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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古往今来五千年,在中华大地上诞生了无数政权,然而多数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唯有零星王朝,凭借其富有生命力的特有制度,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自己浓墨重彩的一笔。汉朝,这一被华夏儿女冠以族名的伟大朝代,早已将它的精神和灵魂注入到了后世子孙的血脉之中,哪怕沧海桑田,斗转星移,汉文明依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这种传承早已超越了时代的界限,绵延不息。唐朝,这一封建时代中国国力的最高峰,不但在国内实现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全面发展,还将自身文明辐射影响至周边国家,中华法系也在这一时期得以建立,诞生出一个以中华文明为核心的东亚文明圈。继唐而起的宋王朝则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在盛唐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繁荣的商品贸易,优美的诗词歌赋,完善的科举取士,宽简的政治法制,无一不让人心生向往。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汉、唐、宋之所以能夠让后人长久铭记的原因在于:他们都通过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官员考核制度缓和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尖锐的矛盾。诚然,良好的人才选拔制度是促成国家繁荣的重要条件之一,但遴选之后日益腐败堕落的官吏对于社会的危害又有可能是压垮政权的最后一根稻草。因而确保国家政权的良好运转,对人才的后续考核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汉唐宋;官吏考核;启示
一.汉代的官吏考核制度
两汉时期重视对官吏政绩的考课,尤其重视对地方郡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在这一方面,汉承秦制,沿用上计等方式对官员进行考课。上计的范围包括: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好坏来决定迁降赏罚。
除此之外,汉武帝时期为强化中央集权,加大对地方高级官员的监督,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一人,以“六条问事”为准则,对地方高级官员进行考核。这一制度从客观上促进了官员的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使得汉王朝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保持着政通人和的繁荣景象。
二.唐代官吏考核制度
考课制度
即按照一定标准考核官员的品质、才能、勤劳、功过,分别等第据以升降赏罚。唐朝的职官考课从内容到程序皆已制度化和法律化,每年一小考,由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一大考,四品以下官吏皆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官报皇帝裁决。
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国家队各级官吏的品行操守提出的四项共同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有一项合格者为一善,四项全合格者为四善,皆不合格者为无善。“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的二十七条具体专业要求。综合被考者的善、最,定上、中、下三等九级。小考优者,赏之以加禄,劣者罚以夺禄;大考优者,赏以晋升,劣者罚以降职,甚劣者免官或依律惩治。
三.宋代官吏考核制度
考课制度
宋朝官员的考课,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对地方州县官以“四善三最”的标准考核,四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三最是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一任,并根据考课的治绩来定赏罚。考课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磨勘制,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其升迁,实际上是凭资历升官。二是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登记,规定官员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官吏,或由长官平时记录其属下官员的善恶,作为考核的依据。
当代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务员考核制度缺乏系统性、科学性。
我国目前对公务员的考核标准被宽泛的概括为“德”、“能”、“勤”、“绩”、“廉”。但实际上考核的重点仍是工作实绩,即GDP指标。这就导致了一批官吏在任职期间大搞形象、面子工程,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置长远发展蓝图与生态环境于不顾,对当地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深重灾难。
公务员的考核又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来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奖励、辞退的依据。
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考核公务员的法律制度,缺乏考核的系统性和标准化,更没有一个专门负责考核公务员的机构,将考核权内附于行政权之下,实际上把公务员的升降赏罚变成了领导官员的一言堂。
应对措施构想:当代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
1.考核方法的法制化、标准化
我国可借鉴秦汉时期《上计律》的有关规定,确立一套通行全国的自上而下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并把它上升为国家意志,未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考核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成为定制,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一个系统性的、标准化的准则。
在各个具体职能部门的考核标准上,可参照唐宋时期的“四善二十七最”或“四善三最”,即在统一考核法的指导思想下,将国家机关按照其不同的职能进行分类,例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在各大门类下又可根据其在特定机关起到的具体作用与功能不同,进行更详细的分类。总之要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具体的专业考核要求。
2.考核机关的专门化
在确立具体公务员考核机构的问题上,主要由两个方面的设想:
(1)还考核权于人民代表大会,即由权力机关掌握对官员的考核权。事实上,我国的现行宪法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真正的人事任免权控制在上级党组织,特别是上级党委书记手中。
(2)仿效唐宋时期设立考功司,审官院等机构的做法,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另辟蹊径,成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专门的官吏考核机构来统一行使考核权。在设想层面上,这个机构应当由人大产生,且仅对人大负责。但人大仅对其进行宏观指导,不干预具体事项,其他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等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其职权的行使,确保其客观公正的对官员进行全面评价。
参考文献
[1]孙彩红.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与标准的历史、现状与未来[J].地方政府管理.
