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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十年間(2009- 2020年)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学术论文发表数量已经超过300篇,对夏商周律、秦律、隋律、唐律、清律等的研究已经取得很好的成就,不仅为新的法制史研究提供理论支持,还为我国法制体系完善、法制社会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由此可见深入研究法制史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理应得到重视及关注。
关健词:法学;法制史;研究综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断得到深入,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研究成就,相关数据显示,1979年-2020年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论文发表超过300篇,超过80%的学术论文都发表在《法学研究》上,为后期的法制史研究提供参考,并引领相关法学研究者完善法制体系,促进中国实现法制社会。尽管如此,通过近十年的法制学研究发现,我国法体系依然不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及条例依然无法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法制需求及要求,这意味着相关学者及研究人员必须基于近十年法制史研究现状、成就及问题等,继续深研“中国法制史”,以找到解决法制问题、完善法制体系的方法。所以下文先综述了近十年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及其对象内容,然后分析继续深入研究的措施及方法,希望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借鉴价值。
1近十年“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成果及其对象内容
本文主要从夏商周律、秦律、隋律、唐律、清律等方面分析研究成果及其对象内容,具体如下:
1.1夏商周及秦朝时期的法律研究成果及对象内容
通过《法学研究》相关期刊论文了解到,从1979年就开始对夏商周及秦朝时期的相关法律进行研究,相关文献综述有梁凤荣的《〈吕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与影响》、王沛的《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为中心》、李力的《秦汉律所见“质钱”考辨》等,直到2008年该时期的法律研究才逐渐减少[1]。
1.2唐朝时期的法律研究成果及对象内容
唐朝法律不仅继承了前朝的优秀法律文化,还衍生出很多先进的法律法规,并完善了关于农业、社会治安等方面法制体系,相关文献有郭寅枫的《〈唐律〉别籍异财之禁探析》、闵冬芳的《唐律“夜无故入人家”条源流考》等,都强调社会治安问题,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社会安全问题发生,唐朝时期的法律为清朝及后期的法律体系建设及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2]。
1.3明清朝时期的法律研究成果及对象内容
2009-2020年都对有很多学者及专业对清朝时期的法律进行了深入研究,相关文献有春杨的《明清时期田土买卖中的找价回赎纠纷及其解决》,主要用来解决土地规划问题及土地买卖问题,在当时起到了很好的土地管理及规范作用;吴佩林的《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清代官代书研究》主要用来解决官员管理及政治问题,减少官场贪污腐败等问题发生;柴松霞的《清末改革司法职权配置考察》和陈新宇的《钦定大清刑律》等,主要应用于具体制度的考证,更为现代刑法的完善奠定良好基础[2-3]。
此外,相关学者还对、隋、南朝以及中华民国的法制进行了深入研究,都为后面的法律制度及法制体系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及借鉴价值。
2深入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措施及方法
2.1最大化收集史料,实现拓展化研究
需要最大化收集关于湖北、山东、山西等地出土的金文资料,诸如王沛的《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文为中心》、原美林的《明清家族司法探析》等,以进一步证实夏商周律、秦律、隋律、唐律、清律等现有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并未中国古代不同朝代的法律研究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同时还实现了中国法制史的拓展化研究。此外,法制研究学者们还需要提高对冷门法制课题研究的重视度及关注度,例如蒋铁深入研究了“狱贵初情”,并发表了《中国古代审判中的狱贵初情》专题论文,填补了“古代审批”方面的法制研究空白,为法庭审判方面的法制体系完善提供可靠依据及借鉴价值[3]。
2.2要敢于持续关注和学术论证辩驳争议性问题
