,打造出具有民族性、区域性的法律硕士人才。
注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1995年4月11号.
参考文献:
[1]面向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的研究与实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李德进.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刍议.社会科学家.2013(5).
[3]李立景.民族性·区域性·国际性——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三位一体模式创新初探.大学教育.2012(6).
[4]周伟.论强化我国民族地区法律教育的路径.行政与法.2009(9).
[5]张丽.贵州省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贵州师范大学.2014.
[6]郝晓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践与探索.法学家.2007(6).
[7]李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困境与出路.黑龙江大学.2006.
[8]李叶.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刍议.贵州师范大学.2014.
[9]龙伟林.法律硕士实践课程规范化研究.贵州师范大学.2014.
[10]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中国高教研究.2011(11).
[11]周鹏.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教育现状及问题探析.内蒙古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