[2]姜伟.唐朝人事管理制度的现代价值透视[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3]蒋亮平.中国古代人事考核运演轨迹与启示.党建研究.
作者简介
陈聪(1992-),男,河北邢台人,民 族:汉 职称:无,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作者单位: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
关键词:汉唐宋;官吏考核;启示
一.汉代的官吏考核制度
两汉时期重视对官吏政绩的考课,尤其重视对地方郡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在这一方面,汉承秦制,沿用上计等方式对官员进行考课。上计的范围包括: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好坏来决定迁降赏罚。
除此之外,汉武帝时期为强化中央集权,加大对地方高级官员的监督,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一人,以“六条问事”为准则,对地方高级官员进行考核。这一制度从客观上促进了官员的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使得汉王朝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保持着政通人和的繁荣景象。
二.唐代官吏考核制度
考课制度
即按照一定标准考核官员的品质、才能、勤劳、功过,分别等第据以升降赏罚。唐朝的职官考课从内容到程序皆已制度化和法律化,每年一小考,由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一大考,四品以下官吏皆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官报皇帝裁决。
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国家队各级官吏的品行操守提出的四项共同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有一项合格者为一善,四项全合格者为四善,皆不合格者为无善。“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的二十七条具体专业要求。综合被考者的善、最,定上、中、下三等九级。小考优者,赏之以加禄,劣者罚以夺禄;大考优者,赏以晋升,劣者罚以降职,甚劣者免官或依律惩治。
三.宋代官吏考核制度
考课制度
宋朝官员的考课,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对地方州县官以“四善三最”的标准考核,四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三最是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一任,并根据考课的治绩来定赏罚。考课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磨勘制,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其升迁,实际上是凭资历升官。二是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登记,规定官员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官吏,或由长官平时记录其属下官员的善恶,作为考核的依据。
当代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务员考核制度缺乏系统性、科学性。
我国目前对公务员的考核标准被宽泛的概括为“德”、“能”、“勤”、“绩”、“廉”。但实际上考核的重点仍是工作实绩,即GDP指标。这就导致了一批官吏在任职期间大搞形象、面子工程,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置长远发展蓝图与生态环境于不顾,对当地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深重灾难。
公务员的考核又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来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奖励、辞退的依据。
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考核公务员的法律制度,缺乏考核的系统性和标准化,更没有一个专门负责考核公务员的机构,将考核权内附于行政权之下,实际上把公务员的升降赏罚变成了领导官员的一言堂。
应对措施构想:当代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
1.考核方法的法制化、标准化
我国可借鉴秦汉时期《上计律》的有关规定,确立一套通行全国的自上而下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并把它上升为国家意志,未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考核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成为定制,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一个系统性的、标准化的准则。
在各个具体职能部门的考核标准上,可参照唐宋时期的“四善二十七最”或“四善三最”,即在统一考核法的指导思想下,将国家机关按照其不同的职能进行分类,例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在各大门类下又可根据其在特定机关起到的具体作用与功能不同,进行更详细的分类。总之要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具体的专业考核要求。
2.考核机关的专门化
在确立具体公务员考核机构的问题上,主要由两个方面的设想:
(1)还考核权于人民代表大会,即由权力机关掌握对官员的考核权。事实上,我国的现行宪法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真正的人事任免权控制在上级党组织,特别是上级党委书记手中。
(2)仿效唐宋时期设立考功司,审官院等机构的做法,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另辟蹊径,成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专门的官吏考核机构来统一行使考核权。在设想层面上,这个机构应当由人大产生,且仅对人大负责。但人大仅对其进行宏观指导,不干预具体事项,其他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等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其职权的行使,确保其客观公正的对官员进行全面评价。
参考文献
[1]孙彩红.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与标准的历史、现状与未来[J].地方政府管理.
[2]姜伟.唐朝人事管理制度的现代价值透视[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3]蒋亮平.中国古代人事考核运演轨迹与启示.党建研究.
作者简介
陈聪(1992-),男,河北邢台人,民 族:汉 职称:无,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作者单位: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