例如曹旅宁等发表的《玉门花海所出〈晋律注〉初步研究》,不仅研究和探讨了“诸侯律与八王之乱的关系”,还论证辩驳了“后魏律渊源以及河西律学”等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更提出“汉律、晋律、唐律”存在继承关系等看法,这些论证、辩驳及新看法都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4]。此外,陈灵海的《国家图书馆周字51号文书辨疑与唐格复原》对《开元职方格》残卷提出了质疑,认为该书只是一件下行牒文书,并不属于“唐格”,不应该纳为唐朝法律系列文书,后面经过多个专家研究验证了这一质疑,后面就将该书剔除“唐格”,进一步纠正和修复了“唐格”。
2.3立足法律全球化视角完善研究方法、更新知识体系
首先,要敢于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各种先进的思维模式,以打破固有局限思维,借助全球不同国家的文化理论,从社会学、人类学、法律社会学等角度及维度研究中国法制史。同时还需要站在学科交叉研究角度挖掘问题,并运用独特的法律社会史学方法研究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权及文化等的关系[5]。其次,要学会从宏观的角度去研究法制史,然后在该基础上深入解读和精准考察各种法律制度,诸如徐彪和董蕊在深入解读和精准考察“清朝法律制度”后发表了《清代的开复》,对清朝的法律主体、开复程序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此外,法制史的研究还需要重点探索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关系,例如张晓蓓研究并发表的《清代冕宁诉状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法制角度阐述了清朝时期西南地区治理与社会控制的关系,为当今国家治理与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参考机制。
结语
近十年对我国法制史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夏商周律、秦律、隋律、唐律、清律”等方面,有的学者则从全球法制的角度去分析和研究“法制史”,希望对完善现有的法制体系起到积极作用,以实现法制社会和促进人类社会和谐发展。因此,上文根据相关文献,对近十年我国法制史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
参考文献
[1] 杨田甜. 关于近十年我国法制史研究的思考 ——基于《法学研究》的考察视角[J].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25(5):60-63.
[2] 侯欣一. 价值、条件及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制史研究之思考[J]. 学术研究,2018(2):67-72.
[3] 翁卓扬. 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的若干思考[J]. 丝路视野,2017(36):106.
[4] 闫艺文. 关于法制史研究对象的思考[J]. 时代教育,2017(5):253.
[5] 孙文睿. 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史实"与"史识"[J]. 职工法律天地,2018(14):276.
关健词:法学;法制史;研究综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断得到深入,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研究成就,相关数据显示,1979年-2020年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论文发表超过300篇,超过80%的学术论文都发表在《法学研究》上,为后期的法制史研究提供参考,并引领相关法学研究者完善法制体系,促进中国实现法制社会。尽管如此,通过近十年的法制学研究发现,我国法体系依然不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及条例依然无法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法制需求及要求,这意味着相关学者及研究人员必须基于近十年法制史研究现状、成就及问题等,继续深研“中国法制史”,以找到解决法制问题、完善法制体系的方法。所以下文先综述了近十年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及其对象内容,然后分析继续深入研究的措施及方法,希望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借鉴价值。
1近十年“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成果及其对象内容
本文主要从夏商周律、秦律、隋律、唐律、清律等方面分析研究成果及其对象内容,具体如下:
1.1夏商周及秦朝时期的法律研究成果及对象内容
通过《法学研究》相关期刊论文了解到,从1979年就开始对夏商周及秦朝时期的相关法律进行研究,相关文献综述有梁凤荣的《〈吕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与影响》、王沛的《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为中心》、李力的《秦汉律所见“质钱”考辨》等,直到2008年该时期的法律研究才逐渐减少[1]。
1.2唐朝时期的法律研究成果及对象内容
唐朝法律不仅继承了前朝的优秀法律文化,还衍生出很多先进的法律法规,并完善了关于农业、社会治安等方面法制体系,相关文献有郭寅枫的《〈唐律〉别籍异财之禁探析》、闵冬芳的《唐律“夜无故入人家”条源流考》等,都强调社会治安问题,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社会安全问题发生,唐朝时期的法律为清朝及后期的法律体系建设及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2]。
1.3明清朝时期的法律研究成果及对象内容
2009-2020年都对有很多学者及专业对清朝时期的法律进行了深入研究,相关文献有春杨的《明清时期田土买卖中的找价回赎纠纷及其解决》,主要用来解决土地规划问题及土地买卖问题,在当时起到了很好的土地管理及规范作用;吴佩林的《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清代官代书研究》主要用来解决官员管理及政治问题,减少官场贪污腐败等问题发生;柴松霞的《清末改革司法职权配置考察》和陈新宇的《钦定大清刑律》等,主要应用于具体制度的考证,更为现代刑法的完善奠定良好基础[2-3]。
此外,相关学者还对、隋、南朝以及中华民国的法制进行了深入研究,都为后面的法律制度及法制体系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及借鉴价值。
2深入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措施及方法
2.1最大化收集史料,实现拓展化研究
需要最大化收集关于湖北、山东、山西等地出土的金文资料,诸如王沛的《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文为中心》、原美林的《明清家族司法探析》等,以进一步证实夏商周律、秦律、隋律、唐律、清律等现有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并未中国古代不同朝代的法律研究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同时还实现了中国法制史的拓展化研究。此外,法制研究学者们还需要提高对冷门法制课题研究的重视度及关注度,例如蒋铁深入研究了“狱贵初情”,并发表了《中国古代审判中的狱贵初情》专题论文,填补了“古代审批”方面的法制研究空白,为法庭审判方面的法制体系完善提供可靠依据及借鉴价值[3]。
2.2要敢于持续关注和学术论证辩驳争议性问题
例如曹旅宁等发表的《玉门花海所出〈晋律注〉初步研究》,不仅研究和探讨了“诸侯律与八王之乱的关系”,还论证辩驳了“后魏律渊源以及河西律学”等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更提出“汉律、晋律、唐律”存在继承关系等看法,这些论证、辩驳及新看法都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4]。此外,陈灵海的《国家图书馆周字51号文书辨疑与唐格复原》对《开元职方格》残卷提出了质疑,认为该书只是一件下行牒文书,并不属于“唐格”,不应该纳为唐朝法律系列文书,后面经过多个专家研究验证了这一质疑,后面就将该书剔除“唐格”,进一步纠正和修复了“唐格”。
2.3立足法律全球化视角完善研究方法、更新知识体系
首先,要敢于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各种先进的思维模式,以打破固有局限思维,借助全球不同国家的文化理论,从社会学、人类学、法律社会学等角度及维度研究中国法制史。同时还需要站在学科交叉研究角度挖掘问题,并运用独特的法律社会史学方法研究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权及文化等的关系[5]。其次,要学会从宏观的角度去研究法制史,然后在该基础上深入解读和精准考察各种法律制度,诸如徐彪和董蕊在深入解读和精准考察“清朝法律制度”后发表了《清代的开复》,对清朝的法律主体、开复程序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此外,法制史的研究还需要重点探索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关系,例如张晓蓓研究并发表的《清代冕宁诉状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法制角度阐述了清朝时期西南地区治理与社会控制的关系,为当今国家治理与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参考机制。
结语
近十年对我国法制史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夏商周律、秦律、隋律、唐律、清律”等方面,有的学者则从全球法制的角度去分析和研究“法制史”,希望对完善现有的法制体系起到积极作用,以实现法制社会和促进人类社会和谐发展。因此,上文根据相关文献,对近十年我国法制史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
参考文献
[1] 杨田甜. 关于近十年我国法制史研究的思考 ——基于《法学研究》的考察视角[J].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25(5):60-63.
[2] 侯欣一. 价值、条件及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制史研究之思考[J]. 学术研究,2018(2):67-72.
[3] 翁卓扬. 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的若干思考[J]. 丝路视野,2017(36):106.
[4] 闫艺文. 关于法制史研究对象的思考[J]. 时代教育,2017(5):253.
[5] 孙文睿. 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史实"与"史识"[J]. 职工法律天地,2018(1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